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司法背景下律师行业的反思与前瞻
——以深圳智慧律师系统为出发点

2022-02-04 23:05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律师司法智慧

孙 露

(吉林大学 法学院,长春 130012)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时代的到来,“智慧+行业”这一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在这一理念的引导下,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被纷纷用于司法实践中并取得了一系列喜人的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实现弯道超车,引领世界法治的发展趋势,必须牢牢把握智慧法治这一未来方向(1)雷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智慧法治建设论纲》,《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智慧司法近年来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诸多关注和热议。就理论界而言,在官方政策和学术圈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各种官方政策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台,从相关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智慧司法已逐渐形成燎原之势,在国家顶层制度设计中受到了极大的关注。法学学术圈针对这一话题也展开了热火朝天的讨论,从丰富多样的学术论坛中,我们可以看到学术圈对智慧司法与日俱增的研究热情。就实务界来说,“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等建设日益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0年7月,在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中首次发布中国AI法治发展指数总体得分为83.79,这一成绩肯定了中国近几年智慧司法的卓越成果。但我们也应该关注到,与公检法机关相比,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行业信息化建设相对而言较为滞后,目前在国内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智慧律师系统。尽管近些年随着法律科技公司数量激增,也开发出了诸如法狗狗、法小淘、法律谷等为国内律所提供服务的产品,但这种产品更倾向于是一种法律问答系统,只是便捷程度的有限提升,而非理念、方式的全面升级(2)左卫民:《从通用化走向专门化:反思中国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法学论坛》2020年第2期。。律师业在本质上属于服务业的一种,律师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经济活动(3)杨立民:《律师职业人工智能化的限度及其影响》,《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律师行业未来的竞争,将更多是大数据应用的竞争,因此对智慧律师系统的研究显得极为重要。既可以推动律师工作的高效化和专业化,使律所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也能更好地与公检法机关对接,提高司法领域的整体工作效率,推动智慧司法朝着规范化、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智慧律师系统能否代替律师?这一问题引起了诸多律师的忧虑,律师热切地盼望智慧系统的加入使其摆脱作为“律所民工”所要完成的繁杂工作,又害怕智慧系统的出现使其面临失业的风险。如果智慧律师系统过于完善,那么对律师而言,其未来的竞争对手将不仅仅是人,还有日益完善的智能系统。这一矛盾心理使得很多律师在面临智慧系统的时候既爱又恨。但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处于弱人工智能时期,智慧系统的存在虽然可能对律师行业的结构配置产生一定的冲击,但其在短时间内不会代替律师的工作。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未来的中短期内只可能是一种有限的辅助办案手段(4)左卫民:《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智能技术的定位始终在于“辅助”和“完善”,而非“主导”和“替代”(5)季若望:《法律的再生:人工智能时代的凤凰涅槃》,《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一方面,律师的工作是以语言为载体的,重在处理复杂社会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这些很难被转化为算法被机器掌握。当前许多案件错综复杂,新事物、新情况层出不穷,人类的创造力在这一过程中必不可少。另一方面,智慧系统采用“神经网络深度学习”的算法,从事实的输入到结果的输出,这一过程的论证过程我们不得而知,即所谓的“算法黑箱”,这与法律公开、透明的特点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但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放弃智慧系统,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说,在智能科技的规律还没有完全展现出来、智能科技对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的影响尚无法做出科学评估的情况下,不要过分担忧智能科技的负面影响,而误用规则阻碍了它的发展进步。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始终解放思想,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的理念,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6)张文显:《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本文从智慧司法背景下律师行业的现状出发,反思我国当前智慧律师构建中存在的信息交流不畅通、数据资源不充足、律师参与度不高等问题,进而为智慧律师系统的构建提出展望,以期推动律师行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智慧司法体系的建设中去。

二、智慧司法背景下律师行业的定位与行为准则

律师行业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智慧司法的开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积极参与其中,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的工作密切相关,其共同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这使得我们的司法具有共同价值底线,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定位:作为有机职业团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行业是一个“职业团体”,在律师行业内部,各成员具有相似的教育背景、工作习惯、奋斗目标、行为准则,这使得行业内部的交流更加便捷。在智慧司法的大背景下,法律的市场属性得到了最大程度地挖掘。在市场的驱使下,法律市场朝着专业化、精英化的方向发展,律师行业商业性的特点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律师行业作为一个职业团体势必需要明晰自身的定位。涂尔干在论证社会分工时,将社会分为“机械团结”的社会和“有机团结”的社会,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人与人相互联系,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职业团体的建设尤为重要(7)[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第91页。。律师行业在此环境下,应该摒除过时的观念,加强交流与学习,积极拥抱新兴科技,为智慧司法的建设添砖加瓦。

律师行业的发展不能脱离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存在。离开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去看待律师行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局限性。正如徐显明教授所表达的,职业共同体之同并不仅仅是托克维尔等人认为的共同体之同在于“方法之同”,也不仅仅是具有同质化工作的“本质之同”。而是具有相同的教育背景、把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追求、对法治崇高性有共同的理解、信奉法律至上、利益共同体、相同的职业伦理规范等各方面综合起来的共同体(8)徐显明:《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这意味着相对于其他共同体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更高的要求,在智慧司法大背景下,律师行业应该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积极加强自身建设,与职业共同体其他成员保持密切的联系,推动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进步。

(二)行为准则:坚守职业伦理规范,警惕智慧化带来的弊端

律师应坚持以“交往理性”为基础开展工作。智慧司法确实给律师行业带来了诸多便利,使律师从繁琐的基本劳动中抽出身来,但我们也应该警惕科技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副作用。技术在根本上来说只是一种工具,过分夸大其带来的便利,盲目崇拜技术,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最终会带来反作用。哈贝马斯将行为划分为目的论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四种,交往行为对律师这一职业群体而言尤为重要。律师与其他职业相比有更多的交流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律师是与人打交道的职业。相对于冰冷的智慧系统而言,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具有更多的温情,更容易满足人们心灵上的需要。“交往理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过于重视技术所带来的不足,增强代入感,加强律师与当事人、法官、检察官等的沟通,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动氛围,促进法律行业的和谐与稳定。

律师应坚守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处理各种关系、进行与其职业相关活动的底线所在。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就曾提出过:“透过任何一项事业的表象,可以在其背后发现有一种无形的、支撑这一事业的时代精神力量”(9)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页。。韦伯认为,法律职业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其成员在长期的参与过程中,形成了统一的信仰和规范,达成了职业伦理上的共识。律师职业伦理更加偏向于是一种精神信仰,律师主体在工作过程中饱含对法治的真诚信仰,相信自身能够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并为此信仰付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与其他职业相比,法律人的职业伦理要求会更加严格,这是由职业特性所决定的。正如齐延平教授所言:“成熟的法治治理框架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是高素质的法律人”(10)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法律人如若没有相较于其他职业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其所面临的不仅仅是“法律职业”的道德危机,更是“法律”本身的道德危机(11)郭哲:《“德法兼修”下法律职业伦理之构建》,《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在智慧司法背景下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伦理培训有利于更好地利用新技术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防范某些律师利用新技术的漏洞进行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职业伦理的形成要经过长时间的积淀,形成行业内公认的习惯。美国学者伯尔曼提出,法律职业伦理的传承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12)[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63页。。中国律师制度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已形成了一定的职业伦理习惯,这是我们宝贵的一笔财富,但随着智慧司法的开展,一些新的问题也相伴而生,需要律师行业积极作出回应。

三、推行智慧律师系统的意义

在“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建设如火如荼开展时,诸多律师事务所、法律科技公司、地方律师协会也将目光投向了“智慧律所”的构建中去。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行职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必然要对市场发展前景做出精确判断,以确保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在“智慧时代”的大背景下,律所势必要做出相应的转型。如大成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等都积极加强律所内部的智能平台建设,为律所工作人员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此外,诸多的法律科技公司及时将目光瞄准这一新兴市场,如南京共律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律能手智慧律所”信息系统、浙江律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打造的“e律师智慧律所”管理系统等,这些科技公司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在安全性、智能性等方面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有机契合,对律师行业智能化展开一系列有效探索。在此以深圳智慧律师系统为例,2020年1月9日,基于蓝凌OA微服务架构的深圳智慧律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其运用了大数据、云计算、移动应用等新技术,结合当前深圳律师行业发展的现状,是深圳律师行业走向智慧化的一次有力探索。这一系统共有五个工作台,分别是律师工作台、律所/团队负责人工作台、行政工作台、财务工作台、实习工作台。在“律师工作台”区域,分为律所案管、个人工作、知识管理、会员服务、诉讼服务五个板块,这五个板块为律师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当前,深圳市共有律师19095人,律所1124家(不包括公司、公职、法援律师人数)(13)深圳市律师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szlawyers.com/。,在未来几年,深圳市律师行业完全可以借助这一平台,实现行业的大跨越。毋庸置疑,智慧律师系统的推广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对内可以进一步满足律师的实际需求,对外可以更好与公检法机关对接。

(一)增强律师工作的高效化、专业化

智慧律师系统,推动律师从繁杂的案件中抽出身来,使其工作高效化。人工智能是构建智慧律师系统的基础,其以法律数据的收集、分析为基础,进而通过模仿人脑中神经元的活动,识别各种复杂模式的数据,力图实现系统的智慧化。当前,人工智能在感知智能(如图像识别、文本识别、人脸识别)上已经早就超越人类(14)张文博、周冯琦:《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环境治理变革及应对策略分析》,《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随着法律案件不断增多,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导致案件繁杂化。律师行业繁杂的事物与巨大的工作量比其他事业更需要人工智能的运用(15)朱晖、邵思杨、王媛媛:《人工智能在律师行业中的应用研究》,《南海法学》2019年第6期。。一方面,智能技术能够通过提供法律资料检索、文件快速审阅、法律咨询、案件结果预测等更好地辅助律师完成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减少基础性工作的时间,专注于更高层次的推理论证工作。未来律师行业的竞争必然不是基础性工作的竞争,而是律师在已有的资料下,充分结合社会舆论、文化因素、政策因素做出精确判断,这需要长时间的锻炼和积累所形成的敏感性思维。以案件检索为例,相比于大数据分析系统准确地找到相似案例,人工则存在着耗费时间长、准确度不足等诸多问题,智慧系统几秒钟就可以完成的工作可能需要律师团队连续几个月工作。当律师花费在基础性工作的时间大大减少时,其用于分析、论证、推理的时间大大增加,能提高其工作效率,提升其工作价值。另一方面,律所内部事务管理的智能化便于律师更好地了解自己当前待办的事项,方便快捷地做出回应,逐步形成了内部的全方位、多角度服务。在此以深圳智慧律师系统为例,其汇集了PC工作台、移动工作台、报表中心、角色门户等多个平台,这就使得律师能够在系统内迅速完成自己的相关工作,给律师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服务。

智慧律师系统,可以有效提升律师的专业化水平。在国外,如专门协助律师处理破产案件的Ross、处理停车罚单上诉案件和航班延误赔款的DoNotPay,这些智慧系统刚开始并没有着眼于培育出全能系统,而是就某一类型的法律案件开始探索,在这方面他们的探索无疑是成功的,为我们开展智慧律师系统的探索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精力是有限的,故其并非精通各种法律知识,而是往往会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市场的需求等因素,选择某一自己感兴趣的领域,如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民间借贷、员工纠纷、婚姻家事等。智慧律师系统可以根据分类,整合这一领域的诸多案件,使得律师在短时间内获得更多的资源,加强对自身专业领域的理解,在出现疑难案件时能够及时作出反应,也可以根据最新发生的案件预测法律市场发展的方向,及时补充自己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二)便于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作更有效的对接

律师的日常工作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密切相关,其应根据本地区司法机关的智慧化程度来探索自身的智慧化系统建设。在我国的一些发达地区,司法机关开展了有效地探索,如在北京、广州、杭州三个地区互联网法院的诞生,意味着律师在参与法院审判时,应该关注到这一线上法院的特性,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这就需要律师充分了解线上审理的各个环节,智慧律师系统也要设立相应的功能来更好地满足律师的需求。如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上海市公安局监管总队研发的首个律师远程会见系统平台,使得律师足不出户就能与监管人员进行远程会见,律师可以登录相应的网站进行会见的预约和进度查询。这些探索都为智慧律师系统的构建提供了思路,地方的律师智慧系统可以将此类事项放在智慧律师工作区域,便捷律师的相关工作,方便与其他司法主体进行快捷、有效的沟通交流。

智慧律师系统的建立,有利于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契合度,提高各方的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律师作为在司法活动中与人民群众联系最近的职业,其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日常工作存在着诸多交集。加强其与司法机关的交流,增强彼此的契合度,有利于减少法律服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智慧化带来的成果。如在当前智慧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应用最为广泛的是OCR图片识别与语音识别技术,如果从律师开始,就是用标准化的格式来提交起诉书,并及时通过OCR图片识别技术扫描进入系统之中,在与法院、检察院对接工作时,就可以减少重复工作量,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

四、智慧司法背景下律师行业发展的局限性

我们可以看到,在律师行业,推动“智慧律师”建设确实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相对于“智慧法院”建设,依然有着较大的距离。根据《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4(2020)》,我国当前的智慧法院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在智慧法院顶层设计、审判执行智能化建设、诉讼服务建设、司法大数据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智慧法院”的建设可谓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首先,法院具有最为丰富的数据资源。“智慧法院”的建设以国家的相关政策作为后盾,政策上的倾斜使其具有足够的爆发力,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调动资源为自身建设服务。其次,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积极开展各种交流活动。“智慧法院”建设在实践中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不遗余力地推广,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各地方独具特色的实践成果,如上海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206系统)、北京的 “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苏州中院智慧审判系统等,这些实践成果为地方法院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在交流学习过程中,有利于法院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探索契合自己的智慧化发展道路。最后,各类人才争相涌入“智慧法院”的建设中去。各类科技公司积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法院内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相互沟通学习,使系统的开发更加具有“温度”,符合一线法院工作者的需求。同时,法院内部积极开展各种培训交流活动,在交流的过程中集思广益,推动系统不断完善自身。与“智慧法院”欣欣向荣、跨越式发展的局面相对应,“智慧律师”的进一步发展存在着诸多障碍。

(一)各部门缺乏统一规划,信息交流不畅通

律师业务的开展与检察机关的诉讼业务、法院审判业务有着紧密的联系,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共同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在当前,智慧律师系统与其他司法机关智慧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之间各自为战,智慧律师系统更是独立于这些系统之外,司法领域的智慧化建设呈现出“游击战”的方式,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2015年7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首次提出了“智慧法院”的概念,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和《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特征(16)周佑勇:《智能技术驱动下的诉讼服务问题及其应对之策》,《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为打造“智慧检务”提供指导。2016年11月,公安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智慧公安”的打造提供思路。这些文件的出台为公检法机关智慧化建设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司法机关就智慧化系统进行了一系列种类繁多的尝试,如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网上办事系统、网上公开系统、人员考核系统,诸多系统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了功能的设定,这使得司法机关智慧系统种类多样,令人应接不暇,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很多时候都搞不清楚系统的功能与实际效用。各机关彼此之间并没有统一的规划,缺乏一个云平台来整合司法领域的智慧系统建设,各机关交流较少,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使得系统的使用有着诸多不便利之处。此外,智慧系统在建设与运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数据激增导致原系统不适用,与科技公司的合作中断等问题,会最终导致系统最初设定的功能难以实现,造成司法公信力缺失,使人们对智慧司法产生忧虑情绪。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构,在智慧司法的大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律协也展开了智慧化道路的探索。在全国律所聚集地的一线城市北京、上海等地,各大律所纷纷与科技公司合作,探索本所的智慧发展道路。在这期间,各个律师事务所缺乏统一的规划,在探索过程中造成了人力、财力的反复浪费,这些资源如果综合起来,可以为我们深入探索律师行业的智慧化提供支持,有利于更加规范、合理、有效的智慧律师系统的建立。深圳市智慧律师系统在全国律师行业中属于第一次以市为单位的探索,其结合了深圳市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目标是建设深圳市行业品牌,推动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但这一智慧系统的建设,当前仍然存在着与公检法机关沟通不流畅的问题。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会进行有限地沟通和交流,律师则很多时候被排斥在司法活动体制之外,如何在律师和公检法机关之间建立互相尊重、良性互动的关系,这也是其下一阶段应该重点推进的工程。

(二)数据资源存在数量、质量欠缺,知识图谱构建存在困难

数据资源总量有限。裁判文书网是律师获取资源的重要途径,随着司法公开工作的不断开展,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数量和用户访问量与日俱增,影响力越来越大。中国裁判文书网自建立以来,迎来世界各地专家学者的访问,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有着辽阔的疆域和巨大的人口总数,在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必然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案件,波斯纳将法律职业称为“提供的是与社会法律相关的法律”(17)[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9页。,这意味着法律职业要密切关注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所以这些文书的数量远远不够。就智慧律师系统而言,数据的全面性和实时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帮助律师迅速找到相关案例作为自身的办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建立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裁判文书,但在2013年之前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案件,这些案件并未公布在裁判文书网上,这使得数据在数量上有很大的缺口,一些之前的经典案例并未囊括其中。另外,在2013年一些法院在判决结束之后,部分工作人员存在懈怠的情绪,文书的上传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滞后性,这使得裁判文书实时更新速度也有所欠缺。

数据质量仍需进一步提高。相对于西方国家在司法数据上非记录化、非公开化的趋向,中国在司法大数据的收集、保存、分析与运用上具有较大的优势,中国法院对司法数据的公开也持更为开放与成熟的态度(18)左卫民:《热与冷:中国法律人工智能的再思考》,《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就普通民众而言,我国当前数据公开的内容或已足够,但就律师而言,其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反复推敲由案件事实到判决的作出其中蕴含的逻辑是律师获得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故获得高质量的判决数据对自身专业水平的提升大有裨益。就当前而言,我国的判决书并未全部进行公开,调解、涉密、未成年等案件是不公开的,这使得律师在参与相关诉讼时,获得的资源极为有限。此外,合议庭或审委会的合议、讨论与决策等也并未公开,这些都是判决作出的重要依据,能帮助律师更好地理解审判者思维。所以针对律师行业来说,我国目前公开数据的质量远远不够。

数据并不等于大数据。数据资源是淬炼“智慧律师”系统不可缺少的火焰。但数据资源只是“智慧律师”构建的基础,只有海量的数据并不等于已经有了大数据,在数据资源足够丰富的前提下,还需要在基础信息中抽取有效信息、构建相应的知识图谱、建立深度学习模型,这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构建知识图谱的过程中,需要资深的法律人进行细致的分类、汇总工作,这意味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在其中。所以有了数据之后,并不意味着智慧律师系统已经有了雏形,把数据转化为大数据才是起点。

(三)技术开发与应用主体存在二元化,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

智慧律师系统往往是由程序员团队进行开发的,他们在经过与法律人员沟通后了解他们对功能的需求,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的开发。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程序员大都是计算机背景的专业人才,他们对于法律往往没有深入地接触,而法律思维需要一个长期的培养过程,这使得程序员与法律服务从业者之间有着明显的代沟,双方只能是表层的交流,展开深入地交流往往是有困难的。面对着法律信息这一掺杂着主体性、主观性、特殊性的意识形态混合体,要想通过人工智能发现规律、提炼标准、形成模式,进而预测未来判决,是一项极具挑战性与困难性的工作(19)左卫民:《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技术人员在开发产品时,并没有深入了解律师的切实要求,其技术并没有针对律师行业独特性而设计相应的程序。正如左卫民教授所言,“计算机科学领域尽管有对司法大数据技术的关注,但整体而言,主要是通用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平移运用,缺乏深度思考司法特性对大数据技术所可能形成的独特需求”(20)王禄生:《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话语冲突及其理论解读》,《法学论坛》2018年第5期。。这使得其产品欠缺人性化,与律师的日常工作习惯可能存在着冲突,很多律师在初次使用系统时会产生不适应的感觉,对后续系统的推广使用是极其不利的。

此外,律师行业的从业者大多是人文社科背景,其长时间从事文科类的学习使其形成了处理事情的固有思维,对科技并没有很高的期许度,这使得很多律师对智慧系统的出现并没有很大的热情,即对智慧系统有某种程度的认知屏障。在此以深圳智慧律师系统为例,其从2018年开始就对市场进行调研、走访,分析比较各种现有软件的优劣之处来获取设计思路,这一系统采取“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使律师在工作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了解,对律师工作过程中所反映的系统不足之处也会在将来进一步完善。但这一系统在问世的十个月后,还是没有受到深圳市律师行业的普遍使用。深圳作为一个开放城市,拥有先进的技术、优秀的人才、科学化的管理体系,其智慧律师系统的推行尚存在如此多的障碍,在我国其他地方的推广难度可想而知。

五、智慧司法背景下律师行业发展展望

(一)坚持统一顶层设计,加强各部门间的互联互通

司法领域的智慧化建设应坚持统一顶层设计的原则,在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行业之上,尝试由一部门(如政法委)牵头,对司法机关和律师行业智慧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部署,设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格式,使得数据的输入过程更加便捷,推动数据系统更有效地对接。公检法机关基于其职业角色不同,逻辑思维不同,必然导致其数据系统存在不同的设计理念(21)马靖云:《智慧司法的难题及其破解》,《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统一规划部署并不意味着系统完全一样,而是就某些交叉的工作领域设置一定的统一标准,推动司法领域各参与主体更好地配合。

我国法院与检察机关经过多年的积累,已经具备了海量的数据资源,为其智慧系统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养料,而律师行业的智慧化建设依旧处于缓慢发展的阶段。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互联互通对律师的智慧化系统建设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律师行业在此过程中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既要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适度开展合作,实现数据共享与沟通协调机制(22)孙跃:《论智慧时代疑难案件的裁判:机遇、挑战与应对》,《法律适用》2020年第14期。,也要积极推动与法治工作相关的网络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尽可能地获得更多的数据资源,逐步打破数据孤岛,有机融合各类相关数据,使智慧律师系统有充足的数据资源为支撑,更好地发挥数据的作用。与此同时,律师行业也应积极关注司法领域的新科技,加强与法律科技公司的沟通与交流,更好地表明自身对智慧系统的需求,争取尽早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律师少跑腿”的发展目标。

(二)积极运用新技术,打造律师行业大数据系统

精准的律师检索系统可以为律师查询资料提供诸多便利。在信息化时代,人类获得的数据呈现爆炸式增长的态势,加上数据本身流动性的特点,全面、系统大数据资料的获得绝非易事,“以数据为中心”更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数据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是指律师系统内部的数据资料,外部数据是指律师系统以外的数据,包括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网络平台等各种载体及各渠道所形成的数据。就内部数据而言,每个律师事务所所用的智慧系统千差万别,数据标准也多样化,这使得其总量很多,但统一汇总下来难度较大。就外部数据而言,数据的开放度不足,是否具有共享的意愿等都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数据平台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长时间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数据平台既需要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的样本数量,又必须持续关注最新的法条及案件消息,第一时间对数据库做出相应的补充。此外,当前对裁判文书的挖掘可能更多的是在浅层探索,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精确度十分有限,组合检索更是有很大的困难。对律师而言这远远不够,应该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加强对裁判文书的深入挖掘,实现对裁判文书数据的最大化利用。如类似于淘宝购物中针对最近浏览信息而进行的产品推送、视频软件中根据观看人的观看爱好而进行的视频推送、阅读软件中根据读者最近阅读的喜好进行新书的推送等,系统根据律师当前办案的类型和案件的进程而进行相关推送,这也是我们在未来的努力方向。

智慧分析辅助系统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做出决策。2017年,AlphaGo Zero(阿尔法元)在未经历任何专业化训练的情况下,通过自我对弈的过程自行学习,战胜了AlphaGo(阿尔法狗)版本,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这使得神经网络、深入学习等专业词汇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通过大数据采集和分析技术,利用自然语言能力理解输入的文本消息,通过一系列的评估来确定问题的具体含义,精确分析决策目标的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联关系,辅助决策者优化选择决策方案的过程(23)王庆、姚雾云、何爱军:《浅析智慧司法中法治大数据的应用》,《中国司法》2020年第4期。。在这一过程中,律师获得人工智能依据数据输出的反馈,做出自己的行动决策,而决策本身也形成新的数据供人工智能进一步学习(24)李晟:《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另外,在智慧分析辅助系统的支持下,系统可以迅速准确地按照相似度找出同类案例,并结合案例对案件结果作出预判,是否能够胜诉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这也便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进一步地沟通交流。

律师评价系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律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当前律师行业并未有完善的评价系统,这使得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双向选择存在各种不便。一方面,当事人面临着找合适律师难的问题,其往往不得不借助熟人介绍来寻求获得更好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律师也面临着扩展人脉困难、案源不足的问题。大数据可以综合律协掌握的律师基本信息、法院掌握的律师代理案件情况、司法行政机关留存的律师参与各种培训的记录等诸多数据信息,同时结合律师的擅长领域、收费情况、时间安排等因素,综合起来可以构成一个全方位的多维评价体系。在这个评价系统中,综合了各种客观因素,各种干扰因素被降到最低,资深律师由于收费、时间安排等因素能够匹配到更加适合自身的案件资源;而年轻律师则可以匹配到难度更适合自己当前的业务水平、适合初级律师的案件,每一名律师都能拥有自身的位置。这一系统能够使当事人根据自身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律师的基本情况、以往办案经验等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律师,而律师也能对自身形成清晰的认知,可以省去拓展业务的时间,更多地把时间放在自身业务能力的精进方面。

(三)加快交叉学科建设,积极培育复合型律师人才

单纯的法律和大数据、技术的结合并不能生成智慧系统,这中间的关键在于人。构建法律知识图谱离不开优秀的法律人才,就数据处理而言,如果单纯的由技术人员来做,会面临着培训周期过长、准确性需要进一步核验等问题,最好的方式是由复合型人才来做,这样可以减少沟通交流成本,提高效率。智慧律师系统的发展要培养法学与统计学、伦理学、计算机科学、社会学、逻辑学等专业相结合的人才,这些学科与法学专业相结合,打破学科间的壁垒,使培养出的人才既具有法学的基本学科素养,又能够充分参与智慧律师系统的构建,使得系统既具备完善的技术支持,又切实符合律师的职业需求,技术和专业知识浑然一体,契合得更为紧密。培养复合型人才既包括对当前从业者的培训,也包括对未来从业者的培训。就当前从业者而言,应该在法学专业知识之外,积极学习其他学科的知识,初级法律从业者要加强对智慧检索系统的运用,高级法律从业者在此基础上,还应该掌握运用DAX、Sql、Python等进行数据分析和运算的能力。未来从业者培养要积极开展交叉培养教育,如西南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纷纷开始“人工智能+法律”方向的招生,这在将来会为法律行业培养出一大批符合时代发展的优秀人才。

此外,律师应该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迅速做出最佳反应,这需要通过实践活动来提升自己的应变能力。故就未来从业者而言,在学校不仅要掌握理论方面的知识,也应该积极投入到实践活动中锻炼自己,应积极促成高校法学院与阿里云、腾讯、百度、科大讯飞等大型科技企业的教学实践合作(25)高鲁嘉:《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司法智慧化的机遇、挑战及发展路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这可以使法学学生切实感觉到交叉学科的重要性,在实践活动中增强自己对知识的理解运用能力。同时也应该积极引导学生关注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将自己所学积极用于案例检索、分析的过程中。如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成立以来,开展“经典案例判解与法律运用实训”课程,锻炼学生结合大数据分析具体案例,使得法学学科的培养与实际生活中的案例相结合,体现了智慧系统最终的目的是更好地服务于实践活动的需要。

六、结语

机械化、电气化、信息化是人类历史上前三次工业革命的标志,智慧化则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标志。智慧化时代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核心作用,最大程度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就律师行业来说,智慧时代的到来,为行业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律师与智慧系统的有机结合必将拥有无限可能。律师应积极主动地拥抱智能技术,用技术来武装自身,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但正如被法律人广泛传颂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所告诉我们的,法律与繁杂的社会息息相关,我们当前正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单靠大数据、算法等是无法保证法律合理高效运行的。法律问题不像理工科问题一样有固定的答案,它要综合考虑社会习惯、历史传统、利益取舍等方方面面。所以律师也不能过于依赖智慧化系统,而应该更多地发挥智慧系统的工具作用,服务于自身的日常工作。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律师智慧化系统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大工程,不能过于强调速度,而应该速度与效率并重,遵循其发展规律,使其更好地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猜你喜欢
律师司法智慧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新婚姻法”说道多 听听律师怎么说
“建设律师队伍”:1950年代的律师重塑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我遇到的最好律师
奏好人大内务司法监督“三步曲”
限于亲友“低吸高贷”行为的司法认定
有智慧的羊
智慧派
智慧决定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