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伟,易 莉
(江西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我们党历来注重人民利益,把人民利益置于一切工作的起点,笃定“人民至上、人民中心”的思想理念。这种发展思想具体到乡村振兴就是“以农民为中心”,要把乡村振兴政策的出发点、支撑点、落脚点放在农民身上,尊重农民合法权益,发挥农民首创精神,提升农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农民既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参与者,也是检验乡村振兴成效的检验者,通过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能动作用,激发亿万农民投身建设美丽家园的积极性,激发农民农业生产生活的创造力,才能将乡村振兴战略真正落到实处,从而达到预期效果。
受制于城乡二元机制等因素影响,相对于城市而言,我国农村长期处于落后状态,造血功能不强,空心化现象日益加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种突出矛盾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质量有待提高、农民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需要、对接市场经济能力不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是要发挥农民在乡村经济、政治参与、乡风文明、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主体性,激发农民乡村社会主人翁意识,提高农业生产发展质量,让农民逐渐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需要,提升对接市场经济能力,从而解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提升农民主体性,才能突破制约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的束缚,在解决发展矛盾中提升农村自我造血能力,激发农村内生活力,充分发挥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聪明才智。
乡村实现全面振兴,民族复兴才更有底气。当前,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征程已然开启,百年大党扬帆起航,中华民族以高昂的姿态立于世界舞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前景可期。乡村全面振兴,才能驱动中华民族驶向伟大复兴。而乡村振兴宏观目标的实现,其微观基础在于农民主体性的有效发挥。农民要在乡村振兴的战略大局中,发挥自身能动作用,推进农村全面发展进步,从而加快补齐“三农”短板,夯实“三农”基础,推动农业农村农民与国家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农民虽然是从事农业活动的生产主体,但对农村经济的主导作用却明显不足。由于从事农业利润低,当前大量的农业生产活动已经不是农民主导参与,取而代之的是靠基层政府来推动,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有所减弱。而政府在推动农业生产项目,有时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意见,没有把农民当做生产主体看待,农民被动地参与到产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过程,许多经济权利没法得到有效保障。比如在涉及农民利益的集体产权处置问题上,农民经常会被边缘化,村干部“一言堂”现象较为突出。
农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但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存在缺位现象,切身权益很难保障。近年来,虽然农村深化改革不断推进,但是我国农民在实际政治权利的占有、利益诉求的表达与城市居民差距仍然比较大。由于信息不对称、生活贫困、组织化程度低,我国农民维护自身权利水平不高[1]。随着各地撤村并镇的推行,乡村社会“去熟人化”“半熟人化”趋势加剧,许多村民甚至不认识村干部,村里的事务主要由村干部决定。
作为乡土文化继承人和弘扬者,农民乡土文化失声现象突出,传播乡土文化的声音不够宏亮。当前,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化机制侵蚀了传统的优良家风、文明乡风、淳朴民风,金钱至上、享乐主义之风在乡土社会蔓延,村民们互相攀比,传统互帮互助、团结和谐的乡村文化氛围荡然无存。再加上城市文明的冲击,农民被裹挟进入现代化进程中,失去了文化自主选择权,农民的文化理念、消费观念都由城市主导,面临“文化失声”窘境。
作为农村生态改善的主体,农民的参与积极性显然不高,破坏生态的行为屡禁不止。同时,由于法律确权难、体制机制界限不明、行政定位模糊原因,农民的生态环境平等权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农民很难从生态环境中获益,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意识淡薄。
从社会层面看,相比于城市居民而言,农民接受各类型职业教育培训少,农民的发展能力相对滞后,发展后劲明显不强。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下,我国农民的社会地位总体不高,农民的社会经济权利长期处于不平等状态,实现不够充分、不够彻底。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农民的发展能力相对不足,在受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职业认同等方面遭遇不平等待遇,难以享受到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保障。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中国农民长期被土地束缚,饱受地主阶级压迫和剥削,依附于封建国家统治,思想中的保守、愚昧、依赖的意识根深蒂固,丧失了独立自主性和主观能动性。受这种惯性思维影响,他们往往不太愿意参与村集体事务,认为这是官家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即可。当农民的权力受损对待时,他们往往不敢去、不想去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遭受不公待遇时,他们内心的小农意识便会发挥作用,他们会选择不作为,认为这是命运的安排,万事和为贵,不争不抢是最好的选择。
从现实来看,我国农民主体性难以有效发挥主要是受城乡二元化体制、农村人口规模缩小现实困境制约。长期以来,我国发展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农村作为城市的大后方逐渐衰弱,农村社会发展相对迟缓,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远不如城市,农民各方面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参与乡村振兴积极性受损。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人口大规模缩小,农村乡贤精英和青壮年劳动力流失严重,乡村振兴主体规模较小、结构不优、力量较弱,单靠留守老人、小孩等有限主体性的发挥,难以推动乡村实现全面振兴。
农民居住相对分散,需求千差万别,分散的个体很难组织起来为自身权益集体发声。当前我国农民的社会化组织程度较低,体现现代民主所需要的现代社会发育不足,分散的农民很难用集体行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影响公共权力的决策。正如马克思说:“东方小农,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他们的代表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2]事实上,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动力不足,认为这都是村干部、乡政府的事,忽略了自身主体作用的发挥,存在“治理失声”“主体失位”现象。
破解二元发展难题,要将统筹城乡发展制度设计和发展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双管齐下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一方面,要从制度设计入手,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要构建起城乡融合发展的相关制度,加大力度改革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资源向乡村倾斜,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整合现有资源,确保公共服务增量效应,建立城乡统筹公共服务新机制,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区政府可以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县进行结对帮扶,进一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另一方面,要从发展村集体经济入手,提升农村经济实力。各村应该充分考虑自身发展实际,根据自身发展的区位条件、要素禀赋、产业特色等情况,科学选择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产业项目,因地制宜发展,不盲目跟风,培育壮大好本地的特色产业,提升村集体实力。在发展形态上,实现三产有效融合,做好“农”字文章。具体而言,可以开发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创办集体经济实体[3]。在经营方式上,可以选择自主经营、股份合作等形式,激发农民发展的积极性。
优化公民的政治参与,要将自治、法治、德治融入到乡村善治中去,用自治提升农村活力,用法治捍卫农民权力,用德治涵养正气。
一是用村民自治提升村庄活力。要完善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激发农民“主人翁”意识,主动参与村内公共事务,同时也要健全多元化、多形式参与机制,向村民提供参与农村政治的现实渠道和机会。二是将法的精神融入乡村治理。要着力培育村民的法治精神,鼓励村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4]。进一步完善基层法制,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的行使,引导村民正确表达自身诉求、化解纠纷矛盾,鼓励村民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学法、守法、遵法的良好氛围,让法的精神价值融入到乡村社会治理中去。三是用德治厚植农村“正能量”。要深挖乡村优秀传统美德的现实价值,唤醒起崇德向善、重义守信、和谐互助的乡村社会风气,用良好的家风、乡风激发乡村社会的“正能量”,振作村民“精气神”。
当前,我国农民的日益旺盛的文化需求和文化供给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农村文化供需错位制约了农民文化自信的提升。一是完善化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围绕“保住基本、促进公平的原则,推进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在硬件设施方面,要发挥“农家书屋”“村图书馆”“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文化基础设施的作用,实现城乡文化基础设施全面共享,提升农民的文化设施利用率;在软件设施方面,利用互联网平台,加快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让农民享受便捷的数字文化大餐。二是丰富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一方面,及时反馈农民文化需求,要推动乡村文化治理从自上而下的“行政逻辑”转向自下而上的“服务逻辑”[5],做农民公共文化的服务员。另外一方面,要加大“三农”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鼓励广大文艺创造者扎根乡土大地、深入基层一线,创造出一批反映农村现状、回应农民心声的优良作品,避免公共文化服务形式趋同、内容单调、不接地气的弊病,满足农民群众的多元文化需求。三是守住乡土文化精神纽带。五千年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广大农民在生产实践中创造了许多优秀优秀乡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乡土文化既包括古建筑、古文物、古遗址等物质文化形态,又包括传统手工艺、民俗、戏曲等非物质文化形态,这些乡土文化是凝聚村民的精神纽带,必须加以保护和传承,提升农民文化自信心,凝聚振兴力量。
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艰巨,农民生态建设参与渠道相对单一。一是用制度强化农民的生态管理作用。要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强化农民的自我管理作用,提升农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自主性、自觉性[6]。农民作为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者,这种自我管理需要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要加强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通过法律确立农民农村生态主体责任,保障农民生态领域相关权益。二是成立机构监督农村生态建设。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关机构,职责是维护本地生态环境、监督本地生态建设的具体情况,发现相关问题及时通报处理,对违反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加以惩罚。三是动员民间力量参与农村生态建设。政府要加强引导,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活动,不断提升农民生态文化素养,鼓励民营企业、志愿组织、社会团体等民间力量参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齐心协力建设秀美乡村。
一是加强农民发展本领培训。要瞄准农民的现实发展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培训课程,点对点、手把手培育农民从事生产经营、农业管理、社会服务等专业技能,提升农民发展能力。此外,还要强化新型职业农民的传帮带作用,形成以农业产业链需求特点为导向的培训框架体系[7],解决农民本领恐慌问题,培育一批高素质乡村振兴农民队伍。二是补齐农民科学文化素养短板。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帮助农民补齐教育短板,鼓励大专院校、农业专家等进农村开设培训班,采用送教上门、网络培训等方式,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养。三是充分发挥乡村振兴的“乡贤力量”。乡贤作为农村社会较早“走出去”的一批人,在村里享有较高声望,凭借自身资源在服务农村发展、完善乡土治理等方面作用较大。更重要的是,乡贤为广大乡村群众起到带头作用,为乡村青年树立了学习榜样,更能激发其它在外乡贤和青年才俊等支持乡村建设,凝聚乡村振兴建设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