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洛忠,杨济溶
(北京师范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结构转型、全面深化改革和迈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点,各行业领域呈现出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增速趋缓、社会结构重组、资源分配调整、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以及人口流动性增强等新局面(1)王郅强:《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的基本形态与性质分析》,《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7期。。时代变局中风险增多,与广大人民直接利益相关的领域矛盾纠纷频发,如征收改建、易地搬迁、公共服务、医疗保障、公平教育、劳资冲突、干群关系、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潜藏风险,冲击着基层社会的安定和谐与繁荣发展。防范化解风险、治理矛盾纠纷的任务十分艰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新形势下,机遇与挑战并存,国内经济社会面临的风险矛盾挑战之多和维护和谐稳定发展任务之重史无前例。随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经济日报》2018年1月22日。,各级政府不仅要关注社会治理体系和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还要更加聚焦矛盾源头治理和多元解纷路径的改进。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创新之举,是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枫桥经验”的生动再实践。近几年,随着治理理念由传统官僚层级制管理向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转变,各地司法机关配合地方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举措来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顺利开展。诉讼纠纷的源头治理在实践中逐渐摸索总结出大量典型做法和有效经验,并在目标导向、落地方案、调解手段、技术工具与治理格局等诸多方面显示出新型治理内涵——以能够迅速灵活变通的组织体系为桥梁,通过数字赋能协调整合体制内外各方资源。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相互统筹,最终实现纠纷就地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呈现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推进的多元协同解纷机制新格局。
通过诉源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是我国美好和谐安全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诉源治理相关研究兼具理论意义和实务价值,近年来,学术界围绕此议题展开了大量的分析讨论,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其中,研究核心是探寻合适的路径,让基层实践与政策制定、理论研究相结合,以缓解法院承诉压力,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环境。因此,本文简要梳理国外的非诉讼纠纷调解方式,吸取经验,借鉴价值,并对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关于此课题的相关研究情况进行系统性、客观性的详细梳理和评估。同时,明确已有研究取得了哪些成果、处于何种水平,未来的研究趋势和大致方向是什么,为今后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方向、依据与借鉴,让实务的推进和改善有理论可依、有方案可循。本文选取2016—2021年五年间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以“枫桥经验”“诉源治理”“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诉调结合”“诉前调解”为主题的一些代表性文献,从诉源治理内涵意蕴与法院定位的基础性研究、当前我国推进诉源治理的必要性分析与现状研究、诉源治理实现路径与方案制定的相关研究、诉源治理落实困境与解决策略的相关研究等方面展开综述,对已有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评估,展望未来相关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研究。
国内外学者在研究治理矛盾纠纷、缓解风险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形成了大量关于社会矛盾及其治理路径的理论视角和实践案例,从不同角度对现存社会矛盾进行分类分析,包括经济利益冲突、生态环境风险、司法执行困难等,以及对社会矛盾的背景原因、客观现状和应对方法展开深入研究。
源头治理起源于西方法庭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模式,即程序相对简单的非诉讼矛盾解决途径,或处理纠纷的替代方案,主要包括:诉调对接、诉前调解、诉讼调停、微型听审、专家裁定、法官协助等(3)郭庆珠:《ADR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功能机制研究——以行政调解为研究样本》,《法学杂志》2011年第SI期。。在西方各国社会的争议解决过程中,ADR模式是一种简单、经济、便捷的方式,让当事人能够快速、灵活、友好地解决争议。凭借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迅速成为争议解决各方当事人的首选(4)Quan Gao,“The Role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in Dispute Settlement of Logistics Activities”,Journal of Trend in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Vol.5,No.3,2021,pp.518-521.。为了完整地对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途径进行回顾和诠释,借鉴其经验价值,本文对此方案进行简要概述。该模式具有以下显著优势:保证公民遵守法律、维护正义的合法途径;缓解司法机关执行压力,减轻法院负担;灵活化处理矛盾,避免审判机关落入碎片化和僵化的解纷模式。
20世纪80年代,各国致力于寻求合理正当的矛盾化解方案,推动司法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积极推广ADR模式(5)郭蓓:《ADR制度的域外经验及启示》,《南方论刊》2019年第12期。。国外研究者指出,在过去十年左右(2010—2020年),他们注意到中国国内针对社会矛盾化解的新规则和措施的频繁发布以及现行法律的修订,促进调解而非诉讼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法(6)Lola Akin Ojelabi and Mary Anne Noone,“From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to pluralist dispute resolution:towards an integrated dispute-resolution mechanism in China”,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in Context,Vol.16,No.2,2020,pp.165-180.。建立健全法定前置性或强制性调解手段化解冲突(7)杜闻:《论ADR对重塑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的意义》,《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并不断发掘其在政治稳定、维护治安、应急管理、司法改革、保护人权等各个社会治理层面的价值。经过40年不断改进和发展,源头治理ADR模式已从协助诉讼途径演变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干道”,并纳入世界法治评价指标。非诉讼纠纷模式的发展代表着法治观念的积极转型,从源头处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既具有程序正当性,又通过在法律框架内的灵活解纷、主体协同、多元参与和协商调解鼓励各方平等协商,打破司法机关垄断(8)龙飞、江和平:《美国纽约法院的“推定ADR”机制》,《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18日。。有利于尊重法律规范,实现互利共赢、推动社会善治。
当前,国内基层社会矛盾治理的法治体系不够健全,单一审判方式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亟需变革和转型,从根源上治本才能最大程度化解群体性矛盾。因此,探索从源头处着手的矛盾化解机制,对推进基层现代化治理、维护长治久安的稳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将诉源治理的观念嵌入行政审判全过程,既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政治保证和人民法院纾解行政审判工作压力的现实需求,也是帮助中国特色行政审判制度从单一权力监督制约模式转向高效灵活互动模式的真实写照。
相比较现实中热火朝天的法院诉源治理改革,学术界仍缺乏系统性的理论研究。2017年以前,鲜少有关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缺少对此话题的学理性探究,现有大量资料多为各地改革探索的新闻媒体报道。探索改进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基层矛盾解决方案,必须立足客观现实司法环境,着眼社会实际困境。坚持从源头发现矛盾、解析矛盾、分流矛盾、解决矛盾,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全方位提升社会各主体治理效能。本文通过对国内近五年来的文献进行梳理后发现,在中央出台针对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相关政策方案的激励下,各地方政府积极实践,国内学者对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减少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研究明显增多,主要分为三个研究方向和两个主要方面。一是结合相关理论对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展开研究。如,张文汇从风险社会理论视角切入,归纳概括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矛盾的不同分类和特点,剖析矛盾高发的原因背景,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方案,并解读发展的基本态势(9)张文汇:《现阶段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9年。;另有许多学者主张运用协同治理理论,希望通过多方共治实现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提高公民参与度、维护公民表达和参与的权利,提前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二是关注预防和化解农村、社区矛盾的治理路径的研究。学者们主要从矛盾的预防和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化解机制三个角度进行研究,着重完善多元化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例如,完善利益协调和诉求表达机制、健全心理疏导与干预机制、完善矛盾预警机制,坚持调解、仲裁和信访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统一(10)朱丽霞:《新常态下我国社会矛盾源头防治模式构建研究——基于社区治理的视角》,《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深化诉源治理是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途径,能够为推动治理乡村矛盾、发展乡村产业、促进乡村振兴贡献丰富的司法智慧。章舜钦认为,要通过建立公民的权益保障制度,完善预警排查途径来构建矛盾预警机制(11)章舜钦:《论构建我国社会矛盾预防机制》,《中州学刊》2012年第4期。;朱瑞娜等指出,从源头上预防和调解矛盾,需要对矛盾进行准确预判,掌握舆情走向,引导和发动群众自行就地化解纠纷(12)朱瑞娜、周伯煌:《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机制的重塑——以“枫桥经验”为视点》,《法制博览》2016年第32期。。三是一些学者立足源头治理课题展开实地调研和案例研究。如陈荣卓着重研究乡村矛盾治理和网格化源头管控,认为风险评估的方式有提前召开座谈会、常态化走访群众和调查民意,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13)陈荣卓、颜慧娟:《民生法治视域下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之道》,《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李乂京关注预防和化解社区矛盾的治理路径,通过分析吴家堡社区矛盾的客观现状、主要特点、产生原因、预警手段和化解对策,在理论上丰富了社区矛盾治理方案,在实践上助力太原市构建当地特色矛盾预防和化解体制机制,为合理应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提供了案例参考(14)李乂京:《新时代城中村社区矛盾的治理路径研究》,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
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基础性研究是指对该主题的相关定义、内涵意蕴、时代需求以及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的基本分析和探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议题:
学术界广泛认为,1963年经毛泽东同志批示后,“枫桥经验”正式诞生的标志是公安部调查组实地调研后起草的文件《诸暨县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15)俞红霞:《“枫桥经验”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中共党史资料》2006年第2期。。改革开放前,“枫桥经验”的核心目标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实现矛盾就地解决不上交;改革开放后,其内涵意蕴演变为进一步夯实基层组织建设,发挥“群防群治”的制度优势,防范潜在风险,维护政治、经济、社会的安全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枫桥经验”被理论和实践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即党建统领全局、政府主导开展、人民主体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结合,营造共建共治共享、和谐稳定平安的基层治理新篇章(16)陆健、严红枫、张颖:《“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光明日报》2021年3月17日。。其中,根本保证是维护党的领导,价值核心是群众主体,关键要义是“三治”结合,战略格局是共建共治共享,最终目标是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17)张文显:《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命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程序法内涵随着历史潮流的更迭变迁显得越来越突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是其重要体现之一。这不仅传承了以人民为中心、发挥群众力量的核心理念,同时还实现了协同性、多元化、智能端解决纠纷的体制机制创新。
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即“诉源治理”,指社会各组织力量及成员个体在预防矛盾和化解纠纷时所采取的应对机制和系列举措。其重点是调解存有潜在风险的或已初露苗头的对抗和冲突,核心在于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力求最大程度通过多元化解纷手段减少诉讼(18)郭彦:《内外共治:成都法院推进“诉源治理”的新路径》,《法律适用》2019年第19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被认为是新时期预防矛盾、发现矛盾、化解矛盾、就地解决不上交的最佳路径之一,也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诉源治理的目标重点是减少诉讼案件的初生和复生,更重视纠纷解决方式的法治可能性与限度,强调解纷方法的层次性与合理性,注重司法对其他解纷方式的“映射”效应。其中包含四个方面内容:其一,诉源治理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调动和组织群众力量,深化社会基层善治,力求避免和减少矛盾;其二,构建矛盾纠纷化解的前端防线,高效率分流和合理过滤,尽快排查调解矛盾纠纷;其三,进一步补足诉讼和非诉讼的程序衔接,加强诉前调解,引导诉外分流,尽量减少纠纷进入诉讼;其四,建立健全多层次案件源头治理机制,加强普法知识教育,提高办案司法人员素质,尽最大力量完成诉内解纷,减少衍生案件滋生。
1.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在党中央的号召与引领下,诉源治理作为矛盾处置模式的创新实践,是各个地方法院排纷解难的重点改革方向(19)章志远:《新时代行政审判因应诉源治理之道》,《法学研究》2021年第3期。。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2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http://legal.people.com.cn/n1/2020/0310/c42510-31626060.html。。文件提出“把非诉解纷机制放置最前端,亟需优化改进纠纷解决手段,完善矛盾源头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矛盾增量”的新型解纷机制改革任务。通过两年实践,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不仅仅要抓末梢端、解决已有问题,更得抓根本端、预防潜在问题。既要发展和改进新时代“枫桥经验”,也要助力不同法治主体分解力量、疏散难题,优先考虑使用非诉解纷方式(21)陈东升、王春:《诉源治理的浙江实践》,《浙江人大》2021年第4期。。
2.现实中“诉讼爆炸”的治理良方。在现实治理情况中,案源复杂、“案多人少”导致司法机关审判质量和效果不佳,上诉率、申诉率、信访率持续居高不下(22)马磊、王红建:《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机制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不少学者对当下法院“诉讼爆炸”的困境展开了研究,包括“诉讼爆炸”产生的背景原因、应对机制和解决方案以及超负荷的诉讼量对法院产生的执行压力等。诉讼量激增的原因有三:一是人口的增长。人口总量增长的趋势与同期诉讼案件数量增长的趋势总体上大致吻合。二是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次生效应。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其本质是利益机制重新整合与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在此过程中,经济发展自然衍生出强对抗的利益冲突和不均衡不协调发展局面,成为激发基层矛盾的直接因素(23)李长健、杨永海:《新乡贤介入矛盾纠纷化解的困境和应对——基于河南省H镇的田野调查》,《农业经济与管理》2019年第4期。。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拥有更多资源去寻求强制力高的公权力救济。在现代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主体基于竞争、逐利等一系列因素而产生摩擦的可能性也在攀升,出现矛盾后,经济主体往往倾向于寻求高权威性的司法救济。三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自推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以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个人权利意识大大提高。左卫民以都会区为样本,对近年民商事案件的诉讼量变化展开实证研究,数据结果显示,法院的案件负荷量不堪重负,受案量经历了一个暴增过程,这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发展、公共政策与社会观念密切关联(24)左卫民:《“诉讼爆炸”的中国应对:基于W区法院近三十年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为缓解基层法院的执行压力,国家不仅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多元化、立体式的解纷机制,而且更应该关注矛盾源头治理问题,从而实现“化解风险于无形,消除矛盾于未然”(25)薛永毅:《“诉源治理”的三维解读》,《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11日。。
为充分发挥公证、仲裁等的诉前调解、诉调对接作用,从源头治理矛盾,各地陆续开展诉源治理改革工作。2021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全国法院民事诉讼受案量保持10%的增长速度持续了15年,终于在2020年首次出现下降(26)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人民日报》2021年3月16日。。这说明多主体协同治理、多元化解纷机制相互配合下的源头治理模式成效显著。
“诉源治理”是新时期枫桥经验的优化实践,是贴近中国基层现实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途径,不少学者对法院在源头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展开了研究。有学者认为,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的源头治理工作中,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发挥着着力推动、积极参与、案件分流、条律规范和司法保障的作用,指导当事人合理解决利益争端(27)陈丹蓉:《诉源治理机制视阈下的“微法庭”模式研究》,《市场周刊》2021年第2期。。社会转型期,法院需要从传统的司法引领转向以审判为中心,多主体协同解纷,把党的领导和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关,人民法院应把握自身功能定位,时刻做好矛盾的源头治理工作,坚持把纠纷化解端口不断向前移(28)吴明军、王梦瑶:《诉源治理机制下法院的功能定位》,《行政与法》2020年第7期。。一方面,法院应积极配合对接党委政府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建设工作,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开展普法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积极培育基层诉源治理自治力量。另一方面,通过编撰审判白皮书,配合数据技术工具,履行法律建议职责。既要做到助推政府改进工作、科学决策、减少风险、消除隐患,又要能够为其他机关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建议,防患于未然,在源头处化解重大矛盾和潜藏风险(29)章志远:《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制度创新的法理解读——以上海法院近五年的实践为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诉讼解纷不易、民事执行困难是一项长期存在的典型社会治理难题,是公权与私权、程序与正义、律法与道德、审判与执行、理论与实务中利益冲突碰撞与博弈最为激烈的场域。因此,切实解决此难题作为社会协同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只需要单方面依靠人民法院转型改革(30)潘剑锋、牛正浩:《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的社会化协同执行机制——基于J省法院的实证研究》,《东岳论丛》2021年第3期。,更需要倡导多层主体参与,整合多元力量,统筹多方资源,建立机制、健全体系、制定规则、搭建平台、推广应用,将矛盾消解于萌芽,将风险化解于无形,扎实提高行政执法治理水平,营造长期健康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真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通过对文献展开综合梳理,发现近五年国内学者关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诉源治理实现路径与方案制定展开研究,二是对诉源治理落实困境与解决策略进行探讨。下文将按照这两条线索对已发表的高质量文献进行梳理和综述,并对现有研究的不足和未来研究的发展趋势作出评估。
1.在“诉”的开端源头推进基层善治,遏制纠纷于未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引导社区构建和谐有序治理格局。学者们主张要建立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相统一,从改革治理主体和方式入手,有效防范和化解社区矛盾。在治理主体的选择上,积极动员社区组织广大群众,坚持多元共治(31)朱丽霞:《新常态下我国社会矛盾源头防治模式构建研究——基于社区治理的视角》,《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胡宗山、王泽提出通过构建一种创新型“三方联动”社区冲突化解机制,即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三方通过主体联结、利益整合与规则重置来化解城市社区冲突(32)胡宗山、王泽:《“三方联动”:化解社区冲突的创新机制——基于武汉市南湖街道的考察》,《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在化解矛盾、治理纠纷方案的选择上,史献芝提出要创新利益表达机制,构建公民积极参与的治理网络平台(33)史献芝:《预防社会矛盾:理论框架与实现机制》,《理论探讨》2019年第4期。,发挥预警疏导和协同管控作用;殷向杰指出运用沟通、协商和调解等方法是化解社区矛盾的主要方式(34)殷向杰:《打通基层守初心“最后一公里”》,《国家治理》2019年第28期。;李婷婷强调要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区解纷中的基础性作用(35)李婷婷:《社会治理视域下的人民调解——功能与再定位》,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原珂认为,和谐社区建设要加强党委领导,提高居民法律素质,因事制宜化解矛盾(36)原珂、李少抒、廖逸儿:《社区冲突生成的影响因素探究——基于中国特大城市北上广深津的问卷调查》,《河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朱健刚从秩序视角切入,主张通过搭建沟通协商平台和丰富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来凝聚居民共识(37)朱健刚、王瀚:《党领共治:社区实验视域下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再生产》,《中国行政管理》2021年第5期。。其中,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矛盾化解的实例,最具代表性的有杭州“和事佬”协会、北京“阳光工作室”等(38)高建华、陆昌兴:《参与式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理论逻辑与实践指向——兼论社会主体视域下社会管理体制的构建》,《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二是指导乡村完善三治合一治理体系。近年来,人居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脱贫攻坚致富、乡邻矛盾纠纷、孤寡老幼帮扶、闲散劳动力就业等问题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抓手,也是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难题。地方基层政府为化解基层矛盾,稳定社会秩序,针对农村地区矛盾纠纷的新形势、新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方案,建立了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排查机制和反馈机制(39)马晓宁:《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治理机制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8期。。如果仅依赖司法裁判处理纠纷,往往难以化解基层矛盾,相较城市社区而言,农村基层矛盾更富乡土性与地域性。法院发挥司法职能,通过积极运行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主动探索诉源治理工作模式(40)王浩:《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人民法庭的诉源治理之道》,《行政科学论坛》2022年第1期。。不少学者认为,应该着力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切实发挥人民法庭和司法机关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群众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41)王茹:《多元解纷助力司法机关参与乡村振兴——以寿光市的调研为基础》,《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纠纷预防和化解中的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为农村农业稳定发展、有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42)侯国跃、刘玖林:《乡村振兴视阈下诉源治理的正当基础及实践路径》,《河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法院还应进一步重视地方文化的引领功能和道德教化作用,宣传符合公序良俗的典型案例,充分弘扬当地“和谐”传统、“孝善”文化和“无讼”文明。此外,人民法院还应从末端管理转向源头治理,从单一治理转向多元共治,从懈怠解纷转向积极司法,从化讼止争转向少诉无争。扼杀矛盾风险于萌芽状态,引导乡村法治、德治、自治“三治合一”协调发展。较为典型的研究有:闫鹏飞聚焦平凉市灵台县的源头治理工作,主张创新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推进立体防控体系建设、构建便民服务体系来夯实稳定的群众基础(43)闫鹏飞:《聚焦源头治理 夯实经济社会稳定根基》,《国家治理》2019年第24期。。杨平指出,要发挥党建统领、群众路线、源头治理、科技支撑等的社会治理优势(44)杨平、王馨曼:《新时代“枫桥经验”向社会治理效能的转化》,《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实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大事不出镇、安全不出事、服务不缺位”(45)辽宁省司法厅:《辽宁坚持源头治理大力开展“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建设》,《中国司法》2021年第5期。,创建与时俱进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
2.在“诉”的次级源头整合多元力量,解决纠纷于萌芽。这两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强调从协同治理的视角,探究通过多元主体参与、多级机关共治、多方责任共担、多项方案并措、多种机制共振、多样资源整合的动态管理过程,推动完善基层矛盾化解机制(46)倪华方、费伟健:《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以苏州市吴江区为例》,《唯实(现代管理)》2017年第4期。。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底线原则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尊重当事人意愿,强调把矛盾预防和纠纷化解相结合,更有效率地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坚持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预警措施、解纷措施和调解措施齐头并进,是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优选方案(47)原珂:《中国城市社区冲突及化解路径探析》,《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1期。。此外,许多学者从功能主义或协同治理理论视角来研究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认为应积极构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分工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减少基层矛盾风险(48)韩敏:《创新社会治理视角下我国群体性事件预防对策研究》,《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3.在“诉”的讼争源头协同专业手段,化解纠纷于诉前。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结合,政策工具和治理工具兼顾,线下人民法院与线上政务平台共融,将多方主体和多元手段结合起来,是全力推进“诉源治理”的主要方式(49)刘永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具体是指通过调解、和解、公证、仲裁、行政复议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高效便捷、程序正当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和服务。一要推进诉讼协同、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发展。根据受案类型,由法院主导建立诉调对接中心,适时引入律师调解、人民调解,对纠纷进行理性分流。将人民调解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主导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扩展调解组织的覆盖面(50)秦超:《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对策研究——构建“大调解”机制的现实考量》,《法学杂志》2011年第SI期。。同时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判决程序、效力确认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健全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联动解纷体系。二要促进仲裁协同和创新公证与诉讼解纷的查缺补漏。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司法机关加强与公证机构对接,完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细化专门诉调对接运行机制,厘清公证与法院共同参与、协同治理的角色定位,进行立案前的引导分流,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51)王梦瑶、余聪琴:《诉源治理视角下公证参与诉前调解之性质研究》,《市场周刊》2020年第8期。。
坚持对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体现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治理思路,构成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内容。有较多文献研究诉源治理在实践中面临的治理难题和落实困境。
1.协调统筹失衡,亟需整体合力。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诉讼服务体系和司法部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都在各自领域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治理之道。然而,两种服务体系都陷入“非实质协同”的两难困境(52)杨凯:《论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体系的制度协同》,《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社会问题繁杂,司法行政机关各自主导的解纷机制都难以独自解决全部或关键矛盾;同时,两类体系在部门中心意识的干扰下,各自为政、各司其法,不利于协调各方力量、统筹多方资源,难以形成合力,削弱了矛盾纠纷源头解决模式的调解功能,在程序运行机制上也无法更好地衔接、配合、支持和兼容。突破困境的代表性方案有两种:一是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力量的多方协同和广泛参与。需要建立完备合理的组织框架,理顺关系、优化流程,将机制、政策、组织、资源等相关要素有机配合,突出党委领导的中坚作用、发挥法律法规的基础作用、规范行政部门的引导作用、强化司法部门的关键作用、彰显社会组织的配合作用,最终形成稳定高效的协同模式(53)朱力:《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年第12期。。统筹各种力量,形成相互配合、多向互动的组织框架,构筑“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推动、部门参与、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解纷工作流程体系。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教育、宣传等多种手段,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协商和解、社会救助、仲裁、信访、诉讼等多种解决方式的综合功能,使矛盾纠纷以最适合的方式在源头上高效率处置。二是通过案件的高效率繁简分流和矛盾化解的合理化分工,实现矛盾的源头治理,确保“高效率简案快执、精准性繁案有序”。繁简分流是新时期我国民商事审判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2021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指出落实繁简分流的主要途径是逐渐简化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通过扩大简易程序的合理适用范围,提高判决人员和执法人员办事效率,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矛盾解纷方式。其中,推进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繁简分流,运用法律智慧界定繁简区分标准、创建工作要求、限制办理期限,既是人民法院合理资源配置、集聚解纷力量、改进解纷规则的重要手段,也是诉讼服务中心实质化、推动诉源治理落到实处的重要内容。
2.制度体系的完善,呼唤数字赋能。从矛盾产生到法院受案的流程中,存在两种诉源治理方案:第一种是源头性治理。从根本上防止纠纷的发生,减少纠纷和诉讼;第二种是过程性调解。指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已产生的矛盾,避免转化为诉讼案件,由此缓解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困境。当前法院在进行诉源治理工作时,多重视过程治理而忽视源头治理。此外,由于诉前调解缺乏公权力的监督机制,导致调解过程中违背案件当事人意愿的情况时有发生。学者们认为,困境解决的代表性方案大体上分为两种:一是通过数字技术赋能激发社会治理活力,互联共享信息,科学合理安排矛盾纠纷化解的前置过滤程序,提高社会公共服务的治理效率,增强矛盾纠纷治理中的精准性和智慧性。通过“互联网+矛盾源头治理”聚合多方数据信息,对繁冗的各种诉讼案件进行自动分拣、分级分类、排查兜底、源头预防、系统治理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充分发挥智慧数据平台在非诉解纷中的法律案件接收、受理、咨询、分流、移送、反馈等功能(54)邓伟强:《多元解纷平台应用按下“快进键”》,《山西日报》2021年2月25日。,增强网格队伍执法能力,从源头上把不同矛盾进行合理分类,并匹配具有针对性的解纷方案。实践中,各地方政府虽已着手探索线上诉讼、调解、仲裁等解纷模式,试点加速推进了现代智慧法务、检务、警务建设。但是,部分“智治化”改革仍局限于特定地区和少数领域,专业人员欠缺,部门间缺乏协同配合,治理机制不够系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利用大数据加强法治宣传服务,拓展司法便捷服务,借助分析研判、集中整治、及时疏导、适度分流等方式,从源头治理矛盾纠纷。二是建立“判决导向型”诉源治理方案。着重把握矛盾纠纷的“根源”,以减少矛盾纠纷、提高治理水平、促进和谐安定为目标,着力在诉讼源头预防矛盾纠纷、在案件源头梳理来龙去脉、在执法源头提升办案能力水平、在信访源头察觉风险苗头、在腐败源头扼杀权力滥用,多方位全流程提升司法机关办案质效和党委政府作风形象。通过法院真实生效的司法案例,向广大人民传递正确的价值选择,强化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加强社会舆论监督,防止越权决策和滥权执法,这有利于从根源上减少矛盾滋生(55)俞岚:《建立“判决导向型”诉源治理模式的路径探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1期。。同时,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司法公开,合理配置执法职权,统一案件裁判标准,维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完善审判制度、规范权力边界、完善执法程序、增强媒体舆论监督,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扩大社会各主体监督和参与的途径,维护法律权威,杜绝权力滥用,确保司法公正,力求从源头上消除社会矛盾纠纷。
已有研究对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基础性问题、国内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研究现状、国内推进相关研究和理论实践的必要性分析、内涵背景、发展进程、现实困境、对策方案和治理路径等问题有了比较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大量的研究为推进我国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提供了有益的方案指导和经验借鉴,不少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大力支持学者们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研究课题,“诉源治理”研究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研究领域。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和评估后发现,总体来讲,关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呈现出鲜明的特征。
1.制度性和描述性研究多,系统性和实证性分析少,关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于实践发展。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倡推进源头治理以来,“诉源治理”相关研究频现,大量法理界和公共管理学者进入该研究领域,紧跟司法实践改革发展和社会新闻热点。但是,相关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研究大多偏向总体性的描述,侧重于相对宏观的解释分析。相关理论逻辑演绎、内涵意蕴梳理、时代需求分析和实践经验概述的研究居多。相对缺乏理论层面的规范性研究和实践层面较为详实的案例研究。从研究方法来看,大多数研究从制度层面梳理了相关政策文本,理清了“枫桥经验”的概念价值,强调了源头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分析了造成我国矛盾频发、案多人少、诉讼爆炸、供需不均、环境破坏等客观现状的原因,相对笼统地提出了制度性改进措施,但仍缺乏详实数据支撑的实证研究。为数不多的如左卫民运用双重差分法对诉前调解控制“诉讼爆炸”的作用进行了分析(56)左卫民:《通过诉前调解控制“诉讼爆炸”——区域经验的实证研究》,《清华法学》2020年第4期。。
2.区域性和措施类研究多,群体间和行业类分析少,关于整体性、差别化、多元动态的“诉源治理”运行机制的研究不够清晰完整。从研究的对象来看,大多数研究选择了城乡不同地区作为研究对象,对社区的矛盾化解方案和乡村的纠纷解决机制展开研究,尤其是选择经验比较丰富、经济比较发达、社会治理体系相对完善的发达地区省会城市、东部沿海省份的地级市和县以及中部地区的直辖市为研究对象,且研究多是描述性的措施梳理和报道,缺少反思性的经验总结和体制机制的构建。此外,“诉源治理”研究总体上比较笼统,相对忽视了对不同群体间、不同行业间、不同领域类以及不同矛盾类型的分析,由于不同涉域有其特殊属性,应分类建立具体可行的解纷操作程序和技术指导方法。缺乏有深度的详实的个案分析和田野调查,多案例的定性比较分析也很少,研究的理论深度和学术水平仍需提升。
3.法院定位和协同治理角度研究多,衔接机制和配套制度研究少,整体上呈现重框架、轻细则的特征。目前,学界主要从宏观层面围绕“诉源治理”的体制机制框架以及社会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和对策方案进行描述性研究,而对矛盾源头解纷机制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如何分工、不同治理与调解方式如何对接等缺乏完整性的阐释。此外,对于“诉源治理”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法律法规的跟进和完善、配套的制度体系、各部门的功能定位、技术上的大数据平台支撑、风险化解措施的可操作性、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经验的剖析等微观层面缺乏深入研究,学界没有对此给予足够重视,研究视角较窄,缺乏社会科学的跨学科视阈,尚未形成更加规范的话语体系,理论上有待进一步整合和细化,研究针对性还有待加强。
为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理论研究水平,此后既要持续关注相关基础性和规范性研究,还要着力针对实践进展和智能化技术指导,加强实证研究,推动理论与实务、政策与举措的应用转化,切实提高治理效能和解纷水平。在研究对象上,继续深挖如何建立社区和乡村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基层矛盾调处机制,深入探索如何运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助力乡村产业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主动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利用大数据搭建多元共治的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警管理系统。在研究方案上,需要更加注重诉调对接的具体衔接方式,面向全社会提供包括法律咨询、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介入、公证仲裁等功能在内的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的法律知识普及和公共法律服务。从源头治理着手司法改革工作,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切,实现矛盾解纷方式从末梢审判向源头防范、从“努力维稳”向“源头预警”转变,持续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在研究理念上,运用“党政主导、司法保障、社会参与、多聚并措”的矛盾解决理念,实现各主体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程序衔接、彼此支持。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本观,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综合运用依法依德、法德结合的方式化解繁杂的矛盾纠纷。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指导下的多元化矛盾解纷协同机制改革,建立以预防为导向、以分流为重点、以调解为中心、以律法为底线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模式,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突显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