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仕喜,孙永河
(1.昆明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3;2.云南云基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 昆明 650093)
在农业生产基本满足国民生存需要以及保证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如何切实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推动农村发展,正在成为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1],在逐步理顺农业生产基础的条件下,进一步打造更具经营优势的组织模式,成为当前党和政府关心的重要议题。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通过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不同层次的农业经营者分享农业产业链条各环节利益,对农业组织的创新发展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也通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开创了成效显著的农业现代化经营格局,但在试点过程中也发现了“实质合作少,联合效果差”[2]、“利益联结简单,限制发展的农业金融约束多”[3]、“不重视网络关系建设,产业链资源整合弱”[4]等主要问题,需要针对“互联网+农业”领域的探索趋势,满足日益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链、价值链层面快速融合与发展需求。这种背景下,共享农业的组织形式应运而生,其是指借助互联网平台将分散农户与消费者、供应商聚集起来,在生产与消费者间建立收益共享、信息对接、风险共担的新型农业经营方法[5]。共享农业组织逐渐成为推动我国农业产业现代化组织建设的新方向,自海南省于2017 年首先提出“共享农庄”概念并试点建设以来,该模式正处于前期探索阶段,其的协同创新特征与发展趋势亟待进一步归纳和梳理。鉴于此,本文关注共享农业组织的协同创新特征与发展趋势梳理,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在共享农业组织中,各类农户作为一线生产经营者将进一步强化专业生产能力,在土地流转机制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形成农产品的品牌化运营基础,并通过合同协议、规章制度等方式实现联合发展和合作共赢,呈现以下三个协同创新特征。
提升共享农业组织的规模集聚效应,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整体经济效益提升是产业联结层面的共享核心。由于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特征,传统农业产业组织在合作行为关系上是分散性的,各自为政、很难建立强大稳定的协作基础,这导致各个产业组织或者组织成员间的业务关联较为基础,无法承担复杂合作[4]。而共享农业组织则通过复杂的产业协同关系,拓展了合作的内容和途径,让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多维度合作中形成了更加丰富的信息、利益及行为互动基础,推动实现了更为复杂的产业协同关系,为农业产业的融合发展提供了产业联结层面的共享基础。这种产业联接带来的协同创新具体反映为五个方面。
第一,在共享农业组织的合作经营中,成员间订立了联合章程,相互之间签订了生产、服务、购销方面的契约,甚至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间相互参股,并且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实际上建立了一个长期稳定合作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制度安排能够有效增强共享农业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同感、归属感与合作意识,有助于形成完善的显性与隐性契约体系,也提高了信息对称程度,从而实现有效的正式契约治理与关系契约治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交易成本[6]。第二,共享农业组织的各成员能够建立基于价值链和产业链的专业化分工体系,参与主体不仅能够基于不同优势嵌入产业链的横向和纵向合作,形成更加专业化的生产优势,而且能够分享价值链整体增值的长期增长效益,进一步改善了分工经济、开拓了不同主体的发展空间[7]。第三,共享农业组织中的龙头企业可能不仅是传统的农业企业,其他领域中的食品加工企业、商贸企业等都有可能在共享农业组织中发挥领头羊作用,通过他们在管理、技术、信息等手段等方面的优势,把专业合作社,将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用更贴近市场、更具有策略优势的方案组织起来,进而提高市场竞争力。第四,在品牌效应的基础上,共享农业组织以同一品牌为市场导向,能够加速土地、劳动、资本、管理、信息、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的品牌化集聚[8],这不仅能够提高产业链整体价值,而且能够促使共享农业组织中的不同主体形成高度统一的合作步调,有效约束和减少非合作行为,提高传统农户的高质量经营思想认识水平。第五,共享农业组织在紧密业务关联和品牌化运营基础上形成的高价值溢出,能够为多维度的参与主体,特别是基层主体提供较好的激励约束机制,相比以往的分散农业经营,虽然各成员仍为自愿加入、自由退出的身份属性,但在面临非合作状态下较高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风险,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多数参与主体更愿意选择共享农业组织形式。
更高效率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且在充分保障生态效益的同时,使品种和质量更加契合消费者需要,是共享农业组织要素联接方面的共享核心。长久以来,由于农地不能抵押,农业融资难、设施用地紧的问题已经成为农业产业化开发的痛点,不利于引入社会资本及科学的管理方式,难以激发农业资源的流动性以有效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9]。由于信用贷款受限,农业生产的前期资金投入较少并对基层农业生产主体开展农事活动的影响显著,大量农用物资需要生产主体自行垫付,而农业经营活动的价值周转、变现周期较长,极大增加了基层个体参与农业生产的风险和不确定成本。这种情况在共享农业组织中将得到有效改善,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前期农资可得到共享农业牵头企业多种形式的资金垫付,或由共享农业组织整合供应链信息向银行申请提供无抵押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借助产业链资源为基层农业生产活动争取到成本更低的资金保障。与此同时,共享农业组织中以保障多途径资金融通为基础的要素联接还延伸形成了相关设备、物资、技术、人才等维度的多维度合作关系,为多维度农业经营主体的深度合作提供了超越以往熟人关系的信任条件[10],加速了资金、土地、技术、信息、品牌和人才等资源要素的整合优化,使多维度的农业经营主体更有意愿在共享农业组织内部开展稳定合作,不仅显著降低了组织内部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而且也形成了相对于外部分散经营的规模经济效应和相对垄断优势,形成了组织内自强化的要素联接机制。以此为基础,也有部分共享农业组织探索形成了新型的农业融资方式,放大了规范化管理、产业链运营带来的信息聚合优势,让更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摆脱抵押贷款的约束,享受到了产业链维度的信用贷款资格,极大释放了现代农业生产的活力,且有效引起了部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推动形成了“政府基金+合作组织基金+银行配比性放贷”的运作模式,通过分户使用、简化手续、随用随借等管理手段创新,有效改善了普通农户的农业金融服务获得感。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让多方农业经营主体都能分享组织发展成果,增强同非合作状态的相比收益增长与稳定经营优势,是共享农业组织利益联接方面的共享核心。作为紧密型的利益共同体,共享农业组织内各类主体之间能够通过签订生产(服务)合同(协议)的方式,形成约束效力更强、健全风险共担的利益共享机制,在品牌化运作提升合理预期收益的情况下,让农户分享产业链收益,并持续增强合作经营的意愿和主动性[5]。在生产服务环节,基层农户龙头企业的统一决策和协议要求进行规范化生产,合作社按照协议要求提供精细化服务,龙头企业则通过产业链运作优化资源配置关系,以收购价格补贴、农资与服务价格优惠、生产利润返还及其他组织内服务购买方式,让共享农业组织内不同的合作主体均能得到较为显著的收益增长。在机制层面,这种利益联接机制反映为以龙头企业为驱动的产业链信息系统整合过程,共享农业组织通过不断推动规范管理、建立紧密利益联接机制,可以进一步整合体系内的生产经营信息以整体形式获得以往独立经营难以取得的信用贷款、保险服务[9],且通过模式创新形成了组织内风险资金运作机制,有效应对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波动。此外,利益联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增强了共享农业组织内部的资源要素流动性,各方经营主体在普遍建立信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入股、转让经营及收益权,增加了农业多元化融合发展的潜在途径[10]。总体而言,共享农业组织有助于形成收益更高、体系更包容、交易稳定性更好的利益连接机制:一方面,共享农业组织的参与成员都是规模化经营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逐渐联合上游与下游的中小微企业组成企业集团,合作社也逐渐与上下游相关合作社组成合作社联合社,进一步增强了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相对于以往产购销简单联接的合作方式,共享农业组织的利益分配不仅包含龙头企业自身的,而且还包括依托组织整体获得的超额经济报酬或社会报酬,能够释放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参与主动性,且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形成有效的再分配机制,避免了以往合作过程中的零和博弈现象。
依据共享农业组织的协同创新特征,从推动纵向联合驱动的横向联合、优化共享农业组织的机制设计、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服务体系三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共享农业组织形式的网络化农业资源优化配置,将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多种形式合作社的作用集聚组织内部创新效能,促进组织间知识共享、提高共享农业组织的外部环境适应性。
比较优势互补是纵向联合实现的基础,纵向联合作为产业链延伸升级的重要推力,能够带动多元经营主体在合作中实现横向互动和产业链拓展,形成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的良性互动,从而整合组织内分散的资源和潜在创新效能,推动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在目前具有一定发展成效的共享农业组织中,龙头企业主要通过拓展销售网络、打造高端品牌、提高加工档次,在有效改善参与主体经营收益的同时,持续改善了家庭农场的种植、养殖结构,提升了种养环节的效率和质量。以此为基础,共享农业组织在扩大种样规模、延长加工链条的同时,也通过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有效开发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带领家庭农场发展了乡村旅游、农事体验、定制种养殖等新型业态,进一步开发农业多重功能价值。可见,在共享农业组织中推动纵向联合驱动的横向联合,相对于直接加大投入推广某种农业经营模式,要更有助于提升种养环节的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使种养环节由产业链薄弱过程转变成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进一步推动产业链升级。与此同时,农业产业化的实践经验也表明,新型农业组织的发展要持续推动实现由资源要素导向到消费导向的转变,推动实现由降本增效到品牌价值打造的转变,由发挥单品低成本优势到整体经营优势的转变,这种纵向—横向互动机制是共享农业组织在开放发展环境中形成内生发展机制的重要基础,是合作剩余循环累积、不断扩增的源泉。而为了实现纵向联合驱动的横向联合,需要共享农业组织不断提高成员素质、加大研发投入、形成尊重创新的价值导向。在乡村振兴的时代感召下,新时期的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呼唤“知识型”农业经营者,不仅要懂生产、技术,还要懂市场,更要具备同其他产业相似的现代化管理经营的才能,最核心的是要通过合作社组织的专业培训,丰富知识途径、扩展视野、补全知识短板、提高智力资本,以此来改善甚至扭转农户与其他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帮助农户适应市场竞争、主动争取自身合法合理诉求,有效发挥共享农业组织中的角色作用。
机制设计是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必备环节,是农业组织今后开展认证管理、创新服务、监督保障等配套制度体系的关注重点,能够有效改善组织间的知识共享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创业绩效。如果仅从业务层面明确了订单、合同等契约安排,而没有将互利合作关系进一步制度化,则短期的合作协议难以发挥保障良性合作的作用,对组织内部长期合作机制、生产投入、劳动操作、技术标准等的设计无法起到循环改进效果。可见,重视合作机制设计是共享农业组织显现成效并推广可复制经验的重要工作内容,需要共享农业组织在实践中试错、总结和优化,持续打造适合本地产业特色、市场环境和民俗文化的创业模式融合机制,以更加广泛的调动农业生产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从实践经验来看,单纯依靠力量薄弱的合作社和分散农户难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即合作社和农户不具备联合实现规模增长的动力,因此需要借助农业龙头企业的产业链整合作用,发挥市场的倒逼机制,加快合作社和农户为更多高质量订单形成服务保障机制。在此过程中,农业龙头企业将通过持续的规则更新、规范管理,推动合作社和农户提高知识共享和组织学习水平,不断形成组织认同,并通过设立包容性更强的沟通议事机制,用统一和广泛接受的知识共享理念将涉农企业和分散农户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有效提升农业经营的专业化水平。
完善服务是化解组织创新障碍的重要路径,推动了现代要素向农业的加速渗透,营造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环境,为建立共享农业组织的利益风险分担机制提供了重要保障,是提升组织环境适应性的主要过程。由于参与主体众多、主体特征复杂、运行环节繁杂、价值诉求多样,利益分配机制合理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追求的核心特征。在利益总和既定的前提下,产业化进程中的涉农企业、合作社及大量农户、顾客等各个利益主体,将依据其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对经济利益进行分配。该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共享农业组织的主要价值创造方式,即组织主要利润、效益的产生环节及贡献方式,科学认识涉农企业和社会资本对企业发展的贡献,还要考虑农户及潜在消费者在参与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利益保障诉求。同时,组织经营绩效的水平也直接影响了利益分配的方式和途径,而实践表明政府部门主动创新服务,帮助克服农业组织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对创新发展的限制,对完善农业科技、农机装备、信息化、质量安全、金融、加工流通、农资、教育培训、土地流转等服务体系,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供政策引领、提高社会认同、提高价值创造,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例如:农业经营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十分重要,对于破除长期困扰农业发展的资金问题具有突出作用,以农业种植养殖保险贷款、产业链贷款为主要形式,不断创新形成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与贷款途径,有效解决了农业生产的资金难题,形成了共享农业组织优化内部治理导向、提高外部环境适应性的主要驱动力。
共享农业组织是我国农业产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本文结合近年来共享农业组织的实践经验与研究进展,从产业联接、要素联接、利益联接三个方面梳理了共享农业组织的协同创新特征,并据此从纵向联合驱动的横向联合、优化组织机制设计、完善产业服务体系三个方面提出了共享农业组织的发展趋势,即共享农业组织的重点发展内容。据此进一步鼓励多元农业主体齐头并进发展、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增强产业引领作用、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和政策宣传普及、增强新型农业主体的规范化管理指导、拓宽多元主体的利益联结渠道、创新共享农业组织的分类支持政策,能够为进一步认识我国共享农业组织的发展特征、发展路径,推动共享农业组织形式不断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