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宁
(南阳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绿色技术既是架起“绿水青山”通往“金山银山”的“桥梁”,又是实现“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的重要途径,更是建设“美丽中国”必须依托的关键核心技术之一。自Brawn&Wield(1994)首次提出“绿色技术”这一概念以来,伴随资源环境问题的加剧和世界各国对谋求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共识,绿色技术创新日益引起重视(陈洪昭等,2018;王琳等,2021)。自1983 年以来,中国开始实施科技攻关计划,且把“绿色环保科技”逐步纳入“科技攻关计划”之中。之后,又陆续发布《环境保护技术政策要点》(1986 年)、《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 (1996 年)、《“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11 年)、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2014 年)、《“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16 年)。中国还制定和出台《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2012 年)、《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 (2014 年12 月)、《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出台》 (2018 年)、《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 (2019 年) 等一系列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充分保障绿色技术创新的有效实施。“十四五”规划纲要更是提出“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实际上,绿色技术创新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方式“数量型→质量型”“规模扩张→结构升级”“要素驱动→创新驱动”,进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绿色技术创新不仅涵盖前端的“研究开发”,而且涵盖后端的“市场化应用”,其逐步发展成为国际新一轮工业革命、科技竞争和全球产业高端分工重塑的新兴领域,亦成为全球绿色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和对创新链条上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主要技术创新之一(杨东、柴慧敏,2015;姚珺等,2020;秦炳涛等,2021)。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中国绿色技术创新取得重大进展,却同时存在激励制度不完善(税收政策分散和力度较小,且政策间协同性差)、市场制度不成熟(资本化运作和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有待发展,产权交易体系、融资体系、社会服务体系有待完善,且缺乏对周期长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社会参与不充分(参与制度和管理发展滞后,公众参与性较低且不稳定,且科技组织机构规模较小、功能单一、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各地有关环保法的可操作性较低,且执法力度较小、执法手段单一,缺乏对绿色技术创新全过程的法律规定,执法期间的透明性有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一系列的问题(孙育红、张春晓,2018;张江雪等,2018;汪明月,2020;杨明海等,2021)。
加强绿色技术创新,既有助于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又可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凝聚力,还能大幅度激发绿色发展凝聚力。已有关于绿色技术创新的研究大多是从经济与资源(Thomas 等,2006;Driessen 等,2013;陶锋等,2021)、企业战略管理(Samir,2007;Zarebska 等,2016;孙丽文等,2019)、产品周期(Bernauer 等,2006;杨国忠、席雨婷,2019;高红贵、朱于珂,2021) 以及国家、区域或行业(肖黎明等,2019;邓峰等,2021) 等角度进行论述。但缺乏对绿色技术创新制度的形成逻辑、运作机制的分析,尤其是对绿色技术创新制度间的联动机制缺乏案例分析。实际上,完善绿色技术创新制度,不仅要从传统技术创新的制度基础进行延伸,更要重视绿色技术创新制度的“联动性”“协调性”。对绿色技术创新制度高质量发展的认识应秉持动态、开放、系统性的视野,建构逻辑自洽的分析框架,进而依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行深层次的解构,才更容易弄清楚绿色技术创新制度高质量演进的层次性、递进性,进而有助于在实践中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促进中国绿色技术创新制度的高质量发展。鉴于此,文章构建一个绿色技术创新制度高质量发展的体系框架,并对发达国家绿色技术创新制度的实践进行佐证,从中得出发达国家绿色技术创新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以期为中国绿色技术创新制度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绿色技术创新制度主要涉及的是支持和保障绿色技术创新的政策、机制及规定的统称。其不仅具有引导性和规范性,而且涵盖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更包括企业研发、生产和社会公众、组织的有效参与,文章借鉴参考杨发庭(2016)、郭腾达等(2020)、刘海英等(2021)有关绿色技术创新及其联动治理的研究思路,认为绿色技术创新制度可为创新主体提供创新热情和引导创新方向,从而大幅度增加技术创新的收益,其涵盖激励制度、市场制度、参与制度、保障制度四个方面。
通常而言,政府对绿色技术创新具有引导功能,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能起到非常重要的激励作用。这主要是因为政府作为引导者不仅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政策制定来引导绿色技术创新,而且能依靠制定和出台一系列的激励措施,逐步促进绿色财税、产业、教育、人才、采购机制的完善,进一步提高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而且政府能借助于宏观调控来推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在此基础上为企业、市场提供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在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上大幅度推动绿色技术创新的可持续发展。绿色技术创新政策激励制度的支撑功能主要体现为弥补市场失灵和提升企业内生创新能力两方面:就前者来讲,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能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进而起到高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就后者而言,绿色技术创新由于投资较大、风险较高、周期较长,常常导致企业“创新热情不足”。政府制定和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塑造优良的创新氛围和环境,并逐步提高支持力度和增加资金投入,从而减少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成本,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自主性和内生性。
绿色技术创新市场制度。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绿色技术创新的“试金石”和“主战场”,其可在很大程度上诱导、激发技术创新。尤其是,市场作为利用和配置资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能引导经济主体依靠供求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高效利用和配置各种各样的创新资源,进而实现绿色创新资源的充分、自由流动,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凸显效率高、速度快的特点。但需要注意的是,唯有在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中,市场才可高效激发创新活力。绿色技术创新市场制度主要涉及的是创新主体高效彰显市场在创新资源、创新指向、创新路径、创新路线等领域的积极导向功能,且在此基础上快速、及时、精准地跟踪、熟悉、把握市场需求的崭新动态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动态,立足于市场交易多样化和利润最大化,有效组合一系列创新要素的制度。绿色技术创新现代市场制度的支撑功能主要体现为资源配置效应和新技术革命效应:就前者而言,市场可被看成是区域创新集聚的“孵化器”,更在很大程度上能被视为引导创新生产要素流动的“关键力量”。在对资源起决定性的市场的配置下,企业将注意力集中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创新,而财政科技投入流向基础和前沿研究。显然,市场能在短期内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绿色技术创新的高质量发展。
社会力量的参与主体一般涵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大众传媒、公众等。其中,社会组织的功能体现为汇聚经济个体的“利益诉求”,从中找出“最大公约数”,使之在社会公共政策制定中得以彰显;大众传媒的功能表现为在社会大众中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而影响舆论尤其是网络舆情“关注点”和“动向”;社会公众的功能体现为积极参与相关信息,并进行建设性的评论。绿色技术创新社会参与制度一般分为“有形社会参与制度”和“无形社会参与制度”两种:前者一般是指通过物质、金钱等有形之物进行参与的制度,而后者一般是指通过意识、观念、情感等无形之物进行参与的制度。绿色技术创新社会参与制度的支撑功能体现为社会网络支持效应和抵抗社会风险能力效应:就前者来讲,企业创新行为的发生、扩散受制于其所处社会网络的影响,而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敏感度、关注度以及认知度,能极大推进企业的绿色技术;就后者而言,科技、金融中介既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又能推动“合作创新”。特别是,风险资本的蓬勃发展有助于创新创业,而科技非政府组织所构建的“信用评级体系”“创新网络体系”,则能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主要涉及的是以绿色技术创新的生命周期为中心,充分依靠制定相对严格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陆续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制度。绿色技术创新社会保障制度能为那些从事高端化、前沿化、现代化研发活动的企业提供稳定性、强有力的保障,使之能在预期的时间内收回“研发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获得丰厚的经济效益。通常而言,绿色技术创新法律保障制度的支撑功能体现为:法律保障制度能依靠不断打击有关的侵权、垄断、盗版等一系列阻碍绿色技术创新的行为,陆续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反垄断政策,尤其是,借助对相关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较为严格的防范,并在此基础上全方位、宽领域的高效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进一步提升创新主体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的灵活性、多样性和综合性,最终陆续保障绿色技术创新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绿色技术创新的制度联动体系是指不同绿色技术创新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密切互动的过程(杨发庭,2014):一是政策激励制度是“主导”。政府应借助于财税、产业、采购、人才等诸多政策,充分激发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研发、生产的积极性;二是现代市场制度是“平台”。现代市场制度要求所有的市场主体均必须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以此为基础推动绿色技术创新信息流动的速度,最终大幅度促进绿色技术创新的生态化、规模化发展;三是社会参与制度是“补充”。社会公众对绿色技术创新的需求能逐步转化为绿色技术创新意识,其能充分依靠网络、微信等新型媒体,曝光、传播破坏绿色技术创新的行为。社会组织尤其是科技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能在发展战略、技术转移战略、标准战略、政府采购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帮助,进而推动绿色技术创新的高质量发展;四是法律保障制度是“硬约束”。法律法规作为“硬约束”,可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科技成果逐步转为生产力,进而在很大程度上起到积极保护创新行为的作用,且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平性和权威性(尤喆等,2019)。这四者之间直接的关系是:政策激励制度是“主导”,现代市场制度是“平台”,社会参与制度是“补充”,法律保障制度是“硬约束”,四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逐步产生“复合推动力”,协同促进绿色技术创新。
关于绿色技术创新制度体系的建设,以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理论研究和具体的政策实践方面,均早于并且先进于中国。因此,根据绿色技术创新制度的基本框架,系统性的研究绿色技术创新制度建设的全球发展经验,且以此为基础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绿色技术创新制度体系建设的进路,是科学建设中国绿色技术创新制度体系的重要切入点。
(1) 政策的高效运转
美国的财税政策基本上分为“财政直接补贴”和“税收支持政策”两种形式。其中,基于“税收支持政策”为主要形式,具体体现为:美国通常会给予那些从事前沿化、现代化、关键性绿色技术研发活动的企业进行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日本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往往选择“直接研发补贴”的方式,其范围主要集中于重大技术研发设备、国外较为先进技术的引进。此外,日本对其企业与国外进行的“技术交易”也给予一定程度的研发补贴。日本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既可大幅度减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创新的成本,又能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
(2) 绿色采购政策的积极实施
在绿色采购政策方面,美国积极制定和出台了高效整合的“联邦绿色采购计划”和“绿色认定标准体系”,并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且在此基础上运用一系列的绿色采购配套设施。英国分别于2006 年、2007 年出台“采购未来”报告、“改革政府采购”报告,涉及的绿色采购均具有相对规范的流程和较为明确的“开支重点”,在推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王茹,2013)。1996 年,德国实施《经济循环法案》和《废物处理条例》,而《经济循环法案》把那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品的采购“单列一章”,通过绿色采购来为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提供全方位、宽领域的支持。1996年,日本成立“绿色采购网络联盟”,旨在促进成员(政府、企业、社团组织、消费者) 间绿色采购信息咨询和互动,之后于2003 年制定“绿色采购共同化协议”。
(3) 绿色教育政策的主动推行
在绿色教育政策方面,美国政府非常注重环保、创新教育,选择一系列形式激发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且以此为基础主动吸引国外的优秀科技人员。英国绿色学校积极倡导“绿色生活”“绿色文化”“绿色文明”等诸多绿色理念,且在潜移默化中熏陶在校学生。德国的环保教育分为”环保习惯养成教育”和“环保专业知识教育”两种形式,并借助于人文社会学科塑造、树立学生的生态价值观和依靠自然科学学科课程传授生态知识。1983 年成立的“莱茵豪森教育培训中心”,每年培训超过5 万名的学员。
(1) 资本市场制度良性运作
在资本市场制度运作方面,美国的资本市场功能十分健全。其中,纳斯达克、风险投资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较为深远,那些凸显发展前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能从纳斯达克市场中获得高质量的融资服务和较低的融资成本。德国于1997 年3月成立“新市场”,进一步为高成长性、高创新性的中小企业、风险资本提供一系列的融资平台,加之较为完善的法兰克福证券市场,这不仅有利于为风险资本的自由退出创造高效的途径,而且能为德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惠岩岩,2018)。日本政府成立了一系列的“中小企业金融网络”,综合运用投资、贷款、担保、保险、租赁等诸多融资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性、多样化的融资服务。
(2) 风险投资制度较为完善
基于中介组织,美国的风险投资总体上是以处于创业期的高科技企业作为重要的投资对象,很多全球跨国企业均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成长和发展的。特别是,美国积极推行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在某种程度上极大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德国风险投资资金一般由银行、养老金、保险公司、政府等构成,彰显多样化、长期性的发展态势,有力地保证了风险资本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作为德国举足轻重的信贷机构,长期致力于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在研发、营销设计方面,提供多层次、多领域的融资。在日本,政府制定和出台多部法律规定养老金来源应基于金融机构、大公司为主。日本于1963 年制定《日本小企业投资法》,这是一部风险投资制度,并于20 世纪70 年代对其进行推行。1983 年,日本在东京、大阪等地建立股票市场,并借助“开发事业团”机构,将技术市场与金融市场进行有机统一,进而更好地服务于日本的绿色技术创新活动。
(1) 科技中介组织蓬勃发展
美国的金融中介通常涵盖商业银行、信用联社、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且各家公司均有经济、法律顾问,这些顾问不同的信息咨询机构相互促进、团结合作,能进一步为绿色科技的发展提供有关的信息咨询支撑。英国在国内成立了政府层面的科技中介机构—企业联合办公室。还有英国皇家学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慈善科技中介组织等在公共层面成立的科技中介机构,以及形式各样、规模不同的私人中介公司。英国的科技中介机构经过多年发展,已陆续产生一个体系完整、层次多样、覆盖面较广以及结构合理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2) 大众传媒和非政府组织形式多样
美国政府推动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措施既有税收减免、购买服务,又有减免场地费用、拨款、培训等措施。这些措施极大推动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德国的大众传媒积极向社会普及绿色创新、环保方面的知识,同时还主动参与到绿色环保活动之中。德国的环保非政府组织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可有效参与政府、企业通过社会发起的一系列涉及环保的相对重要的“经济规划”。英国的各级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构建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且以此为基础促进双方的真诚合作,并有效规范了政府行为,以高效确保非政府组织可获得的公平权(Apak,2015)。日本外务省成立“非政府组织事业辅助金”“国际志愿者存款”“草根无偿资金合作”等一系列项目,进一步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而非政府组织亦有效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深度参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3) 行业协会、学会等层出不穷
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的设立,推动了绿色技术创新。德国各州均设有“技术转移中心”和“技术创新联盟”,在很大程度上能帮助企业申请专利、申请科技创新补助经费等,并在此基础上推进了价值形成过程中的整体创新。德国工业研究协会工作联合会逐步成为德国联邦政府相对重要的合作伙伴,特别是在政府、经济界、科学界三者之间起着“纽带”作用。日本的振兴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遍布全国,其通常被看成是衔接政府和民间的桥梁,且很多中小企业都会加入相应的社会团体,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企业绿色技术的科研、生产以及销售。此外,日本很多学会均创办有“刊物”,且出版研究报告及其相关书籍,这样能及时、精确化了解科技和产业发展的新动向,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发布最新的技术创新信息。
(1) 制定有关绿色技术创新的法律
美国绿色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非常严格,非常重视执法的规范化、严肃性,对于那些违反该法律的企业给予严厉的处罚。1969 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对从事绿色技术创新研发的企业给予大力支持,此后又制定和修改《清洁空气法》 《全国合作研究法》等一系列法律。1710 年,英国出台《安娜女王法令》,被看成是全球首部著作权法,之后又于1852 年颁布《英国专利法》,被视为现代专利制度最终产生的标志。截至目前,德国制定和出台的《污水排放法》 《自然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超过8000 部。在日本,政府依靠逐步健全法律体系进一步促进绿色消费,陆续产生集全面性、系统性、长期性于一体的消费绿色化战略,尤其是多层面、多领域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支持绿色技术创新(Miao,2017)。
(2) 强化法律实施期间的监督和鼓励
美国非常重视对一系列专利法案的修订、完善以及革新,进而适应层出不穷的新技术。尤其是,美国注重对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为发明人提供“独占权”,使之能通过不断创新产品而获得“高额利润”。英国对一般技术的审查为2~3 年,但对绿色技术的审查程序却非常灵活,审查过程较快,基本上在9 个月之内就可获得专利权。显然,英国针对绿色技术创新实施的“绿色通道”,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绿色技术专利的申请时间,从而可高效防止专利申请积压的问题,进一步促进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快速研发,并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创新追申请高质量的专利。日本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成立了“知识产权部”,其不仅负责研发相关的绿色技术,而且还负责有关的专利申请和管理。日本的很多企业均设立了“奖励制度”,对那些有重要发明专利的员工给予奖励(Chakraborty,2017)。尤其是,日本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将知识产权看成是教师、研发人员考评的重要指标。
纵观以上研究,发达国家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经验体现为政策的多维激励(积极制定系统高效的科技政策)、市场制度的多层驱动(促进技术创新与市场紧密结合)、社会力量的多环参与(提高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程度)、法律法规的多重保障(全力为绿色技术创新保驾护航)。中国绿色技术创新制度体系的建设,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绿色技术创新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从简政放权(制定科学、系统的政策体系)、市场完善(健全资本市场制度和强化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调动(有效强化社会的参与程度)、崇尚法治(规范和完善法律保障制度) 等方面着手推进。
(1) 制定科学、系统的政策体系
“市场失灵”为政府对绿色技术创新提供了“干预依据”。美国、日本、德国、英国非常重视制定一系列的绿色财税、采购、信用、绿色等政策,从而为绿色技术创新制度提供形式各样的政策支持。绿色教育政策可被视为体现长期性、系统性、基础性特征的工程,又被看成是绿色发展强有力的助推器,能进一步为绿色技术创新注入崭新的发展活力。绿色技术创新的逐步推进需要构建凸显创新、复合、外向、科技型的绿色人才队伍。中国绿色技术创新制度体系的构建,首先应逐步完善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标准和用人标准,有效保证公平竞争的机制,高效配置人才资源,有效激发人才的潜能,使之在自由、宽松的发展环境中展示才能。尝试成立“绿色人才专项资金”,并支持人才的交流、引进以及配置,尤其是应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政府的绿色采购必须优先选择有效符合环境标志认证和绿色采购标准的低碳产品,并塑造全国绿色采购网络系统(赵细康,2006)。尤其是,对于那些适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的产品,政府更应实施“收购政策”和“订购制度”,逐步增加绿色产业的采购比例,尽可能地创造高新技术产品的庞大需求,并高效保护社会绿色科技投入的热情。其次应尝试成立“国家和区域绿色技术创新专项基金”,逐步强化对政府财政科技拨款的使用监督,并以此为基础充分确保“专款专用”。此外,还可依靠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全方位的支持绿色技术创新项目,给予其低息、无息贷款,从而为不同类型的创新主体提供一系列的筹资保障。最后政府应逐步完善担保机制和风险投资体系,为一系列创新主体的融资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不断增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投入主体、研发主体中的主体地位,尽可能地显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生力军作用,协同塑造高质量且有影响力的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塑造市场化的合作机制,主动引入金融资本,不断增强产业、科技、金融的联系,合理引导创新资源有效聚集,千方百计地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并在此基础上充分释放创新要素的能量。
(2) 健全资本市场制度和强化产学研合作机制
市场制度能被视为创新活动的制度基础,应依靠成立中外合资机构、促进国内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等方式,大力吸引全球资本涌向绿色技术创新领域。陆续拓展金融机构服务边界,把绿色产业看成是重点的扶持对象,快速促进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应充分吸收全球先进的资本市场制度,尽可能地为绿色技术创新塑造优良的外部融资环境。为此,应大力支持风险资本的可持续发展,主动塑造优良的宏观环境。这是因为企业的发展日益依赖风险资本的支持。基于政府层面而言,构建健全的资本市场,并以此为基础推动风险资本循环投资,进而有助于风险资本的推出、进入新的投资循环周期。值得注意的是,绿色技术创新政策的出发点应体现为逐步完善市场的制度、法律建设和规范市场行为标准。塑造较为健全的产学研合作网络平台,不断探寻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推动产学研合作机制的常态化和长效化,最终将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到相对较高的层次。要全方位深化税收、财政、信贷、投资等方面政策改革,并尽可能维持价格稳定。
(3) 有效强化社会的参与度
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通常被看成是健全绿色技术创新制度的重要动力之一。其中,美国、英国、日本的科技中介组织较为发达,而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的大众传媒和非政府组织形式多样,德国、日本的行业协会、学会等层出不穷。非政府组织对于一国及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举足轻重,应采取一系列的举措促使其在绿色文化传播中彰显更大的功能。为此,应尽量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全方位的明晰,通过法律来有效保护非政府的一系列发展权力。增强对非政府组织的多层次监督,可尝试实行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制度”,并将结果进行公开发布,进而使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资金透明化。大众传媒是社会参与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大众传媒从业人员应深入理解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理念,不断增强自身有关绿色技术创新的业务素质,而大众传媒机构应十分注重培养懂创新、爱创新的传媒人才。尤其是,应立足于“公共利益”大力调动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有效参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方向,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绿色技术创新文化传播(汪明月等,2019)。还应积极支持有关绿色技术创新的广播电视节目,全力塑造绿色技术创新的传播媒体品牌,全方位的打造媒体精品。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展示科技中介组织的教育培训、沟通协调、纽带桥梁、引导融入功能,进而大幅度推动绿色技术更好扩散、更快拓展、更加健全。政府应为非政府组织搭建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平台,而非政府组织应千方百计地吸纳一系列的创新资源,强化协作创新,进一步促进创新资源的深度集成和开放共享。
(4) 规范和完善法律保障制度
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绿色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这些发达国家尤为注重在法律实施期间的全方位监督和严格执行情况,并以此强力保护创新主体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且全力营造绿色技术创新的良好法律环境。应基于顶层设计层面制定和出台针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国家战略规划,且以此为基础把绿色技术创新及其应用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在此方面,政府应合理构建绿色环保产业的主体发展框架,且在各行业中主动探寻绿色技术创新的相关标准,进一步大幅度推动绿色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科学彰显绿色经济政策体系的导向功能。应不断健全绿色技术创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而将绿色技术评估方案、绿色技术创新成果保护等相关内容纳入法律范畴,且以此为基础为绿色技术创新的项目评估、成果转化等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并进一步整顿、规范绿色技术创新的市场秩序(齐绍洲等,2019)。不断检查、监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落实情况,陆续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和完善执法系统。应进一步促进企业的绿色生产和变革,认真执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依靠确立市场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进一步保护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互动,依靠技术创新推动绿色经济发展,并以此为基础激发绿色经济的新动能。应立足于中国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现状,逐步完善经济转型的相关法规建设,强化企业的绿色竞争优势。由于绿色经济在发展初期会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政府应依靠税收优惠、绿色补贴、绿色转移支付等方式来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逐步加大对绿色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进而助推绿色经济增长点的培育和经济绿色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