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莹
交叉持股又称相互持股和交互持股,是指不同企业间通过相互参股,进而形成共同的利益关系,以应对市场经济变化可能带来的机遇或风险。通常情况下,企业间的交叉持股类型可以分为企业持股、母子公司持股、企业成员与普通公司持股三种。在新常态下,企业通过交叉持股,不仅能够稳定企业的股权结构,还能有效分散经营风险,推动企业朝着可持续发展方向前进。然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应用交叉持股的历史较短,在过于注重交叉持股优势的同时,忽略了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唯有对交叉持股法律风险予以有效规避,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交叉持股的积极作用。
交叉持股最早起源于日本,因其能够分离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促进股东法人化等优势,逐渐开始在德国、韩国等企业得到广泛应用。在新常态下,为了与国际社会接轨,我国企业应用交叉持股也成为一种常规操作。而通过应用交叉持股,能够给企业带来以下积极影响。首先,当出现资金短缺问题时,企业能够通过交叉持股快速筹集运营资本。而且从长远角度出发,企业通过交叉持股,能够最大限度降低短期行为的影响,从而促进股东利益最大化。另外,当企业发行新股时,与企业存在共同利益的企业,通常会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对企业的新股进行一定数量的股份认购。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稳定企业的股票价格,而且还能维系交叉持股企业间的关系。其次,能够加强企业间的互惠合作,降低企业运营风险。企业在于其他企业应用交叉持股时,所有企业都会自动形成利益共同体。当市场经济环境利好时,形成交叉持股的企业能够一起共享经济利益。而当市场经济环境产生变化,形成较大经济风险时,企业则能共同承担风险,一起度过经济危机。而在普通企业面临恶意收购时,企业间便可以相互抬高股票价格,增加恶意收购的成本,这对于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后,能够加强企业间的关联合作,优化资源配比关系。在新常态背景下,企业也需要进入市场经济中,与所有企业形成竞争格局。而市场经济变幻莫测,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依托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资源为支撑。其中任何一项环节出现偏差,都会影响企业发展。而通过交叉持股,能够使交叉持股利益链条上的企业,自发、主动形成合作关系,并且为了实现共同利益,企业间愿意共享资源,进而在宏观层面上优化了资源配比,减少了企业间不必要的竞争。
对于企业而言,交叉持股是一把双刃剑。交叉持股除了能够带给企业发展优势,背后同样蕴藏着法律风险,制约着企业发展。
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界定,关联交易指的是企业实际掌控者、企业股东、企业高级管理者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间,形成以利益为基础的交易行为。在关联交易中,由于进行内幕关联交易的主体,基本为企业上层管理人员,因此无法对交易内容做到彻底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对于许多企业上层管理者而言,通过内幕关联交易成为其转移不正当资金的主要手段。大部分企业虽然内部管理相对严格,但仍然需要警惕交叉持股下的内幕关联交易风险。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应对可能存在的市场、财务等风险,通常会储备充足的资本。此时,当企业应用交叉持股时,企业的名义资产将发生虚增现象,但是企业的实际资本并未增加。交叉持股这种重复计算资产的方式,容易导致企业的资产价值虚高,甚至出现股市泡沫,此举无疑违背企业踏实经营的方针与原则。不仅如此,企业资本虚增还会影响企业财务安全,损害交差持股关联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当前阶段,随着企业股份制的出台,企业的经营发展开始与股东、债权人、消费者的利益相挂钩。一方面,由于企业交叉持股容易引发内幕关联交易,容易威胁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股权具有分散性、复杂性等特征,这使得企业交叉持股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冲突风险。这些潜在的风险如果不能有效制止,则会增大企业面临法律风险的可能。
在新常态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国家对于经济始终开始持开放、鼓励态度。基于此,企业为了在市场经济中占据一席之地,需要以市场为导向,持续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在此过程中,企业与参与交叉持股的企业,借助关联合作,能够形成密封的市场竞争团体。身处其中的企业为了实现共同利益,很可能对行业形成垄断风险,最终拉高行业准入门槛,这显然是不利于国家开放金融政策促进的。
一方面,明确企业母子公司的认定标准。在明确企业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之前,需要明确母子公司的认定标准。常见的认定标准,主要有形式主义、实质主义两种。形式主义标准指的是遵照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等建立起来相同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的普通企业,可以称之为企业的衍生物,因而企业间形成母子公司关系。而实质性标准指的是企业掌握其他企业的一定股份比例,从而形成母子公司关系。而在我国的认定标准中,主要以实质性标准为主,即按照持有股份的比例判定母子公司。另一方面,禁止企业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由于企业交叉持股通常让母公司收购子公司的股份,从而形成内幕关联交易,因此国家需要禁止企业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国家应该在企业母子公司的基础上,禁止母公司和子公司将股权作为质押。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例如并购企业是母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则可以允许子公司购买母公司股份,但在公司转让期间内,并购企业无法享有企业决策权。同时,为了确保禁止制度顺利执行,国家应该将禁止企业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条例列入《公司法》中,为其提供法律背书。
和企业母子公司相比,非母子公司的威胁性更小,因此无须禁止但需要规范其行为。一方面,应该明确企业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比例。对于企业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比例的规制,应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做出灵活调整。目前,我国虽然经济增速明显,但与发达国家依然存在一定差距。其中,和许多资产上万亿的企业相比,我国许多企业的实力有待提升。此时如果严控交叉持股,容易影响企业的发展壮大。但如果规制比例过于松弛,必然扰乱市场经济。基于此,综合国外交叉持股比例限制以及我国国情,建议将企业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比例限制为20%。在此比例范围内,不仅能够促进企业发展,还能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对超额交叉持股的表决权予以限制。当超额交叉持股情况出现时,不仅会增加造成企业资本虚增,还会影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需要对超额交叉持股表决权予以限制。首先,当企业以及其他交叉持股企业的所持总股本超过20%,应对其进行限制。其次,在交叉持股链条中,某一企业拥有其他企业超过20%的总股本,需要通告被持股企业,限制其持股企业的表决权。最后,当企业购买一个或多个普通企业的股票,其购买额度同时超过20%时,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并勒令企业在6个月时间内转让股份。
企业交叉持股违反规制,指的是企业在应用交叉持股时,违反交叉持股比例限制以及持股通知义务,需要对其进行法律惩处的过程。通过让企业明确交叉持股违法的法律后果,不仅能够规范企业经营主体,而且对其具有一定的法律威慑作用。当企业出现交叉持股违法行为时,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牵头,对企业交叉持股内容展开调查,并判断违法原因,界定违法主体。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应该享有没收企业交叉持股利益、处罚企业的权利。如果企业交叉持股违法行为严重,需要依法追究责任。通过严厉打击企业交叉持股违法行为,能够规范企业交叉持股内容,为防范相应法律风险提供保障。
在企业建构内部交叉持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上,一方面需要完善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的是当母公司过度侵占子公司股份并威胁债权人利益时,法官有权让债权人直接越过子公司,向母公司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该制度的价值在于保护企业交叉持股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则应该引入深石原则。深石原则是指若子公司为母公司利益不按常规经营,则子公司破产时,母公司对待子公司债权人的地位将高于子公司股东权益。通过深石原则,同样能够保持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避免母公司将经营风险转移至子公司。而在企业建构外部交叉持股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上,首先应该坚决贯彻《反垄断法》,规范企业交叉持股的垄断风险。借助《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其次,应建立事前与事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事前阶段中,当企业交叉持股占有一定比例时,应该如实对持股信息进行披露,交代交叉持股内容事实。而在事后阶段中,对于恶意收购母公司股份的子公司,母公司有权追究子公司股份购买人的责任人。而对于在企业交叉持股中违反《公司法》《反垄断法》的股东、高级管理者,同样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新常态背景下,企业通过交叉持股获得了发展机遇。但是机遇往往伴随着风险,需要企业引起重视。在交叉持股应用中,法律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类型之一,企业唯有规避法律风险,才能享受交叉持股带来的优势。而通过禁止企业母子公司交叉持股、规制企业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明确交叉持股违反法律后果、建构内外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明确企业交叉持股公告义务等方式,能够帮助企业有效防范交叉持股带来的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