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乾友(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对任何国家的治理来说,具有社会重要性之物或者说社会善物的分配都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现代条件下,社会善物的分配需要同时考虑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当任何一种价值得不到满足时,相应的分配方式就可能失去合法性。所以,诸如应得、需求等主流分配原则及其相应的实践安排都是因其达致效率与公平的某种平衡而获得其在现代社会分配中的合法地位。同时,这些分配原则之所以是主流的,是因为它们都是以理由为基础的,契合了现代社会之理性主义的主流观念。不过,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以理由为基础的分配原则都不再能够导向兼具有效性与公平性的社会分配,使得抽彩这样一种不以理由为基础的分配方式逐渐走到社会善物分配的前台。比如,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城市,一手房购买权、入学资格等社会善物都是通过某种形式的抽彩来进行分配的,而在2008 年爱尔兰以全民公投的形式否决了《里斯本条约》之后,也有学者提出以抽彩的形式来改造欧盟的公职分配方式,进而改变其治理模式[1]。类似实践的日益普遍化表明,抽彩必然有助于各种治理主体解决特定的治理问题,但仅此并不足以表明抽彩是一种合法的分配方式。要成为一种合法的分配方式,抽彩也必须能够同时促进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的实现。那么,“抽彩究竟如何能够做到这一点,又在何种条件下做不到这一点”就成为我们在决定是否要运用这种分配方式时必须思考的问题。
关于分配问题的研究经常采取一种公私二元论,即首先区分哪些善物是私人性的,哪些善物是公共性的,然后分别讨论相应的分配原则与制度安排。这种公私二元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政府只应在公共善物的分配上发挥作用,而不应涉足私人善物的分配。具体来说,私人善物是可以通过市场得到有效分配的善物,公共善物则是无法通过市场得到有效分配或市场在其分配上会发生失灵的那些善物。作为一个分析工具,公私二元论因其简明性而得到广泛使用,但同时,作为一种简化工具,它必然无法涵盖现实中更为复杂的情况,所以一直有人对其提出批评[2]。事实上,在今天的善物分配中,许多并不属于公共善物之物的分配也有政府的介入,这表明政府的分配职能早已超出公共善物的范围。在今天的中国,这方面的最典型例子就是某些热点城市中的一手商品房政策。
根据公私二元论,由政府通过公共财政提供的公共住房属于公共善物,并直到其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之前都属于公共善物,而由私人通过自有资金及债务向市场主体购买的商品房则属于私人善物。从传统的经济学观点出发,私人善物的分配是以自愿的讨价还价为基础的,只要买家愿意付出某个价格同时卖家愿意接受这一价格,任何外部主体都不应干预相应善物的分配。而近年来,出于控制房价过快增长以及由房屋所有权的不平等导致的社会不平等等方面的考量,部分城市出台了一手房限价政策,由此催生了一手房价格低于邻近二手房的“倒挂”现象,而由此产生的套利空间又迅速推高了一手房的销售热度。如果坚持以自愿的讨价还价为基础来分配一手房,可能进一步扩大购房不平等,于是,一些城市将一手房销售纳入政府监管,通过摇号的方式来分配购买资格,并对摇号本身也作出许多限制。在这种新的分配模式下,一手房仍然不是公共善物,因为它的分配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买卖行为完成的,同时,一手房也不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私人善物,在它的分配中,无论“自愿”还是“讨价还价”都受到了政府的监管。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监管措施可以被视为对一手房作为社会善物之属性的确认,即围绕一手房展开的各种经济行为已经表明它的社会重要性,政府则通过相应的监管措施确认了其社会重要性,由此也确认了它作为社会善物的属性。
在本文看来,社会善物是具有社会重要性的善物。这意味着,当它们得到恰当的分配时,将产生具有社会重要性的积极后果;反之,则将产生具有社会重要性的消极后果。要解释这一点,我们进一步来分析善物的概念。善物对应的是英文中的goods,在分配研究中,后者通常被译为善或物品,但两种译法都无法传递出goods 一词所包含的双重含义,即有分配价值之物一定是在规范意义上善的物品,善物一词则可以完整地表达出这两个方面的含义。那么,什么是在规范意义上的善?对此,本文的观点是:如果一种物品对一个人具有重要性,就意味着,对他来说,这种物品在规范意义上是善的,进而当他以恰当的方式获得该物,就会产生具有个人重要性的积极后果;反之亦然。问题是:一种物品如何才能对一个人具有重要性?本文借鉴霍尼格的观点,认为一种物品的重要性表现为它在一个人自我认同塑造中的必要性[3],即只有当一种物品可以影响到我之为我的存在时,它对我才是重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物品就是一种社会善物,因为社会善物是那些其分配会产生具有社会重要性之后果的物品。我们可以借鉴约翰·罗尔斯关于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的观点[4],把具有社会重要性之物定义为会影响到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之存在的物品,这与霍尼格观点的联系在于,在规范意义上,合作体系就是社会的自我认同。当这些物品未能得到恰当分配时,就会威胁到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的存在;当它们得到了恰当分配时,则有助于增进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的存在。由此,社会善物就是那些会对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之存在产生影响的物品。
根据这一定义,公共善物显然属于社会善物,社会善物则不限于公共善物。从过去几十年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平等是影响一个社会能否作为合作体系而存在的关键因素,随着不平等的扩大,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冲突将显著增加,整个社会也将陷入不断分化甚至极化的处境。所以,从一种高度简化的角度来看,能够对一个社会的平等状态产生重要影响之物就属于社会善物。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不准备精确定义什么才算对一个社会的平等状态产生重要影响,而希望指出一些经验事实,即从当代社会的现实来看,住房、教育等都能产生这样的影响,所以,虽然一直存在关于它们的公私之争,但在实践中,它们则越来越多地表现出社会善物的属性。同时,只要一种物品以上述方式成为社会善物,它的分配就成为一个治理问题,根据现代治理的一般观念,这种分配就必须同时考虑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
关于对社会善物之分配需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我们可通过应得与需求两种原则及相应分配实践来予以说明。作为现代社会中最有影响的一种分配原则,应得的基本主张是论功行赏,即按每个人的实际业绩来确定分配方案。在社会善物充裕的条件下,应得要求根据不同人的业绩差异来分配给每个人不同数量或质量的善物。在社会善物不足的条件下,应得则要求根据善物的多少来挑选出业绩靠前的相应人员,并根据他们的业绩差异来分配给每个人相应数量或质量的善物。当每一个人都得其之应得时,意味着谁都没有多得,谁也没有少得,谁都没有从谁那里拿走什么,谁也不欠谁任何东西,因而,这一结果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同时,在避免对社会善物之浪费——让不应得之人得到善物是一种浪费——的意义上,这种分配也是有效率的[5]。此外,分配效率还包括分配行为本身的效率。要做到前面所说的几点,就要求对所有人的业绩作出精确测量,而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下,这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成本也将极其高昂。比如,如果一级政府准备从下级政府的所有正职领导中挑选出一位担任本级政府副职,那么,根据应得原则,上级政府的组织部门就应对所有候选人的所有业绩作出精确测量。在当下政府需要处理的事务如此繁杂的情况下,即使我们假定政府领导的所有工作都是可测量的,这必然也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所以,在实践中,没有哪个政府会以这种方式来追求符合应得原则的公职分配结果;相反,它们往往会挑选出一部分易于测量且便于比较的业绩指标,以它们为依据来对候选人进行排序,从而提高公职这一社会善物的分配效率。在这里,通过限定业绩的认定范围,组织部门提高了公职分配的效率,同时,只要对相应业绩的认定和比较都是准确的,那分配的结果也就在次优的意义上符合应得式的公平观;反之,如果组织部门一定要追求最优的应得式分配,可能导致分配的失败。
应得原则预设了一个因果世界,让每个人得其之应得就是让每个人的所得都是其所为之结果,但问题在于社会并不全是由因果关系构成的,当因果链条发生断裂时,应得原则就不能指导社会善物的分配了。比如,如果政府中某两个人基于应得原则分别担任部长与科员的职务,且两个人同时患上了某种疾病,而整个医疗系统在短时期内只能提供足够一个人治疗的医疗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资源应该如何分配?在这里,他们的业绩与其职务间的因果联系是确定的,但这种联系与他们的疾病及对疾病的治疗之间则没有因果联系,所以职务不能决定医疗资源分配的优先顺序;相反,这里适用的是需求原则。需求原则的基本主张是:每个人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是每个人拥有平等道德地位的要求,而与谁做了什么无关,相应的,公平就意味着根据每个人需求满足的状况来分配社会善物[6]。所以,当两个人患了相同的疾病,就意味着他们对健康的需求未得到满足,公平则要求根据他们需求未被满足的程度来决定医疗资源的分配,即应当优先救治病重的患者。在这里,根据病情分配医疗资源本身也是对有限资源的一种有效使用,所以需求原则也是一种兼顾了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当然,这里也需考虑分配行为本身的效率。如果我们面对的不是两个病人,而是一大群病人,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他们的健康状况作出全方位的精确评估,然后确定医疗资源的分配方案呢?在实践中,这么做必然是极其低效的。如新冠肺炎病人诊治实践表明,有效的做法是基于一些主要指标划分危重型、重型、普通型、轻型等病情等级,以大致而非绝对精确的方式来分配医疗资源的。
以上分析表明,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对社会善物而不仅仅是公共善物的分配,且这种分配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应得与需求就是因为兼顾了效率与公平而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得到普遍实践的两种分配原则。同时,应得与需求都是理性主义的分配原则,它们都希望找出特定情境下的决定性理由来决定社会善物的分配,但在很多时候,这样一种决定性理由可能并不存在,或对它的追寻可能阻碍效率与公平的共同达成,在这种情况下,抽彩这种不以理由为基础的分配方式就成为一种新的选择。这里需对抽彩一词作些说明。抽彩对应的英文是lottery,在彩票领域被音译为“乐透”,不过,作为一个未能公知公用的音译词,对相关领域外的人来说,“乐透”二字并不能传递出有效信息,不能产生“望文生义”的效果,所以不适于书面写作。在实践中,抽彩主要采取摇号、抽签等形式,这些形式的共同点在于通过它们获得分配资格的人都是被偶然“抽中”的而不是基于特定理由被“选中”的,同时,正是这种偶然性使他们获得的资格具有“彩头”的特征。这一特征非常重要,因为它意味着分配资格不是竞争的战利品,所以,无论谁中彩,他与其他人之间都不存在利益冲突,都不会引发后者的嫉妒,反而可能迎来后者对其好运的祝贺。这样一种去除冲突的功能正是“抽彩”一词能够传递给我们的信息,所以,本文用抽彩一词来表达英文中的“lottery”一词所具有的含义,来与这方面的研究对话。
社会善物是具有社会重要性的事物,而在理性主义者看来,既然它如此重要,其分配就不能是随意的,而必须基于可靠的理由。在类似于公职分配的情境中,只要某个人作出所需的某种业绩,该业绩就构成了对相应善物提出分配主张的理由。如果只有一个人作出该业绩,那么,这一事实就构成了他获得该善物的决定性理由,但在现实中,可能有多位候选人都作出相同的业绩,因而都有相同的理由提出相同的分配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应得原则要求我们确定新的业绩标准并测量每位候选人在这一标准上的实际表现,直到找出不同候选人间明确的业绩差异,而这种差异就构成了将该善物分配给绩优者的决定性理由,但这种寻找差异的做法是有限度的。在公职这样重要的善物分配上,一旦业绩标准被确定下来,通常便不能再变更,因为变更通常就意味着某些不当因素的介入,而这不仅会破坏应得原则的作用条件,也将摧毁公平的可能性。所以,在既定的业绩标准下,不同候选人可能有着完全相同的业绩,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以公平的方式选出一个人,就没有比抽彩更好的选择了。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需求原则。比如,在医疗资源分配中,如果根据现有的病情分级,有多位病人都被认定为危重型病人,而现有的医疗资源则仅够治疗一位病人,需求原则就失效了,要能公平地挑出这位病人,也就没有比抽彩更好的选择。在这些基于特定分配原则出现僵局的情况下,抽彩具有以公平的方式打破僵局的独特功能。具体来说,抽彩的公平性表现为,它让所有候选人都能以同等的概率被选中,因而,不管谁被选中,对于每一个人而言,这一结果都是公平的。用约翰·布鲁姆(John Broome)的话来说,“当人们对一种善物拥有平等的公平主张时,公平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们。如果他们不能平等地拥有该善物,我认为要平等地对待他们,最好的做法就是给他们所有人得到它的平等机会”[7]。同时,抽彩也是有效的,它的有效性表现为:只要诉诸抽彩,就一定能够一次性地得出分配结果;所以,只要存在僵局,抽彩就有了用武之地。
前文表明,理性主义的分配原则要求找到某种决定性的理由来确定社会善物的归属,而当所有相关主体都有着相同的理由来主张获得某种社会善物时,以理由为基础的分配决策就陷入了僵局,就出现了未决性(indeterminacy)。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未决性并不是说不再存在任何决定性的理由,而是说不再存在好的决定性理由。比如,当某个公职的所有候选人都作出完全相同的业绩时,分配主体也可以把谁的头发最长作为确定公职归属的决定性理由,但这显然不是一个好理由。所以,未决性意味着不再能够找到好的决定性理由,同时,坏理由则仍然可以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要作出至少不坏的分配决策,就必须把坏理由排除出去,而抽彩正好具有这样的功能。如彼得·斯通(Peter Stone)所说,抽彩具有一种擦除效应(sanitizing effect),能够将所有理由都从决策过程中擦除。虽然这必然也会擦除好理由,但鉴于未决性本身就意味着不再能够找到好的决定性理由,抽彩的实际功能就是擦除所有坏理由。“由此,它们向那些需要被保证的人保证,一项决策在没有参考任何坏理由的条件下做出来了”[8]36。所以,“只要将坏理由排除在决策之外是一件重要的事,抽彩式的决策制定就因此得到了证成”[8]37。从历史来看,无论是在民主制还是在贵族制的雅典,抽彩都被用于公职分配,目的则是防止极易产生的腐败[1],也就是排除坏理由对公职分配的干预。在当代,从西方的实践来看,由于选举在金钱等不当因素的干扰下难以发挥其应有功能,也有学者倡导用“抽签式民主”替代“选举式民主”,来排除日益嵌入选举中的各种坏理由[9]。
可见,抽彩是一种不以理由为基础的分配方式,在社会善物的分配中,它要能够同时达致效率与公平,需要一些前提条件。
首先,既然抽彩可以擦除理由,那就只有在分配决策不需要理由,即已经穷尽好理由时,才应当运用抽彩。比如,如果一级政府计划在所有下级政府的正职负责人中提拔一位担任本级政府副职负责人,它的组织部门就不能什么理由都不考虑而直接采取抽彩的方式,因为这种分配显然需要理由,而在当时的情况下,组织部门并没有穷尽所有好理由。在这里,分配要有效率,这本身属于一种好理由,也构成了支持抽彩的一种理由,因为抽彩是能够最快得出分配方案的一种方式,但同时,分配要公平,这也是一种无法忽视的理由,而要做到分配的公平,组织部门就必须基于应得原则来确定业绩标准,并根据这一标准来审视每位候选人提出的分配主张。只有当组织部门基于效率与公平两个方面的考量制定出一套合理的业绩标准,同时对所有候选人的相应业绩作出准确测量,却无法基于业绩比较而得出职位分配的决定性理由时,它才在效率与公平两个方面穷尽好理由。也就是说,抽彩必须以未决性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抽彩不仅可以排除所有坏理由对分配决策的影响,也可以凝固所有好理由对分配决策的影响,由此,虽然抽彩具有擦除效应,但只要此前的决策程序已经穷尽好理由,抽彩就变成好理由的一种保护机制;反之,抽彩就会凝固一些不健全的理由对分配决策的影响,也就不可能同时达致分配的效率与公平。
其次,虽然抽彩的公平性表现为它能赋予所有相关方获得善物的同等概率,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抽彩都必须采取等概率抽彩的方式;相反,在某些情况下,加权抽彩也是符合效率与公平之共同要求的。以医疗资源的分配为例,如前所述,在资源紧缺的前提下,病人分级是效率与公平的共同要求,且这种分级本身也必须出自好理由。这种好理由,一方面是科学理由,即科学要求对不同病情的病人区别对待,而不是一视同仁,当然,究竟如何区分不同病情,需要有可靠的科学证据;另一方面,是管理理由,即病情等级既不能太粗放以至于失去了诊治的针对性,也不能无限细分,而必须考虑究竟如何分级才最有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配置效率。在这两个方面理由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就可以确定出不同病人的优先级,在不同条件下,这种优先级可能有不同含义,在此我们考虑一种特殊情况。假设某个医疗机构基于最可靠的科学理由和管理理由将患有某种病的病人分为A、B、C 等三个等级,在特定时间t 内,如果得不到及时诊治,三组病人都有较高可能死亡且死亡风险由高到低逐级递减,而该医疗机构仅拥有不足以诊治任何一组全部病人的医疗资源,且在时间t 内无法获取外部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公平地分配医疗资源?无疑,A 组病人死亡风险最高,但这并不足以将B、C 两组病人排除在外,同时,即使死亡风险相同的A 组病人也不能保证全部得到诊治。对所有病人来说,他们在时间t 内存在较高死亡风险的事实就构成了他们对有限的医疗资源提出分配主张的合理理由,同时,不同组别的死亡风险差异又决定了他们所提出主张的强弱,且没有哪一组的主张强到可以排除其他组,也没有哪一组的主张弱到可以被排除,在这种情况下,分配也出现了未决性,所以就需要抽彩来排除坏理由。如前文所述,抽彩的目的不仅是排除坏理由,还要凝固好理由,而所有好理由都导向对不同组别病人的区别对待,所以,公平就要求我们根据不同组别的死亡风险大小来设计加权抽彩,让死亡风险更高的病人有更高的概率被抽中。在这里,由于分级本身出自好理由,抽彩就不能推翻相关的好理由,否则就等于否决了人们在达致效率与公平上已经付出的理性努力,也就不可能得出既有效率也公平的结果了。
前文表明,抽彩可以成为社会善物的一种分配方式,而且,当以理由为基础的分配决策陷入僵局时,抽彩构成了一种能够既有效率又公平地打破僵局的分配方式。不过,在现实中,抽彩的运用并不总是发生在“以理由为基础的分配决策陷入僵局时”,而在这种情况下,抽彩是否仍能构成一种既有效率又公平地打破僵局的方式?比如,在当今中国的许多城市,一手房购买权、入学资格等社会善物的分配越来越多地通过某种形式的抽彩进行,2020 年12 月,美国纽约市政府也宣布要取消重点中学以业绩为基础的选拔制度,而代之以抽彩制度[10]。这些场景和我们前文分析的理想状态的一个明显区别在于:这里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分配僵局,即无论在效率还是在公平的维度,相关善物的分配都仍然存在一些有效的理由。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抽彩在这种情况下的运用,它又会产生何种结果?在本文看来,在这些情况下,抽彩所产生的不是擦除效应,而是“替代效应”,即抽彩的实际效果是用抽彩制度设计者的理由替代了其他理由。这一替代过程之所以能够发生,是因为存在应当被替代的坏理由,同时,虽然抽彩制度的设计不一定建立在好理由的基础上,但由于抽彩这种方式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使它易于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使自身在分配实践中不断得到巩固。
抽彩制度在非理想条件下的运用往往是因为存在应当被替代的坏理由。以一手房购买权的分配来说,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中国城市中的大多数住房就变成了商品,是在价格机制下通过买卖双方的自由交易进行分配的。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这种分配被预期既有效率也兼顾公平,因为竞争既能淘汰效率低下的生产者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也能消除不合理溢价以促进交易公平,但同时,住房又不仅是一种商品,还是一种资产,在许多国家,它事实上构成了中产阶级能够拥有的最重要资产,并因此成为社会是否平等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11],尤其在住房市场与金融市场深度绑定的条件下,金融杠杆的放大效应可以让政府促进平等的其他努力都变成徒劳。在这一背景下,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对住房市场的干预措施。
比如,美国在克林顿时期提出了“居者有其屋”计划,并在小布什时期的“所有权社会”计划中得以延续。美国政府的具体做法是作用于信贷,即通过人为降低中低收入群体获取住房贷款的难度来提高其购买力,这一做法刺激了需求,引发了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过热并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12]。中国政府在明确意识到住房所有权对不平等的影响后,开始通过限购措施来抑制需求,并通过一手房限价措施来避免房价的迅速波动造成不同时期购房者间的资产鸿沟和降低金融风险,然而,在一些城市,前述措施并未能够抑制市场热度,反而造成一手房与二手房的价格倒挂,从而驱使大量购买力集中涌入一手房市场。在供需严重失衡同时价格机制失效的情况下,一手房市场呈现某种黑市特征,由于无法提高合法支付,无论开发商还是购买者都试图通过额外的非法支付——如茶水费等——来干预购买权的分配[13]。在理论上,当一个市场变成黑市时,既意味着其中的善物分配受到坏理由的支配,也意味着相关的政府决策都变成了坏的决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一些热点城市纷纷采取公证摇号这种抽彩的方式来分配特定楼盘的购买资格,因为抽彩所固有的擦除效应可以将所有坏理由都排除在外。
同时,摇号所起的作用并不限于排除坏理由,因为从制度设计上看,它并不是严格随机的,也包含优先级。比如,南京市的摇号政策就包含人才、无房与普通等三个优先级,通过规定每个优先级的房源比例和控制相应购房资格供给,政府可以大致维持不同人群被摇中的概率梯度,并由此用其主张的分配理由替代前述坏理由。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摇号制度本身包含的理由替代的是坏理由,却并不意味着摇号制度所包含的就一定是好理由。比如,在某些“人才”已经拥有高价住房的条件下,为什么他的优先级还要高于无房人群?如果是因为他贡献大,那为什么不直接给他购买权,而要求他也必须参加摇号?这种安排的排他性的好理由到底是什么?从不同城市采取不同优先级划分方式的情况来看,这里可能并不存在一种排他性的好理由,某些理由甚至可能是有争议的,但无论如何,特定摇号制度的设计总会包含效率与公平两个方面的考量。
以上述摇号政策来说,效率考量主要表现在优先级设计上。对城市管理者来说,虽然人才号与无房号的人员构成也很复杂,但其目标人群则是城市的流入人口,其中,人才更是拥有高人力资本的流入人口,将有限的一手房购买权优先分配给这两个群体,可以提高购买权的资源配置效率。而公平考量的表现则是双重的。首先,在每一个优先级上,每个人中彩的概率都相同,这符合机会平等式的公平观;其次,更重要的是,公证摇号至少在理论上实现了购买权分配过程的透明化,从而使得市场中所有不公平的干预手段都不再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一手房购买权的分配就被视为“公平的运气”,而不是其他因素的结果。在涉及如此重大利益的问题上,对许多人尤其是未能获得购买权的人来说,这一结果比因其他原因而未获得购买权更容易让人接受,因为运气不佳不等于失败,而在其他情况下,他们总是会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失败者。正是由于能够将胜败的问题转化为运气的问题,摇号制度就在客观上呈现了消除人们之间利益冲突的功能,即购买权的分配不再表现为某个人的利益因为另一个人的受益而受损的问题;相反,每一个人利益的受益或受损都是由运气来决定的,进而,虽然摇号的设计本身不一定包含好理由,但人们也都没有好理由否定它,并由此逐渐接受它,也就接受了这一制度所包含的设计者的理由。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入学资格分配领域。正如每个学生都会有不同的学习表现一样,不同学校也会有绩效差异,即总是会存在“好”学校与“差”学校之分。即使“好”学校与“差”学校的关系是可流动的,“好”与“差”的区别则无法消除。相应的,无论一个城市的总学位是否充足,“好”学校的学位都是稀缺的。从应得观念出发,“好”学位的分配可以采取择优录取的方式,但在实践中,这种方式往往发生变异,要么对优秀的测量采取的是一些明显有利于特定群体的指标,要么某些家庭会通过学校外的“额外投入”来提高优秀的相对达标门槛,其结果是优秀就从对学生本身学习绩效的测量变成其他不当因素的反应。换句话说,“好”学位的分配就受到坏理由的支配。由于教育的重要性,人们会提出不同的好理由来影响“好”学位的分配;也正是由于教育的重要性,这些好理由在实践中往往都会变异为坏理由,使得“好”学位的分配在不同人群之间呈现明显的不均衡特征。而在难以找到不会变异的好理由的前提下,诉诸抽彩制度就成为越来越多教育主管部门的选择。这种选择是有效率的,其效率表现为它可以避免过度的教育投入竞争所带来的巨大社会资源浪费;这种选择也是公平的,因为它也将“好”学位的分配变成公平的运气的结果。与一手房购买权的分配不同,由于择优录取在教育领域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抽彩制度在这一领域受到更多的批评。问题是:择优录取背后的应得原则本身只能在高度抽象的理想环境中发挥作用,当它在现实中演变成各种各样的黑幕时,也就越来越难以自证其合法性。当然,在实践中,学位分配中的抽彩设计可能不会采取严格意义上的随机分配,也会包含制度设计者的某些其他考量,但只要这一制度能够让学位分配较多地体现为公平运气的结果,在有效地排除了更让人难以接受的坏理由的意义上,它也可能成为更容易被人们接受的一种选择。
比较而言,当抽彩作为打破僵局的一种方式得到使用时,表明理性主义的分配原则仍然具有可实践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理性主义的好理由都已得到充分考虑,抽彩并不是对它们的否定,而是对它们的一种保护;当抽彩作为消除人们之间利益冲突的一种方式得到使用时,表明理性主义的分配原则陷入了根本性的实践困难,由于人们无法实践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理性主义理由,就转而放弃诉诸这样的理由,通过将越来越多分配冲突诉诸公平的运气进行裁决来维持整个社会在形式上的和谐。在这里,理性主义原则在实践中衰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难准确地找出具体原因,抽彩的日益流行表明,无论原因为何,人们都已开始接受这一事实,并在无法基于好理由来制定重要分配决策的前提下,通过对所有理由的排除来避免坏理由对这些决策的干扰。同时,由于具体抽彩制度的设计总要建立在某些理由的基础上,只要最终的抽彩方案能够体现由公平的运气所决定的特征,制度设计者就可以把在特定问题上关于效率与公平的理解注入分配实践中。换言之,社会善物的分配仍然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但现在,效率与公平被纳入抽彩制度的设计中,既需要通过抽彩制度得到展现和实践,也需要服务于让社会善物通过公平的运气进行分配的目的。
本文的分析表明,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善物分配方式,抽彩可以从理性主义的角度得到证成,在理想条件下,它可以凝固理性主义的好理由,排除所有的坏理由,从而保证社会善物的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双重目标,但在实践中,抽彩之所以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则反映出理性主义的衰落,是人们在意识到无法实践理性主义的好理由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坏理由对分配决策的污染而作出的选择。同时,以这种方式出台的抽彩制度并不是完全无理由的;相反,每一种抽彩制度的应用都实现了设计理由对此前主导性理由的替代,相应的,抽彩制度能否达成预期目标,也取决于设计理由的质量。随着理性主义分配原则在越来越多领域的失效,抽彩将在更多领域得到应用,而如何将效率与公平的考量纳入抽彩制度设计之中就成为制度设计者面临的一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