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静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河南 郑州 451464)
当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挑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低碳绿色转型已成为全球共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积极履行自身责任,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转型取得了明显成效。2020 年9 月,习近平主席在第75 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的出台,会进一步加速中国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的发展,也有助于进一步推进中国产业结构转型。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立足于“双碳”目标,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与一般的产业相比,绿色产业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等特征,单纯依靠市场手段难以解决融资约束,需要创新金融支持手段和形式。基于此,中国应积极运用绿色金融工具,借鉴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经验,加速绿色金融体系布局,助力“双碳”目标早日达成。
(1)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
第一,绿色金融产品体系不断完善。具体而言:一是绿色信贷规模的扩大及投向范围的精准化。截至2021 年末,中国绿色信贷余额达到了1.8 万亿美元,规模位居世界首位。同时,绿色信贷资金的投向也逐步精准化,直接碳减排和传统行业低碳化转型的信贷资金比例达到了67.8%;同时,不良资产率保持在1%以下,远远低于世界1.6%不良资产率的平均水平。二是绿色债券产品日渐丰富,认定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截至2021 年末,中国境内发行的绿色债券规模已经超过了1 万亿元,是世界上绿色债券发行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同时,中国绿色债券认定标准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2021 年3 月,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200 亿元碳中和绿色债券获得了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贴标认证;2021 年9 月,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10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也获得了CBI 贴标认证。三是绿色基金产品覆盖范围不断拓宽,市场规模增速明显。2020 年7 月,国家绿色发展基金(NGDF)在上海成立,首期募集资金规模为885 亿元,主要用于土壤污染治理、绿色交通、绿色能源、水资源污染防治、能源节约利用等领域。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中国通过绿色基金的发展逐步解决了绿色股权与债券发展不相匹配的问题。截至2021 年底,中国绿色基金数量为125 只,总规模达到了1227 亿元。四是绿色信托领域资产规模逐步扩大,存续数量稳步增长。截至2021 年末,中国绿色信托的资产规模达到了3598 亿元,与2020 年相比增长了7%;存续数量达到了887 个,在2020 年基础上增加了6.9%。五是专门支持碳中和的绿色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类型日渐多样化,发行规模不断扩大。自从2014 年兴业银行发行首只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来,境内的ABS 市场快速发展,在发行数量和规模上屡创新高。2021 年以来,专门用于支持碳中和的绿色ABS 快速发展,其募集到的资金专门用于减排项目,助力减排目标实现。六是绿色保险产品开始起步,发展前景向好。近年来,环境污染责任险、森林保险等绿色保险险种开始出现,不仅可以为产业转型提供直接支持,而且保险资金也可以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来投资环境治理、风能发电等领域,对于实现“双碳”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日渐完善。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中国绿色金融监管、信息披露、标准认定、技术规范等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部分制度和标准开始与发达国家实现了互认。同时,评价、排名、指标等投融资决策工具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尤其是绿色金融标准的日渐统一,推动了绿色金融顶层设计的规范化。例如,在关于绿色信贷分类标准方面,2012 年4 月,原中国银监会出台的《绿色信贷指引》;2014 年6 月,原中国银监会出台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中关于绿色信贷的认定标准与2019 年7 月国家发改委等7 部门出台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及2021 年4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3 部门出台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中的产业信贷支持标准基本一致。在政策激励机制方面,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金融产品已经纳入到合格抵押品范围,进一步提升了绿色金融对经济低碳转型的支持力度。
(2)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中国作为世界制造业门类最为齐全的国家,碳排放量一直位居世界首位,大力推进碳减排,是促进中国经济低碳转型的基本要求。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以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控制高能耗企业改进生产工艺、降低碳排放强度和总量的方法。从2011 年碳排放交易制度试点以来,7个区域市场覆盖了钢铁、水泥、煤炭、电力等20 多个碳排放强度大的行业,截至2021 年6 月,成交量累计达到4.8 亿吨,成交额累计达到115 亿元。同时,碳排放量大和碳排放强度高的企业履约率较高,改进生产工艺和研发新技术的动力和意愿较强,使得试点省市碳排放量和强度均出现了明显的下降。正是这些成效的取得,促进了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上线。2021 年7 月16 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首批纳入发电企业2225 家(这些企业碳排放量占到了全国碳排放总量的40%),一举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采取双城运行模式,上海承担交易中心职能,武汉承担配额登记中心职能,未来将从发电行业逐步扩大至其他高排放行业,不断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截至2021年12 月31 日,第一个履约周期的114 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达1.79 亿吨,累计成交额达到了76.61 亿元。
(3)多层次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探索
国家层面: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是国家推出的一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措施,是基于试点地区的生态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产业转型要求等方面的差异,由各地自主开展探索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当前,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涵盖了东部、中部、西部6 个省的9 个地区,分别是贵州省贵安新区,浙江省衢州市和湖州市,江西省赣江新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哈密市以及甘肃省兰州新区。从2017 年试点至今主要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就:第一,促进了试点地区绿色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除了浙江、广东两地之外,其他地区都是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的绿色金融发展较为滞后,市场规模小,绿色经济及经济绿色转型水平不高,通过试点促进了其绿色金融市场的扩大,带动了以金融促进当地经济的绿色化和低碳化转型。第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大,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以浙江省湖州市为例,截至2021 年底,该市累计发行绿色金融产品150 多个,发行绿色债券31 单,绿色股权融资780 亿元。为了更好地与企业对接,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还牵头开发了“绿贷通”“绿融通”等一站式服务APP,将全市42 家金融机构的100 多种绿色金融产品纳入其中,通过建立金融机构抢单服务机制,做到1 天内响应,3 天内出台授信结果,9 天内实现融资。
区域层面:绿色金融区域发展协同试点。
第一,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区域协同发展。2020 年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4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中指出,应依托于区域内各大城市的金融优势,建立跨区域绿色金融合作机制,推动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完善区域内绿色金融标准。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2021年1 月,广州期货交易所成立;2 月,大湾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机制启动;3 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正式实施;11 月,广州期货交易所碳期货市场启动。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内绿色债券产品融资规模达15 万亿元,规模位居全国第一。在绿色信贷方面,大湾区金融机构先后创新性地推出“排污权质押贷”“光伏贷”等40 多个绿色信贷产品,大大丰富了绿色金融覆盖领域。在绿色债券方面,发行规模达到了2270.9 亿元,先后发行了全国首批碳中和债券、“三绿”资产支持票据等。在绿色保险方面,大湾区保险机构也陆续开发出环境污染责任险、蔬菜气象指数保险、光伏日照指数保险等新产品。
第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绿色金融协同发展。长三角地区一直以来的经济协同发展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的区域协同基础。2020 年4 月,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会同央行上海总部等12 部门起草了《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深化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推进先行先试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示范区金融16 条”),就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绿色金融合作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推动下,目前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已经建立了ESG 标准、跨区域共保的绿色保险体系、绿色金融评价定性指标体系、数字人民币创新试点机制等,绿色金融区域协同发展制度体系日渐完善。
(1)建立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体系
近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模式,在推进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日渐成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的引领者和推动者。具言之:第一,发起成立G20 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中国借助于2016 年担任G20 轮值主席国的机会,发起成立G20 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在绿色金融认定标准、发展机制、市场需求、发展模式、产品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推动了绿色金融国际共识的达成。第二,发起成立绿色金融网络(NGFS)。为了推动绿色金融对应对气候变化及推动产业结构转型的支撑,2017 年12 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法国、英国等8 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联合成立了绿色金融网络。截至2021 年底,NGFS 成员有85 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并吸纳了15 个国家的财政部担任观察员。第三,发起“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倡议。2018 年11 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绿金委)与“伦敦金融城绿色金融倡议”在会议期间共同发布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结合国际绿色投资现有的基本原则,将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纳入其中,旨在推进“一带一路”投资的绿色化和低碳化发展。截至2021 年底,共有42 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加入了该倡议,涉及到“一带一路”沿线的绿色投资达48 亿美元。
(2)推动绿色金融国际标准的可比性和统一性
长期以来,因各国产业结构、金融政策、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绿色金融发展标准存在较大差异,阻碍了绿色金融的跨境流动,影响了绿色金融发展的国际合作。欧盟是全球最早制定绿色金融标准的经济体,其标准已经得到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认可。欧盟关于绿色金融认定标准是以产业分类为基础,细化至三级目录,这种认定的分类方式与中国相同,具备可比性和互认性的前提。2017 年3 月,中国人民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发表联合声明,呼吁推进中欧双边市场上绿色标准的统一,使之成为全球绿色金融国际标准。2019 年10 月,中欧共同发起的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FS)成立,该平台成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共同声明的重要载体,在推进绿色金融标准统一和互认、绿色产业和项目标签认证、环境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具体而言:第一,“双碳”背景下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多是相关政策及规章,不仅法律位阶较低,而且不成体系,多是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缺乏全国统一的绿色金融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地方立法方面,也只有2021 年3 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其他省份尚未出台相关法规。第二,绿色金融发展制度体系不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阙如。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推进绿色金融开展的主体力量,但因相应的指引标准不够健全,甚至部分指引标准存在冲突,致使绿色金融开展成本较高。同时,社会上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及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使得金融机构很难识别一些伪装成为绿色项目的非绿色项目及“漂绿”行为。第三,绿色金融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因绿色项目前期投资大且周期长,加上回报率不高,流动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要完善绿色金融风险评估及防范机制,否则难以应对绿色金融发展风险。
具体而言:第一,区域发展不平衡。首先,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致使经济绿色化转型存在失衡现象。东部地区经济绿色化和低碳化转型投入大,成效比较明显,企业低碳化转型比例高。而中西部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导致绿色金融发展水平也相对滞后。以绿色信贷为例,截至2021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余额最高,达到了1.82 万亿元,但其65%的贷款余额是集中在东南沿海省份。其次,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地区的绿色金融发展水平明显高于非试点地区,存在一定的局部发展失衡。第二,绿色金融业务布局不平衡。一方面,中国绿色金融主要是以绿色信贷为主,债券、基金、ABS 类规模较小,存在业务类型失衡问题。另一方面,绿色信贷业务在银行类金融机构之间分布也不平衡,大多数绿色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有六大行,国有商业银行依然是绿色信贷的主力。而国有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规模较小。第三,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失衡。当前,除了6 个省份的9 个试点地区以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区域金融中心外,大部分省份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数字化水平不高。就全国而言,更是缺乏全国统一的绿色金融信息化平台,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发展滞后及数字化水平低制约了市场参与者及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第一,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性不足。当前,绿色信贷占据了绿色金融的主体地位,融资规模占绿色金融规模的75%~80%。而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产品规模相对较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符合ESG 要求的绿色资产管理类产品比例更低,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另外,国内的节能减排项目多是集中在生产领域的中下游,绿色金融业务的中间环节缺少相应的产品支持,难以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第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绿色金融的发展。从供给角度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降低了生产流通的速度,一大批盈利能力弱、抵抗风险能力差的中小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及产品滞销的困境,降低了这些企业对绿色金融的需求,也降低了这些企业低碳化转型的意愿。从需求角度而言,新冠肺炎疫情降低了线下消费需求,大量服务型企业或产品开始转向线上,对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发展存在认知偏差。部分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绿色经济发展规律认知不够全面,降低了绿色金融产品供给的创新性,也使得金融服务供给方向出现了偏差。另一方面,绿色金融及绿色产业客观条件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供给意愿。客观而言,绿色项目带有较强的公益属性,投入周期长、回报率低,前期资金多来自于政府投资,在激励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影响了金融机构融资的积极性。同时,绿色金融发展对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风险管理能力有较高要求,能够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多是大型金融机构,中小型金融机构资金体量小,开展的难度较大。在中国21 家全国性大型银行中,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银行主要集中在省会及以上城市,地方银行从事绿色金融业务的比重还不到5%。
第一,健全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细化实施办法及细则。中国应加快绿色金融专门立法的出台,明确绿色金融的认定及分类标准,明确不同绿色金融体系中的各方权责义务。同时,鉴于绿色信贷是中国绿色金融的主体部分,应将其纳入到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而当下绿色债券的发展速度快,需要为此建立专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融资项目开展风险评估,建立规范化、统一化的融资标准及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借助绿色债券发行和上市融资的“漂绿”问题产生。另外,加快现有的产业政策调整,引入绿色要素,大力推进企业低碳化和绿色化转型,注重绿色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产业和企业低碳化转型中的引导自用,对于前景广阔,且减排能力强的绿色项目要给予税收、专项奖励等优惠。第二,完善绿色金融发展的监管及引导机制。在这个过程中要发挥央行的协同职能,建立跨部门的合作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分工和协同。第三,完善绿色金融的评估及激励机制。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强化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执法权力,有效降低污染及能耗成本,同时,在这个基础上,出台绿色金融的评估标准和完善其激励体系,环境风险责任落实到参与各方。第四,推进绿色资本的跨境流动。鼓励中国绿色金融机构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等国际机构的合作交流,加快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的互认,鼓励绿色资本跨境流动,扩大绿色项目融资来源渠道。
第一,完善碳金融市场体系。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基础上,推动碳排放期货市场建立,同时,在碳排放权现货市场要建立对外开放通道,吸引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碳金融市场。第二,不断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加大产品开发创新力度。一方面,对绿色信贷要加大改革力度,推进信贷标准的统一,规范项目的信息披露机制,降低绿色信贷供给成本。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绿色基金、证券、保险、绿色ABS、绿色股权融资等非信贷类绿色金融,不断推进产品创新,扩大发行规模和覆盖范围,激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绿色投融资体系。第三,推进绿色金融科技发展。在现有金融科技基础上,加强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发展的融合,消除绿色金融供给双方信息不对称。第四,针对传统行业的低碳转型融资需求和新型低碳、绿色技术及产业的投融资需求,针对性完善绿色融资配套机制,推动绿色金融生态效益在市场参与者之间平均分配,逐步实现传统行业的低碳化和绿色化转型。
一方面要提升绿色金融的风险管理水平。按照ESG 的要求,建立社会责任绿色投融资决策体系,优化绿色金融外部风险控制模式,不断扩大ESG 的应用范围,完善ESG 评估体系,对中长期环境风险可控的企业融资投资行为作出合理研判,不断提升绿色金融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另一方面要不断优化绿色金融风险治理机制:一是要建立标准统一、覆盖面宽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项目投融资的碳足迹分析和测算;二是要提升金融机构绿色融资识别能力,完善绿色融资环境压力测试机制,提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
第一,积极推广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发展经验。就现有的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情况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模式:浙江和广东两地“从强到绿”模式、贵州和江西的“从绿到绿”模式、甘肃和新疆的“从政到绿”模式。中国现有的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发展模式各不相同,发展重点各有侧重。未来,其他地方可立足于当地的“双碳”目标和生态资源禀赋,选择有针对性的发展模式,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构筑各地绿色金融发展特色。第二,积极推广绿色金融区域协同发展的经验。按照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要求,加大各自的绿色金融发展力度,强化对周边地区的辐射效应。同时在市场方面,要利用好金融中心城市证券、期货等交易平台的优势,强化绿色金融市场价格发现和成本控制功能,提升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