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2022-02-08 23:33:19
图书馆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业务主管常务代表大会

(2021年7月2日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辽宁省图书馆学会,英文名Library Society of Liaoning(缩写LSL)。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省内图书馆及相关单位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方针,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文化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倡导学术公正、不断创新、锐意进取、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全民阅读,促进科技融合,不断创造服务新空间,推动我省图书馆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利用丰富的文献资源和人才优势为本地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以及我省图书馆事业的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三)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刊》和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专著,介绍、推荐国内外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优秀科研学术成果及有关资料;

(四)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普及图书馆学及相关知识,发现并向有关单位推荐中青年科研人才;

(五)加强同国内外图书馆相关组织的友好联系与合作,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维护会员的权利及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及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七)举办各类科普展览,开办公益讲座,开展科技下乡活动;

(八)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21年7 月2 日召开的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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