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林
李妍是沈阳大学学生。2019年暑假,她在沈阳市皇姑区报了考研辅导班,29岁的张浩是英语老师。一次下课后,张浩让李妍留下来单独交流,表示愿意免费帮她在短期内提高英语水平。
但张浩却很少花精力辅导,大多数时间邀请李妍吃饭、逛街。李妍觉得张浩醉翁之意不在酒,却不好意思拒绝。一次,李妍无意中提及她的电脑配置比较差。几天后,她就收到了快递,拆开包装,竟是一台双屏电脑,里面还有发票,购买人是张浩,价格29999元。李妍大惊,打电话给张浩询问情况。张浩说是送给李妍的礼物,他已经深深爱上她。
张浩的表白,让李妍心动。她觉得张浩虽然外表普通,却对自己是真心的,遂同意与他交往。
李妍父母是普通工薪族,她报读考研辅导班的学费是通过网络平台借的款。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张浩无意中从李妍的手机上看到她欠某平台4000元,便如数转账到李妍的支付宝。李妍要退还,张浩表示这是他应该做的。
渐渐地,李妍对张浩主动买礼物、发红包习以为常。有好几次,张浩还帮她充值校园卡。恋爱期间,张浩到底花了多少钱,李妍并没计算过。
2020年2月下旬,考研初试成绩揭晓,李妍没有达到分数线,决定二战考研。张浩却提出反对意见,说他家人催婚,让李妍放弃考研的想法。李妍认为她的本科是“双非”(非985、211高校),想考“双一流”大学读研究生。张浩不容置疑地说:“读研就是浪费时间。”还说等她拿到学士学位就结婚,他的收入足够养家,结婚后李妍相夫教子,做全职太太。
张浩的说辞比较突兀,李妍根本没有做好成家的心理准备。
李妍直接亮明观点:“我从没想过会做全职太太,如果你执意坚持,就找错人了。”张浩说:“凭你的学习底子,边谈恋爱边跨专业考研,考不上在我的意料之中。”李妍直言:“我的人生我做主。”张浩仍然固执己见。
此后,只要李妍没有及时回微信,就会受到张浩的责难。一天晚上,李妍参加同学聚会,有点不胜酒力。散席后,有个男生护送她回校外出租房。路上,天色很暗,张浩正在住宅楼下等候,远远看见李妍被异性扶着肩膀,快步冲向前打了李妍一记耳光,并怒斥那个男生图谋不轨。李妍醒了酒做出解释,张浩偏偏不信。
一次次的冲突,使李妍对张浩的感情消磨殆尽。2020年10月,李妍提出分手。张浩屡屡求和不成,要求李妍退还其开销。他在微信上开出了明细,花费的时间、地点、金额、用途清清楚楚,共计121558元。李妍怒怼:“这些支出都是你自愿的,而且大部分是我们共同消费的。”
2021年2月28日,李妍二战考研的分数揭晓,她初试成绩在报考的大学同专业中排名第一。相隔数天,张浩就发来了微信语音:“恭喜你呀,考研上岸在望,但是,假如我向学校招生办反映情况,你恐怕要前功尽弃。”李妍惊恐地问:“你想怎样?”张浩要求李妍解决双方之间的债务,只要立下字据就行。
为了摆脱张浩的纠缠,更害怕他所谓的投诉影响研究生录取,数天后,李妍通过微信核对恋爱期间张浩支出的款项,并用微信拍照向张浩发送欠条,内容为:欠款人李妍,与张浩恋爱关系破裂,自愿偿还男方在交往过程中的经济损失,共计121558元整。李妍還承诺,从2021年4月起每月15日按时向张浩打款3000元,直至全部还清欠款。
李妍发送欠条的第二天,张浩又发来微信要求恢复恋爱关系,说:“你不用还了,我只是想着跟你和好。”李妍将张浩的微信拉黑。
2021年4月21日,张浩将李妍告到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审法庭上,李妍辩称,所谓欠款全部是张浩在双方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出具了欠条,张浩无权主张该债务。
庭审期间,经法官询问,两人从未互见父母,也未举行过求婚、订婚等仪式。李妍同意按照电脑原价返还29999元,其他款项经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张浩与李妍的聊天记录、欠条的形成过程看出,李妍并没有欠款事实发生。现李妍同意按笔记本电脑原价格29999元返还,法院予以确认。双方恋爱期间,发生的均为几十元、几百元及4000元以下款项支出,其中大额财物赠与,经庭审核对包括一笔8000元及一笔8060元,结合双方恋爱期间的收入情况、职业身份,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被告应当返还原告。
2021年7月29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妍向张浩返还电脑一台(购买价格29999元),并返还张浩现金16060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张浩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浩与李妍在恋爱期间并未举行订婚仪式,也未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张浩向李妍赠送礼物及消费支出是为了培养感情,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关于张浩要求李妍按照欠条返还款项121558元的主张,因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的事实,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欠条的形成过程等实际情况,对欠条不予认定是正确的。一审法院从公平角度,平衡双方利益及基于李妍认可的事实,判决李妍返还张浩价值29999元电脑一台及16060元并无不当。
2021年9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张浩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的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民法典》总则编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因此,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赠财物是否应该返还,需要予以区分。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是,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