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炎佳
一方面,有利于债权人得到实质清偿。实质合并破产可以看作是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应用,同时它又丰富和发展了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统一的市场体制中,各个关联企业之间都是独立的法人,他们之间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而相互联合的过程中,极易出现财产混同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现象。而打破各关联企业的独立人格,有利于充分践行公平清偿原则。
另一方面,有利于破产司法审判效率的提升。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人事管理及担保投资等错综复杂,一旦单独进入破产程序,每个法院分别立案调查审理,势必会导致审理期限的延长,从而产生高额的剥离资产费用,带来不必要的时间和物力成本。若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各企业的财产合并于统一的破产财产进行债权申报和对外清偿,则破产管理人无须在混乱的资产当中理清其各自的归属,司法裁判者也无须就每一企业的破产案件单独做出裁定,这一制度的应用在保证公平清偿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破产审理的效率。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在对关联企业破产案件进行审理时,要依据利益平衡原则合理适用实质合并制度。也就是说,既要避免不当适用该制度导致的破产主体利益减损等情形,也要善于运用该制度来规制关联企业的不法交易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还对破产法中的撤销制度和无效制度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若在关联企业之间直接适用撤销制度或无效制度,容易造成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相互诉讼和无止境的追偿,债权债务关系会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地。此外,甄别破产程序前后的欺诈行为和正常经营行为也会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从而导致无偿转让等关联交易超过法律规定的救济时间。因此,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是对现行破产制度的补充与发展,亟待对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进行明确。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不需要考虑某一关联企业本身具备破产原因与否,原则上可以对所有关联企业进行适用。凡是具备实质合并要件的企业都可进入统一的破产程序。
在实践中,法院也可以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对关联企业的范围进行划定。关联企业出现了实质合并破产的要件时,债务人为了保全其他关联企业的利益,必定扮演消极的角色。但债权人却恰恰相反,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合法债权得到最有利的清偿,会申请将财产权属不清的所有关联企业纳入破产程序中,而外部债权人往往难以对关联企业内部财产混同和人格混同的现象进行举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启动。因此,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院应当在考量关联企业间的联系程度、内部架构和财产归属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关联企业范围,依法追加符合要件的关联企业为当事人,这样才能在理顺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保证破产审判的顺利进行。
所有的关联企业间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抽离出其中的某一企业都会阻碍争议焦点的查明,导致破产程序的拖延,甚至无法顺利地履行给付。只有将所有具备要件的关联企业纳入实质合并的范畴,才能规制关联企业间为逃避债务清偿的恶意串通行为,发挥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积极作用,保证法院裁判的一致性。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企业间分工的细化,某一企业无法独自完成全部的交易行为,必须由多个企业进行分工协作,这也便利了控制企业对其他关联企业的支配,通过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控制更大规模的经济效益,以实现分散风险的逐利目的。因此,我认为对于“关联”的界定可以从纵向控制关系和横向控制关系这两个角度出发进行探讨。
纵向控制关系主要体现在持有企业相当数量的股权上。理论上,相当数量的股权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母公司享有的其全资子公司的股权份额,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享有100%的股权份额;第二,控股公司享有的50%以上的股权,控股公司对被控股公司享有绝对的支配力;第三,参股公司享有一定数额的股权,参股公司能够利用表决权对被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产生支配力。日本《财务诸表规则》中认为,若控制公司对其他公司在人事架构、资金交易和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支配,影响其他公司的正常经营交易,并实际拥有20%到50%的股权,则可以认定这些公司为关联公司。
仅凭借持股比例便对关联企业做出判断会导致实践中的僵化,我们同时还要考量企业间的横向控制关系。横向控制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第一,控制公司利用其持有的股权,在股东大会或其他进行表决的场合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实质性影响;第二,控制公司通过介入企业的管理层,安排企业中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管的职位,或与关联企业交换参与公司治理的管理人员,依靠内部人事上的分工串联起多家企业;第三,关联企业间形成组织性或债权性的契约,以保证企业在某些经济交易中的一致性,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将企业联结起来;第四,关联公司为控制公司的债务提供大额担保或连带保证,控制关联企业的财产进行利益输送。股东对企业的利润享有请求分配的财产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具有话语权,但股东并不能直接占有企业的财产,也不能直接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若拥有某一公司相当数量股权的企业能够直接干预该公司的账户资金和人事决策,则可以认定这些企业为关联企业。
排除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种。第一,基于债权人的异议权而排除适用。在其他主体申请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时,法院应当对外发布即将进行实质合并的公告,并通知关联企业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同时向利益相关人释明其享有的异议权。需要注意的是,在债权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并非直接裁定相关企业不纳入实质合并程序,而是应当对异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通过综合考量决定是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第二,在主体上相关联的企业之间若不存在关联交易并且独立经营,此时应根据实质合并的要件进行具体分析,不能机械化地全部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各个关联企业间若不存在上述的人事结构交错和财产账户混同等情形,某一关联企业破产并不会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和业务能力,没有必要否认企业的独立法人人格,更没有必要将所有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只需将具有破产要件的企业单独纳入正常破产程序即可。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对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体系化标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过度依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确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统一适用标准,对于平衡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实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将从应然和实然两个角度出发来探讨实质合并破产的统一适用标准。
在确定实质合并破产的应然适用标准时,需要我们关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关联企业之间的违法行为是否达到欺诈的标准;第二,关联企业之间的人格混同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
破产欺诈主要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的前后,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等手段导致破产财产的价值受到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破产欺诈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制作虚假的账目表对关联企业的财产进行恶意转移或隐匿;利用股权操纵股东会决议阻碍关联企业进行债务清偿;将自己从关联的债权债务关系摘除后,引导关联企业从事高风险低收益的投资行为以规避风险等。还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认为破产欺诈简单地等同于人格混同,更不能将破产欺诈包含在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中,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实行破产欺诈的关联企业在主观上必然是恶意为之的,而人格混同往往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济高度一体化,主观是否为恶意并不是人格混同的衡量标准。此外,破产欺诈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撤销制度和无效制度进行了补充。破产撤销和无效制度针对的是一定时间内发生的某一具有撤销或无效事由的个别清偿,无法对长时间连续发生的破产欺诈事项进行规制。因此,破产欺诈能够独立地作为实质合并的一项适用标准。
人格混同主要是指各关联企业之间资产负债混合或经营管理交叉,导致的法人人格丧失独立性。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财产混同和人事混同两类形式。但需要明确的是,在关联企业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时,应当审慎适用合并破产制度。关联企业间的资产和负债情况错综复杂,梳理各自财产情况的费用也不尽相同,剥离财产的费用愈高,则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愈少,此时对某一关联企业进行个别破产会导致清偿率过低的现象,这就需要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以保证对债权人进行实质公平的清偿。因此,只有在财产和人事方面出现严重的混同时,才宜启动实质合并破产原则。
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并不是彼此排斥的关系。在理论上,法院只需要将破产欺诈或严重的人格混同作为独立的标准对是否适用实质合并进行判断,但这一应然标准显然不能满足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对破产整体的利益评价和实质合并破产的效率进行考量。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逐渐从债权人本位慢慢发展为追求破产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实然标准中所指的破产利益评价标准就是在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之间进行考量和平衡,主要包括债权人利益标准和债务人利益标准。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后,为了实现公平清偿的目标,对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债权人实际的清偿率都会产生影响。债权人利益标准是指在对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后,整体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与部分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平衡。因此,只有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标准,即整体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大于部分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时,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才能实现破产法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宗旨。而债务人利益标准是指对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制度时,不仅要对无法经营的债务人进行清退,还应赋予有条件的债务人进行自救的机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实施,在扩大债权人的清偿范围的同时,也能对关联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彻底清算,充分整合关联企业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适用债务人利益标准还有助于理清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实然标准还应考虑其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及破产效率。若某些关联企业存在产能较高、所涉及的职工较多或对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法院在实务中一般会综合考量,对于那些给经济社会带来的效益超过债权人的清偿效益的企业,一般不适用实质合并,而会选择进行重整或破产不停产,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也有利于破产效率的提高。因此,在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时,应秉持谨慎的态度,对于影响经济社会利益的关联企业更应结合实然因素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