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
摘要:优秀的公司治理有利于公司制定出合理且最优的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层行为的组织结构,识别和控制风险不利因素,降低职业经理人的代理成本,通过提高内部组织的有效运作来改善公司的行为表现,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提升公司外部公众的信用度,吸引更多的资金得以更好地发展,进而影响整个国家或国际的经济环境。本文主要是着眼于“一带一路”国家的公司治理准则,考察各国对公司治理准则的的实施情况和国际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分析各国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我国企业保持自身的长处同时借鉴他国的优秀解决方案。
关键词:公司治理;国际差异;治理研究
公司治理这一理念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 70 年代,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张,出现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分离,企业所有者会聘用职业经理人来帮助打理公司,这一趋势在 20 世纪 70 年代,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愈演愈烈,成为了一种风潮。资本的价值形态同实物形态的分离使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摩擦与冲突,在之后的几十年中,随着经理人员的权力逐渐膨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亚太金融危机的出现,公司在治理上的丑闻不断爆发,公司治理的理念也就应运而生,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近几年在全球化的大环境之下,跨国公司和上市公司林立而起,企业在拥抱全球性市场的同时,也面临着国际性的市场竞争,如何吸引更多的国际资金,提升自身的国际知名度,成为了在世界经济的暗流中乘风破浪的关键所在,而今逆经济全球化的情形已然出现,国际经济局势的诡谲多变,企业更是要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才能找到立足之地和长久发展。
一、基礎理论
(一)两权分离理论
两权分离理论的核心包含两个命题,第一个是指,经济关系的体制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可以任意的支配所属自己的产物,但占有者必须在所有者的认可下才能进行对生产资料的处置和管理,在日常生活中表现为对其的支配和使用;第二个是指,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既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支配,它是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而产生的,在股权分散加剧和管理专业化的形式下,公司实际的经营和控制往往由掌握专业知识的职业经理人所掌控,难免会造成委托代理的问题。
(二)超产权理论
超产权理论认为,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企业的产权改革和利润激励才能刺激经营者做出有效的管理。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通过研究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产权改革比不充分市场上的平均效益要更高,提高企业的效益关键在于引入竞争性的动力机制。若市场没有竞争或者不完全竞争,经营者可以通过人为抬价来增加自己的利润,而不用去努力的付出投入,但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下则不然,所以只有市场竞争对经营者的利润激励,才能促进企业绩效的提高,此外,剩余控制权的效益同样也与市场的竞争程度呈正相关。
二、公司治理模式分析
(一)两种主要模式
1.英美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模式
该模式也可称为股权分散型的公司管理模式,与之相对应的融资模式往往是直接公募,主要体现为公司的控制权基本由职业经理人掌握,外部股东往往是通过董事会、接管市场、证券管制来监督和制约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这一模式可以防止公司外部大投资者对公司经理人施加压力,鼓励经理人投资企业专有性的人力资本,但同时也削弱了投资者的权利和经理人的责任感,使股东和管理层之间无法抗衡,造成出现了短视行为,加深了代理的问题。在公司治理目标和价值的取向上来看,分散型的主要是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由公司的股东任命公司的董事会,并且再由董事会决定任命公司的经理人,这样股东与经理之间呈现出了一种受托责任的关系。
2.日德为代表的内部监控模式
该模式也称为股权集中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通过高度中介化的融资方式,使公司的股权集中到一个或多个大投资者手中,譬如说银行,他们对公司有着直接的控制和监督权,主要是通过扩大投资来争取较大的股权做到施加的影响,但也有利于做出更加长期的战略性决策,所以更具有稳定性,而另一方面,信息披露上的不足,中小投资者往往会受到忽视,还因为缺少市场的监管,公司内的投资人员其行为不受公司外的治理机制所制约。就德式来看,通常将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并且德式的公司法也规定,一家公司的监事会成员至少三分之一以上是公司的职工;而对于日式的公司,因为银行会作为债权人参与到公司的事务中,所以其也会更加偏向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但即便是德和日式这样的公司,其主要目标也与美式有所不同,但这并不代表忽视了公司股东价值的存在。
(二)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本文认为,股权集中型和股权分散型这两种模式的区别主要源于政治因素的影响。在美国,由于受到个体主义和平民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们对于权利的集中有强烈的不安,因而基于“社会民主“的政治传统,美国主张削弱金融资本的规模和控制力,公司融资必须通过多家机构,也就形成了股权分散的模式,但在欧洲大陆,在”集体主义“的政治传统下,多以公司集中持股来降低代理的成本,抵制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政治压力。
三、中外公司治理的比较
(一)我国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要求上市公司章程及治理的相关文件符合准则,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共分为十章,第一章为总则,基本上介绍了准则的主要原则、目的及法律效力。第二章为股东与股东大会,阐述了保护股东权利,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注重中小股东的权利,介绍了股东大会的规范,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议事规则、内容等,并对董事、监事选举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三章为董事与董事会,讲述了董事的任选,董事的义务,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的任职、选举、职权和义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构成要求。第四章为监事与监事会,明确了监事的任选、议事规则、独立性和专业性和监督职责。第五章为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的约束机制,介绍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要求,绩效与履职评价,薪酬与激励。第六章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主要是预防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干预和滥用职权,损害公司的利益,强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并且独立核算,明确关联交易的进行和披露,预防利益输送等行为。第七章为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的相关机构,鼓励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司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第八章为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决策不再以利润做为唯一导向。第九章为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要求对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十章为附则,明确了该准则的适用范围与时间。
(二)我国公司治理现状
依据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文发现存在以下几点不足:首先是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该准则在内容上虽然有规定,但所述篇幅有限,可以看出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并且仍旧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没有建立起具体的机制,实施性差;第二,处理公司问题的针对性不强,我国准则缺少对具体问题的列举和分析,存在认定上的偏差;最后,在全球化的资本市场中,面对多样化的外资公司,没有考虑到两大法系之间的融合以及经济全球化等问题。
(三)中外公司治理比较
关于中外公司之间的治理形式,总体上呈现出多样性,但在预期实现的功能和原则上却是万变不离其中的,综合各国的公司治理原则来看,刘文和祝函(2005)提出了“五大原则”的一致性:第一,无论是基于委托代理还是利益相关者理论,无论是股权集中还是分散,都强调了要保护股东的利益;第二,强调对股东的一视同仁,更多的是强调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第三,突出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第四,加强信息披露与透明化;第五,承认董事会的中心作用。这五大原则涵盖了公司治理的中心任务、方法和目标,获得各国的一致认可也是应有之义。另一方面,两位学者还提出了理顺“五大主体的关系”成为公司治理准则的中心任务,五大主体分别是:董事及董事会,股东及股东会,控股股东,利益相关者,管理层及执行董事。如何理顺也主要是通过限制和约束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以及执行董事的权利,来保护其相关的利益。
根据对相关的资料分析來看,公司治理这一概念本身没有明确的定义,每个国家的准则对其多少有一些微妙差异,如马来西亚的公司治理,通常情况下会更加重视公司股东的价值以及公司自身经营的长足发展,器重管理者的能力;我国与哈萨克斯坦基本相同,均采用立法管制,但仍旧存在允许偏离解释的空间,承认公司治理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我国的公司治理准则在内容上与各国基本吻合,但在社会经济的根源上却不同,这体现在制定过程上我国的准则因为有政府监管组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参与,所以由一定的指导性和非强制性转变为了强制性,国外的准则来源于现实问题,但我国的资本市场建立较晚,许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在缺乏社会经济根源的同时又面临着资本市场的竞争,我国的公司治理准则还在发展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治理功能产生作用。
四、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每个国家的公司治理准则不同,多少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由于其差异反射出了一定的个性化,所以未来公司治理会延续个性化发展,对既有的法律体系补充契合,形成了一种相对的稳定。从目前的国际格局来看,每个国家的公司治理所呈现的多样化,和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等因素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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