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曦之,谢广营
(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及衍生品研究所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8;2.中国矿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自2015年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在玉米、鸡蛋品种上创立了“保险+期货”模式试点以来,“保险+期货”已连续7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过去的8年里,诸多专家学者从资金来源、期货产品、农户参与、监管与风险防控等角度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并在一定程度上指导了行业发展实践。然而,从目前来看,尽管“保险+期货”模式已经进入全面推广期,但一方面,其资金来源问题仍然堪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足、地方政府补贴资金比例较大幅度低于同地区、同类农作物的其他农业收入险,期货交易所作为主要资金支持方资金规模有限,因此较难实现全国范围的大面积推广。另一方面,尽管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各方均在努力提高被保险农作物的赔付率,但较高的赔付率并没有充分激发农户的“保险+期货”项目投入热情,农户保费缴纳占保险总费用比例也明显低于财政补贴后的同地区、同类农作物的其他农业收入险的缴费比例。在此背景下,本文聚焦于“保险+期货”项目的资金来源与赔付率问题,分析当前的现状及产生原因,探讨解决对策与建议。
基于对郑州商品交易所(简称“郑商所”)2016—2021年“保险+期货”项目数据的统计分析,本文发现当前“保险+期货”实践中主要存在农民保费缴纳额与地方政府补贴占比较低,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与赔付率相关性不显著、与农民自缴赔付率负相关,期货公司之间项目合作较少等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本研究的贡献与创新主要有:一是发现并非赔付率越高,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越高,农民自缴赔付率会对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产生负向影响;二是发现期货公司间联合运作“保险+期货”项目比单独运作更能提高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和政府保费补贴比例。这对于丰富“保险+期货”运作模式的理论研究和指导具体实践均具有积极作用。
“保险+期货”是在中央政策文件指引下,由期货交易所和地方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试点推出、农民与农业合作社等共同参与的一种农业收入或价格保险模式,可以缓解自然灾害造成的农民收入不稳定、粮食托市收购政策引起的财政压力与贸易扭曲等问题[1-2]。在该模式下,农民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再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进行风险转移,期货公司收取权利金,将风险在场内交易中进行对冲。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除扮演期权中介角色外,还可通过套期保值直接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并降低风险[3-4]。目前来看,随着“保险+期货”试点的不断扩大,政府、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以及各产业链主体参与程度逐渐加深,业务模式也不断变化和创新,衍生出了“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银行(信贷)”“保险+期货+互联网”“银行信贷+收入保险+遥感测产+基差收购+粮食商行”等一批新兴模式,实现了从“价格险”到“收入险”、从“零星分散”到“县域覆盖”、从“大宗农作物”到“特色经济农作物”的全面创新发展[5-6]。
然而,自2015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保险+期货”模式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制约了发展成效和在全国层面的全面推广。总体来看,这些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资金筹措与分担机制、期货市场机制与风险、保险产品设计与赔付、农户参与能力与意愿、综合协调与重大风险防范等五类,具体如表1所示。
其中,资金筹措与分担机制方面的具体困难主要为财政资金支持不足、期货交易所财力有限、成本分担机制缺乏等3个问题;期货市场机制与风险方面的具体困难主要为期货、期权品种有限,期货价格机制不完善,期现价格联动性较差,期货市场容量不足且流动性弱,反复对冲下交易成本较高,期现货间存在基差风险,存在期货市场投机风险等6个问题;保险产品设计与赔付方面的具体困难主要为保险产品单一、倒向型定价与保费过高、操作困难与赔付机制不完善、缺乏农业保险人才等4个问题;农户参与能力与意愿方面的具体困难主要为农户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融入困难和农户风险管理意识不强等2个问题;综合协调与重大风险防范方面的具体困难主要为参与主体间合作不够紧密、混业监管风险、极端情况下的违约风险等3个问题。
表1 “保险+期货”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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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上述诸多问题,已有文献主要从优化政策环境与财政支持力度,加强与“保险+期货”配套的期货市场建设,提高“保险+期货”产品服务农户能力,增进农户参与意愿及渠道便利性,统筹推进、防范风险、完善评价等5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如表2所示。
其中,优化政策环境与财政支持力度方面,建议主要集中在政府积极引导、增强政策性补贴、营造宏观制度环境,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完善农民补贴机制等3项内容;加强与“保险+期货”配套的期货市场建设方面,建议主要集中在推进农产品期货和期权新品种上市、加强场内期权建设,完善期货市场机制与制度规则,降低期货公司的风险转移成本等3项内容;提高“保险+期货”产品服务农户能力方面,建议主要集中在创新保险产品设计、产品设计应充分考虑基差风险、设立科学合理的目标价格、降低农户端的保费水平、培养“保险+期货”人才等5项内容;增进农户参与意愿及渠道通畅性方面,建议主要集中在加强培训、提高农户风险管理意识,向参保农户提供最优套期保值比例建议,增强农户与涉农企业、产业链的对接等3项内容;统筹推进、防范风险、完善评价方面,建议主要集中在各方加强合作、协调统一监管,分品种、渐进式推广,建立健全巨灾风险防控和资金筹措机制,完善效应评价体系等4项内容。
表2 推动“保险+期货”发展的主要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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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缺乏系统的实践数据支撑,现有文献研究基本上仅能从宏观、局部地区或项目的角度分析问题并提出建议。尤其是在资金来源与赔付率问题方面,尽管学术界在“保险+期货”试点之初就提出了其中的财政补贴不足、农户风险管理意识较低等诸多问题,却较难深入分析近年来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地方政府等各参与主体共同努力下的实践改进效果以及深层次具体实践问题。本文将基于郑商所“保险+期货”项目2016—2021年的具体数据,对其中的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较低、增幅波动较大、与赔付率相关不显著,地方政府补贴保费占比较低、未呈现显著增长,期货公司间的项目合作效果良好却占比较低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填补“保险+期货”理论中试点期资金来源与赔付率问题的研究不足,并为“保险+期货”实践提供发展建议。
郑商所成立于1990年,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我国第一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也是目前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管理的五家期货交易所之一。根据郑商所官网数据,截至2022年上半年,郑商所累计成交量为10.3亿手,占全国市场份额的33.76%,累计成交金额高达44.7万亿元。自2015年“保险+期货”模式在期货交易所推动下开展首批试点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关注,连续7年将其写入中央“一号文件”。郑商所作为农产品期货交易所的典型代表,在“保险+期货”项目上长期保持着重点关注并投入较多资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6年至2021年,郑商所已在全国范围内累计支持开展“保险+期货”项目共127个,包括棉花、白糖、苹果、红枣、花生等5个主要农产品期货品种,涉及新疆、甘肃、广西、河南、山东等12个省份。为提高对贫困人口和地区的支持力度,郑商所在试点开展和支持力度等方面向贫困县及贫困人口倾斜,六年间,“保险+期货”项目惠及原贫困县45个、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约25万余户,金融支农与扶贫效果特色明显,甘肃静宁苹果项目入选国务院扶贫办社会扶贫司评选的“企业精准扶贫专项案例50佳”,陕西延长苹果项目荣获第二届全球减贫案例征集活动最佳减贫案例。
目前,郑商所的“保险+期货”试点工作主要有两种推进模式:郑商所主导模式与联合省级农险或金融监管部门联合推进模式。两种模式同步推进、互为补充。其中,郑商所主导推进模式为最初开展“保险+期货”试点时即开始实施的传统模式,随着近几年的不断改进、完善,目前主要可细分为县域(乡镇)覆盖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和特色作物收入险项目等三种类型,均由郑商所主导推进,并定期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其保费来源中,虽然有一部分是政府补贴和农户自缴,但郑商所支持资金占主体地位。随着“保险+期货”的逐年实施和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农户参与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正在不断提高,试点县域(乡镇)政府对“保险+期货”的认可程度日益增加,期货公司与保险公司提供的缝隙管理服务更加个性化、多元化,并在解决“丰产不丰收”“因灾减产”等问题方面,探索基于期货市场进行定价和风险转移,发现了一条可以同时提供产量端和价格端保险的双保险模式,从而有效地帮助了农民规避因自然灾害、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收入损失问题。
联合省级农险或金融监管部门联合推进模式是郑商所近年来正在逐渐加强和重点支持的一种模式。郑商所主导模式下,农民参加“保险+期货”项目的保费主要由交易所补贴,但交易所作为期货市场的一线监管者,与农民收入险或者农产品价格保险之间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而为农民提供普惠型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则更多属于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在历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指引下,地方政府具有实施“保险+期货”的主观利益动机和客观基础条件。受农民群体的保险意识、能力和参与意愿与期货市场的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中短期内“保险+期货”项目较难依靠市场自发运行,需要一定的监管支持与政策引导。因此,从期货交易所的角度来看,通过强化与省级农险或金融主管部门的联合建设,既可以增强组织保障,提高“保险+期货”项目的运营效率,又可以逐渐引导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提高“保险+期货”项目的可持续性。2021年,郑商所与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在三门峡实施的三门峡陕州区苹果“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在桐柏县、正阳县、祥符区实施的花生“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以及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在烟台苹果产业集群实施的苹果“保险+期货”试点项目等,均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优先支持地方政府深度参与、财政协同联动、组织保障有力的项目,正在成为郑商所未来一段时间内“保险+期货”项目发展的重要方向。
目前来看,“保险+期货”模式的主要应用场景为农业和农产品,大商所、郑商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简称“上期所”)为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的3家主要期货交易所,具体如表3所示。其中,大商所和郑商所上市的农产品种类较多,是开展“保险+期货”项目的主力,上期所仅有天然橡胶一个产品参与“保险+期货”项目。故而,本部分将主要对比郑商所与大商所在“保险+期货”项目实施方面的数据,以观察郑商所“保险+期货”项目在行业内所处的位置和总体状况。
表3 国内3家期货交易所实施“保险+期货”项目的期货品种
表4对郑商所与大商所2020年“保险+期货”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与方的资金流向与毛利状况进行了汇总。从中可见,在保费来源方面,郑商所和大商所的资助额占总保费比例均为60%左右,但郑商所略高,其他资金来源所占比例也比大商所高出5.33个百分点。相比之下,大商所在农民缴纳额占保费比例方面则具有显著优势,已经达到20.15%,接近郑商所的3倍。从赔付率和参保收益率指标来看,郑商所“保险+期货”项目则对于参保方更加划算,总体保费赔付率为114.23%。也就是说,参保方获得的赔付额已经超过了其缴纳的保费数额。尤其是如果扣除交易所和其他资金来源的补贴之后,农民参保的收益支出比高达1596.97%,净赚投入保费的约15倍,大幅高于大商所58.35%的保费赔付率和289.59%的农民缴费额赔付率。
表4 郑商所与大商所“保险+期货”项目各方盈亏比较(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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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层面,郑商所“保险+期货”项目中保险公司将收取的保费中的绝大部分用于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并以期货公司的期权费赔付作为赔付农民保险损失的主要来源,自身仅留取少量的保费作为利润来源。这种模式将主要风险转移给期货公司,科学控制了风险,但毛利率通常也较低,2020年仅为3.45%。相比之下,大商所“保险+期货”项目中,保险公司仅将一半左右的保费用于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剩余保费则用于再保险市场进行对冲,尽管其期权费赔付率只有郑商所项目的一半左右,2020年却实现了16.18%的高毛利率。
期货公司层面,一方面,郑商所“保险+期货”项目中期货公司的对冲能力明显高于大商所项目,前者的对冲收益率于2020年达到了37.37%,而后者却亏损了13.00%。另一方面,郑商所项目中期货公司的赔付水平也大幅高于大商所项目,前者期权费赔付率为118.30%,后者为59.63%。然而,由于较低的赔付率水平,期货公司大商所项目的毛利率水平明显高于郑商所项目。
具体品种层面的数据则进一步证实了上面的数据。表5为郑商所、大商所2020年“保险+期货”项目主要品种的期货公司端收益比较结果。从中可见,郑商所的红枣、苹果项目对冲收益率均为正,白糖项目虽然对冲收益率为负,但也控制在亏损2个百分点左右。相比之下,大商所尽管在鸡蛋和豆粕项目的表现略好于郑商所,但玉米和大豆项目却均出现了超过45%的对冲亏损,因而总体上看其对冲收益率水平是低于郑商所的。然而,郑商所的白糖、红枣、苹果3个品种期权赔付率均在70%以上,而大商所的玉米和大豆项目期权赔付率却分别只有27.61%和18.65%,最终导致郑商所项目中期货公司的总体毛利率较大幅度低于大商所项目。
表5 郑商所与大商所2020年“保险+期货”项目主要品种的期货公司端收益比较
从上文的分析可见,郑商所和大商所是国内目前“保险+期货”项目试点中参与范围最广、程度最深的两家期货交易所。参与“保险+期货”项目的主要品种中,大商所的农产品(黄大豆、玉米、鸡蛋、豆粕、生猪等)多为大宗农产品,而郑商所除了棉花,其他多是地方特色产品。尽管这两类农产品在国家政策性支持方面以及地方财政支持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项目运行过程中均存在着相似的资金来源与赔付率问题。考虑到数据可得性,本部分将基于郑商所的数据,对“保险+期货”实践中的资金来源与赔付率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本研究中,所采用数据为郑商所2016—2021年“保险+期货”项目运行的具体数据,共涉及项目127个,包含白糖、红枣、棉花、花生、苹果等5个期货品种,覆盖安徽、甘肃、广东、广西、河北、河南、湖南、山东、山西、陕西、新疆、云南等12个省份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与期货公司40余家、保险公司10余家,数据来源为郑州商品交易所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各新闻网站,由笔者搜集整理而成,基本上覆盖了绝大部分郑商所资助项目。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中统计的“保险+期货”项目为郑商所出资支持项目,其他期货公司、地方政府等外部机构作为主要出资方或组织方的“保险+期货”项目不在统计范围内。具体来看,2016—2021年的“保险+期货”项目数及郑商所资助金额如表6所示。
表6 2016—2021年郑商所“保险+期货”项目数及资助金额
从表6可知,2016—2021年,郑商所对“保险+期货”项目的资助强度总体上呈增长趋势,尽管2020年与2021年国内经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资助项目数仍然从2016年的6个增长到了2021年的21个,平均资助金额也从2016年的70.87万元增加至568.94万元。与此同时,随着项目的持续开展,获得外部资金支持的能力逐渐增强,郑商所资助额占总保费的比例呈现下降趋势。但自2018年起,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差异性也开始凸显,变异系数比前两年明显增加。
1.保费中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较低,增幅波动较大
“保险+期货”项目的资金来源中,目前期货交易所资助占主要地位。但长期来看,农民、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地方政府为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期货交易所并非主要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功能必将逐步弱化。在这一模式下,随着项目逐渐走向正轨,继续由非主要参与者承担主要资金来源功能的做法是不可持续的。农民作为项目的最终受益方,有必要和义务承担相应的保费比例。表7展示了2016—2021年的郑商所“保险+期货”项目中农民保费缴纳额占保费比例的统计结果。为检验各年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本文进一步进行了方差齐性检验,即F检验。该检验通过计算各样本分组标准差平方的比值,并与F检验统计表进行比照来判定各分组差异的显著性。结果显示,F检验值为6.864,各年间农民保费缴纳额占保费比例在99%的置信区间上存在显著差异。
表7 2016—2021年郑商所“保险+期货”项目中农民保费缴纳额占保费比例
从表7可知,一是农民保费缴纳额占保费比例方面,除2016年和2021年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高于10%外,2017—2020年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基本上处于1%—6%之间,相比于同期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三部委的农业收入险试点中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30%,明显偏低。二是从平均增长率来看,虽然总体上呈现增长态势,但增速并不稳定,一些年份甚至出现了负增长。这表明,目前在稳健推动农民积极参加“保险+期货”项目并承担相应缴费义务方面仍存在较大困难。
2.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与赔付率相关性不显著,与农民自缴赔付率负相关
一般认为,赔付率是影响农民参与“保险+期货”项目试点的重要因素。农民群体由于风险管理知识匮乏,更关注投入与产出的直接效率问题,尤其是扣除政府和其他机构补贴后的投入产出比。对于“保险+期货”项目,若农民参保后发现未有赔付或赔付较少,则容易产生保险没用、参与这个项目不划算的思想,进而影响到其参保意愿和缴费金额。尤其是在郑商所“保险+期货”项目实施的第一年,由于赔付门槛的设置不尽科学,几乎所有项目均没有赔付。因而,在此后历年的“保险+期货”项目实施与效果评估中,郑商所均十分重视赔付率问题,对赔付率高的项目和期货公司进行鼓励,并动态降低对零赔付项目和期货公司的资助力度。基于皮尔逊相关系数计算方法,计算2016—2021年郑商所“保险+期货”项目赔付率与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的相关系数,结果如表8所示。
表8 2016—2021年郑商所“保险+期货”项目赔付率与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的相关关系
从表8可知,赔付率与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赔付率未能与农民保费缴纳额密切联系起来以有效激发农民的参保意愿,尽管赔付率和农民自缴赔付率处于较高水平,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却仍然较低且波动性较大。二是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与农民自缴赔付率出现了显著负相关的情形,缴纳保费比例较高的农民反而自缴赔付率较低,不利于提高农民扩大参保投入的积极性。
3.地方政府补贴保费占比较低,未呈现显著增长趋势
一方面,“保险+期货”项目以服务“三农”为重要目标,对于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地方政府存在着较为紧密的结合点。在中央“一号文件”引导下,地方政府参与“保险+期货”项目有着坚实的政策保障。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长期服务于地方“三农”工作,掌握着当地农村、农业、农民的一手数据,且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和政府公信力,在推广“保险+期货”项目方面比期货交易所存在着天然优势。然而,2016年,郑商所基本上未能充分引入地方政府共同推动“保险+期货”项目。2017—2021年,尽管有较多的地方政府参与到项目之中并提供了保费补贴,但占保费比例与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三部委的农业收入保险试点中30%的地方政府支持比例相比仍然明显偏低。表9展示了2016—2021年间地方政府补贴保费占比的具体情况,各年地方政府保费补贴比例在99%的置信区间上存在显著差异。
表9 2016—2021年郑商所“保险+期货”项目地方政府保费补贴比例
具体来看,地方政府保费补贴比例总体上处于8%—27%以内,大部分时间为10%—20%,2021年首次突破20%,达到了26.24%的高比例。但从增长趋势上看,这种上升趋势并不明显,2020年与2019年的平均增长率均为负值,2020年的地方政府保费补贴比例平均值为10.45%,较上一年同比下降了42.90%。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三部委的农业收入险试点工作中,保费基本上是由中央政府补贴40%、地方政府补贴30%。“保险+期货”项目目前既缺乏中央政府补贴,又存在地方政府补贴比例不足且波动性较大等问题,资金来源和结构有待优化。
4.期货公司间的项目合作对试点推广具有积极意义,但占比较小
期货行业在我国属于小众行业,农民群体的金融知识又相对匮乏,大部分农民对这一行业及功能认识不多,而期货投资本身的高风险性又使得很少有农民会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尽管随着普惠金融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农民群体对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行业有了较多的了解,但期货公司对于农民而言熟悉度较低,较难建立信任感。在此背景下,相对于单一期货公司组织开展的“保险+期货”项目,由多家期货公司共同开展的“保险+期货”项目更容易获取农民的信任、提高农民保费缴纳意愿。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多家期货公司共同合作并向地方政府寻求项目支持,也比单一期货公司更容易吸引地方政府增加“保险+期货”项目投入。独立样本T检验是利用来自两个总体的独立样本,推断两个总体的均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的一种假设检验方法,同时考虑了样本的均值和方差以及样本容量因素。表10展示了单一期货公司组和多期货公司合作组的农民保费缴纳额占保费比例以及地方政府补贴占保费比例的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
表10 期货公司项目合作对农民保费缴纳占比、地方政府补贴占比的影响
从表10中可见,相比于单一期货公司完成的“保险+期货”项目,多家期货公司合作开展的“保险+期货”项目在农民保费缴纳额占保费比例和地方政府补贴占保费比例方面均具有显著优势。单一期货公司完成项目的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平均值为4.12%,而多家期货公司合作项目的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平均值为8.58%,比前者高出108.25%;单一期货公司完成项目的地方政府补贴占比平均值为15.14%,而多家期货公司合作项目的地方政府补贴占比平均值为21.72%,比前者高出43.46%。然而,过往项目中,大部分为单一期货公司完成,仅有少数项目为两家或两家以上期货公司合作完成。从本文收集的资料数据来看,二者占总体的比例分别为77.95%和22.05%。
“保险+期货”模式不仅服务传统粮、棉、油、糖等大宗产业,也促进水果、畜产品等特色产业发展;不仅保产品价格,也保综合收入;不仅可以单独发挥作用,也能拓展“+N”模式以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针对大宗作物与特色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建设应设置不同的政策导向与实现目标。考虑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结构、功能以及对金融工具的应用能力,“保险+期货”模式建设应与不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需求相适应。结合上文的数据分析结果,本文在“保险+期货”项目试点后续可持续发展方面提出如下四方面对策建议。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合理规避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原则上农户自缴保费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保费的30%。但在“保险+期货”项目的开展中,则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建议可以从这方面着手,在项目试点较为成熟的地区率先探索设计相应的制度条款,以促进“保险+期货”项目的长期发展和全面推广。实际上,在“保险+期货”项目的运行过程中,农民的保费缴纳潜力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而是更多地在被动响应期货交易所、地方政府等机构的推广需求,承担期货交易所和地方政府补贴后的余额部分。尤其是连续三年甚至更久地开展了“保险+期货”工作的地区,大多积累了一定的项目运作经验和口碑,建议可以在继续增加宣传推广、向参保群体普及“保险+期货”项目的定位与功能、发掘其需求和困难的基础上,尝试结合所在地区项目开展情况和农民收入、知识水平、农作物类型及灾害影响等,客观评估农民保费缴纳意愿,量化评估结果,提高农民参与意愿及保费缴纳比例并适当调整期货交易所补贴比例。此外,从全局角度来看,“保险+期货”试点建设应该持续做好降本增效“加减法”——简化保险条款、设置虚值以减少项目成本支出,加快期权上市、市场培育以增加风险管理效应,联合运用商请询价与竞争报价方式,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以贴近农产品产业特征和农户风险保障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效应评价标准,对各类产品结构进行功能定位与层次划分,引导“保险+期货”标准化、可复制发展,并及时优化政策设计,稳定提高成熟项目中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总保费的比例水平,提高试点改革的实效性。
赔付率是期货交易所评估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保险+期货”项目实施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建议在考核过程中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对这一指标进行科学设置和引导。一方面,要防止这一指标数值过低,如果保险公司较少对参保农户进行赔付,容易引起农民产生保险无用的错误认知。另一方面,要防止这一指标数值过高,这不仅不利于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项目盈利,也可避免农民错误评估保险成本、产生保险投机心理。具体来看,一是针对赔付比率较高且不稳定、自缴赔付率层面农民参与“保险+期货”项目获得的赔付数额几倍甚至十几倍地高出其支付的保费等问题,建议随着试点工作的推广,应根据保险风险和资金状况在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引导下科学合理地设置赔付率指标,至少能够使在不存在期货交易所补贴或期货交易所补贴较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也能够在地方政府补贴等其他外部机构的支持下保持微利运营。二是针对农民保费缴纳额与保险赔付率相关性较弱、与自缴赔付率负相关等问题,建议通过调整补贴范围和幅度、优化保险产品设计等方式,增强农民保费缴纳额与赔付率、自缴赔付率间的正向联系,提高农民参保比例和保费投入,而非简单地在项目考核过程中强调赔付率指标。尤其是在连续三年甚至更久地开展了“保险+期货”工作、积累了一定的项目运作经验、口碑良好的试点地区,更应注重市场化宣传引导,优化农民保费缴纳与项目赔付之间的比例关系。
期货交易所在“保险+期货”模式中主要承担期货品种供给和期货市场监管功能,试点支持资金有限,仅靠各家交易所较难在更大范围内快速扩大试点规模。而在传统的农业险中,中央政策和地方政府的保险补贴为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承担了主要的保费缴纳。建议参考近年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推广的农业收入保险项目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之间4∶3∶3的保费分担比例关系,进一步优化保费来源结构,积极争取政府资金介入和政策支持,引导各级扶贫资金、专项支农资金、乡村振兴基金等支持“保险+期货”项目。通过提高各级财政支持比例、调动各类资金支持等形式解决项目保费资金配套问题,探索形成“中央奖补补一点、帮扶资金帮一点、地方财政配一点、群众自缴缴一点”的保费来源机制。一方面,积极发挥“保险+期货”项目在边际收益与资金利用率等方面的优势,持续增强地方政府联动,同省、市、县、乡等各级政府协作发力,加强与政策性农险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实现融合发展,充分释放“保险+期货”服务农业产业、管理市场风险的财政空间,丰富资金来源的同时增进制度保障与项目公信力,建立试点项目可持续开展的资金保障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贯彻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立足更好发挥期货定价、风险分散功能推进业务模式创新升级,推动中央财政整合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补贴资金并向收入险倾斜,争取将“保险+期货”项目纳入中央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
“保险+期货”项目实施中,相比于独立承担“保险+期货”项目的期货公司,由多家期货公司合作共同开发项目有助于提高农民保费缴纳额占比和地方政府补贴保费占比。从后续发展来看,可以探索建立一种鼓励机制与合作机制,为期货公司在“保险+期货”项目中的合作搭建平台并适当地在项目立项与政策支持方面予以倾斜。一是鼓励头部期货公司之间、头部期货公司与中小期货公司之间的“保险+期货”项目合作以及战略联盟的组建。不同期货公司除了自身的资本实力和品牌影响力不同外,还可能在不同地区、不同期货品种方面具有特色或条件优势。战略联盟具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等特点,对于提高单一企业的资源与能力具有积极作用。通过在特定地区、特定农作物类型等方面组建联盟,期货公司间的合作能够更好地提高“保险+期货”项目的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从而吸引更多农民和地方政府的参与。二是鼓励不同的期货公司在合作开展“保险+期货”项目时尽可能引入品牌知名度和综合实力较强的银行、保险公司、产业企业等主体共同参与。相比于银行、保险公司、地方政府等其他农户经常接触到的金融机构和参与主体,期货公司通常在知名度与品牌影响力方面较为薄弱。期货公司间的联合有助于增强项目运作主体的综合实力并提高政府及农民对项目运作的信心。基于这一逻辑,若能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引入综合实力雄厚或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的银行、保险公司、产业企业等合作开展“保险+期货”项目,则更容易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农民的信任、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