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先彬
立法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民主立法的客观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过程中,就立法协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本文试从立法协商的基本内涵、立法协商的意义及完善路径入手,对地方开展立法协商进行初步探析。
近年来,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在探索立法协商方面积累了实践经验,但什么是立法协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还只处于摸索阶段。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立法协商的要求,立法协商一般理解为:立法机关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就立法事项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互动沟通活动。立法协商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的重要形式和路径。立法协商的实质是民主立法,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立法协商就是通过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使立法更好地集中人民智慧,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立法协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纳建言、集思广益,以提高立法质量的民主活动。立法协商是发生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本质上属于立法活动,人大及其常委会仍然是法定的立法机关。在立法协商中,应当坚持“有序参与、平等议事,民主协商、理性表达,凝聚共识、求同存异”的原则。
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协商民主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立法协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开展立法协商,有利于促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次制度化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二是实现立法科学民主化的根本途径。立法协商有利于实现民主立法,使社会各阶层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确保立法机关倾听到来自更多阶层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立法的群众基础;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立法过程,监督立法决策,及时发现并纠正立法中的失误和偏差;有利于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提高立法质量。
三是提高公民法治意识的特殊路径。立法协商可以最大范围和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情民意,更易于被人民所理解和接受。各阶层通过参与立法协商过程,表达自身诉求,制定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法规。通过立法协商,立法结果融入了更多数人的意志,使公众感受到法规是包括自身意见在内的各阶层的共同意志,有利于增强群众对法规的认同感和亲密感,使其更加自觉地遵守法规,从而降低法规的执行成本。
四是监督立法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立法协商是开展立法监督的有效手段。立法协商可以使利益各方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并通过平等地沟通、讨论,对提高立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通过开展立法协商,使得争论的焦点得以明确、各方的意思得以沟通、各种社会利益得以协调,才能确保立法机关找到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实现立法的正义性,避免立法的任意性,从而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反映人民的意愿,得到人民的拥护。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动立法协商,成效显著,但在立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立法协商制度还有缺失,立法协商程序还不够完善,参与协商者缺乏主动性,协商成果运用机制缺乏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优化。
(一)加强党对立法协商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立法协商的性质决定了立法协商必须依靠党的领导。通过立法协商,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体现在立法规划计划中,体现在重要的法规中,体现在有关法规的重要条款中。立法协商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只有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一规划、部署,才能确保协商工作取得实效。
(二)发挥人大在立法协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协商作为立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应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协商中的主导作用。一是准确把握立法协商的重点内容。立法涉及不同领域的多个方面,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进行协商,必须抓住重点问题进行协商。在立法涉及重大改革举措、利益关系复杂和意见分歧较大的焦点、难点问题或者争议较大立法项目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组织和引导相关利益方充分开展立法协商。二是搭建多元化的立法协商平台。立法协商平台是开展立法协商的物质基础,通过建设多元化的协商平台,完善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方式,了解社会各方对立法的诉求。从实践来看,立法协商平台分为时空性立法协商平台和非时空性立法协商平台,前者如在固定地点、时间组织相关协商主体按照既定的程序定期进行协商沟通;后者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进行广泛协商沟通。三是建立健全科学的立法协商规则。在规则的设计上,保证协商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保证参与协商人员选择的随机性和代表性;保证协商共识的公平性,力求“最大公约数”,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诉求。
(三)扩大立法协商主体的范围。一是扩大人大代表的参与。要扩大人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工作的参与,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各种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其它立法活动。二是扩大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扩大公众参与立法协商,不仅能够增加参与主体的民主性,还能够提升立法协商的活力,推进公众参与公共决策。三是扩大高校和专家学者的参与。借助高校和专家学者的力量,不仅可以弥补立法机关专业信息资源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利用高校的专业技术资源和专家的理论功底,引导各方按照法律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协商,提出符合法律正义的立法主张,从而保证协商的科学性。四是扩大协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民间智库的参与。注重协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民间智库参与立法协商,发挥其搜集和反映民意的作用,能够促进立法协商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和民主性。
(四)发挥政协在立法协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政协在地方立法协商中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是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政协可以通过各界别组织吸收各党派、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到地方立法协商活动中,积极为地方立法活动建言献策,最大限度地表达社会各界的立法需求。二是政协成员的广泛性。政协本身的运行机制,使政协汇集了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等,提出的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于立法活动具有“智囊团”和“知识库”的功能与作用,可以直接在立法协商活动提供智力支持。
(五)完善立法协商成果运用反馈机制。完善立法协商成果运用反馈机制,规范意见建议的采纳标准,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对立法工作的积极参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汇总、整理,认真研究协商意见,形成研究报告,载明协商中各方的主张、争论的焦点、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等主要内容,通过书面回复、网络公告、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及时向参与立法协商的有关主体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杜绝协商意见“有来无回”,立法协商“有头无尾”的情形,以期建立立法协商的良性互动机制,保护协商主体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六)构建立法协商的效果评价机制。立法协商程序结束后,立法机关应当对该次立法协商的全过程认真进行总结评估,重在积累经验、发现不足,促进立法协商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为保证立法协商的有效性,可针对具体的立法协商活动进行跟踪反馈,及时获取利益主体各方对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安排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就协商产生的法规实施进行长期调研,以实际效果来检验立法协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