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 鹏 龙定峰 王松巍
(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广东 广州510220;2.广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广东 广州510000)
某日凌晨,某城中村居民报案称一间位于一楼的出租屋飘散出明显的煤气味,消防队进入后发现罗某在卫生间死亡,怀疑煤气中毒。
现场在一楼,是一厨一卫的单间,大门向东,虚掩,大门及门锁完好。东墙、南墙各有一扇铝合金窗,无破坏迹象;大门背侧有一鞋架,鞋架西侧地面有一只粉色女士拖鞋(左脚),鞋架北侧有一张玻璃圆桌,桌上有电视机、茶壶、玻璃杯等物品,摆放整齐。桌子北侧靠墙有一张东西向摆放的长木椅,木椅西端有一枕头,枕头南侧有两张塑料凳子,凳子放有整齐的衣物。西南侧为厨房,厨台下有一只煤气罐,橘红色煤气管被拔下掉在地上,阀门被消防员关闭。西北侧为卫生间,卫生间门轴在东侧,门向内开启,靠东墙,门下沿与地面之间的缝隙有一只粉色女士拖鞋(右脚、反转)卡住,西北墙角有一个三层简易塑料架,摆放沐浴露等物品。卫生间内无热水器,地面干燥,花洒头自然下垂,呈关闭状态,西侧靠门处有一具女尸,背靠墙角呈坐姿,头自然下垂,双腿自然伸直,略分开,赤足,右手放于两大腿之间,左手放于左股下方。死者着白底粉花睡衣裤,均干燥。
女性尸体,尸长153cm,尸斑呈浅撄红色,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头发黑色,干燥。双侧睑结膜检见针尖状出血点。上牙龈充血。口唇及双手指甲紫绀。下唇有0.5cm×0.2cm 粘膜破损。右下颌分别有4.0cm×2.0cm、2.0cm×1.0cm皮下出血。颈部右侧及前侧散在细小擦伤。颈部左侧有三处新月状皮肤擦伤,大小为0.7cm×0.2cm,弧口均朝向右侧。左肩背部分别有5.0cm×0.8cm、1.5cm×0.3cm 擦伤。右上臂背侧分别有1.0cm×1.0cm、2.0cm×0.5cm 擦伤。解剖见颈部浅层肌肉分别有8.0cm×2.0cm、5.0cm×3.0cm 出血,深层肌肉有10.0cm×4.0cm 出血。右侧舌骨大角骨折。双侧肺脏表面及心脏表面有大量出血点。心血呈暗红色流动状。
心血中未检出碳氧血红蛋白,常见毒品及安眠药物、酒精检测均为阴性。阴棉精斑确证试验(PSA)阴性。
现场室内有浓重的煤气味,死者位于卫生间地面,初步印象是洗澡时煤气中毒导致的意外死亡。结合现场勘查深入分析,案发时间为凌晨,不是正常的洗澡时间。卫生间门向内侧开启,门底边有一只粉色拖鞋卡住,且死者坐在卫生间西侧墙角,腿伸直,这种状态下无法关闭卫生间门,说明死者当时并非处于洗澡状态。为伪装造成。卫生间内无热水器、煤气瓶及煤气管道,花洒直接连接自来水管,呈关闭状,煤气瓶放置于厨房,从地面痕迹判断就是原位,没有移动,转接阀与胶管分离,痕迹新鲜,符合近期形成。死者衣着完整、自然,身体、衣着及卫生间地面均干燥;卫生间内未见替换的干净衣物,说明死者不是处于冲凉状态。一对粉色拖鞋分布于相隔较远,左鞋在大门内侧地面,右鞋在卫生间门下方,提示死者生前曾经有过争斗,过程中不慎脱落。大门虚掩、门锁未见破坏,结合死者职业,说明嫌疑人可能为嫖客或溜门进入。据调查,死者房间内物品平日较杂乱,但勘验时地面过于整洁,物品摆放过于整齐,不合常理,且未见翻抄痕迹,贵重物品未丢失,说明并非针对财物。
口唇粘膜挫伤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与牙齿衬垫形成;颈部有多处挫擦伤、半月形皮肤擦伤,肌肉出血、舌骨及甲状软骨骨折,符合扼颈形成;双手指甲紫绀、双眼睑结膜、双肺及心脏大量出血点,上述均为窒息征象。解剖排除致死性病变。心血中未检出碳氧血红蛋白,说明死者未吸入一氧化碳。常见毒品及安眠药物、酒精检测均为阴性,排除中毒死亡。综合分析,罗某符合被捂压口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前一天嫌疑人经过死者门口时不慎撞到罗某,被其长时间辱骂,回家后越想越气,第二天趁罗某开门进入室内,准备打她一顿解气,不料罗某大声呼喊“救命”,嫌疑人惊慌失措,捂压死者口鼻、扼其颈部致其死亡。后嫌疑人将死者拖拉至卫生间,拔掉厨房煤气罐胶管,打开阀门伪装成“煤气中毒”的假象,再对室内物品进行整理后离开。
CO 中毒尸体的尸斑,肌肉、器官及血液呈樱桃红色,是CO中毒的重要征象,但应与氰化物中毒、溺死、冻死或冷藏尸体相鉴别[1]。由于CO 普遍存在,无色、无臭、常为自杀工具。但他杀后伪造现场造成自杀或灾害事故假象的案例时有发生[2]。本例中死者尸斑呈浅“樱红色”,但心血中未检出碳氧血红蛋白,可能由于CO 可以透过皮肤与浅表血管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因此为避免假阳性的干扰,要采集心血或深部血管内的血液[3]。
本例中技术人员没有被室内有煤气、死者位于卫生间内等表面现象所迷惑,客观全面勘查,结合细致的尸体检验,综合分析研判,完成了现场重建,并为案件准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