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明,丁三青
(1.中国矿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2.河海大学 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98)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主要表现为体制机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正经历社会生活和组织模式不断从传统走向现代、走向更加现代和更新现代的变迁过程[1]。伴随社会转型,人们利益得失、生活模式、社会心理的变化对社会凝聚力构建带来了挑战。新加坡保障性住房制度因在实施之初提出“居者有其屋”的原则,被简称为组屋制度。组屋制度和与之配套的社区治理在半个多世纪的实施过程中日益完善、逐步体系化,不仅有效解决了新加坡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而且在居住环境美化、社区功能升级、邻里关系改善、民族交往交融、政治参与畅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推进新加坡实现现代化的同时,增强了民众的获得感、主人翁精神和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了新加坡社会凝聚力提升。分析新加坡组屋制度和社区治理的治理理念,对推动我国治理现代化、促进转型期社会凝聚力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凝聚力,也即社会内聚力、向心力,是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过程中基于共同目标所形成的吸引力,表现为合作行为的协调性和整合性[2],相反的概念是离散性[3]。构建社会凝聚力是培育集体主义的有力保障,是团结人民凝心聚力谋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稳定繁荣、提升人民生活幸福感的社会基础。在社会转型期,体制机制改革会动摇既得利益,从而加大改革的难度;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社会心理波动和生活模式的变化也会弱化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存在感;随着传统社会的离散性向现代社会的整合性转变,人的独立性和自足性受到限制,影响了其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加之目前推进社会发展的三大组织——政府、市场和社会中,社会组织缺位严重,尚不能有效弥补政府错位和市场越位的不足。这些因素综合作用对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凝聚力构建带来了挑战。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总体上看,生产力取得举世瞩目的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质的提升。而从社会微观层面来看,体制机制转轨逐步导致利益分化。随着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发生分化,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严重分隔,“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差异扩大,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财富总量不断增加,我国城乡、区域、行业、群体之间结构性收入的差距有所拉大[5],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问题愈加凸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深化改革的领域由经济领域不断向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社会管理领域、生态领域、党的建设领域、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等多领域拓展。全面深化改革,向体制机制的顽瘴痼疾“开刀”,向盘根错节的“硬骨头”下手,将触及社会的深层矛盾,必将对现有利益格局进行新的调整,从而面临前所未有的阻力。对既得利益群体而言,体制机制改革可能导致利益分化,影响既得利益;对现有低收入群体而言,则可能会持观望和消极态度。这都会削弱全面深化改革的推动力,导致社会中心的凝聚作用减弱[6]。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实行改革开放死路一条”[7],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才能破除现有体制机制的弊端,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充分释放和激活社会发展活力。为寻求破解之道,需要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着眼点,逐渐改善民生,凝聚人们的思想观念,增强全面深化改革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这将是长期而艰巨的历史过程。
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使中国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全方位开放的现代型社会转变,这一社会结构的转型,主要体现在城乡结构、家庭结构、居住结构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上。与之相适应,民众的社会心理调整和生活模式调整或将是长期的过程,或将弱化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存在感,影响社会凝聚力构建。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土”为根的血缘结合,人口流动率小,人们出生、生长在熟人社会中[8]。而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短短几十年中国从“乡土社会”逐步迈入现代社会,社会关系由血缘结合转向血缘、业缘和地缘相结合;生活模式从“单位制”向“社会+单位+个人”转变,交往空间也从熟人社会到半陌生人社会,再到“个体+群体+网络”社会转变;加之城乡文化的变迁,这必将引起社会心理的波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结构的变动必然引起家庭结构的变动[9],先是土地非私有化改变了传统的家庭发展周期,推动家庭结构转型,此后工业化与市场经济接续施加影响,加快了家庭结构小型化与核心化趋势[10]。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施行了近四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在逐步改变传统的主干家庭结构,造成核心家庭的增加。另外,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家庭会选择在心理体验更有面子、居住环境更为舒适、教育资源更加优良、生活配套相对完备的城镇购置住房,这进一步使得传统家族村落聚居向现代小区社区居住方式转变,使核心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继而弱化家庭代与代之间的联系。
由于户籍制度改革、教育大众化和就业多样化,相当一部分大中专学生毕业后会选择在城镇工作,并基于经济实力和个人喜好选择居住环境。人们更可能由于选择共同的生活环境,因为地缘成为邻居。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如果近邻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陌生人,平时因为工作繁忙几乎没有交流的机会,加之网络的发达减少了现实中的社会交往,将会导致社区关系的松散,影响居住空间带来的归属感。这为以社区为平台构建社会凝聚力带来了挑战。
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农业是其主要产业,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农构成了社会的生产主体[11]。封闭的、自给自足的模式固化为家庭内部高度的内聚性,但就整个社会而言,则往往具有高度的离散性[12],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就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汇集而成的那样”[13],随着现代化带来传统社会离散性向现代社会整合性的转变,社会成员的独立性和自足性受到限制,将影响其投身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整体感,通过对比小岗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后的情况可窥见一斑。同样的土地,同样的耕作者,小岗村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二年粮食产量就获得了大丰收,是1955年到1970年的粮食产量总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能促进生产效能的跃升,正说明了之前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生产模式仍固化在人们潜意识中,其所带来的离散性和自足性对当时推行的人民公社制度带来极大干扰。
中国传统社会凝聚力主要体现在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和各种等级群体内部,而在整体上社会的凝聚力仍有待加强。为了跟上社会转型的步伐,需要主动培育和构建社会凝聚力,而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可为克服离散性找到一条途径。但是,目前社会组织的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4]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职能,需要我们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15]。这些要求对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提出了挑战。
新加坡在建国初期贫穷落后、政治动荡、内部民族冲突不断,但短短几十年内一跃成为经济发达、环境优美的花园城市,实现多民族和谐共处、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凝聚团结、社会稳定繁荣,是全球治理的典范,这其中组屋制度和社区治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新加坡是位于东南亚的岛国,1819年被英国殖民统治,1959年取得自治,1963年加入马来西亚联邦。1965年,新加坡退出马来西亚联邦,独立建国。在建国初期,新加坡人口主要由英国殖民统治期间招徕劳作的大量华人、印度人、马来西亚人及其他民族人口组成。复杂的人口组成带来宗教、文化、语言的多样化。由于英国殖民政府统治期间实施多民族分而治之的政策,导致各民族分区而居、分隔管制,民族之间长期缺乏沟通交流,彼此猜疑嫌隙、冲突不断。此种情况促使新加坡首任总理李光耀更加坚决建设一个“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不分种族、语言和宗教的多元种族社会”[16]。
建国初期,新加坡住宅短缺,民众多居住在杂乱拥挤的木屋“甘榜”中,闷热潮湿,没有电,缺少现代卫生设施,生活环境非常恶劣,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大量的“甘榜”又位于国家的中心区,非常不利于国家土地资源的统筹利用。加之,新加坡国土面积极小,资源短缺,当时主要依靠转口贸易,几乎没有自己的制造业,要摆脱贫穷落后的境遇,亟须发展工业振兴经济,走现代化道路。而当时土地国有化率不到30%。基于此,需要通过有步骤、有计划的政策逐步推进实施土地国有化,以使政府统筹协调工业、住宅用地。
新加坡是一个移民国家,在新加坡工作生活的民众多是为了谋生存,只是把新加坡当作寄居地,并没有奠基深厚的历史基础和民族情结。他们认同的是自己的祖国,而对新加坡缺乏感情,具有移民的漂移心理。因此,新加坡在独立和建国后,增强民众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调动民众的积极性,组织民众齐心协力建设和发展国家是当务之急。基于此,组屋制度作为一种既能够解决住房问题,又可以促进民族和谐、提升社会凝聚力,同时调动人民积极性、促进现代化发展、增加政府领导权的制度应运而生。“有恒产者有恒心”,新加坡政府希望通过组屋制度和社区治理将广大民众同脚下的土地紧密联系在一起,将在这片土地上生活奋斗的人联系在一起,增强社会凝聚力。
20世纪60年代以后,新加坡颁布并实施《新加坡建屋与发展法》《新加坡建屋局法》《新加坡特别物产法》等法律,逐步完善住房法律体系。1960年,以兴建人民住得起的住房为目标的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正式设立,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向新加坡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1964年新加坡公布“居者有其屋”计划后,保障性住房向租售结合转变,但大量民众无力承担购房首付款,因此施政之初并未取得理想效果。1966年,新加坡颁布《新加坡土地征用法》,开始推进土地征用政策,为大量建造政府和民众都负担得起的组屋奠定了土地供给基础。1968年,新加坡修改公积金法令,提高缴交率,新加坡建屋发展局也修改了购屋计划[17],此后组屋制度得以有效推行。1971年,新加坡超过三分之一的民众住上了政府组屋,房荒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随着新加坡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20世纪70年代以后,新加坡开始完善组屋制度,主要措施包括:提高组屋的房屋质量,设计新的组屋区外观;建造的组屋房型由一房型向二房型、三房型、多房型转变;注重配套设施建设,在组屋附近建造邻里中心、学校、商店、巴士换乘站等便民设施。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新加坡开始规划远离市区的新镇土地,建造新组屋、工厂,为居民提供住房和就业岗位,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20世纪80年代,随着超过一半的新加坡民众住进组屋,新加坡的政策重心开始转向为民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较之以往更为重视社区关系,相继提出“组屋更新计划”、“邻里重建计划”、重视户外环境功能升级等举措。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推出“大屋换小屋”“乐龄公寓计划”“临终护理计划”“多代家庭组屋优先计划”等,同时通过政府津贴、税务回扣和补助金等方式帮助更多低收入者购买组屋,制定购房优惠向低收入人群倾斜的“购屋津贴计划”。如今,新加坡已有超过80%的中低收入者住进了组屋,其余约20%的高收入者则无法享受组屋政策,需要在市场上购买由开发商建造的、价格更昂贵的房屋。可见,组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调节了收入差距。
促进民族和谐与社会稳定发展,是新加坡组屋制度的重要遵循。1964年7月21日,新加坡发生了因种族冲突导致的流血伤亡事件,当地民众人心惶惶。此后,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将每年的7月21日设立为“种族和谐日”,用以提醒国民珍惜当下的和平稳定,避免种族冲突。1965年,新加坡开始施行多元民族主义政策,以促进各民族平等相待,互相帮助、共同进步[18]。1989年起新加坡实施种族融合政策,按照各种族的人口比例对应安排组屋中不同种族的居住分布,在这一政策作用下,新加坡逐步形成各民族比邻而居、种族杂处的新型社区[19]。1991年,新加坡政府提出“共同价值观”理念,以求在种族日益和谐的基础上,在思想价值层面寻求更深层次的文化认同,推进“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新加坡”愿景的实现。
组屋制度并不单纯是居住政策,正如李光耀所言,“我深信如果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住房,国家将更加稳定”[20]。除组屋制度外,与之配套实施的社区治理制度还是促进社会稳定和提升社会凝聚力的重要举措。当前新加坡已经建起了政府主导下“政府与社区精密结合”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完善的社区治理体系[21]。1960年新加坡成立的法定组织人民协会与此后相继成立的市镇理事会、社区发展理事会三者共同指导新加坡社区治理,以促进种族和谐和提升社会凝聚力,加强公民与政府的一体感。在具体履行职能上,主要依托分布于各个社区的公民咨询委员会、民众联络所、居民委员会和各类社团等基层组织。新加坡通过培养的社区领袖带领和组织居民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实现社区管理自治,并开展多民族共同参与的文化、教育、娱乐、社交等活动,处理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电梯维修、绿化修剪、停车位管理等事务。居民可以向社区组织表达民意,为社区治理和国家治理建言献策。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探索,新加坡逐步形成一套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有机整合的社区管理运作体系。除此之外,新加坡逐步改善新城规划,通过底部架空层、“棋盘式”结构、“21世纪模式”的社区布局,更注重社区精神生活、城市环境特色营造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共同使用交往空间,增加居民相互认知、相互理解,鼓励有意义的社会交往。新加坡的社区治理模式依靠社区建设来重新构建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无形中调动了居民积极性,提升了居民的参与感和归属感,增强了民众建设新加坡的主人翁意识,共同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22]。
社会稳定和秩序安定是社会凝聚力得以构建的基础,又是进一步促进社会凝聚力的重要因素。如今的新加坡已实现多民族和谐相处,这其中的改善得益于“居者有其屋”组屋制度和社区治理制度的有效推行。正如李光耀所言,“如果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住屋,国家将会更加稳定”[23]。新加坡组屋制度在最初推行时,首先面向低收入群体,这类人群往往是社会极不稳定的因素。即使如今新加坡人均收入水平已位列全球前10,政府每年仍然向低收入者提供多种形式的补助。利用组屋制度促进民族融合是增进新加坡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新加坡是多民族国家,由政府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利用行政手段调节组屋内各民族比例,并通过教育、娱乐资源调配实现各民族后代共同学习、成长,建立了民族融合的长效机制。沟通带来包容,了解带来尊重,信任带来团结,通过多年多元民族政策的持续推行,新加坡人民已学会并习惯于同其他民族和谐共存。但是,李光耀认为新加坡仍不是真正具有共同民族特性的国家,他呼吁新加坡人民牢记:种族和谐始终是确保国家持续稳定的关键基础[24]。同样重要的是,法治系统不断完善,加之强大的执法系统,强化并内化民众的守法观念,形成尊重社会秩序的良好习惯,也是确保组屋制度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社会吸引力和社会整合力是提升社会凝聚力的重要力量[25]。依据马斯洛(Abraham H.Maslow)的需要层次理论,住房需要是人的安全需要,属于基础性需要。基础性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后,人会努力寻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包括:愿意与他人建立联结,产生归属感,尊重他人和渴望获得他人尊重,以及努力奋斗实现自我。组屋制度和社区治理不仅使民众与脚下的土地建立了实实在在的联结,增进了国家认同,还促使民众之间建立了广泛的精神交流,增强了彼此之间的依赖和社会归属感,从而进一步增强了新加坡的社会吸引力。优先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的政策,使民众切实感受到新加坡政府公正、可信任,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得以提升,其社会整合力也相应提升,民众的支持率上升。在社会吸引力和整合力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新加坡适时提出“共同价值观”,进一步构建社会凝聚力[26]。随着新加坡以组屋制度和社区治理制度为主的政策的施行,“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新加坡”的共同体意识显著增强,从而进一步动员民众共同建设新加坡,为新加坡成为发达国家、实现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社会动员是社会凝聚力水平的具体体现,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社会凝聚力。当民众的居住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升,其获得感会显著增强,并切身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一分子,从而为国家的发展继续努力工作。随着国家经济的繁荣,组屋的价值也会跟着上升。当然,依据组屋制度的设计,民众在勤奋工作,积累更多经济报酬后,将会有机会购买较大的房子,在能力范围内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为家人争取更好的生活,体会到自我价值观和成就感,以此调动民众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正如李光耀在2011年所言,“政府和人民应该在国家现有强稳的基础上加以发展,继续勤奋苦干,分享国家发展的果实”[27]。主人翁意识的增强使民众更愿意参与社区治理,以实际行动促进社区和谐与环境改善。同时自觉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认可并遵守社会规范和社会标准。
新加坡正是以组屋制度和社区治理制度为支点,以民族和谐共同奋进为翘板,不断增进社会稳定和秩序安定,增强社会吸引力和社会整合力,提升社会动员能力,构建和培育社会凝聚力,将新加坡推入稳定繁荣、凝聚团结的现代化进程。
中国与新加坡虽然历史不同、国家制度不同,国土面积、人口数量差异巨大,但与其在建国初期面临贫穷落后境况、推进现代化的目标是相似的。了解新加坡的治理制度,学习其治理理念,可以为我国社会转型期构建社会凝聚力提供借鉴和启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8]。新加坡是法治国家,严格的执法系统更是强化了国民的守法观念。半个多世纪以来,新加坡组屋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行,一系列相关法律的颁布和严格执行是其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不仅事关社会稳定和秩序安定,更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引全国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征程。法治引领和规范是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进而提升社会凝聚力的重要保障。
新加坡在设计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组屋制度时,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根据民众的收入水平决定福利次序。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接着是有梯度地解决中等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高收入人群,则只能购买售价更高的商品房。以此调节资源分配,平衡社会利益。对于中低收入者,新加坡政府并非只是帮扶,根据相关制度,民众通过努力工作积攒财富后可以申请购买品质更为优良、环境更为舒适、教育资源更为充沛的组屋,为家人带来更好的生活。新加坡政府正是以此统筹社会力量,激励民众努力奋斗。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9],意在通过基本经济制度平衡社会利益分配。在社会转型期,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应继续贯彻良法善治的理念,兼顾效率与公平,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关注民情、致力民生,激发人民的奋斗之情,增加人民的获得感。
江山就是人民,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宗旨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国家治理现代化需遵循系统性、协调性和整体性原则,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健全法治系统,完善政策措施,调节收入分配,改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现状。以治理激发人民奋斗积极性,以人民积极性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以改革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而持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真正实现人民就是江山。
共同目标是治理的逻辑起点,社会状况是治理的现实基础。正如李光耀所言:“种族暴乱的惨痛经历,也促使我和同僚们更加坚决地下决心建设一个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不分种族、语言和宗教的多元种族社会。多年来,我们制定政策时都坚守着这个信念。”[30]审思新加坡组屋制度和社区治理的治理理念,不变的社会目标是通过制度设计和施行,建立一个稳定团结的社会。变的是依据新加坡不同时期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制定的公积金缴交率、购房补贴率、不同梯度的准购收入标准;变的是根据多民族之间的关系发展状况,逐步设定“种族和谐日”、施行多元民族主义政策、施行民族融合政策、发布“共同价值观”,促进民族融合和团结,从而不断接近“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新加坡”的目标。
我国社会治理目标,不变的始终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也是改革开放的初心和使命”[31];不变的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党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不懈奋斗。变的是阶段性发展目标由已经实现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进;变的是通过一代又一代人接续奋斗,发展由不平衡到逐渐平衡,由不充分到日益充分;变的是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体制机制随之发生的改革;变的是随着改革深入推进,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最终变的是人民改革积极性的持续增加和对改革初心的不断认可。
在社会转型期,体制机制改革会带来暂时的利益分化,但从长远来看,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历史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使“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32]。相信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稳步推进,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凝聚力必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全面深化改革的认同,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认同,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奋斗目标的憧憬,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认同,必将在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在日复一日向好的生活中不断增强。
社会归根由人所组成,社会凝聚力是一个个人的力量的汇聚,要提升社会凝聚力,需要根据人的心理特点和发展规律设计施行之策。正如李光耀所言,“一个人的产权感是与生俱来的”,“我深信拥有的感觉至为重要”[33]。新加坡组屋制度通过将人与脚下的土地建立联结,增进民众对国家的认同和归属感。民众通过参与社区治理,携手共创优美环境,共建美好家园,进一步感到“新加坡有他们的份”[34]。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制度设计得再好,也要依靠人民齐心协力地推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由于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造成家庭内部的高度整合内聚性,但在社会层面则具有高度的离散性[35]。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6],我们要做的并非强制改变人的离散性,而是以合理、有效的制度正确处理现阶段社会目的与个人目的之间的关系,激发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平衡离散性和共同体意识。通过符合社会发展水平和人的心理特点的治理制度,规避社会懈怠,诱发社会助长。个人也应主动将个人“小我”融入国家“大我”之中,顺应历史潮流,与改革发展同向同行,激发内生动力,不断提升社会归属感。中国自古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处世修身哲学和家国情怀,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度会影响家国关系的聚合性,符合社会发展规律、遵循社会心理规律和特点的制度、政策则会成为推进家国融合的黏合剂,迸发出源源不断的推动力。
社会结构转型造成居住模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新加坡社区治理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启示。公共空间可成为重塑人际交往,提升城市生活活力的重要途径。依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在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如广场、绿地、步道、会所设置更多人性化的交流区和公共活动场所,调动小区居民共享共建的积极性。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仍然多处于散点式发展状态,一些学会、协会、志愿组织等仍缺乏从加强社会治理的站位审思功能定位和长期发展。为此,应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职能发挥,使社会组织成为连接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媒介[37],建立每个人与国家前途的利害关系,提升人民的社会参与感和主人翁意识。
虽然新加坡的治理理念有诸多可供借鉴之处,但与新加坡不同的是,中国有五千多年赓续不断的华夏文化,有为民族解放共同奋斗的历史基础。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引领,是中国社会凝聚力构建的机遇。相信随着人民获得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增强,人民积极性的调动,改革开放吸引力的提升,社会凝聚力必将不断增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将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