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观念、爱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共同体

2022-02-05 01:31朱慧玲
江海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爱国主义共同体观念

朱慧玲

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政治哲学有关爱国主义的思考就离不开对民族观念和民族国家的讨论。当代政治哲学中有关个人权利、世界公民等问题的争论,以及近年来在社会生活中兴起的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思潮,都促使我们再次深入思考爱国主义与民族观念和民族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新时代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深刻把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民族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创造性地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要求我们在厘清爱国主义与民族观念和民族国家的复杂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我们所着力构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应该是何种政治共同体,它又如何成为新时代爱国主义的基石与核心。

爱国情感与民族概念

当我们谈及爱国的时候,通常意指关心自己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珍视国家的文化传统、认同国家的价值观、维护国家的利益并愿意为之作出奉献或牺牲。但是,由于在现代语境中,国家基本上以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形式存在,因此,爱国之情便自然而又模糊地包含了对民族(nation)的热爱,以至在很多人看来,爱国就是对本民族的认同与维护,就是对本民族所形成的民族国家的认同与维护。

然而,爱国作为一种天然自发的情感,早在民族和民族国家远未形成的古代社会就已经产生,用来指称个体对于身处其中的政治共同体的热爱和认同。比如,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人就强调城邦利益的优先性以及个人对城邦的忠诚与奉献的必要性。这种朴素而久远的情感是自然地、自发地产生的,正如我们会天然地对父母、家庭和家乡产生特殊的依恋一样。而且,从词源上来看,“爱国者”(patriot)一词可上溯至希腊语patriōtēs(意指“来自同一个国”),后经拉丁文patriōta演变为英语patriot。可见,无论是从爱国情感的发生来看,还是从相关术语的起源来看,爱国与民族并无必然关联,它所指向的“祖国”也跟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并不相同。相反,民族是一个后发概念;它是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和复杂的语义转变之后,直到近代欧洲才逐渐与爱国情感发生联系。

根据美国学者莉娅·格林菲尔德(Liah Greenfeld)的梳理,拉丁文natio最早被用于指称“非罗马公民”,亦即罗马共同体之外的人,并且带有蔑视意味。到了中世纪,西欧开始建立大学。由于许多学生都来自大学城之外,因而也被统称为nations。只不过,此时的nations不再像natio那样表达蔑视态度,而只保留了“共同体之外的人”的中性含义。在学习共同的神学文本时,学生形成了共同的意见并在经院争论当中加以维护。由此,nation又获得一种额外的含义——“意见的共同体”(community of opinions)——并逐渐取代了“共同体之外的人”的含义。(1)Liah Greenfeld, Nationalism: A Short History,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19, p.16.在这些意见共同体中,有一部分人位高权重,他们参与基督教理事会并讨论根本性的宗教问题,成为“决策精英”(the decision-making elite)。与此同时,nation的这种含义有时也被用来指称世俗贵族或精英,并与社会底层的“贱民”(people)相对。然而,当17世纪的英格兰新贵们在向上流动的过程中获益后,他们迫切需要使自己的身份合法化。因此,他们将原本代表贵族或精英的nation和代表底层社会的people这两个群体合并起来,去除各自的排他性,使之成为一个包容的“身份的共同体”(community of identity)。(2)Liah Greenfeld, Nationalism:A Short History, p.16.至此,nation一词经历了意义上的重大转变,它所指代的群体得到极大的拓展,不再只是涉及那些决定有关政治和宗教的重大问题的精英或贵族,而是包括身份共同体的所有成员。

这种包容性的身份共同体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它不仅预设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平等,也使得社会决策权从上帝转移到人类自身,日益重视人的权利、能力与尊严,逐渐承认人民主权并部分实现自治。在这种主权与自治中,人们感受到作为民族成员(national membership)的尊严,“成为这个民族的一员就是一种荣耀”。(3)Liah Greenfeld, Nationalism: A Short History, p.18.在欧洲历史上,这种平等的地位、个体自主性的提升以及共同体自治所带来的荣耀感,首先在英格兰形成了独特的民族意识(national consciousness),使得英格兰成为第一个现代意义的民族,“英格兰是第一个民族,在16世纪,没有别的地方有民族意识,也没有其他社会形成了一个民族”。(4)Liah Greenfeld, Nationalism: A Short History, p.22.而英格兰民族的产生,又进一步激发了他们的民族意识,对英格兰的民族观念及其民族国家的形成产生决定性影响。概言之,只有当“民族”成为具有政治意义的身份共同体乃至构成现代民族国家时,爱国情感才开始与民族概念发生关联。

类似看法在萨拜因(George Holland Sabine)那里也得到印证。在《政治学说史》中,萨拜因指出,西方政体存在城邦、世界社会和民族国家三种历史形态,分别对应古希腊社会、斯多亚和基督教社会、民族国家产生之后的现代社会。爱国情感作为一种自然自发的现象,早在古希腊城邦就已经产生,但在斯多亚和基督教时期,却因为世界主义的流行而归于沉寂。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爱国情感再度勃兴。只不过,此时的爱国情感不再呈现为一种自然自发的情绪,而是演变为一种指向特定的现代政治形态的观念,即爱国主义(patriotism)。而这种特定的现代政治形态,就是民族国家。它是在18世纪浪漫主义思潮的促进下,随着民族主义的兴起而形成的。根据卡尔顿·哈耶斯(Carlton Hayes)等人的考察,浪漫主义思潮从一开始就承认民族的存在,关注民族语言和民间故事,认为地理因素形成了民族的自然经济状况,塑造了民族传统和习俗,并最终导致民族自决和民族国家的形成。(5)Carlton Hayes,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Modern Nationalism, New York: Macmillan Company, 1931, p.600.

综言之,无论是格林菲尔德的细节梳理还是萨拜因的宏观划分,都表明了“民族”并非一直是爱国情感的对象。“民族”只是在经历自身含义的演变后才与爱国情感发生关联。而“民族”也只有在促成民族国家的历史条件下,才会导致爱国的自然情感向爱国主义的政治观念发生转变。

爱国主义与民族国家

当民族国家形成并构成爱国主义的核心内容之后,一方面,由于民族国家具有更强的凝聚力并能通过政治权力来推动其意识观念,所以,爱国主义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崇;另一方面,由于民族国家具有更大可能的狭隘性,让爱国主义备受诟病,甚至成为一些人批评和反对的对象。

民族国家跟种族、文化、传统、语言、宗教、领土等要素密切相关,而这些要素很容易将不同的民族国家区分开来,造成对立。同时,对这些要素的认可,也常常使人局限于特殊的文化或生活方式,偏好于特定的地理或种族归属。更何况,承认自己民族利益而否认其他民族的同等权益,或是在追求自己民族利益时对其他民族暴力相向,这些情形在民族国家语境中还往往被披上“爱国主义”的外衣。因此,有些学者如斯蒂芬·纳森逊(Stephen Nathanson)认为,爱国主义的民族性使之具有偏倚性、歧视性和霸权色彩,甚至等同于种族主义。(6)Stephen Nathanson, Patriotism, Morality and Peace, New York: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1993, p.8.而约翰·沙尔(John Schaar)更加直白地认为,在民族国家条件下,爱国主义简直就是民族热情的血腥兄弟(bloody brothers),二者的结合在概念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则会导致灾难。(7)Ross Poole, “Patriotism and Nationalism”, in Igor Primratz, ed., Patriotism: Philosophical and Political Perspectives, Aldershot: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 2007, pp.131-132.

然而,承认爱国主义与民族国家之间的联系是一码事;意识到这种联系可能带来糟糕的后果却是另一码事。诸多理论家对爱国主义在民族国家的土壤上可能造成恶果的担忧与指控,并不能否认爱国主义与民族国家之间的内在关联。(8)朱慧玲:《爱国主义的双重维度:基于公民共和主义的证成与辩护》,《哲学研究》2019年第10期。

一方面,在现实层面,爱国主义与民族国家之间无法剥离。现代国家大多是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必定成为爱国主义的主要对象。而且,如前所述,爱国情感是天然而悠久的,但爱国主义却是民族国家产生之后出现的。作为一种现代政治观念,爱国主义本身就是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作为一个专有名词被固定下来的。

另一方面,在观念层面,爱国主义与民族国家之间也无法剥离。在民族国家基本成型的18世纪,意大利作家文森佐·库柯(Vincenzo Cuoco)就指出:“如果一个人不爱国,那就不可能很好地服务于这个国家;而如果他不珍视这个民族,那就不可能爱国。”(9)Maurizio Viroli, For Love of Country: An Essay on Patriotism and Nationalis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5, p.109.国家是热爱的对象,而民族是尊重的对象;尊重民族是建立民族国家、进而热爱民族国家的必要条件。同样强调爱国主义与民族国家之间观念联结的,还有当时推进意大利统一的建国先驱者弗朗切斯科·洛莫纳科(Francesco Lomonaco)。在他看来,形成民族意识、尊重民族文化,乃是建立民族国家进而确立爱国主义观念的至关重要的第一步。(10)Maurizio Viroli, For Love of Country: An Essay on Patriotism and Nationalism, pp.110-111.同时代的德国学者约翰·戈特弗里德·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 Herder)亦指出,爱国主义既是一种对抗专制、自私、盲从与冲突的观念手段,更是一种精神上的联结,维系着人们对于共同善的认同。爱国主义的实践表现为隶属某个共同体的人们推动共同善的发展。而承载着共同善的那个共同体,就是以国家形态呈现的民族,即民族国家。赫尔德认为,民族魂(national soul)是所有文化的根源,构成了现代个体的自我及其认同,也构成了维系民族国家和坚持爱国主义相统一的精神基石。(11)Maurizio Viroli, For Love of Country: An Essay on Patriotism and Nationalism, p.118.

概言之,作为一种现代政治观念,尽管建立在民族国家之上的爱国主义不可避免会受到民族国家的可能缺陷的影响,但是,它不可避免地要把以民族为基础的国家或表现为国家形态的民族当作自己的对象。相应地,维护民族利益和民族文化,维护民族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及其稳定性就成为爱国主义的核心内容。现在的问题便成了——如果我们无法取消民族国家相对于爱国主义的基座功能,但又希望摆脱或者起码减少民族国家的可能缺陷所带来的影响,那么,我们应该确立怎样的民族观念,建构怎样的民族国家呢?

民族观念的历史多样性

如前所述,“民族”一开始并不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一个指称松散的群落概念。经过漫长的演进,“民族”的含义才逐步定位于具有某些共同属性的身份共同体,进而在形成民族国家的背景下获得政治意义,成为政治哲学的考察对象。然而,即便如此,现代社会的民族观念,也是不一而足的。民族观念的这种多样性,既可以说明现代民族国家为何具有不同形态,也可以说明爱国主义的表现形式为何并没有那么简单化抑或尽善尽美。因此,除非我们正视民族观念及其体系化表达和制度化建构的复杂多样状况,否则,我们就无法充分理解爱国主义与民族观念和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在民族国家的大历史背景下为爱国主义谋求合理的奠基。

在民族国家逐渐定型的18世纪,学者之所以认定民族国家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是因为在他们眼里,民族本就是某种特殊的存在物:它不仅共享诸多不可分割、不可稀释的共同性,而且这些共同性同时具备不可化约、不可忽视的价值。比如,在库柯那里,“民族”主要是指共同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在其内部,我们可以将某物或某人看作跟我们自身一样而表达尊重;在其外部,我们又可以通过与其他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比较而形成自尊或给予尊重。因此,民族观念将会在促成自我尊重或尊重他人的基础上,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提供强大的情感支撑。类似地,在赫尔德那里,“民族”被看作特定历史阶段、特定人群的共同文化和精神生活。这种文化性的民族观念更加宽泛地指涉着共同的语言、风俗和情感,从而使“民族”被理解为一种“种族—民族”(ethno-nation)。在此基础上,建构国家将成为一件顺其自然的事。除此之外,更直接赋予民族以政治属性的,还有19世纪学者欧内斯特·勒南(Ernest Renan)等人的看法。在勒南看来,民族就是试图建立一个共同的政治组织的群体,民族国家的政治构建是其成员的核心意向。对他们来说,自愿加入并形成政治共同体,将确保彼此之间关系的公民性质,从而确保民族观念的政治品格和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性。(12)Maurizio Viroli, For Love of Country: An Essay on Patriotism and Nationalism, p.160.

民族观念的多样性不仅表现在学者的理论思考中,而且表现在人类历史的现实进程中。在近现代史上,基于不同的地理、文化、人口和传统因素,不同民族形成不同的民族观念,它们从最初的形成到后来的广泛传播,又因为面临不同的时代问题和历史环境而有所侧重,在不同的政治共同体中演变出不同的含义,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从民族发展史来看,英格兰的民族形成是从原先属于平民阶层的新贵擢升至精英阶层开始的,因而,在观念上,这要求反对既有的阶层不平等,承认每个人都有资格成为自身利益的合法代表以及政治共同体中的平等成员。所以,英格兰的民族观念从一开始就表现为反对身份和血统、诉诸个人自由的公民性质。这种观念不仅在英格兰本土流行,而且影响到北美大陆的新英格兰地区,进而影响独立之后的美国的民族观念。对美国而言,最开始13个州的特殊政治状况和地理因素,以及后来南北经济社会体制的差异和对立,其实不利于形成美国的民族观念。但是,“不完美的地理融合过程却推动了多元主义的生活方式,保护了人们的自由……这种充满希望的、面向未来的特征成为美利坚民族的爱国主义的基础”。(13)Liah Greenfeld, Nationalism: A Short History, p.61.内战之后,在自由主义观念的基础上,美国进一步形成统一的民族意识。到18世纪末,英美的民族观念逐渐聚拢为一种个人性/公民性的民族主义(individualistic/civic nationalism)。根据这种观念,民族是理性的、自治的个体的集合;而民族身份也具有自愿性质,它取决于人们是否愿意与同胞分享权利和义务。(14)Liah Greenfeld, Nationalism: A Short History, p.81.此外,英格兰的民族观念也对法国产生重大影响。在法国,这表现为此前被认为属于第三等级的新兴阶层的崛起。对他们来说,自己的命运提升不但需要革命性的颠覆,而且取决于对法兰西民族的全新建构。因此,受自身利益驱动,法国新兴阶层接受并推行一种新的民族观念,从而使得法兰西民族的现代民族意识、民族精神和民族自尊得以强化。在法国,通过对民族观念的塑造及其对以往社会结构的替代,民族被理解为集体性个人,有其自身的特征与意愿,而民族成员则被视作有机体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法国的民族观念突出地表现为一种集体性/公民性(collectivistic/civic)的民族主义。(15)Liah Greenfeld, Nationalism: A Short History, p.81.

相比之下,俄国的民族观念则有所不同。尽管俄罗斯人拥有较长的历史,但是,现代俄国的民族观念却主要源自18世纪初期俄国的崛起。当时,俄国精英在面对西欧国家的强大和自身缺陷(比如,被指责为缺乏自由、平等和对个体的尊重)时指出,真正的自由是内心的自由,真正的平等是灵魂的平等。而灵魂又来自血脉和土壤,因此,共同生活在这片土壤并拥有相同血脉的人便具有共同的灵魂,他们所构成的种族共同体(ethnic community)就是民族。基于这种理解,俄国的民族观念表现为一种集体性/种族性的民族主义(collective/ethic nationalism)。这种观念更多地诉诸自然特征,其中的成员身份也是非自愿的,而由自然种群决定。(16)Liah Greenfeld, Nationalism: A Short History, p.82.在这个意义上,德国的民族观念与俄国颇为相似。现代德国的民族观念的形成受到了浪漫主义的深刻影响。浪漫主义认为,理性和自由意志会把人类个体同自己真实的社会本性剥离开来,但只有与共同体融合,人才是完整的。共同体的语言是道德个体和人性的真正基础,而这种基础又在根源上受制于种族的血亲纽带的界定。(17)Liah Greenfeld, Nationalism: A Short History, pp.91-93.因而,同样地,在德国也形成了一种集体性/种族性的民族主义,其成员的民族身份由自然属性决定。在格林菲尔德看来,德国民族观念的激进发展给20世纪带来了两种最危险的民族主义版本:极权主义和种族主义。(18)Liah Greenfeld, Nationalism: A Short History, p.61.

对于历史上这些不同民族观念及其系统性/政治性表达,学界往往会采取各种比较简单但也比较清晰的二分法加以描述:比如,公民民族主义和族群民族主义、政治民族主义和语言/文化民族主义、开放性民族主义和封闭性民族主义等。这说明,我们对民族观念的理解和考察,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进程,笼统地把各种民族观念统称为“民族主义”,进而忽略了民族观念在各个民族中的不同含义和表现。进一步地,当我们从民族观念的历史多样性出发,也许能够更加精准地发现爱国主义与民族观念和民族国家之间存在内在张力的原因,并意识到这些原因同样是复杂的而非单一的。

对于强调公民性甚或个人性的民族观念来说,爱国主义往往建立在个体自由和自愿的基础上。关于个体对自己身处的民族国家是否坚持爱国主义立场并表现出爱国的情感或行为,尽管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而在一般情况下是一项公民义务,但这些宪法和法律在根本上又取决于公民的普遍同意。或者说,民族国家对公民个体所提出的爱国主义要求不是无条件的或非自愿的,它需要民族国家本身履行相应的义务,合乎特定的标准。因此,对这类民族观念和民族国家来说,爱国主义在本质上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一种理想的契约关系。爱国主义在这些民族国家往往并不处于不证自明的优先地位,不能构成公民在个体自我与政治共同体之间发生矛盾时的优先选项。在这样的民族观念和民族国家的基座上,爱国主义的有条件性和弱效应性,使其常常陷入争议或至少不得不面对同其他政治观念的竞争。

对于强调集体性甚或种族性的民族观念来说,爱国主义则以认同民族国家的实体性为前提,又往往成为偏袒民族利益、拓展民族空间的极端主义的帮凶。在历史上,这些表现为极端或狭隘民族主义的民族观念常常以种族、血亲作为民族身份的标准,通过夸大其他族群的威胁并鼓动自己的成员歧视他们,甚至不惜诉诸武力、引发战争。特别是,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内部,极端或狭隘的民族主义往往造成政治上的分裂,带来民族之间的割裂与冲突。正是由于这种民族观念可能带来的恶劣后果,很多人对民族国家保持警惕,进而产生了对爱国主义的批评。反过来,奠基于这种民族观念之上的爱国主义也常引发人们对民族观念本身的担忧。既然民族与特定地域、人口、种族及风俗密切相关,具有特殊性和当地性,那么,偏袒和维护这种特殊利益便是自发的,同时也是未经反思的,甚至只是被精英操纵的一种虚假意识(false consciousness)。

可见,对民族的理解方式不一样,对民族国家的建构方式不一样,爱国主义的重心和特征也会有所偏移。既然爱国主义作为一种现代政治观念必定在现代民族观念和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那么,真正值得反思和警醒的,就不是爱国主义是否包含对民族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是爱国主义是否关联于民族国家的政治形态,而是,对民族和民族国家的界定不明确或理解狭隘化而给爱国主义带来了扭曲和戕害。因此,在现代条件下,当我们讨论爱国主义与民族观念和民族国家的关系时,一种更有效的做法是,从根本上思考民族观念和民族国家的不同样态及其可行性,为爱国主义谋求新的奠基性理念。在这个意义上,当代中国所提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不失为一种有价值的选项。

中华民族共同体与爱国主义的基础

“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历史学界出现较早,但近年来,随着中国民族事业的发展,它在现实语境中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大论断。在同年9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2015年,他在会见来自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的基层民族团结优秀代表时再次指出,“我国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共同构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19)习近平:《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日。2017年,“中华民族共同体”被正式写入十九大报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20)《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页。有学者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中国历史上各民族构成的民族共同体,当下是指新中国建立后识别的56个民族共同构成的民族共同体,它不同于汉、满、蒙等单一民族组成的民族共同体,而是中国的国家民族——中华民族的共同体”。(21)孔亭、毛大龙:《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本内涵》,《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6期。作为当代中国的民族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有助于强化当代中国的多元一体的民族国家建设,更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的爱国主义奠定更加全面和丰厚的基础。

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融合的政治共同体,因而,“中华民族共同体”首先是一个关于“国族”(state-nation)的政治概念。中华民族共同体对地理、疆域有所限定,主要指称我国国土范围内在地理上杂居交错、经济上相互促进和依存,文化上相互影响的各民族。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一个超越性的国族概念。也就是说,它超越于特定的具体民族,不以具体民族为核心,不以种族、血亲、语言为判定标准,从而不同于那些基于种族的狭隘或极端的民族观念。同时,作为一种政治性概念,中华民族共同体对民族的理解更多是公民性的。各民族人民出于共同的意愿,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通过立法机构建设共同的法律体系,行使公民权利,承担公民义务,确保统一的公民政治基础。对于中国这样的由多民族构成的民族国家而言,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各族的精英分子和普通民众心目中最重要的、核心的认同群体是“国家”还是自己所属的“族群/民族”?是否把自己“某族”身份的重要性放在“国家公民”属性之上?只有当答案是“国家”时,人们才会以宪法和公民权利为立足点来争取自己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超越于特定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形成的政治认同或国家认同,将比民族认同和血亲认同更加开放,更有利于政治共同体的稳定,成为爱国主义的坚实基础。

同时,由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共同体,故而其成员身份也主要是公民性的,并非由血缘或种族决定,因而更加包容和理性,更容易避免文化狂热或种族至上。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成员,人们更加注重和承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强调公民身份对于民族利益的促进作用;他们基于政治制度权利框架追求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并不反对各民族的多样性和合法权益。因而,基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民族观念,也更为理性与温和,有助于促进团结,增进社会正义。相应地,与之结合的爱国主义也避免了狭隘或极端民族主义的裹挟和扰动,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政治共同体的稳定,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不仅如此,中华民族还是一个多民族融合的文化共同体,因而,“中华民族共同体”也是一个文化概念。整部中华文明史,也是各民族文化交流和融合的历史。通过交流与融合而形成的中华文化,不再是以某个单一民族文化为主导的精神体系。要形成国家层面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本身同时也需要承认文化共同体的存在,努力形成一种容纳但又超越具体民族文化的文化认同。这不仅意味着,我们要通过提炼和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各族人民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而且,要整合各个民族的优秀传统和文化资源,形成一种高于特定民族层面的并被各个民族都欣赏和认同的中华民族文化。这既是中国几千年来民族文化融合的现实需求和趋势,也是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应有之义。作为文化共同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其目标便是既避免以某个单一民族的文化传统为上,又摆脱外来文化的强势视角,高度重视本民族文化的生存状况。

显然,综合了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能够更加紧密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爱国主义相结合,并免受狭隘民族观念和极端民族主义的影响与裹挟。一方面,基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爱国主义,既尊重各个民族的文化和传统,又以更高的作为国族概念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为主体和目标,不局限于维护某个单一的民族文化和民族利益。另一方面,从政治哲学视角看,中华民族共同体代表着各个民族的文化和利益,是各民族所共享的共同善。这种共同善既能让我们的言行更具凝聚力,也能让我们的爱国主义更具反思性。在这种共同善的引领下,我们能够更好地追求并忠诚于我们整体的国家利益,但又避免仅仅是维护眼前短暂的特定利益。因此,如果说中华民族共同体有可能兼具公民性和文化性,有可能成就一种开放而宽容的民族观念和民族国家形态,那么,以此作为主体和对象,爱国主义才会更加理性而开明,才会规避人们因狭隘的民族观念或激进的民族国家形态而对爱国主义产生的误解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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