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利
《宋史·宰辅表二》:“(皇祐三年)十一月庚子,文彦博自吏部侍郎、同平章事以行吏部尚书、观文殿学士出知许州。”(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5473页)“十一月庚子”为“十月庚子”之误,“吏部侍郎”为“礼部尚书”之误。按:文彦博皇祐二年已升礼部尚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九皇祐二年十月丙辰条:“宰臣文彦博加礼部尚书。”(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册,第4062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一,皇祐三年十月庚子条:“礼部尚书、平章事文彦博罢为吏部尚书、观文殿大学士、知许州。”(第17册,第4115页)又宋仁宗《文彦博罢相进吏部尚书观文殿学士知许州制》:“推忠协谋同德佐理功臣、光禄大夫、行礼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兼译经润文使、上柱国、平阳郡开国公、食邑四千户、食实封一千二百户文彦博……可特授行吏部尚书、观文殿学士、知许州军州事兼管内河堤桥道劝农使。”题下注云:“皇祐三年十月庚子。”(《全宋文》第45册,第251页)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崇儒》五之二四:“嘉祐四年七月十七日,赐故度支员外郎、集贤校理何涉子前永兴军临潼县主簿接百千。以果州上涉所撰《春秋本旨》五卷,及判河州府文彦博奏乞赐涉赠官,优录其子孙故也。”(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2258页)“河州府”为“河南府”之误。按:文彦博嘉祐三年(1058)六月丙午罢相判河南府。《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七,嘉祐三年六月丙午条:“吏部尚书、平章事文彦博罢为河阳三城节度使、同平章事、判河南府。”(第14册,第4511页)嘉祐五年(1060)二月移判大名府。欧阳修《除文彦博易镇判大名府制》载文彦博嘉祐五年二月十五日自判河南府移判大名府(李之亮笺注:《欧阳修集编年笺注》,巴蜀书社2007年版,第293页)。《宋会要辑稿》所载事在嘉祐四年(1059),正为文彦博判河南府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