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梦非
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有研究大致上可归纳为顶层设计、培养标准和培养方案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明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以及政府的政策指引[1]。第二层面,创设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标准。有学者从体系化角度出发,建议采取思想、目标和实质三大标准[2]。从法律与外语关系角度视之,存在“法学+N”[3]“复合型”[4]“精英式”[5]“法学+外语(英语、小语种、复语)”或“精英明法”[6]培养标准与模式。第三层面,总结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将国际法学确定为法学学科中的一级学科,构建国际法学科体系[7];打造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端平台,优化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和交流机制[8];推行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实践型教学,建立评估、退出与激励机制[9]。
这些研究为涉外法治人才的标准迭代以及“十大关系”提供了理论资料,但具有体系分散且只注重方法论构建的特征。笔者在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化研究的基础上,重在突出以下理论价值。第一,从“静态”的平行式研究转变为“动静结合”的立体式研究,用以展示国际时势下培养标准的动态演变。第二,从注重方法论的单一式研究转变为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结合式研究,不仅从矛盾论视角观察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状况,同时提出最基本的十大关系助推人才的全面、系统、体系化培养。鉴于此,在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优化提供体系化学术参照的同时,需要为法学教育主体提供培养方案设计多元化、综合性的决策视角,以此回应全面依法治国、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及国际社会风云突变的现实需求。
毋庸讳言,现阶段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业已取得一定的成就①,但也遭遇到新的培养瓶颈②[10]。破解这一瓶颈,需要从本质上——涉外法治建设的角度回答我国教育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包括“培养什么涉外法治人才,怎样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为谁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等重大问题③[11]。方向决定道路,道路指向目标。为谁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它作为人才培养“方向”之问具有价值导向的重大意义,宏观上就是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④[12],具体而言就是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四为服务”体系为指导⑤[13],解决其中的第四个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问题。培养什么涉外法治人才,这是我国现阶段人才培养的“目标”之问,具体而言,这个问题就是在当前国际国内时势下如何确定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标准。需求就是标准,能够适应国家和地方涉外法治需求的人才就是法学高等教育所要培养的涉外法治人才。迄今为止,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界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聚焦“法律与外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不同组合,事实上形成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三代标准:
第一代标准可概括为“外本法用”,以“能说”为标准,形成“外语+”模式下的“外语+法律”的补丁型(或叠加型)人才培养机制,以回应以市场主体利益保障为使命的法律交往之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段时期,我们对大多数涉外法治人才的要求,首先强调的是外语,尤其是英语语言资质,在外语能力基础之上再通过后期专门或短期的法律培训,或者通过直接投放于相关实务部门的方式以战养战式地补充相应的法律知识,勉强满足我国对外交往的法律需求。这在强调“能说”“说得出口”的特殊时期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短期内也补充了我国涉外法治实践亟需的一线人才缺口。但这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及其标准的短弊也是显而易见的——外语强而法律弱的非平衡性知识结构,这一方面导致对外交往不按法律思维和套路出牌、说理的现象较为常见,另一方面导致我国市场主体在走出去与外国主体引进来过程中,海外利益的保护与国际法治形象的建构受到影响。
第二代标准可概括为是“法本外用”,以“会说”为标准,形成“法律+”模式下的“法律+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以回应以市场主体利益争夺为需求的法律斗争之需求。随着对外政治经济交往的深入,我国市场主体走出去与外国主体更多地引进来,利益交织、交涉与交锋的广度、幅度和深度不断攀升。“利者,义之和也”⑥[14],法律作为明断是非、解纷止争之“义”在涉外交往中的地位与作用与日俱增。在法治成为中外共同接受和认可的公共治理模式之后,通过法律和平解决争端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的共识,由此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已经不再满足于“能说”,更需要“会说”——通过法律斗争实现国内外的权益保障。这一阶段以我国加入WTO 的时点作为分界点,在WTO 条约体系的保障下中国更加全面地融入了国际社会。域外国家、地区及其投资者在法治旗号下的行为模式倒逼中国必须全面提升对外交往的知法、说法、用法水平。围绕涉外法律交往中的“会说”标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开始探索以法律为基础的外语培养的模式。此种培养模式的实施条件是外语语言教育较为普及且基础较好,许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在主修法学专业基础之上尚有余力和能力打通法律与外语的隔阂。该标准实质性地提升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质效,它不仅解决了学生在语言上的“能说”问题,而且解决了学生在思维上的“会说”问题,学生得以能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说理、辩论和论争。这种标准培养出来的涉外法治人才已经是当前我国涉外法律领军人才的主体部分,但其短弊也是明显的:一方面几乎都以英语为涉外法律服务的语言,服务范围有所局限;另一方面学生的法律能力虽然提升,但法律外语能力尚未根本突破,法律外语的专业化和国际化存在很大的缺失。
上述两代标准回应了特定时代国家的涉外法治实践需求,但当前国际社会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局势波谲云诡、大国角力加剧、全球秩序正在加速重构,尤其是面对以美国为首的利益集团对中国实施的以金融、科技与法律组合成的三重围攻,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亟需立足实践之基,回答时代之问,服务人民之需,必须回应以具有足够防御力量的涉外法治之盾的需求,并在有理有利有节的基础之上,为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锻造出具有相当力度和效果的涉外法治之矛。涉外法治实践已经从法律交往上升到法律斗争,从法律斗争强化到法律战争的时代。因此,第三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标准应概括为“法外融贯”——以“善说”为标准,形成“法外并重”模式下的整合型人才培养机制,不只是回应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与争夺,更应“心怀国之大者”[15],堪担民族复兴大任[16],回应积极投身于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实践的法律战争之需求。
坚持“法外融贯”标准,就要求所培养的涉外法治人才必须拥有熟练自如的法律与外语相互贯通的综合能力,将法律思辨与外语表达完美结合,能据国际法之义理,透过母语般的外语言说,揭穿对方法律推理之诡辩,直击对方法律推理之缺陷,凸显对方背法而为的恶行。简言之,“善说”的力量在于一剑封喉,能够一语封众口,一言定乾坤。客观而言,国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标准正处于从第二代向第三代的递换迭代之中,亟需优化相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路径,以回应并破解新阶段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时代之问。如何突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困境,笔者以为应平衡好三个层面的十大关系。
“满足人民之需”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使命,高质量的涉外法治教育必须深化供给结构性改革,以创新为发展动力,回应人民之需求。“江山即人民”,满足人民之需就是要为国家对外开放重大战略、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企业和公民的涉外权益提供法律护航。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指向哪里,我国的涉外法治服务就应跟进到哪里。同理,我国涉外法治实践的需求是什么,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供给就应当是什么,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供给是什么,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道路、方案与过程的改革准星就是什么。供给必须满足和覆盖需求,凡是不能达到这一标准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念、目标、体系、方案和过程都是应当被改革的对象。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求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命题”“立意”。为平衡好需求与供给的关系,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关键措施。
其一,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从“生产导向”向“需求导向”,从“知识导向”向“素质导向”,从“纸面实力”向“现实实力”转型的革命性重构。这就要求人才培养方案应紧扣需求标准,从国家规定的一般法学培养方案中留出更多调整空间,作出差异化的个性安排。
其二,强势打通需求与供给的硬性交界面,双向推动需求与供给的深度融贯。传统人才培养的“交接”模式是,毕业之前学生完全或基本由学校进行封闭式的“孵养”,从授课、考核、选题、写作到答辩,学生鲜少有接触需求的机会,即便有机会接触需求,也是供需两条线、两张皮,需求的标准和力度不能有效延伸至学生培养的过程之中。只有在学生毕业之后,作为合格“产品”才被学校输送到用人单位,由此导致供需不对接、磨合期延长的现象。用人单位用起来别扭、培养单位自娱自乐、学生上岗后感觉“怀才不遇”,“三败俱伤”导致了人才及培养资源的浪费。为此,有人提出过“就业前置式”的培养模式[17],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甚至在学生入学之际先行“预订”意向学生,一方面对学生提供经费资助,另一方面密切结合用人单位的就业需求、工作岗位要求,特别是涉外法律工作中的疑难重大问题,规划学生的选课、阅读、写作、实践实训、论文写作、学位论文选题、答辩等等,真正做到需求与供给之间的无缝、全程融贯。如此可以彻底解决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口径误差问题,彻底做到学以致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和供给目标。当然,作为就业前置的前提条件则是采取服务订单式的人才培养,即由用人单位对培养单位提出服务需求订单,培养单位再跟进该订单精准拟定人才培养的目标、方案与实践实训。
“时代是思想之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也必须与时俱进,“立足实践之基,回答时代之问”。国际局势风云变幻,唯变不变,涉外法治理论与实践也因此处于变化演进之中。为回答时代之问,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18]。这就需要平衡好当前与未来的关系。一方面,要明确贯穿过去、现在与未来人才培养中那些不变的知识与能力,着重解决“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问题。检视人才培养中的供给要素,可以将其大致分为思维、信息与经验三类。其中,信息构成知识,经验源自实践,而思维则指向能力。信息和经验属于认知中的质料,具有因时、因势、因地、因事而变的特性。而思维则属于认知中的形式,具有相对稳定和超越的属性。思维既是看问题的方式,也是看问题的角度,而知识和经验则是所看到的对象或内容。在人才培养中应重点供给思维训练,特别是供给涉外法治思维的训练和养成,只有形成了稳定、健全和科学的涉外法治思维,才足以应对变化繁多、异彩纷呈的涉外法治实践与难题。因此,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与落地过程中,应在数量、质量和强度三个维度凸显法律思维以及由此衍生的批判思维和应变思维的训练。只要养成好了这三种思维,就能在大多数情况下理性思考,从容应对和举重若轻地解决涉外法治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另一方面,要前瞻性地对时代发展及其重大命题作出预判,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敏锐回应,着重解决“为未来而学习”的问题。欧美国家法学院正在推行“下一代法律人”的培养计划,其重点在培养学生“处理信息的能力”而不只是“处理信息”,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只是“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而不只是“学习能力”。作为其特征性的培养方式即是处理好学生“学”与教师“教”之间的分工问题:凡是学生能够自己学习的知识,教师都不应在课堂上进行传授;凡是教师在课堂上进行传授的,不应是学生可以自己学习的专业知识。这一教学重心的调整,事实上也就代表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从“现成之学”向“构成之学”的转型。“现成之学”的教学模式下,教师传授和学生研习的是现成的、定型的、固定不变的知识,其实质是处理已经熟悉的信息,如此培养的学生能够游刃有余地解决与过去问题相同或类似的旧问题,但不足以对未来的情势作出合理应变并创新地解决新问题。“构成之学”的教学模式下,教师传授和学生研习的是形成中的、未定型的、变动不居的知识,其实质是立足于既有的知识和经验,通过批判性思维构成新的解题方案,从而不只是能动地重复旧世界的知识,更是主动地塑造新世界的秩序。简言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必须处理好当前与未来的关系,其中心是能力提升,其核心是把握好人才培养的重心,这就是从“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从“点石成金”到“炼金术”的培养转型,重道术而不放松日用。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隶属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大范畴,因此其培养机理也从属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原理,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有其不同于一般法律法治人才培养的个性。不仅如此,即便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这一范畴下,各种专门化、类型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也有其更为精细的培养要求。这就需要在两个层面进行共性与个性的平衡。
第一个层面是平衡好涉外法治人才与一般法治人才的培养共性与个性的关系。这就是建立“涉外导向型”的法治人才培养项目。涉外法治人才作为法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方案与具体实施应在共性基础之上进行个性化调整,凸显法治人才培养的涉外属性。例如对于法律外语、国际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争端解决法等涉外法律门类的课程、实践活动、论坛,就需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与过程中进行倾斜性考虑和设置,通过学分比重进行引导。
第二个层面是平衡好一般涉外法治人才与类型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共性与个性的关系。这就是建立“X 导向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我国并不缺乏一般的涉外法律人才,但缺少高端的涉外法治人才[7]8。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国入世以来的培养,我国具备一定外语能力和涉外法律知识的法律工作者已经有了一定数量的储备,这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由大转强的基础。在当前阶段,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尤其需要进行类型化的专门、专题、专业和国别性的培养,根据我国涉外法治实践中法务事项的重要性和紧缺性,在具体的方案设置与培养实施过程中可考虑按国别和按专业领域分别设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例如:可以根据我国对外法律交往的重要程度,设立中美、中欧、中日、中国与东盟、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之间的国别法律专业人才培养项目[19];也可以根据主要涉外专业领域,分别设立国际组织类、国际投资类、国际贸易类、国际工程类、国际知识产权类、涉外家事类、国际司法协助类、国际刑法类、海洋法类、国际环境类、WTO 类、国际争端解决类等专门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对于共性培养,可以前置在培养方案的第一阶段;对于个性培养,则可以安排在后续环节。简言之,深度的对外法律交往与实践需要更高水准的涉外法治人才的供给,而这需要形成一般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和专门型涉外法治人才精细化、层级化的培养谱系。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是所有专业人才培养都需要面对并平衡好的问题,因为知行合一才是完美状态。在逻辑上理论与实践具有统一性,理论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实践验证理论并修正理论。在现实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处理不当就会出现二者的背反:不是理论反对实践,就是实践否认理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尤其需要理论与实践的贯通与整合,因为涉外法治人才是要服务实践、解决实践问题的。不乏实务界人士认为,法律是实践的学科,但教师的课堂与论坛过于理论化,仿佛飘在云端。基于涉外法律事务场景的特殊性和相对稀缺性,应通过多元途径衡平考虑并补足实践实训的机会。其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升或增加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实训课程的比例与类型,例如适度开设模拟国际仲裁、模拟涉外法庭、模拟联合国大会、模拟赛事等虚拟仿真课程,虚功实做,对学生实践实训能力进行锻造。
第二,推行双师同堂授课方式[20],针对授课知识点由教师和实务专家组成授课团队,同时在课堂中进行互动和点评,健全和补充学生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思维,使其获得完整的学术视角。
第三,推行双导师制,即对于涉外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位论文选题、撰写、答辩过程中搭配供给“校内教授+实务专家”的“导师二人转”,全程贯穿“理论+实务”无缝衔接式、立体式、整合式、饱和式的完整指导,让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全程始终在不脱离理论与实践的场景中进行。在双导师的基础之上,甚至还可以考虑嵌入专业外语的考虑,形成国内与国外、理论与实务相交叉的导师组搭配,例如“国内法学教授+外国实务专家”,或者反过来“国内实务专家+外国法学教授”,以这样的方式,可以一体消弭理论与实务、法律与专业外语之间的隔阂。
第四,推行课堂与实务场景的“二合一”模式,这既可是将课堂放到律所、放到法庭、放到仲裁庭、放到涉外法务的真实场景,或者反过来让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将其涉外法务办公场所开设到学校,衔接入课堂,彻底打通理论与实践教学之间的“最后一公里”,戳穿知识与行动之间的“最后一层纸”。
第五,合理设计和落实学生实习实训课程。当前国内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多流于形式,即便落实到实习单位,但由于实习实训期限过短等客观原因,以及学生本身主动性、积极性和综合能力等主观原因的影响,实习实训单位通常不愿意将重要的事务交给学生处理,学生在实习实训中更多地沦为“廉价”的打杂“伙计”,甚至出现直接在实习证明上“盖章走人”的空白实习现象。因此可以通过采取拉长实习实训期、严格考核标准等措施,实习实训单位与学校合力将学生推到涉外法律实践一线,真正激活培养方案中实习实训环节的现实功效。当然,在做实习实训环节的同时,还可以做加法——在国外合理选择和科学布局实习实训基地,通过国外实习实训的方式,一体解决理论与实践、法律与外语、国内法与外国法之间的不通透问题。通过上述以及其他创新的培养措施,有效促进知行合一、理实融贯,培养出具有真正战斗力的涉外法治人才,达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预期效果
这一关系聚焦的是如何处理好相对集中因而封闭的高等教育与开放的校外资源之间的平衡。传统的集中和封闭的教学培养有其合理性,也有助于人才培养的效率,有助于人才培养的效果。相对于传统的“师带徒”模式,以高等学校为平台和中心的集中教育一方面可以省掉许多细枝末节、一学就会的实践技艺,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实践中经过千锤百炼才抽取形成的规律、知识与技能在短时间内有效传授,缩短人才培养的周期,再一方面通过人才的汇聚和集中,还可以引导各类人才交流互鉴,形成人才培养效果的倍增效应。但以高等学校为平台和中心的集中教育,往往偏执于“与世隔绝”的学校高墙和象牙塔之中,不碰、不思、不识人间烟火。因此,打通封闭的高校教育与开放的社会资源之间的阻隔,才能培养出健全的、满足社会实践需求的涉外法治人才。
开放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应落脚到如下关键环节:一是“横到边”,全方位地开放课堂、开放师资、开放资源;二是“纵到底”,全程式地开放学制,形成从本科到本硕、硕博、本硕博的多阶段、贯通式培养;三是“虚到实”,虚功实做、虚拟仿真与实战课堂化、课程化的方式,一体打通课堂、论坛、律所、法院、仲裁、企业等场景的虚实分割,既可以采取虚拟方式模仿逼真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场景,也可以将涉外法治一线实践引入、设置为课堂,在虚拟与现实的延伸、衔接、贯穿、整合的过程中平衡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封闭与开放的关系,最大限度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与效果。
术业有专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需要不同的知识和技能,并促致法律体系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呈现出门类化发展。没有这些不同领域社会关系的知识和技能,法律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立足的根本。“法之理在法外”[21],就在一定程度上深刻揭示了法律和具体社会关系领域之间的依托与支撑关系。法律界公认,成熟、高端和发达的法律服务一定是建立在专业化、专门化和精细化发展的基础之上的。什么都懂一点的“万金油”式的法律工作者难以满足国内和涉外法治实践的精细化、高标准和优质性的要求。
由于专业知识的发展,有人指出,现在的人才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越来越多的领域知道得越来越少的博学家,另一类是对越来越少的领域知道得越来越多的专门家[22]。后一类人才才能满足我国涉外法治实践需求,才具有应对涉外法律讼争与挑战的强悍战斗力。这就需要培养出立足行业领域,谙熟业务知识与行规行矩的业务型涉外法治人才。为此,一方面可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融入更多的专业业务知识传授模块,另一方面也应要求涉外法律学生重心下沉,浸入具体业务部门和领域,熟悉业务流程,掌握行业惯例与实践,把准行业运行规律。尽学法不如无法,脱离了具体业务领域的知识和实践支撑,按照“纯而又纯”的模式培养出来的所谓涉外法治人才很可能是纸上谈兵的空谈家。
涉外法治人才必然需要具备法律与外语的结合型知识结构,但关键的问题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必须超越法律与外语的简单拼凑。我国迄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之所以大而不强,主要是没有处理好法律与外语的关系。为此需要递进地强调以下三个层次的要求。
一是对外语的要求,应当是以法律为主的外语,这就是法律外语,而不是一般的外语能力培养。有实务人士指出,我们需要的是涉外法律人,而不是外语翻译员。法律外语存在许多与一般外语截然不同的语词、含义、语法和用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尤其需要注重对法律外语与一般外语的差异化培养。
二是对法律外语表达的要求,应当是相关外语母语国家的人听得懂、看得明的法律外语。实践中有许多专业人士反映,许多所谓的涉外法律人才,其“流利”的法律外语表达既不能让中国人听懂,更不能让外国人听懂,只是他本人自言自语式的表达。这不仅严重妨碍交流,而且还容易促致二次争议。
三是对法律外语的类型化要求,应当突破法律英语的“独大”乃至独占地位,增加外语的类型,做到外语类多元化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在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类型的选择中,应优先考虑重要国际组织和国家涉外法律实践的需求,例如,当前法语类涉外法律人才就非常短缺。法语在许多国际组织中被指定为工作语言,但英语并非其工作语言。不仅如此,“一带一路”倡议的许多主要沿线国家历史上是法国殖民地致使其官方语言中保留了法语⑦,因此,培养涉外法语类法律人才就既兼顾了对重要国际组织的参与,又兼顾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走深走实⑧。循此培养思路,我国应根据实践需求和战略规划渐次开展如俄罗斯语、法语、印度语、德语、荷兰语等小语种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但这些小语种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宜采取小批次、高质量的培养模式。
强调和突出国际法知识结构与实践经验,这是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但与此同时必须在培养过程中强化对国内法知识与逻辑的供给。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密切,且彼此互动,许多国际法的知识基础与推理思维源自国内法,国内法因此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正所谓“欲筑其室,先治其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时常有涉外法律实务部门反馈,尽管在招聘时岗位需求是涉外法律工作人员,但基于对法律基本功的考虑,主研国内法的优秀学生反而更容易获得招聘职位。
当前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处理上,国际法学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整体上出现双败情形:涉外法治人才从应然层面上本应具有较国内法学生更全面的知识结构,更宽阔的学术视野和更综合的素质能力,但实践中有相当部分进入国际法学硕、博士学位培养的学生国内法基础功夫偏弱,成为束缚他们在国际法知识深化与能力提升方面的“原罪”。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与能力锤炼中不能缺失国内法的专业训练,而且尤应强化不同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的具有典型性的国内法的训练,例如德国民法典、普通法传统等相关国内法的培养供给。
处理涉外法律事务需要法律工作者至少具有三类知识:一是本国法知识,二是所涉相关外国国家的法律知识,三是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国际法律知识。涉外法律事务不可能总是局限在国内进行处理,即便通过国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完成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也可能涉及到域外送达、调查取证等问题,在外国法被确定为准据法时还需要查明与适用,特别重要的是,国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通常还需要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在涉外法律领域,要求涉外法律工作者通晓所涉相关外国的国内法知识,这是不可能、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借助司法协助、外国法查阅、专家意见,可以部分解决外国法知识欠缺的短板问题,但这不能完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涉外法律工作者必须要对相关外国法的法律体系有基本的把握和了解。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只是对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讲授与实践,还需要具体落地到相关外国国家法律体系的掌握。在具体培养方式上,可围绕国家对外开放战略,“一带一路”倡议,以及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等主要国家进行合理的选点、布局,采取与特定外国国家进行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双语双法”实验班、聘请特定国家的法律外教、实施双方学者互访计划、培植海外实习基地等方式,扎实推进“中国法+X 国法”的复合型培养,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国别针对性,形成靶向性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与效果。
涉外法治人才需要有点和面相结合的综合实力,既要有扎实全面的涉外法律知识结构与能力素养,又要聚焦特定领域或行业深耕细作。非专注不足以精深,尤其是在尖锐的涉外法益竞争乃至斗争中,特别需要涉外法治人才在做好“面”的基本功的基础之上,在特定领域、特定行业乃至特定专业问题上具有入木三分的专业学识与能力。这也构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供给“两手抓”的要求。
笔者以为,可结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通识教育阶段与专业分流教育阶段,建立以学生特长为基础和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一条鞭法”。前者解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面”的需求,后者解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点”的需求。即是说,结合通识教育阶段有意识的引导和考察,发掘学生的专业特长,再根据其专业特长在后续的专业分流培养阶段量身定制一整套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此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条鞭法”以学生特长与潜在的职业潜质为基础,一条鞭式地统筹考虑专业课程模块的选择、任课教师的执教、双导师的配备、论文选题与写作、学术交流与论坛的参与、实习实训的供给、考试考核评价的跟进等等,以这样的方式在奠定学生涉外法律知识与技能的“面”的基础之上,精准地锤炼学生在涉外法律领域的“点”的核心竞争力和特色优长。“点”与“面”不能脱离,没有涉外法律方面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就难以锤炼出涉外法律疑难重大问题的破题能力,更难锻造出在涉外法治斗争中力挽狂澜、一锤定音的决定性才能。因此,如何平衡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点”与“面”、“专”与“博”的关系,不仅要注重人才培养的广度和速度,更应关注人才培养的深度与精度,这是事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否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及推动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国际局势波谲云诡,后疫情时代下的全球秩序正在加速重组,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少数国家为转移国内矛盾,频频以金融、科技与法律组合成的“三叉戟”对中国等国家实施制裁[23],“法律战”是其重要组成部分[24]。在如此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我国高等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我国政法类院校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高地和摇篮,必须在直面国家战略需求的基础上,深刻践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和使命,培养兼具家国情怀和世界眼光之“法外并重”的高端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唯有如此,才能用法律铸就切实捍卫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大国之盾。
注释:
①比如,培养了一批有能力担任联合国副秘书长、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国际法院法官、国际海洋法庭法官、WTO 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法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等职务的杰出人才。
②现有的人才储备还远远不能满足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为数量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培养不足。一是真正能够熟练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离实际需要有很大差距;二是现在,国际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学术交流、法治国际传播等各个领域都需要涉外法治专门人才,而我国在一些领域的优秀人才还较为缺乏;三是我国在各类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法律服务组织、法学学术组织等任职的人员偏少,处于领导层、发挥领袖作用的不多;四是我国高等教育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重视不够;五是我国法学法律界对涉外法治工作队伍的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也不够。
③这一命题的根据是2018 年9 月10 日习近平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详见【人民网】http://edu.people.com.cn/n1/2018/0910/c1053-30283652.html,查阅时间:2022年3月12日。
④2021 年4 月19 日,习近平在清华大学考察时再次强调:面向未来,清华大学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服务国家作为最高追求,把学科建设作为发展根基,把深化改革作为强大动力,把加强党的建设作为坚强保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新浪网】http://k.sina.com.cn/article_2131593523_7f0d893302000ygaa.html。查阅时间:2022年3月12日。
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高等教育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学习强国】https://www.xuexi.cn/lgpage/detail/index.html?id=34451866339984254。查阅时间:2022年3月13日。
⑥《文言》曰:“元者,善之长也;亨者,嘉之会也;利者,义之和也;贞者,事之干也。”
⑦截止2021 年,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并以法语为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的国家有26 个,分布在非洲、亚洲、欧洲、大洋洲,例如,阿尔及利亚、科摩罗、卢旺达、瓦努阿图、塞内加尔、布隆迪、马达加斯加、摩洛哥等。
⑧例如西南政法大学与四川外国大学在2021 年就创建了全国首个“法律+法语”的联合学士学位班,通过强强联手、优势互补,着力解决涉外法治人才在小语种方面的突破,为多元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积极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