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剧院业务收入确认与涉税处理

2022-02-07 01:12
上海商业 2022年7期
关键词:交易价格票务分摊

赵 赟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文化产业的大力支持,人们对文化消费的需求日渐增长。剧院作为承载艺术展演、艺术创造等多职能的“文化设施”,在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繁荣文化市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所处行业区别于传统服务行业,收入确认与涉税处理是剧院经营管理所面临的两大重要课题。笔者在此根据演出行业的特殊性,对剧院业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涉税事项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了简要分析与论述,为广大剧院管理企业提供参考。

二、剧院业务的构成

剧院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在剧场内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及活动。剧院公司主要业务涉及三大类,分别为自营演出业务、剧场服务业务以及票务代理业务。

1.自营演出业务

自营演出业务是根据当地文化特色、消费水平,结合自身资源优势,邀请全球范围内不同级别、不同水准的演出团体来剧院进行各种文艺演出,该项业务主要涉及演出票房收入及冠名、赞助等收入。

2.剧场服务业务

剧场服务业务是指剧院为演出方提供专业场地服务的一项业务,其收入为场地服务费收入,一般为固定收入,但是也可采用固定+票房提成的收入模式。

3.票务代理业务

票务代理业务是剧院代理各类演出销售演出票的服务,其收入为票务代理费,一般根据代理售票票款的一定比例收取。

三、剧院业务收入的确认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剧院经过前期的市场营销,会与客户签订团购演出票的销售合同以及演出剧目的冠名、赞助合同。演出方根据需要也会与剧院签订涉及剧场服务、票务代理的服务合同。观众在线下售票窗口、微信公众号、票务平台、流媒体平台及其他第三方售票平台购买演出剧目门票或演出套票,属于隐含于商业惯例或剧院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的形式,视为与剧院订立了购票合同。

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剧院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剧院的单项履约义务一般包括以下三类:提供某一项或某一系列具体演出剧目的演出票、冠名权益或赞助权益,在某段时间内提供剧场服务,在某段时间内提供票务代理服务。

3.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剧院因向客户转让演出票、提供剧场服务、提供票务代理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通常为合同载明的金额,若合同未明确载明交易价格,可按合同交易双方实际结算的交易价格进行确认。交易价格可分为4 类:固定对价、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和应付客户对价。

(1)固定对价

自营演出的演出票——根据座位划分的不同等级票价确认交易价格,涉及折扣的,应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自营演出的冠名、赞助收益及剧场服务——根据双方基于合作共赢的目的,协商的固定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2)估计可变对价

自营演出涉及的退款、激励措施等项目可能产生可变对价。票务代理服务提供代售演出票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以及获取剧场服务的演出剧目售票分成收入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自营演出可按照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剧场服务、票务代理可按照以往同类型剧目演出的票房数据、代售情况估计可变对价。

(3)非现金对价的确定

非现金对价一般出现在资源置换中,大额置换的应签订书面合同。非现金对价一般包括实物资产和客户提供的广告、宣传服务。剧院可将某一演出剧目或一系列演出剧目的演出票、冠名权益、赞助权益换取非现金对价,也可将提供的剧场服务、票务代理服务进行非现金对价的交换。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剧院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剧院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合同标的单独售价来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4)应付客户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取得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该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合理估计,同时应付对价未超过其公允价值的,剧院应该商品或服务作为单独采购进行会计处理;应付对价超过其公允价值的,剧院应将超过部分抵减合同的交易价格。

应付客户对价不是为了取得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或取得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合理估计的,剧院应将所付对价作为合同交易价格的抵减额进行会计处理。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当合同中包含购票、冠名、赞助、剧场服务等多项履约义务时,为确保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所分摊的交易价格能合理反映其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剧院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每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单独售价对应的价值比例,将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1)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合同标的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剧院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合同折扣。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并非与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剧院应当将该合同折扣仅分摊至相关的履约义务。

(2)分摊可变对价

当合同中含有涉及可变对价的相关条款时,需要判断该可变对价条款与整个合同相关,还是仅仅与合同中的某项特定履约义务有关。当可变对价条款是履行某项义务导致的特定结果时,在充分考虑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且将可变对价完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是符合分摊目标的,剧院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其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涉及的全部演出剧目、剧场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或该项履约义务所涉及一系列演出剧目中的某项演出剧目、某项剧场服务、某项票务代理服务。

5.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1)自营演出业务

自营演出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演出剧目需要较长的宣传推广周期,剧院会提早几个月甚至半年开票。在销售周期内,剧院通常会提前收取演出票款,取得的票款在观众欣赏完该场演出后按每场演出项目确认为收入。同样,演出剧目的冠名权益、赞助权益也需要在该剧目演出完成后确认收入。

涉及一系列演出剧目的,应在每场演出结束后根据演出项目结算单确认票款收入,同时确认应分摊的冠名、赞助权益收入。

(2)剧场服务业务

剧场服务虽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但涉及的时间跨度不大,可简按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进行处理,即在提供完成场地服务后确认收入。

(3)票务代理业务

票务代理业务的代售周期普遍较长,剧院可在每月月末将代售票房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确认代理费收入;倘若代售周期短或代售票房不佳的,可在代售剧目演出完成后一次性确认代理费收入。

四、涉税业务的处理

1.增值税的相应处理

剧院自营演出、剧场服务业务属于生活服务类—文化体育服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代理售票业务属于现代服务类—商务辅助服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

由于剧院演出通常提前几个月开票,需提前收取售票款及支付演出费等,实际确认收入时间(演出结束后)与预收售票款时间间隔较长。对于收取的预收演出票款,如果无法区分是否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在收款时直接按价税分离处理;如果账务核算中可以明确区分是否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确认该演出项目票款全部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未开发票部分可在演出结束后做增值税纳税处理,计入应交增值税下设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

增值税申报表应按收付实现制,根据当月所收款项及开票金额进行纳税申报。涉及开票金额与报表收入金额不一致的,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年末出具财务报表时将该部分差异分别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需要注意的是,剧场服务于营业售票的演出活动时,对外地用场方通过剧院销售平台资源进行销售取得的票房,根据增值税法及所属税务机构规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剧院应当履行扣缴义务。

2.个人所得税的相应处理

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预缴税款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对于“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应当给予处罚。

本国内演出合同中,合同条款约定为演出费直接支付给个人(中国籍)的,无论是否注明税后,为规避税务风险,均应视同税后金额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为了避免企业所得税风险,应从税务机关取得代开发票:对于未写明“税前”演出费的代开发票,剧院应当承担相应的增值税金及附加;对于写明“税前”演出费的代开发票,剧院应将代扣代缴增值税金及附加后的款项支付给演出人员。

3.外演税的相应处理

(1)外演合同的定义

外演合同是指剧院与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个人签订的演出合同。与国内演出代理公司签订的外国演出团体或个人的演出合同,国内代理公司出具演出费发票的,是为国内演出合同,不属于外演合同。

(2)涉税处理

剧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外演合同税收风险,积极与税务相关部门沟通,按各地税务机关确认的税种及税率缴纳。

与国外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的需到当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及涉税事宜。外演合同中约定支付的演出费及演出相关费用一般为税后金额,计算税费时需要还原为税前金额计算各类代扣代缴税款。

演出费需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金及附加。演出费一般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利润率,由当地税务局核定,按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有发生在境内的其他费用,也参照演出费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税务局相关政策规定:外演合同中除人员交通费用外,演出及其他演出相关费用均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税率为6%,涉及道具或者货物运输的税率为9%,增值税附加依据当地税务规定缴纳。

与国外个人签订演出合同的,合同中约定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费用应按劳务报酬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金及附加。一般合同中签订的演出费为税后金额,需进行二次还原:先还原为个人所得税税前金额,再还原为增值税税前金额。

五、结语

新收入准则为我国剧院核算繁杂的经济业务提供了很好的指引,剧院财务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强化合同管理意识,在实际工作中充分运用新收入准则对收入进行确认,切实提升剧院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同时,财务人员还需结合剧院演出行业的特点,主动学习税务知识、加强税务管控力度,充分降低剧院面临的税务风险。总之,剧院应当认真做好收入确认、恰当处理涉税业务,为促进剧院实现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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