崔冬
基于OBE教育理念的法律诊所教育创新研究
崔冬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提高法学教育水平,培养德法兼修、具备实践应用能力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是法学高等教育的时代使命。法律诊所教育是提升法学教育质量、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针对我国法律诊所教育实践存在的问题,引入OBE教育理念,明确诊所教育的成果导向,引导学生合理设定学习成果预期,调动学生参与诊所教育的主动性,变教师中心为学生中心,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诊所教育的功效。设计科学的培养方案、构建完善的课程体系、优化考核制度、推动诊所教育社会化是创新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举措。
OBE理念;法律诊所教育;成果导向;学生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做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论述中明确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学生要养成良好法学素养,首先要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1]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11个方面的要求,即“11个坚持”,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涵。习总书记强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2]。习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法学教育指明了方向。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而培养、输送高素质法治人才,已成为法学高等教育的时代使命。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学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实践应用能力,其中,法律诊所教育是提升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
所谓法律诊所教育,又称临床法律教育,最初源于美国,是大学法学院借鉴医学院学生的临床诊所实习模式开展法学教育的一种模式。法律诊所教育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为主旨,法学专业学生通过在学习过程中接触法律实务来训练法律思维和实践应用能力。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引入国内后,很快得到法学院校的青睐。然而,受制于客观条件,法律诊所教育实践表现不容乐观,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何提高法律诊所教育的实效性,有效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明确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果导向或能力导向是破解法律诊所教育困境的有效方法。本文主张导入OBE教育理念,用来指导法律诊所教育实践,以期提升法律诊所教育的实效性。
OBE是outcome-based education的英文缩写,中文一般翻译为“成果导向教育”,也有翻译为“能力导向教育”或“目标导向教育”的,最初主要应用于工科领域[3]。无论是翻译为成果导向、目标导向还是能力导向,都注重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具体而言,OBE教育理念要求将教学设计与实施的目标定位于学生通过教育过程所取得的学习成果,其实质是强调以专业水准为基础,关注学生专业技能的获得、提升。与传统内容驱动的教育模式不同,OBE教育理念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教育提供者对学生所应达到的专业技能和水平有一个清晰、明确的预期,然后寻求最适合的教育结构和教学策略来实现预期目标[4]。OBE教育理念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OBE教育理念要求教育提供者按照预期学习成果确定教学目标。教育提供者在制定培养方案和实施教学活动时,应当以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为中心,而如何达到预期的学习效果是其核心内容。OBE教育理念与传统的以教学内容或教师主导的教育理念不同,它是一种反向设计,教学成果或学生预期成果目标决定着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而言,OBE教育理念根据专业发展特点和市场需求,对学生应达到的专业能力水平进行合理预测,教学目标的设定和教学过程的设计都必须达到预期学习成果,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其次,OBE教育理念强调以学生为本,将学生置于整个教学活动的中心。OBE教育理念要求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之前,应当对学生的学习成果有合理的预期,整个教学环节的培养方案设计、教学过程实施和学业评价等都必须以学生为中心,教学过程以传授达到学生学习成果预期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为主。教育提供者引导学生在开展专业学习之初就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和成果预期,实现从“要我学什么”向“我要学什么”的转变,然后由学生按照既定目标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具体学习内容。因此,教育提供者的主要任务是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按照学生的学习成果目标协助学生开展学习活动。OBE教育理念的核心内容在于关注学生最终学到了什么,而非教师教了什么。因为无论教师教什么内容,最终都是为学生学到了什么服务的。
再次,OBE教育理念关注教育过程,注重学生实践环节的训练,强调实践教学过程的客观高效性。OBE教育理念建构了新的教学模式,实现了从以教为中心到以学为中心、以知识为本到以能力为本的转变[5],其核心内容是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与传统教育理念不同,OBE教育理念并不只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是更多地关注学生对知识的转化应用能力;衡量学习成果的标准不是停留在书本上的应试能力,而是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以教师为主体的传统教育模式下,学生往往是被动地参与实践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学生学习探索的主动性。在OBE教育理念指导下,学生的主体地位得以凸显,学生可以针对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有针对性地选择实践环节,从而更具主动性,更能激发学习潜力,有助于其自身实践应用能力的提升。
最后,OBE教育理念注重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纵向比较,关注学生不同阶段学习成果的对比。学习成果的比较可分为横向和纵向,横向比较是同学之间的对比,纵向比较是学生自身不同学习阶段的对比。纵向比较要求教育提供者在权衡学生实际学习情况的基础上,对每位学生的学习成果给予符合学生自身情况的阶段性评价[6]。纵向比较时,如果学生后一阶段比前一阶段的学业成绩好,说明该学生的学习成果有了提高。纵向比较改变了传统横向比较的成绩评价方式,更为科学、合理,更能反映学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让学生更为直观地发现自己的进步,进而准确定位学习成果目标,激发学习主动性,不断提高学习成效。
在我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7所高校于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引进了法律诊所教育。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法律诊所教育已在多所法学院校获得推广实践。为此,国内还成立了专门的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吸引了众多的法学院校加盟,目前已有207所会员学校[7],约占法学专业院校总数的1/3。通过调查发现,数量众多的法学专业院校主要通过开设诊所课程推行法律诊所教育,大致可以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种模式。其中,校内模式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学校内部通过开展模拟代理和模拟审判等形式进行的互动式的法律诊所教育,实际上类似于学生的角色扮演;另一类是在校内设置法律诊所,由学生接受当事人委托,在教师的指导下代理案件。第一种实质上仍属于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学生在教师的主导下按照既定的教学内容学习,不考虑学生的兴趣爱好、学习能力等个体差异,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第二种模式基本符合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质要求,但当前第一种模式仍占据主流。校外模式是指在校外设置法律诊所开展诊所教育,是法律诊所教育发展完善的产物,如设在基层的社区法律诊所被认为是法律诊所教育的创新之举。一般认为,校外模式可以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实际代理案件机会,同时给学生创造了提前适应社会的平台,更有助于学生在实战中训练职业技能。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8]。法学专业的实践应用性极强,熟练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是合格法律人才的必备技能,因而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训练学生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法律诊所教育最初就是作为一种训练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手段被引进的。然而,由于对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定位不准确,导致其背离了宗旨,徒具诊所教育形式而实际上异化为法学院校教学方法改革博出位的手段。
第一,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定位不明确,针对性不强。部分法学院校为推行法律诊所教育,将法律诊所课程设置为必修课,要求所有学生参加,旨在让学生都能接受全方位的法律诊所训练。然而,诊所教育需要以真实案件为载体,案源的不足迫使一些院校不得不使用既有案例来进行模拟诊所教学,导致法律诊所教育退化为传统实践教学,实训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不佳。此外,全员参与的一刀切式的教育没有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兴趣爱好,不具有针对性,并不符合因材施教的要求。
第二,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模式遏制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位的原因。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在教与学活动关系中,学生是主体,学生主动的学是内因,教师的教是外因。法律诊所教育效果的好坏首先取决于学生,其次才是教师。一些法学院校的法律诊所教育仍然采取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教师在诊所教育环节中占据主导地位,学生只是消极、被动的参与者,其主观能动性被遏制,形成了教师主导、学生被动参与的局面,学生的主体地位未能凸显。
第三,法律诊所教育实践性差,效果不理想。受制于师资力量、教育经费等因素,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部分法学院校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提升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而是为了实施教学改革。由于师资力量短缺,教师实务经验不足,心有余而力不足,最终导致法律诊所教育停留在表面,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OBE教育理念发端于美国,最初主要应用于工科教育领域,引入我国后,也主要为各高校工程类专业广泛采用,文科领域特别是法学教育领域还没有相关应用经验。笔者认为,无论是工科教育还是文科教育,都具有高等教育的共同属性。共同的教育属性为OBE教育理念引入法律诊所教育提供了可能,如OBE教育理念下的工科教育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诊所教育同样侧重于对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二者在培养目标上具有共性,具备融合的基础。
首先,OBE教育理念强调的成果导向亦是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所在。我国于2012年开始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确定的法学教育总体目标是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论素养和实践应用能力,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法律诊所教育正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之一。充分发挥法律诊所教育功能的前提是明确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而培养学生具有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是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任务。为充分发挥法律诊所教育的功能,在开展教育活动前,应当结合实际预先设定教学目标。可见,OBE教育理念的成果导向与法律诊所教学预先设定的成果目标具有契合性。
其次,OBE教育理念强调的学生主体地位亦是法律诊所教育的要求。OBE教育理念强调以学生为本,主张将学生置于教学活动的中心,教学过程由教师主导向学生主导转变。法律诊所教育相应地应由过去的“教师—学生”模式向“学生—当事人”模式转变。在真正的法律诊所教育过程中,学生应当占据主导地位,是法律诊所教育的主体。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主动介入真实案件,亲自操刀完成相关案件的处理工作,在实践中逐渐积累经验。引入OBE教育理念,有助于指导法律诊所教育,强化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法律诊所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法律诊所教育的作用。
最后,OBE教育理念强调提升实践能力,这亦是法律诊所教育追求的目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9]。法律职业要求从业人员不仅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往往只关注教学形式,受制于多方因素,学生参与实战的机会并不多,徒具形式的法律诊所教育退化为模拟实践训练。OBE教育理念注重学生实践环节的训练,强调实践教学过程的客观高效性。OBE教育理念与法律诊所教育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上具备相同基础,引入OBE教育理念,可以进一步凸显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性。
OBE教育理念以成果导向反作用于教学过程,应用于法律诊所教育中,则表现为: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决定了法律诊所教育的培养目标,实现特定的培养目标需要有相应的课程体系支撑,因此,教育提供者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必须以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制定科学的培养方案后,教育者应当有选择地提供法律诊所教育资源,引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自主制定学习目标,选择学习内容,主动参与法律诊所教育活动。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由理论指导实践的演绎模式转变为通过实践获得全面知识和技能的归纳模式,让学生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精义和对社会的意义[10]。OBE教育理念指导下的法律诊所教育,应当以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终极目标。引入OBE理念的前提,是设计好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明确法律诊所教育以追求终极目标为宗旨,以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为导向。教育提供者通过预先设定成果目标,反向推动法律诊所教育围绕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提升而展开。它要求教育提供者必须事先对法律诊所教育效果及学生预期学习成果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其教学目标和教学过程的设计都围绕学生预期学习成果展开。具体而言,法律院校必须结合专业特点和实践需要,以提升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对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内容、课程管理以及成绩考核等进行科学设置。
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除了教育提供者需要明确教学目标外,学生也必须明确自己的学习成果目标。学生预设的学习成果目标是其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发挥主动性的客观基础。目标指引行动,只有锁定目标后,学生才会有努力学习的方向。学生的学习成果预期可以分为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其中,短期目标是学生在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中某个环节的学习成果预期,中期目标是某门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成果预期,长期目标是学生通过系统的法律诊所教育所达到的学习成果预期,是学生在专业学习生涯结束时能够取得的成绩,其实质是学生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综合体现。不同学生的专业兴趣点不同,未来作为职业法律人的业务方向也不同,因而其学习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设定学习成果预期,能引导学生明确学习内容并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实现由“要我学什么”向“我要学什么”的转变,从而保证学习成果更具针对性。
法学教育以为社会培养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为使命,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能够满足社会实践需要。从目前法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和供给来看,供需关系依然难以平衡。一方面是每年有大批的法学毕业生走向社会,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的成熟专业人才存在缺口。这表明,法学院校培养的毕业生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法满足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的。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学教育未能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且人才培养质量不过关,导致人才供给与人才需求脱节。OBE教育理念以成果导向为目标,用法律诊所教育目标反向推动法律诊所教育培养方案的制定。法学院校在设计培养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诊所教育的预期目标,立足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在课程设计上突出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提供更多的实践实训环节和更好的实践平台。
在具体的法律诊所课程设计上,可以考虑以职业分类和岗位能力要求为标准,设计若干法律诊所课程群,如民事、商事、刑事和行政等课程群。每个课程群的设计都应紧密结合实践所需,以训练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为核心,做到课程设计有依据、有支撑。对于不同教育提供者而言,还应当考虑自身所处的区域,设计相关特色课程,培养适合本地区所需的区域性法律专业人才。法律诊所课程体系应当是动态调整的,课程群的组成单元能顺应时代需求及时进行调整。在架设完善的法律诊所课程体系后,允许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未来工作方向选择不同的法律诊所课程。这样处理的优点是:其一,在尊重学生个体差异的基础上保证学习的针对性,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专门化的集中训练有助于学生尽快成长为业务能手;其二,可以缓解法律诊所教育资源紧张的局面,有限的教育资源难以为所有学生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诊所训练,设置不同的法律诊所课程群后,可以分流学生,减轻教学压力。
OBE教育理念关注教育过程,注重对学生的学习成效进行纵向比较。引入OBE教育理念后,法律诊所教育应当优化课程评价体系。传统法律诊所教育的考核方式单一,考试依然占主流地位,对实践环节的成绩评定不够科学。此外,法律诊所教育的成绩评定主体单一,主要由相应的任课教师来承担这一工作,评定的依据则是学生在法律诊所实践环节中的表现。这种评价方式缺乏客观标准,主观性较强,并不能完全评判学生的实践能力。
笔者认为,在OBE教育理念指导下,法律诊所教育的考核制度应当优化。
首先,考核标准科学化。法学院应根据法律诊所教育的预期目标科学设计考核标准并予以公布,明确考核方式及考核指标所占权重。法律专业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律诊所教育在分值分配上应侧重实践应用能力的考核,特别是重点考核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OBE教育理念认可教育的差异性,不主张采取整齐划一的考核标准,允许针对不同的学生适当调整考核标准。因此,法律诊所教育的考核应当体现个体差异。
其次,考核主体多元化。为提升考核的客观公正性,应当摒弃由任课教师一人评定成绩的方式,实现考核主体的多元化,教师、学生和法律诊所案件当事人都可以作为考核主体。其中,任课教师评定成绩的方式应当有别于传统方式,可以由三名以上的教师组成考核小组进行集体评定。学生作为考核主体,主要进行两项成绩评定:一是学生之间的互评。相较于教师评价,学生之间的了解更为深入,沟通更融洽,评价更直观;二是学生对照学习成果预期对自己的表现进行自我评定,这能使学生对自己的学习状况有清楚的认知,便于做下一阶段的学习规划。案件当事人的评价也应纳入考核体系中。法律诊所教育主要通过学生处理真实案件达到训练其实践能力的目标,案件当事人对学生的满意度取决于对学生处理案件能力的认可度,这是对学生实务能力的客观评价,更具说服力。
最后,考核内容系统化。OBE教育理念下的考核不仅有结果考核,还应注重过程考核,既有横向考核,也有纵向考核。法律诊所教育的考核也应当围绕这几个方面展开,实现考核内容的系统化。其一,考核内容包括学生在法律诊所教育过程中处理真实案件的结果,但不宜将案件结果作为评价的唯一标准,重要的是对学生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考核,达到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的有机结合。其二,OBE教育理念下的法律诊所教育考核应当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展开。OBE教育理念并不过多关注学生之间的横向比较,关注的是学生自身的纵向比较。通俗来讲,就是评价学生通过法律诊所教育后学到了什么、能力相比过去有哪些提高。如果一个学生通过诊所教育达到了他预期设定的学习目标或者其能力有所提高,考核通过,反之则不通过。
OBE教育理念关注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法学院校提供的法律诊所教育资源有限,表现为案源有限和法律诊所师资力量短缺。法学院校应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推动法律诊所教育的社会化,除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培养学生外,还有助于学生尽早走向社会,融入社会。首先,法学院校可以就法律诊所教育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增加案源。其次,法律诊所教育要求任课教师具备实践教学经验和能力,而“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法律诊所教育改革的重要保障[11]。聘请实务部门的业务能手做兼职教师,共同完成法律诊所教学任务,可以有效缓解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实践中,可以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对法律诊所教育进行分类,如根据案件性质与法院的相关审判庭合作,集中训练学生,也可以采取与医学院学生轮科实习类似的方式进行轮岗实训,给学生提供系统全面的学习机会。
OBE教育理念指导下的工科教育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诊所教育同样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因而将OBE教育理念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具备可行性。在OBE 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法律诊所教育应当明确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终极目标,教育提供者应以学生为中心制定培养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引导学生设计学习预期目标,并优化考核制度,而整合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推动诊所教育社会化是法律诊所教育持续发展的最佳选择。
[1] 习近平. 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20: 177.
[2]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EB/OL]. (2020−11−17) [2021−04−10]. http://www.gov.cn/ xinwen/2020-11/17/content_5562085.htm.
[3] 张敬军, 白燕. 基于OBE理念的“中国近代史纲要”课程改革初探[J]. 教育现代化, 2017(14): 55−57, 68.
[4] 顾佩华, 等. 基于“学习产出”(OBE)的工程教育模式——汕头大学的实践与探索[J].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2014(1): 27−37.
[5] 刘衍聪, 李军. 基于OBE理念的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18(14): 72−76, 96.
[6] 吴秋凤, 李洪侠, 沈杨. 基于OBE视角的高等工程类专业教学改革研究[J]. 教育探索, 2016(5): 97−100.
[7]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EB/OL]. (2022−01−27) [2022−10−31]. http://www.cliniclaw.cn/.
[8] 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EB/OL]. (2017−05−03) [2021−04−10].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 03/c_1120913310.htm.
[9]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 苏力,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9: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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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innovation of legal clinic education based on OBE concept
CUI Do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Harbin 150040, China)
To advance the rule of law in an all-round way, we need to build a team of high-quality legal talents with both morality and capacity. It is the mission of law higher education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law education and to cultivate high-quality legal talents with both moral and legal education and practical ability. Legal clinic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way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 applied legal professionals.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of legal clinic education in China, the OBE concept is introduced to clarify the results of orientation of legal clinic education, to guide students to design their expectations of learning results reasonably, to mobilize students initiative to participate in clinic education, and to change the center from teacher to student, which will maximiz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legal clinic education. It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Chinese legal clinic education to design scientific training program of legal clinic education, construct the course system of legal clinic, optimize the 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system of clinic education, and promote the socialization of legal clinic education.
OBE concept; legal clinic education; results orientation; student as the center
G642.4
A
1674-893X(2022)06−0109−07
2022-05-06;
2022-11-01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一般项目“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机制创新研究”(SJGY20210045);东北林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研究”(DGYYJ2021-23)
崔冬,男,山东禹城人,法学博士,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联系邮箱:cuidong1978@163.com
[编辑: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