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陈秋霞
当前,人类社会已逐渐从工业经济时代步入互联网经济时代,“互联网+”的兴起引领前所未有的价值共享、价值共创范式,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积极作用。共享经济有效整合了相关闲置资源,有助于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各式各样的创新型共享平台是共享经济的有利核心部分,其相应的市场组织载体是平台型企业[1]。
平台型企业作为新型组织载体,是新经济变革的产物,促进了平台经济及共享经济的发展。滴滴平台、外卖平台、直播平台、网购平台、共享单车等各类平台型企业均在此期间得到迅猛发展。这些平台型企业在提高资源利用率、价值创造过程中产生的社会责任治理问题,严重破坏了整个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2]。由于平台型企业以平台为链接,扮演着“经济人”和“社会人”的双重属性,既整合了双边市场主体,又涉及整个平台生态圈,其涵盖的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因此形成更为复杂的社会责任问题。魏则西事件、空姐和乐清女孩深夜乘车遇害事件、淘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事件,均暴露出平台型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了平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也引发学界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反思。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2010—2014年属于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初期发展阶段,2015年开始,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文献呈现明显增长[3]。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问题已成为平台型企业研究的前沿热点话题。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与传统的社会责任内涵边界上是否一致、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范式与传统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是否应该有所创新等都是亟待回答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在快速发展的数字化时代,平台型企业作为主要的微观市场主体,集聚了各种价值偏好主体。平台型企业正努力建造一个可持续的健康平台商业生态圈,如何实现共同价值最大化是一个有趣的议题。社会责任理论主张企业超越自我,在更大范畴内实现责任共担、价值共创。平台型企业运营因其齐聚了各类社会主体的多元化资源,产生更为复杂、多元的社会责任问题。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可以归为以下方面:
平台型企业,一种新生的企业组织范式,是一个复杂动态的有机整体系统。平台型企业具有一定的平台领导力,集合平台型企业、平台双边用户以及平台生态圈其他参与者,各个主体均呈现出其不同的价值追求模式。在“互联网+”背景下,需要协调平台型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异质性,从而达成价值共享思维,实现平台合作共赢、多方协作共生的局面。
传统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个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完全不同。平台型企业链接各种社会资源,是互联网经济的产物,不仅是个体企业,而且以个体企业嵌入社会,以共同价值的分享和实现为纽带共创多元价值,实现可持续的平台商业生态圈。所以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以个体存在方式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平台运营商身份对整个商业生态圈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以平台运营商身份履职的社会责任[1]。
经济社会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种同时具备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组织,平台企业也兼具此两种属性。一方面,平台型企业拥有个体经济人属性,在生存、发展中创造企业价值最大化,推动时代进步;另一方面平台型企业在整个商业生态圈中具有社会属性,社会公众对平台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产生一定的期望,希望平台型企业对社会价值的创造有一定的贡献,在此过程中,需要平台型企业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社会沟通能力。此外,传统企业的社会责任以个体嵌入社会,而平台型企业以“企业个体-社会”以及“企业个体-平台生态圈-社会”两种路径嵌入社会[1]。
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提出多中心治理理论,是指存在多个治理中心,且各个治理中心是平等的,借鉴扁平化管理理论,需构建权力发散的多中心治理主体[2]。多中心治理理论与平台型社会责任理论高度契合,体现在以下方面:
平台型企业不仅对内要实现内部治理,侧重双边用户不合规行为进行治理,通过集体协作分工以及契约产权的平台温室管理模式逐渐取代契约产权以及科层管理的传统模式[4],还应借助政府的监管、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督、公众及媒体的曝光等力量,要注意保证相关用户信息的保密性以及注意坚持底线思维。
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协助多方力量,发挥协同优势进行管理。因此,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需要通过加强文化、组织以及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水平,才能充分实现其价值。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仅依靠政府单方面力量应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问题面临诸多挑战,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需要充分调动各方利益相关者共建和谐共生的新局面。
平台企业在平台商业生态圈中拥有平台领导力,所以在其社会责任治理问题中最关键就是要实现平台型企业的自我管理、自主治理。在政府部门有效监督领导下,平台型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努力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收入。
第一,平台型企业借助平台主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服务,最重要的就是要完善并提升其功能属性,保证提供一个运行质量好、顾客满意度高的综合性平台。任何平台都不是一开始就能达到完美的状态,它是在运行过程中,针对已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修补原有运行机制中的漏洞。此外也要设立战略发展小组,探讨如何把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公司经营理念及公司发展战略中,预知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并进行适当规避,构建可持续的健康平台型企业商业生态圈,进而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将社会责任履责问题内化为企业发展问题,主动地服务社会。第二,平台型企业要制定双边用户应遵循的基本制度,不仅包括资源的供给方进入平台的条件、供给方条件的严格审核、供给方在运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范、供给方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措施等涉及供给方的约束条件,还应包含需求方注册平台的资格认证、对需求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求方接受服务过程中体验感的调查以及需求方个人权益的维护等。第三,身处互联网情境中,平台型企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是维护需求方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由于用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平台型企业必须充分重视其安全性问题。这就要求平台型企业聘请高技术人才,研发出一套稳定安全的系统供多方用户使用,注意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安全漏洞,并进行及时地修补,提高平台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此外,公司技术部在入职招聘时更要强调员工的职业道德,主动维护客户信息安全。在工作中定期开展相关讲座,重申保护用户数据信息安全性的重要性。
政府作为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监管的外部主导力量,为平台型企业商业生态圈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和综合治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一,政府监管部门应适当深入企业,或者通过网络途径听取平台企业商业生态圈内相关企业提出的社会责任履责建议,调动有关权力部门针对有效意见给予实施,加强其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双边用户及平台企业商业生态圈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注重与政府间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第二,平台企业作为齐聚了各类社会资源的复杂生态系统,考虑到平台型企业特点,政府在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时,可针对不同的产业集群、生命周期、生态位平台型企业因地制宜;在社会责任治理过程中要注重分阶段、分产业、分企业发展周期情况区别对待[5]。第三,政府可利用其调控地位有效整合资源,制定一套全方位的社会责任治理评价体系,构建高水平的专家团队,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结果进行客观公开评价。针对社会责任治理表现优秀的平台型企业可进行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将其树立为平台型企业责任治理的优秀典型,为其他平台型企业开展社会责任治理提供借鉴性意见,同时接受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监督。反之,社会责任治理效果差的平台型企业,政府应进行适当的引导,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帮助,争取在社会责任治理方面取得成效。
第一,行业协会可与政府联合,定期组织综合表现优秀的龙头企业或处于中心的主导型企业分享社会责任治理经验,如数字化时代如何保护用户隐私问题,为其他企业完善其社会责任治理体系提供参考和意见。第二,制定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行业规范和团体标准,有关规范的操作细节尽可能细化,做到有章可循,鼓励行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及自我自治。
现实生活中,淘宝、京东、滴滴出行、亚马逊等平台型企业,为公众的日常生活及出行都提供了极大便利,与公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需要公众的大力参与。一方面,数据高速迭代使得平台型企业得到发展,在类似直播平台中公众要保持消费理性,秉持社会责任理念,树立正确合理的消费观;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有能力甄别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结合有关力量对其不良行为进行适当反馈。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性利益相关方的特殊组织,应充分发挥其正面积极的传播效用,在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新闻媒体向公众及相关企业传播社会责任观。企业要实现其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方的权益,践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第二,针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可以借助媒体进行曝光,将其社会责任缺失行为分享于公众,从而引导社会公众对于社会责任行为形成自我认知和深入思考。
从社会责任治理角色来看,平台型企业开展社会责任治理是对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全新诠释,其治理目标是最大程度激发平台企业、双边用户及平台生态圈内的其他成员达成一致目标,充分调动其协作意愿,打造可持续的健康社会责任价值分享生态圈。社会协作系统学派的创立者巴纳德提出,群体组织协同合作效应实现最大化的三个条件分别是共同的目标、多方协作的意愿以及信息沟通联系[6]。如何让平台企业多边用户形成相同目标,提高其合作意向以及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彼此间的信息沟通程度是一个值得去深入探讨的问题。
在共享经济下,要提高平台企业商业生态圈内各个成员对社会责任认知的一致性,构建一个可持续的健康生态圈。政府、行业组织要多开展企业伦理讲座,宣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间的正向关系,进行适当的沟通和交流,加强企业高层管理者对企业本质的再思考,充分认识到平台型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范式,是建立在有关利益相关者紧密关系之上的一种契约关系,构成一种主体多元化的有机整体系统,是一种互惠互利,共生共融的关系,鼓励平台型企业将社会责任观融入其经营方式和发展战略中。
2015年和2016年国家陆续出台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政策,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增强互联网企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本质上来说,只有提高平台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观能动性,拥有相同目标,才是解决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问题的关键一步。
由于平台型企业及其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征,调动这些利益相关者协作意愿的积极性,是保证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顺利执行的重要力量。一方面,通过开展会议方式,让平台型企业生态圈内的多方基于其社会责任需求,建立企业平台生态圈内社会责任互动的正式制度契约[6],并将其作为约束条件,在半自愿基础上配合平台型企业运营;另一方面,构建完整的社会责任奖惩机制,倒逼多方协作的意愿形成。
在多中心治理理论中,平台型企业、双边用户、政府、社会公众、媒体等治理主体已形成深层次的战略伙伴关系。政府作为外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应深入企业内部,加强与其沟通联系,让企业深刻地体会到政府治理的决心。作为社会利益相关方,如行业协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媒体等,应借助数字技术手段,构建网络化沟通体系,建立起彼此信任,成为平台型企业履责过程中的坚实后盾[7]。在具体治理过程中,平台型企业涉及的多方主体应互相尊重,允许不同主体适当参与企业经营决策,通过工会组织等定期听取意见,搭建社会利益相关方与企业沟通桥梁,充分表达主体想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对经济领域的深入渗透,平台型企业塑造了一种全新的微观经济形态,呈现出新的经济价值创造模式。但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履约水平不一,部分平台被新闻媒体曝出其社会责任缺失消息,引起学界和业界对于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深刻反思。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主体多元性和异质性、内涵多样性以及属性双元性。第二,多中心治理理论与社会责任理论在治理主体和治理路径两方面存在契合,因此可将理论应用于平台型社会责任研究中。第三,结合多中心治理理论对平台型社会责任治理展开探讨发现,平台型企业作为个体,应完善其服务功能属性,制定并逐步完善约束双方的制度,并注意维护用户基本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政府应区分产业、不同生命周期、各生态位企业特征为其定制适合其发展的社会责任相关制度,高效率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活动,引导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履责典型企业分享其经验,制定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行业标准。公众应提高自身认知,树立正确合理且理智的消费观,对于平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地反馈。新闻媒体应向大众传播其社会责任理念,并重点曝光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及异化行为。第四,结合巴纳德提出的协同合作效应,研究保障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顺利实施的三个条件是平台型企业达成一致的目标、提高平台多方协作的意愿以及加强平台生态圈内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