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佩
(苏州市公安局 相城分局,江苏 苏州 215000)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开展了在职民警培训,至今已有70 多年的历史。在这岁月长河里,国家社会和经济形势以及公安工作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然而,当前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工作并不能及时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变化和警务实战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与警务工作实践和队伍建设的实际相脱节。因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工作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如何更好地发挥新时代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在公安工作中的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是摆在各级教育训练主管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2015 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四种。除此之外,各地各级公安机关的训练主管部门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提升现有警力的战斗力,在公安在职教育培训运行机制上也不断进行创新思考,积极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例如,晋江市公安局利用互联网的福利,不定期开展远程视频连线培训,尤其是在疫情特殊时期,无接触式的远程视频连线培训可以不间断地保障在职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苏州市公安局针对刚入职的新警,在入警训练中邀请当地苏州大学人文学院知名教授来校授课,向新警讲述苏州的人文历史,增加外来新警对苏州这座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新警对未来公安工作的开展奠定思想基础。本文以市级公安在职教育培训组织框架为分析样本,立足教育培训四方参与主体,对完善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适当的探索和思考。
市级公安在职教育培训的主体包含市公安局政治部实训办(以下简称实训办)、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以下简称警校)、用人单位和参训学员。实训办是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安在职教育培训的规划、组织、统筹协调等工作,共涉及市局、分局、基层科所队的所有在职民警。警校在实训办的安排指导下,承办具体的教育培训事宜,包括设置相应的培训课程、推荐选聘优秀的教师教官、提供培训教材和场所、基地等。用人单位一方面要传达上级训练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培训安排,鼓励符合条件的学员积极参训;另一方面也要承办本单位参训学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合理安排单位工作交接,解决参训学员在本单位未完结工作上的后顾之忧。再者,参训学员作为公安在职教育培训运行机制的子要素,务必要把握好年度一次的实战轮训、警衔晋升训练等培训机会,在培训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自身战斗力。从四个层面的主体要素来看,公安在职教育培训显然不是单一的工作,而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每个主体都在系统中环环相扣,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从市级公安在职教育培训的四方主体剖析其运行机制,已然形成了实训办统筹协调、警校与用人单位并行承办、学员主动参训的完整的公安在职教育培训运行机制。
当前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已经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实战轮训、警衔晋升培训等培训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全警实战化大练兵活动的有力部署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教育培训还未能实现不断强化参训学员个人素养、补齐短板弱项的目标,与公安业务实际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以下不足。
分层培训主要包括岗位分层和年龄分层两大方面。在岗位分层上,公安在职教育培训首先需要明确岗位能级标准,区分不同民警的岗位需求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强化训练。例如对社区民警来说,应当以人际沟通技能、社区矛盾化解等训练为主;对办案民警来说,应当以侦查思维培养、办案程序强化意识训练为主;对科所队等基层领导来说,应当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突能力训练为主,立足不同参训民警的岗位需求,全面贯彻分层培训。然而,当前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工作中能力本位、分层培训意识逐渐淡化,往往片面追求凑齐一期培训班的学员数量,以期快速达到开班条件。具体而言,在培训前期的报名准备上,不管哪个单位的什么警种,只要学员自身有参加下一期的一周或者两周的培训时间,均可统一上报各分局政治处,然后由市局训练主管部门联系警校统一安排参训,这使得对参训民警进行教育培训的精准性与针对性大打折扣。
此外,公安在职教育培训的内容也包括年度一次的体能训练以及培训结束时的体能测试。虽然在体能测试的考核标准上区分了 25 周岁以下、25 周岁至30 周岁等不同年龄组的考核标准,但是在教育培训的体能训练过程中,不区分参训民警的年龄以及身体素质,只要是同一期培训班的学员就集体参加体能训练,很容易造成老同志热身训练就跟不上,完不成平时的训练内容,而年轻同志又觉得训练强度不够,没有达到自身进阶训练目标的结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锻造一支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公安铁军,公安铁军的要求也为公安在职教育培训的目标指明了方向。然而,当前教育培训的目标与最终实效之间脱节的现象日益严重。市局政治部的训练主管部门将教育培训目标简单理解为“缺什么,补什么”,缺乏基础性和长期性的规划。参训学员早已把教育培训视为减少平时工作压力,放松身心的机会,而非在自身能力本位基础上,进一步学习提升的宝贵契机。对教育培训的专兼职教官来说,他们追求的培训目标就是全员及格,一期培训班的顺利结课,忽视了教育培训理应秉持的“实战、实用、实效”原则。综上,公安在职教育训练的主管部门、参训民警及培训教官等都应当始终认识到,在公安队伍建设中,教育培训工作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2]开展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工作,要明确教育培训的目标,按照“能力本位、分级培训”的思路进行长期性的规划训练,无疑是提升公安在职教育培训质量的有力举措。
“以考促训”“以考促学”应该是教育培训需要坚持的基本教学形式之一。公安在职教育培训中某些考评机制的缺位,将直接导致培训过程中的激励和惩罚因子不足,影响最终的培训效果。以公安机关年度一次的实战轮训为例,参训对象为全体的在职民警,参训时间通常为五至七天,参训内容包括射击、警务战术理论与实践以及体能训练等内容。射击与体能轮训的考评机制只区分及格与不及格,对不及格学员的惩罚机制为失去年底评优评先资格,惩罚效力不足,不能引起参训学员的足够重视,导致教育培训实效不高。此外,在体能轮训上,除去部分因伤不能参加体能训练的民警,体能轮训的考评机制还给每个单位设置了百分之二十的不及格率,即一个单位的参训学员只要有百分之八十通过体能测评即可。而体能轮训的对象是每一位在职民警,考评机制下允许的百分之二十不及格率显然与公安在职教育培训面向群体的初衷相违背。在某些警务战术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上,直接不设置相应的考评机制,培训全程完全处于托管状态,放养式的管理使得实战轮训的一周完全成为参训民警修养身心的“黄金周”,最终实战轮训的效果也是可想而知的。
纵观我国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发展史,在推进课程体系改革、完善教育培训组织框架等方面已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随着社会步入新时期、新阶段,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工作也应当上一个新台阶。同时党和人民也对公安队伍以及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前的公安在职教育培训质量显然离公安实际工作需求、公安队伍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鉴于此,本文立足于公安在职教育培训的四方参与主体,从实训办、警校、用人单位和参训学员四个层面,对优化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简言之,考评机制包括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两大方面,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有奖有罚,奖罚得当。健全公安在职教育培训考评机制,最重要的就是将培训考核结果与民警的任用晋升进行衔接,完善民警培训和使用衔接机制。既往的考评机制对参训学员的考核简单划分为及格与不及格,惩罚效力不足,容易使其产生“及格万岁”的懒惰心理,难以真正激发学员的主动参训动能。因此,有必要再增加良好与优秀两个档次,分为不及格、及格、良好、优秀四个层级,增加激励与惩罚机制的考评空间。
譬如,对警衔晋升的参训学员而言,培训考核优秀的学员,在年底的评优评先中可以优先考虑,连续两次警衔晋升考核优秀的学员,第三次警衔晋升可提前一年参加培训。对参加年度实战轮训的学员来说,不及格的学员将直接取消年底的评优评先资格,同时连续两年实战轮训成绩仅及格的学员,第三年的成绩必须要达到良好以上,否则第三年的成绩同样视为不及格,此举就是为了打破部分学员存在的惰性心理。成绩优秀的学员,可以被推荐到市级优秀教官人才储备库中,按照专职或者兼职教官进行定向培养,继续为公安在职教育培训事业贡献力量。对参训新警学员而言,优秀学员可在考核分数上进行适当的量化加分,按照最终积分排名依次选岗,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每一位参训学员来到警校集中培训,代表的不仅仅是自身,也是各自用人单位的形象名片。因此,实训办可以与市局政治部其它部门协调推进,将参训学员的考评结果与其所在单位的绩效考核挂钩,从用人单位层面激发参训学员的集体荣誉感,可以有效提高民警参与教育培训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教育培训质量的提高。
1.构建训前、训中、训后一体化的课程建设体系
训前的课程建设主要为训前摸底,即对下一期参训学员的培训需求进行预先分析,包括岗位需求、个人需求等,然后立足于培训需求的摸底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课程建设。训中的课程建设有必要丰富教学培训的形式,以理论教学为基础,增加情景教学、演示教学等紧贴实战的教学形式。例如,在情景教学上可模拟当前社会热点话题,设置查验路人身份证、规劝疫情期间不戴口罩的路人等情景,可先让学员根据自己平时的工作经历来处理此类情景,然后互相点评,让存在的问题在内部浮现并在内部化解,集思广益想出相对合理的群众工作方法。开展诸如此类的课程教学形式,不仅可以训练学员与群众的沟通技巧,也可以强化人民警察开展任何公安工作都要立足法言法语的意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训后的课程建设主要采用训后访谈、训后问卷调查、训后评估等方式进行。训后访谈与问卷调查的对象不仅包括参训学员,也包括其所在用人单位的主管领导。训后评估是整个公安在职教育培训的最后一步,包括对本期培训课程的意见建议、对本期培训自身的收获、对培训教材和基地、场所建设等方面的评估。应当始终认识到,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工作的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每次培训意见的反馈,培训经验的积累,都可为下期培训工作更好地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重视心理训练课程
警察心理训练是指根据警察职业的特点和警察身心发展规律,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运用心理学原理和现代训练的新理念,采用各种措施和方法,对警察的心理品质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培养和提高,使其具备警察职业所需的心理素质的一种特殊的训练活动。[3]通过心理训练,不仅可以提高民警处理突发状况时的心理素质,还可以保护民警的心理健康,减少各类心理疾病的发生。然而,纵观全国各地的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工作,都是不断强调警务技战术训练、体能训练等内容,对警察心理训练的重视程度是远远不够的。首先,有必要增设专职心理教官,从师资力量上保障学员心理训练的课程质量。其次,要丰富心理训练的形式。警察心理训练包括心理素质测评、心理能力训练和心理行为训练。[4]根据心理素质测评结果,对有相似心理问题的参训学员,有针对性地开设团体心理训练课程,对心理相对健康的参训学员,则可安排基础性的心理训练。最后,心理训练工作要形成常态化,健全心理训练评估机制,将心理训练融入到警务技战术训练等业务训练中,真正提高民警在应急处突状态下的心理素质。
笔者结合自身基层工作经验,发现有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民警参加教育培训的支持力度不够。因为抽调本单位的民警参加教育培训即意味着,警校培训期间本单位人手持续紧缺、单位运作节奏加快,甚至不得不从四天一轮班调整为三天一轮班。同时,学员在警校培训期间,也会有单位内的工作不断需要其抽时间回单位加班处理,占用了学员本该投入在教育培训上的时间与精力,制约最终的培训效果。
用人单位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培训来提升在职民警的能力素质,是实现公安队伍长足发展,推动公安工作行稳致远的保障。当前公安机关孤军奋战、疲于应对、无限兜底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开展公安在职教育培训正是提升现有公安机关战斗力,扭转此类现象的有力举措。基层单位的公安警务工作异常繁忙,以实训办统筹协调,警校和用人单位并行承办的公安在职教育培训,是上级机关在了解基层公安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想要提升基层战斗力而为参训学员创造的宝贵学习提升机会。用人单位作为教育培训四方主体之一,其在实训办、警校与参训学员之间的衔接作用是非常重要的,用人单位对教育培训的支持力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学员参加教育培训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影响最终的教育培训质量。因此,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学员参加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亲手抓,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统筹协调好学员在参训期间的工作交接情况,层层抓落实,切实保障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参训学员作为公安在职教育培训最重要的四方主体之一,自身对培训工作的认识、对培训期望获得的效果直接决定了培训的最终走向。当前部分学员对教育培训的重视程度不够,简单地将其视为释放工作压力,锻炼身体的机会,甚至有些学员将教育培训视为上级机关交办的任务来完成,对教育培训工作存在抵触心理,将其视为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学员主观认识上的偏差势必会影响整个教育培训工作走向。必须始终认识到公安在职教育培训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安民警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打造公安队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5]因此,参训学员要提高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消除自身的抵触心理,主动地“我要学”而不是“要我学”,始终保持好参训的内在动力。
此外,参训学员也应当认识到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工作不管是在时间上还是体量上,都只是公安工作的一部分。不应该将所有学习和提升的机会都寄托在“短、平、快”的教育培训工作中,不能指望参加一期的教育培训班,就能解决所有的业务难题,完成自身的蜕变。训练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考量每位学员的培训需求以及对教育培训期望获得的效果,除了射击水平、警务战术的运用、体能测试等可衡量的训练成果外,更应当将期望的重点放在诸如自身法言法语意识有无树立、公安工作理念是否转变、公安工作知识是否更新以及学习的知识能否有效指导实践等难以量化的训练成果上,因为此类训练是使民警终身受益的。
当前政法队伍内部的教育整顿工作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而公安在职教育培训作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在职民警素质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高水平的公安队伍的重要保障。在继续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积极推动全警实战化大练兵活动,不断地向素质要警力,向科技要警力,对公安在职教育培训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训练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公安在职教育培训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创新,不断更新教育培训的形式与内容,打破以往教育培训目标导向滞后于社会治安形势变化和警务实战需要的禁锢,切实做到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打造高素质的公安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