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的儿童观及其对中国儿童保护的启示:基于话语分析

2022-02-04 06:23李隽岳经纶
社会政策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成年人社工受访者

李隽 岳经纶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日益重视和关心儿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坚持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然而,令人痛心的是,在党和政府高度关心儿童发展的同时,虐待儿童事件在我国依然时有发生,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2010年6月,西安市一位父亲因9 岁的儿子考试得了70分,将其毒打致死;2013年5月,海南省万宁市一小学校长与房管局工作人员带6 名小学生开房;2019年12月,河北省迁安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性侵6 名幼女。本应该保护儿童的父母、老师和警察,却犯下虐待儿童、强奸儿童甚至是虐待儿童致死的罪行。

为了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国家和地方在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法律法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增加“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个专章。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问题,2021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大幅度压缩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时间,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减轻儿童学业负担及家长的教育负担。紧接着,教育部及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文件落实义务教育“双减”工作。与此同时,地方检察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亦出台相关的儿童保护政策。2018年,杭州市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和卫计委联合制定《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同年,无锡市检察院等17 个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2021年8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要求学校设立学生欺凌举报专线。在机构设置方面,2018年以来,温州市、宁波市和广州市等地方政府相继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2019年1月,民政部成立儿童福利司。同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第九检察厅,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担任组长。法规政策的密集颁布和相关机构的设置,以及对未成年人上网的严格管理和“双减”工作的推行,说明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对儿童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儿童保护的内涵开始从身体保护向建设儿童友好型环境拓展。

同时,我国学界对儿童保护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不过,现时对儿童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学、心理学、公共卫生和临床医学领域,突出了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对受到或可能受到忽视或虐待等不正当对待的儿童提供救助、保护和服务(闫晓英、周京,2021),从社会学角度分析儿童保护的研究并不多,尤其缺乏从童年社会学视角分析儿童保护的研究。一般来说,对儿童和童年的认识,会影响成人对儿童的态度和方式(蒋雅俊、刘晓东,2014)。因此,研究虐待儿童问题有必要首先回答什么是儿童和童年(乔东平,2012)。对儿童观、童年观及虐待儿童的探讨有利于研究和制定有效的儿童保护政策。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探讨专业人士的儿童观及童年观,即专业人士对儿童和童年的看法,理解虐待儿童问题,进而推动有效的儿童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二、文献综述

儿童和童年概念的梳理有助于理解儿童和成人的区别,并帮助我们更好地识别儿童面临的风险和儿童需要什么类型的保护。因此,本文的文献综述主要围绕儿童观、传统童年研究、新童年社会学及其与儿童保护之间的关系展开。

(一)儿童观与儿童保护

人们对童年的总的看法、观点,构成了不同社会、不同时代的童年观。古代人和当代人有不同的童年观,东方人和西方人有不同的童年观,不同的国家、族群和群体都可能持有不同的童年观(郑素华,2013)。有学者指出,社会上存在三种不同层次的儿童观:一是社会主导形态的儿童观,即一定社会中居统治和支配地位的人们所认定的儿童观,这种儿童观往往以法律、政令、规章等形式加以正式确认;二是学术理论形态的儿童观,即各学科领域的研究人员所持的儿童观;三是大众意识形态的儿童观,即广大国民对于儿童的根本认识和态度(虞永平,1995)。本文所研究的专业人士儿童观即属于大众意识形态儿童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专业人士的儿童观对儿童保护政策的制定、宣传和执行有着重要影响。

20世纪被称为“儿童的世纪”,西方的儿童研究空前繁荣。菲利普·阿里斯(Philippe Ariès)指出,童年概念在中世纪的欧洲并不存在(Ariès,1962)。在当时的欧洲,成年人玩弄儿童的性器官不是一件奇怪的事,也很少被看作是有伤风化的娱乐活动。然而,这些行为在今日会被视为犯罪行为。《童年的消逝》一书提到,“童年”是文艺复兴时期伟大的发明(Postman,1994)。“童年”概念的诞生深刻地影响着儿童保护的发展,而西方童年话语则深刻地影响着儿童保护的策略。

童年的前社会学话语(Pre-Sociological Discourses of Childhood)包括邪恶的儿童(The Evil Child)、天真的儿童(The Innocent Child)、无拘无束的儿童(The Immanent Child)和自然发展的儿童(The Naturally Developing Child)。然而,童年的前社会学话语忽视了儿童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邪恶童年话语假定儿童的本性是邪恶、堕落和卑鄙的,这些本性需要通过规训和惩罚得到矫正(James et al.,1998)。适当的训练能帮助儿童成为顺从的成人(Obedient Adults)。天真童年话语假定儿童的本性是善良的(Montgomery &Woodhead,2003)。然而,利用天真概念来推动公众反对儿童性虐待存在三个缺点:第一,天真概念对施虐者而言是一种情欲的煽动;第二,天真概念使拥有性知识的儿童污名化;第三,天真概念妨碍儿童获取知识和力量保护自己,从而使得自己更容易受到侵害(Kitzinger,1997)。关于无拘无束的儿童话语则认为儿童是白板一块(Tabula Rasa),自然发展的儿童话语则视儿童为自然现象而不是社会现象。

中西方在儿童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儿童观的差异直接影响着各自对儿童虐待问题的态度。例如,西方社会认为虐待儿童是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因此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和忽视成为必然选择;而在我国儿童及成人的权利意识均不强,特别是家长侵犯儿童权益容易被社会宽容(乔东平、谢倩雯,2015)。综上所述,儿童观和童年观深刻地影响着儿童保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二)传统童年研究与儿童保护

传统儿童和童年的概念受到发展心理学和生理学影响,主要通过生理年龄、心理和身体的成熟度以及能力来定义儿童(乔东平,2012)。发展心理学的观点与自然发展的儿童话语相对应。在主流儿童和童年框架中,儿童是自然的、简单的、不知是非的和反社会的,而成年人是文明的、复杂的、道德的和社会的;儿童是正在形成的个体(Becoming),而成年人是完整的个体(Being)(Prout & James,1997)。明朝人写的《菜根谭》也有类似的说法,“子弟者,大人之胚胎,秀才者,士夫之胚胎。此时若火力不到,陶铸不纯,他日涉世立朝,终难成个令器”(洪应明,2008)。

社会化理论则关注儿童学习如何遵守社会规范的过程。在社会化理论看来,社会化是将社会儿童(Social Child)转变为社会成人(Social Adult)的过程(Prout & James,1997),强调“社会塑造个人”(James et al.,1998)。国内外文献对传统童年概念化的批评主要有三点:一是儿童不被当成一个完整的个体,不被视为具有能力参与成人世界的活动(苗雪红,2015);二是儿童不被看作是一个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因此儿童作为个体和作为群体反抗成年人的暴力行动的可能性被忽视了,这也直接导致了儿童需要完全依附成年人的保护去预防或者终止虐待行为(Kitzinger,1997);三是传统童年研究没有将研究的关注点聚焦到儿童身上,忽视了儿童和童年在社会的重要地位(Corsaro,2015)。

总体来说,传统的童年研究范式强调社会对儿童的塑造,忽视了儿童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儿童保护政策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此外,我国儿童研究较多地受到了西方文化和西方儿童观的影响,倾向于用西方儿童观的标准观照我国不同社会背景和不同发展阶段的儿童观现状。因此,研究我国情境下的专业人士儿童观的建构对我国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儿童保护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三)新童年社会学与儿童保护

传统儿童研究存在的弊端推动了新童年社会学的发展,带来了有别于传统社会学视角的儿童研究新趋势(李旭、赵芳妮,2019)。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关于结构和行动者的讨论是新童年社会学的基础(Oswell& Ebrary,2013)。在新范式中,儿童作为社会行动者,在被环境塑造的同时也在塑造着环境(James et al.,1998)。相似地,威廉·科尔萨罗(William Corsaro)指出,儿童是主动的、有创造性的社会行动者。儿童可以创造独特的儿童文化,儿童在被社会影响的同时也在影响着社会(Corsaro,2015)。在新童年社会学中,童年是一种社会建构,儿童必须被视为行动者,并能决定他们的社会生活(Prout & James,1997)。新范式舍弃了社会化理论中将儿童视为有缺陷的个体的看法,同时舍弃了重视儿童未来潜力而忽视儿童当下福祉的立场。

新范式给儿童保护政策和项目带来了新的影响。珍妮·基青格(Jenny Kitzinger)指出,新的儿童保护项目所呈现的儿童形象与儿童以往天真及被动的形象截然不同,新的保护项目挑战了传统的儿童观,并采取以儿童为中心的方法(Child-Centred Methods),让儿童参与到保护项目中,而不仅仅是训诫儿童。同时,天真的童年话语也开始受到批评,因为这套话语阻碍儿童获取关于欺凌和不公平的信息(Kitzinger,1997)。

新范式倡导赋权儿童、支持家庭、提升儿童自我保护意识,为我国制定儿童保护政策提供了新视角。社会福利领域著名学者吉尔伯特总结了两类主要的儿童保护模式:一是儿童保护模式(Child Protection),通过将儿童带离家庭以保护其免受伤害;二是家庭服务模式(Family Service),通过家庭提供预防性的服务,促使家庭功能的提升,实现保护儿童的目标(Gilbert,1997)。我国有“家本位”传统,家庭服务模式为我国儿童保护提供了新思路。然而,我国现有的保护机制过于偏重物质救助,而忽略了服务救助,现代家庭在儿童保护功能上出现严重的弱化,甚至是缺失的(徐丽敏、徐永祥、梁毓熙,2019)。这与我国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家庭保护放在六大保护之首,突显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重要性的立法精神不相符。此外,提升与儿童保护法制体系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包括公共儿童保护意识、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家长儿童保护意识,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得以有效全面实施的环境基础(贾玉娇,2021)。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理论抽样和滚雪球抽样方法招募受访者。三个专业人士群体共18 人成为访谈对象,分别是法律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其中,法官3 人,警察2 人,律师2 人,儿科医生5 人,社会工作者6 人。本研究采用半结构化访谈法收集专业人士对儿童和童年的看法。采用半结构化访谈法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半结构式访谈有助于了解受访者是如何感知世界和问题的(Bryman,2012);第二,开放式问题有利于研究者和受访者之间的互动,在互动过程中产生与研究主题相关的论点,有助于理解受访者的价值观念。

本研究进行两轮访谈,目的是探索专业人士对儿童、童年和儿童保护的话语。本研究采用批评话语分析方法(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分析访谈数据,识别专业人士的主流话语(Dominant Discourse)。有两种方式可以识别专业人士的主流话语:一是关注重复出现的语句,二是关注不平常的表述(Bernard,2011)。儿童保护话语是可辨认的,并能通过特有的实践方式进行回应,同时排除其他的处理手段(D' Cruz,2004)。例如,受肯普医生和其团队1962年发表的“受虐儿童综合征”论文的影响(Kempe et al.,1962),医学标签而不是“社会—法律”标签使得儿童保护成为了专业医学问题,并将医学以外的力量排除在儿童保护领域之外。采用不同的童年话语将会影响我们认识和对待儿童的方式。例如,浪漫主义童年话语(Romantic Discourse of Childhood)和清教徒式童年话语(Puritan Discourse of Childhood)是两种对立的话语(Competing Discourses),前者认为儿童是天生善良和朝气蓬勃的,而后者认为儿童是天生邪恶的和有罪的,因此前者主张儿童需要被保护,而后者认为儿童需要被控制、约束和惩罚(Rogers,2003)。总而言之,不同的童年话语会影响我们对待儿童的方式和儿童保护的策略。

直接引用带有关键信息的受访者的表述是话语分析的其中一个重要方法(Schreier,2012)。因此,本研究会直接引述受访者的原话,以求最大限度完整地呈现受访者的观点。同时,为了引导受访者说出自己的想法,本研究以2010年广州番禺虐童案和2015年南京虐童案作为案例,引导受访者说出自己对儿童、童年和儿童保护的看法。经过受访者同意后,本研究对所有访谈的对话都进行了录音,并且逐字逐句打印成访谈稿,最后还对访谈稿进行校对以保证访谈稿的准确性。本研究的开展地点位于我国华南地区某城市。

四、儿童观

这一部分主要展示受访者是如何看待儿童的。如何看待儿童,对儿童保护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儿童被看作是与成年人一样有思想的个体,或者是有行动能力的个体,那么赋权儿童并对其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就成为预防虐待儿童事件发生的一个可行选项。相反,如果儿童被视为没有任何自我保护能力的个体,那么赋权于儿童可能并不容易让公众接受。本文分三部分论述儿童观,分别是“发展中的儿童”“没有能力的儿童”和“懂事的儿童”。

(一)发展中的儿童

儿童生理、心智和思想不成熟成为主流话语。超过一半的受访者(10 人)提到儿童的心理、心智和思想不成熟。这种观点反映了发展心理学的影响,即儿童是不成熟的、不理性的,而成年人是成熟的、理性的。

社工E 提到:“儿童的身体发育都还没有完整。”律师B 认为:“儿童的认知肯定没有成年人那么高。”相似地,医生D 认为:“儿童和成年人的区别主要是思想……儿童的行为相对幼稚,成年人是一个有行事能力的人,相对成熟。”以上看法是受访者以成年人的标准来看待儿童的特点。

与社工E 仅提到生理方面和与律师B、医生D 仅提到认知方面不同,医生B 认为:“儿童在心理、认知、发育成熟度、对事物的理解、看待事件的角度和成年人不一样,思想认知和体格都是不成熟的。”相似地,法官C 提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确实是非常不成熟。”警察A 认为儿童和成年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心理方面,身体方面也有一点区别。社工F 和医生A 提到儿童心智、认知和生理方面与成年人的区别。

“首先,儿童心智的发育跟成年人肯定有区别。儿童的生理状况决定了他们的思想、智力、情商、行动能力肯定和成年人不一样。”(社工F)

“儿童与成年人的差别在于他们对社会的认知,还有对危险的意识。孩子的机能和我们成年人是不一样的,各个器官的发育、身体的发育、体重、身高等都是有很大差距的。”(医生A)

法官A、律师A 和社工E 更进一步认为,由于儿童身心不太成熟,因此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弱。社工E 认为:“儿童很多方面都不够成熟,在自我保护方面也会比成年人弱很多。”律师A 提出:“儿童是成人的基础,自我保护能力会比较弱。”法官A 指出:“毕竟儿童心智发育各方面不太成熟,没有像成年人那么成熟,是需要关注和保护的。”

法官C、医生B 和医生D 则认为儿童是发展中的个体。法官C 从儿童到成年人的认知是逐渐增加的角度,认为儿童是发展中的个体;医生B 从儿童到成年人的接受能力是逐渐增加的角度,认为儿童是发展中的个体。

“儿童是在一个继续学习教育的阶段,包括对社会的认识也是一个逐渐增加的过程,所以我们在跟他们接触的过程中,一定会认识到他对社会的认知是不足的,所以我们也会在这方面对他进行一些帮助和教育。”(法官C)

“小孩分学龄前、学龄期儿童和青少年。学龄前的婴幼儿在这个阶段完全靠家长的帮助接受新事物。到了学龄期,一般指6 岁以后,有可能跟很多小朋友接触,再加上学校老师的教导,这个时候接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到了青少年就开始有很多问题了,他觉得他熟悉了很多东西,这个思想认识又是不一样的。”(医生B)

医生D 则从儿童是由被保护的状态到保护别人的状态的角度,认为儿童是发展中的个体:“儿童和成年人有区别,每个人都从被保护的状态到保护别人的状态发展,这是一个过程,每个人都是从儿童成长到成年人嘛。”

以上受访者均认为儿童的身心不成熟,是发展中的个体。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官A、律师A 和医生D 均提到了儿童需要被保护,其中法官A 还认为儿童需要保护的原因是儿童心智各方面不太成熟。以下部分将会展示受访者认为儿童需要被保护的原因。

(二)没有能力的儿童

“儿童没有能力”成为儿童观的主流话语,包括没有自理能力、辨识能力、选择能力和求助能力。这种观点反映了社会化理论的影响,忽视了儿童的主观能动性。儿童所不具备的这四种能力可以概括为儿童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受访者中除了医生C 提到“让女儿学习跆拳道保护自己”,以及社工B 提到“律师向小朋友说一些自我保护的法律也是一种预防的方法。”以外,其余受访者均认为,儿童没有自我保护能力或者认为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很弱,因此需要被保护。

第一,儿童没有自理能力。社工F 认为,“儿童在三岁左右的时候完全没有自理能力和自主能力,所以只能通过父母去替他决定和处理一些事情”。医生C 也持相似观点。

第二,儿童没有辨识能力。医生C 认为,“儿童没有辨识能力和学习能力,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

“儿童与成人的区别,首先是鉴别能力和自我防范能力肯定和成年人没法比,儿童不知道什么是坏人好人。其次儿童可能不会像成年人那样多个心眼。小孩子心理就很单纯,再加上儿童本身没有那么多的阅历,对真假好坏的辨别肯定没有成年人高,所以他就很容易被虐待,虐待肯定是发生在童年。”(医生E)

除了医生E 认为儿童心理单纯所以容易被虐待外,社工C 和社工D 也认为儿童比较单纯。社工C 认为:“小朋友的世界比较简单和单纯,思想没这么复杂。”社工D 提到:“儿童的世界相对要单纯一点。他的想象和思维可能相对童话一点。”医生D 则希望保留儿童的纯真。

第三,儿童没有选择能力。社工D 谈到怎样与孩子相处时提到:“如果你给他太多选择,对儿童来讲不是一件好事,因为他未具备选择的能力,他会犹豫不决,不知道怎样选择。有时候会问他意见,但是如果他不知道怎样选择,我会帮他做决定。”相似地,医生B 也提出儿童不会选择。

访谈者:“这个画画班是孩子自己选的还是你们帮他选的?”

受访者:“我们选的。我们也想让孩子选,但是他不会选。”(医生B)

在讨论到参加兴趣班应当由孩子自己决定还是家长决定时,医生A 提出:“如果家长比较细心,长期陪伴孩子,又有一定的文化和素养,知道孩子适合干什么,他可能会让他的孩子去从事某一方面的工作。所以他很有可能会以自己主观的思想,去让孩子参加兴趣班。”

第四,儿童没有求助能力。律师B 认为“目前国内的儿童肯定没有找律师的意识”。律师A 指出:“好难发现虐待儿童事件,因为小朋友不懂自己发声。”儿童没有求助能力还体现在儿童没有报警能力。警察B 认为,“儿童是没有机会用电话报警的,或者他根本想不到要报警”。

上述儿童所欠缺的四种能力,可以概括为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需要保护。当问及儿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保护时,社工C 认为:“我觉得是任何情况,因为儿童很多时候没有能力去判断这个环境安不安全。”律师B 则认为儿童并没有意识到父母打儿童是虐待,因为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比较欠缺。相似地,法官A 也提到儿童和成年人的区别在于自我保护能力:“儿童保护自己的能力肯定是弱于成年人的,所以才需要被关注被保护。”与法官A 的说法如出一辙,法官B 认为儿童和成年人“最大的区别是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是缺失的,是更需要通过外来的力量、法律法规和制度来保护和维护他的权益”。

儿童被视为受保护的个体,成为专业人士儿童观的主流话语。法官A 明确表示“儿童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被保护”。相似地,医生A认为:“儿童是一个需要受到保护的群体。”医生D 也认为:“大部分时间儿童都是需要被保护的,因为儿童缺乏民事权利,又没有危险意识。” 警察A 和律师A 则认为儿童是弱势群体,因此需要被保护。

(三)懂事的儿童

通过分析访谈稿发现,不少受访者在与儿童相处时,会把儿童当成成年人来相处,主要体现在受访者希望儿童能像成年人一样行事,具体意思是父母希望孩子听话和懂事,而这往往成为父母打骂儿童的逻辑开端。这种观点反映了社会化理论的影响,关注儿童如何遵守社会规范,忽视儿童在社会的重要地位。

一方面,如前文“发展中的儿童”部分所述,专业人士认为儿童的生理、心智和思想不成熟,与成年人不同。另一方面,如前文“没有能力的儿童”部分所述,受访者认为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上述两种认知成为父母让孩子听自己话的依据。

此外,受访者把儿童当成成年人和不把儿童当成成年人这两种想法在访谈中不断地交织。例如,虽然律师B 明确指出大部分时间不会把儿童当作成年人,但是从表述中可以看出,律师B 还是希望儿童能够像成年人一样“懂事”。

访谈者:“您与儿童相处的时候,会不会把儿童当作成年人来对待?”

受访者:“大部分时间还是不会,但是偶尔还是希望儿童像成年人一样懂事点。”(律师B)

社工D 和社工E 均在访谈中明确指出,他们在潜意识里把儿童当成成年人并希望儿童能听得懂成年人的话。换句话说,父母希望孩子服从自己的要求。家长希望孩子按自己的期望和要求行事,其实是不认可孩子是一个独立个体的表现。

“潜意识里想将孩子当成年人,希望孩子听得懂我讲什么。从私心的角度来说就是希望他可以按我期望去做。”(社工D)

社工E 则指出,没有把儿童当成成年人的另外一面,是儿童只要“不听话”就会挨打。社工B 提到,“中国一直以来的思想都是小朋友是被打大的,或者说打他就会听话了。”打小孩被认定为中国传统,是将打小孩合理化的一个根据。如前文所述,孩子不听话成为了父母打骂儿童的逻辑开端。

“家长们经常打骂孩子,就是因为觉得孩子不听话。父母觉得孩子听话才是一个合格的小孩,所以孩子不听话的时候他们往往就用暴力解决。”(社工E)

相似地,社工C 不仅提出了希望儿童“听话”,也希望儿童“乖”。从下面这段访谈可以看出受访者所指的“听话”和“乖”,主要指小孩能坐下来看书,强调的是“静”。而孩子“不听话”,具体是指在纪律和做功课方面不听从教导。另外,耐人寻味的是,玩滑板车也被定义为“不听话”和“调皮”。玩的行为与看书相反,强调的是“动”。

“其他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同事说他们看不到那边的小朋友能坐下来看书。他们问为什么你们这里的小孩会坐下来看书?我同事认为他们那边的小孩更加调皮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会踩着滑板车在中心玩,就觉得他们没有那么听话,就是做功课还有纪律方面更加不受教。”(社工C)

我国的传统文化倾向于鼓励“静”,不鼓励“动”。换句话说,我国的传统价值是不鼓励玩的,韩愈的这句话就是证明:“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我国文化对玩耍的态度和西方有一定的差异。在接下来的童年观部分,我们会进一步展示我国和西方国家对玩耍态度的差异。

五、童年观

这一部分主要展示受访者是如何看待童年的。儿童和童年是相互联系的,童年是被“建构”出来的概念。在童年还没被“建构”之前,儿童和成年人之间没有边界,儿童和成年人所做的事情、谈话所涉及的内容也没有区别。

探索受访者如何看待童年,能更好地理解受访者会如何对待儿童。在我国,儿童从小学甚至幼儿园就开始承受巨大的升学压力,不输在起跑线上,成为父母的口头禅。为了“赢”在起跑线上,中国父母让孩子参加特长班,以求通过特长生的身份来获得降分录取的资格。我国孩子参加各种培训班则呈现低龄化。父母不惜牺牲孩子的快乐和娱乐时间,违背孩子意愿,强迫孩子参加各种“兴趣班”。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孩子反抗或者“不听话”,父母就会打骂孩子。因此,受访者如何看待童年,如何看待玩,与受访者如何对待儿童是紧密相关的。如果受访者认为童年应当快乐、轻松、无忧无虑,那么因强迫孩子学习而打骂孩子的可能性有可能会降低。当然,也许家长会因为社会竞争压力,选择当“虎爸虎妈”,这可能与家长对童年应当快乐的看法背道而驰。

总的来说,探索专业人士的童年观,有助于理解专业人士对儿童保护的看法。本文分三部分讨论童年观及相关议题,分别是“无忧无虑的童年”“消逝的童年”“童年、教育和亲子关系”。

(一)无忧无虑的童年

大多数专业人士(13 人)认为,童年应当是无忧无虑的、快乐的、轻松的、自由的、健康的、温暖的和安全的。警察A 认为:“童年应该有一个空间,大人尽量少一点人为的干预,让儿童无忧无虑地成长。”律师B 亦认为“儿童还是应该无忧无虑”。与警察A 提到童年应当减少人为干预相似,医生D 和医生A 提到了童年应该自由。医生D 指出:“给孩子一个比较轻松、快乐和自由的童年是最好的。”相似地,医生A 提到:“我觉得孩子的生活环境一定要很温暖、很安静和很自由,当然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同时医生A 还强调父母不能以爱的名义对孩子强加约束和管制,这点与警察A 和医生D 形成共识。

“我觉得孩子需要一个快乐的、幸福的和自由的童年。不能以任何个人包括父母的意志强求你去干什么事情……很多父母会打着爱的名义,或者以负责任的名义给孩子强加一些约束、一些管制。”(医生A)

医生B 也指出:“童年首先要健康、快乐一点。”医生D 认为:“如果你有个很温馨的、非常美好的一个童年,你会觉得幸福。”社工F 的观点与医生D 相似。

“一个人的童年应该让他觉得人和人之间是温暖的,是关爱的,是互相被尊重的,那我觉得这样一个童年能够让很多人发展得更加好,能够让他感觉到人性的关怀和温暖。”(社工F)

最后,受访者还提到童年应当是安全的。社工D认为:“一个有质量的童年应该是快乐的、轻松的和安全的。”律师A 也认为“童年应该是安全的、健康的和有保障的,各种权利受到保障,这样一个童年对小朋友才好”。

无忧无虑的童年包含了快乐、轻松、自由和温暖等元素。那无忧无虑的童年落实到玩耍当中,专业人士又会有怎样的看法?医生E 认为:“我觉得童年应该无忧无虑,应该让他发挥想象,在游戏和玩当中学习。”社工E 认为“儿童现阶段就是让他们能够玩得开心”。与社工E 仅仅提到儿童应当玩得开心不同,医生C 提到健康快乐的童年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单纯的玩得开心,而是更强调素质培养、学习和看书。医生C 的观点充分反映中西价值理念的碰撞,看似强调西方价值理念,所提倡的内容实则是中国传统。

“我认为应该给小孩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健康快乐的童年不是让他玩,现在这个社会的精英教育,当你在玩的时候,上层的小孩已经在学习交际和礼仪,在国外进行素质培养。就是你在玩,他已经在看很多书了,厚厚的书。”(医生C)

受访者对无忧无虑的童年的憧憬和对玩的态度,在我国社会背景下又会有怎样的结果?接下来会展示对童年的憧憬与我国教育现状和价值观的碰撞。

(二)消逝的童年

受访者指出,无忧无虑的童年正受到升学压力的挑战,这体现了专业人士对儿童过不上无忧无虑的生活的无奈。医生E 指出,辅导班过多使得儿童过不上无忧无虑的童年生活。

“童年本来应该是无忧无虑的,可现在各种辅导班太多了,不是你想让他过无忧无虑的生活他就能过,比如现在各种辅导班,你不学你就比别人差很多。上课老师提问你什么都不懂,你被迫去学,这叫被学习。”(医生E)

医生E 还举了她亲弟弟的例子,体现了受访者的亲弟弟作为父母对子女升学的紧迫感和焦虑感。

“他说现在高中上大学百分之九十多都可以上,可是升高中百分之三十。我说那百分之七十去哪里,他说上职业高中啊。那上不了高中就意味着你考不了大学,中考百分之三十这个升学率是很可怕的。十个里面三个才能上,大部分上不了,那大家是不是要拼命挤啊,各种辅导。”(医生E)

父母的焦虑感,体现在为子女安排辅导班和申请落户能力的竞争上,正如医生E 所述:

“学习是需要财力的,课外辅导班都是很贵的。(别人)家里条件好,如果孩子聪明又愿意学,就会分化,好的更好。此外,有些家里没钱上辅导班,而且户口不在这里,将来没法在这里参加高考,那一切都免谈。”(医生E)

焦虑感和激烈竞争的结果,是孩子需要参加没完没了的辅导班。医生E 则进一步指出中国学生周一至周五在学校上课,周六和周日上辅导班的现状,这与医生E 在无忧无虑的童年部分认为童年应当无忧无虑,应当在游戏和玩当中学习形成了强烈对比。

“从小学开始就是这样的,双休日两天要上五种课外班,英语,绘画班等各种兴趣班,这点和美国可能差距也很大吧。像美国,童年就是童年,玩当中学习,学习当中玩。”(医生E)

焦虑感和激烈的竞争带来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无忧无虑的童年不再存在。社工C 举了一个朋友的例子:“我觉得现在小朋友没有什么童年……她说周六日要带她儿子上画画班、钢琴班、跆拳道班和游泳班。”焦虑感和竞争带来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父母不太愿意让孩子无忧无虑的单纯地玩,而是希望孩子能多读书并接受良好的教育,这体现了父母希望孩子拥有无忧无虑的童年和接受严格教育之间的矛盾心理,也体现了我国教育现状对童年应当快乐玩耍的憧憬的冲击。例如医生C 就认为健康快乐的童年不是让他玩,而是学习,包括礼仪、素质培养和看书。而社工C 举的例子和医生C的态度体现了父母在孩子学习和生活方面具有权威性。

(三)童年、教育和亲子关系

我国家长憧憬的童年和我国的教育现状产生了冲突。在这样的冲突下,亲子关系也受到了影响。换句话说,我国教育现实影响了亲子关系,而亲子关系又影响了儿童和童年。我国高度竞争的教育现实使得父母严格要求子女,并且挤压儿童的玩乐和休闲时间,以腾出时间参加各种辅导班,最后达到提高子女成绩从而进入名校的目标。这样看来,我国的亲子关系,夹在教育现实和无忧无虑的童年中间,既可以成为保护孩子无忧无虑的童年的“缓冲带”,也可以成为剥夺孩子童年的“加压器”。

对于这种社会现象,社工C、医生A、医生B、医生C、医生D 和医生E 均对强迫教育和辅导班提出了看法。社工C 指出:“我们这里的小朋友读兴趣班,有些是真的很喜欢那样东西所以去学。但是他们不是那么情愿去补课,怕他们不去父母不高兴。”医生C 直接指出:“有些家长强迫你去学,你知道中国的应试教育。”相似地,医生E 认为:“童年应该像美国那样才是,但是做不到。童年就应该发挥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让家长多陪孩子户外学习、散步、旅游和观察事物,这是启发式教育。中国是应试教育,说这些没有用啊,就是按成绩排名的。”

医生A 指出家长热衷于把孩子放在“培训班”的原因是:“现在家长也比较忙碌,回到家也没有心思天天陪着你,很累的。把孩子往培训班一放,有培训班老师教导呀,孩子应该是蛮有乐趣的,但是要看孩子的反馈。”

社工D 则借助日本的经验,阐明要改变父母忙于工作而疏于与孩子相处的现状。社工D指出:“日本家长和小朋友之间的关系未必十分好,因为好多(家长)都忙于工作,但是有一些强制措施让家长和小朋友一起去做对社会有益的事,从而培养家长和小朋友相处的模式,去完成一个家庭目标。”社工D 还提出:“儿童有个需要成长和陪伴的阶段,我们有时候会觉得儿童如果缺乏陪伴或者照顾,儿童的成长会有所缺失。”相似地,社工E 也提出:“很希望更多人的童年能够得到陪伴,陪伴给他一生产生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法官C 指出:“还是要向绝大多数父母强调,童年需要父母陪伴的重要性。”与社工D 相似,警察B 强调陪伴孩子一起学习的重要性,并且身体力行,与孩子一起学习。

从前文可以看出,应试教育、培训班和家长忙于工作形成“合谋”,扼杀了孩子的童年,影响了亲子关系。此外,从几位医生对教育、童年和玩耍的看法中可以看到我国传统文化、西方价值理念和我国现实国情之间的碰撞。

六、结语与讨论

基于前述的分析和讨论,本研究认为,我国的儿童保护政策应当重视儿童的能动性,倡导“以儿童为中心”的政策导向;尊重儿童的多样性,制定尊重儿童差异的法规政策;重视儿童的可塑性,发展亲职教育。

(一)重视儿童的能动性:“以儿童为中心”的政策导向

我国近几年密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虽然科学的儿童观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其他儿童观还会占据一部分人的意识观念,其从观念转化为行为仍然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并影响着儿童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王海英,2008)。专业人士的儿童观与儿童保护法律政策的儿童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充分说明了儿童保护法律政策的引导作用,大众意识形态的儿童观(包括专业人士在内的群众的观点)需要一定的时间与社会主导形态的儿童观(法律法规倡导或规定的儿童观)接轨。

根据前文呈现的儿童观和童年观,“以成年人为中心” 的话语(Adult-Centered Discourse)成为主流话语。专业人士对儿童和童年的看法均是从成年人的角度来理解的,并且以成年人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儿童。“以成年人为中心”的儿童观和童年观,缺乏儿童视角,没有儿童的心声。再者,从儿童观部分可以看出,儿童是被动的,儿童没有能力、没有能动性成为主流话语。忽视儿童的主观能动性容易将儿童视为没有能力或是能力不健全的个体,也容易忽视儿童可以保护自己这种可行的保护路径,导致儿童更容易受到侵害。

儿童没有能力这种主流话语属于保护主义。保护主义不是反对儿童的自主权或者自由,保护主义指出儿童不是什么时候都知道或者行使对他最有利的事,因此应该由更高的权威代表儿童。尽管保护主义可能被看作是正面的,家长为孩子提供安全的环境成长和学习,但是这种保护主义可能导致儿童被完全的控制,同时儿童决定自己行动的能力可能被完全否定。由此可以看出,保护儿童和儿童有自治权是两难选择。

新童年社会学否定儿童是消极和被动的(王友缘,2011;郑素华,2012)。童年社会学重要的贡献是将儿童视为“社会行动者”而不是简单地将“童年”视为仅仅由成年人建构的(James & Prout,1997)。儿童不是简单地和被动地融入已经事先设定的社会角色。更准确地说,儿童影响社会结构的同时被社会结构和童年的建构及制度影响着。此外,社会背景的变化会影响儿童的能动性和独立的个体地位。信息时代下,有时儿童比成年人学习和适应得更快,因此儿童也具有能动性。个体的认知水平不是完全和年龄挂钩,一个聪明的十岁孩子和迟钝的五十岁成年人的语文能力差不多(Oswell & Ebrary,2013)。

在儿童保护领域,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表明,事前干预的儿童政策比事后干预更为有效(岳经纶、范昕,2021)。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在学校保护部分提到“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这是我国首次将性教育写进法律,是一个里程碑事件,是一次巨大的进步;然而,在家庭保护部分,并未要求家庭开展性教育,这是一个缺憾。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并未明确提出在家庭中对儿童开展性教育,仅仅在第十六条指出“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本文建议修改为“开展包括性教育在内的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这样方能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形成“家校协同”的未成年人性教育机制。

2017年,杭州市萧山区高桥小学发放的北京师范大学儿童性教育课题组编写的《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由于学生家长质疑读本部分言辞及图画过于直白,被学校收回,学生也因此失去了学习读本中提及的如何保护自己以及减少儿童性侵的相关知识的机会。这说明对儿童开展性教育,离不开父母的支持。通过法律的形式要求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开展性教育,有利于学校开展性教育,进而有利于提升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此外,对家长进行亲职教育,有利于性教育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培养健康的亲子关系与教养方式。下一部分会详细地讨论亲职教育对儿童的影响。

我国有尊老爱幼的传统,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建设儿童友好型环境,有利于防止儿童受到伤害或者侵害,但不应否认儿童的主观能动性。本文倡导制定“以儿童为中心”的儿童保护政策法规,倾听儿童声音,赋权儿童,加强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让儿童参与到儿童保护活动中。

(二)重视儿童的可塑性:发展亲职教育

儿童具有可塑性,儿童的成长受到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在我国,过分强调应试教育的后果是儿童因为成绩问题被父母打骂,孩子的快乐被忽视了,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亲子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儿童被打骂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父母没接受过亲职教育,所以不懂得如何教育子女。应该让父母明白,儿童不是父母显示成功和挣面子的工具。发展亲职教育,有利于防范由于监护不力或不当导致的儿童伤害事件的发生,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儿童观部分,我国强调童年“勤学”的传统和西方强调快乐的童年产生碰撞。碰撞产生的背景,是中国激烈的升学竞争;另外一个背景是我国受访者受到快乐教育等西方观念和文化的影响。第一种背景涉及我国的应试教育,第二种背景涉及西方的快乐教育和素质教育。应试教育催生了提高中考和高考成绩的培训班,素质教育则催生了钢琴、舞蹈和篮球等培训班。素质教育在我国“唯分数论”的背景下“异化”为考取名校的手段,原因是音乐特长生和体育特长生可以得到名校降分录取。我国儿童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家长安排参加各种培训班。在“高考指挥棒”的影响下,我国儿童失去了选择自己兴趣爱好的权利,也失去了娱乐时间。

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可避免会涉及教养方式(Parenting),也就是父母养育子女的方式。《园丁与木匠》(The Gardener and Carpenter)一书的作者高普尼克(Gopnik)认为应当摒弃“将原材料塑造成成品”这种木匠式教养方式,应该拥抱园丁式的教育方式;成为好父母不是指将儿童培养成聪明、快乐或者成功的成年人,而是指父母帮助下一代成为一个强健的、适应性强的、坚韧的、有能力处理未来所遇到的必然的和未知的变化的成年人;高普尼克强调:体现爱子女,尤其重要的是,为无助的年轻人提供一个富足的、稳定的和安全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变化、创新和新颖性可以得以发展(Gopnik,2016)。与高普尼克否定教养方式的作用不同,《虎爸虎妈》(Battle Hymn of the Tiger Mother)的作者,美国华裔法学教授蔡美儿认为家长不考虑孩子的看法,帮孩子做出家长认为对孩子最有利的选择,是培养孩子最好的方式(蔡美儿,2019)。

可以看出,两本书的作者分别受到西方文化和中华文化的影响。西方文化和中华文化的差异也许是两位作者观点相左的原因。蔡美儿发现中国父母有两件事超越了美国的父母:“(1)他们在孩子身上寄予了更高的期望、更美的梦想;(2)他们更在意自己的孩子在人生路上到底能‘走’多远,能‘跳’多高”(蔡美儿,2019)。可以看出,中国家长关注未来,对孩子寄予厚望。

然而,家长式教养方式扭曲了亲子关系。规训和惩罚行为因父母对子女、学校对学生的权力不对等而一直“合理地”存在于我国社会。我国社会也因认可父母对子女的严格教育和为孩子未来着想的心理,对父母打孩子有高容忍度。高普尼克提出给孩子一个富裕、稳定和安全的环境,对我们国家的儿童政策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在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背景下,正确的教养方式和儿童友好型环境同等重要。而家庭教育的基础是亲职教育,要将亲职教育放在优先位置。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加入并突出亲职教育理念,阐明亲职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简而言之,家庭教育的对象是子女,而亲职教育的对象是父母,要使父母掌握为人父母的方法。

建议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父母进行亲职教育培训,提高父母的育儿技巧,培养健康的亲子关系,建设儿童友好型环境,这也是一个让孩子过上快乐和幸福的童年,避免儿童受到暴力行为伤害的办法。

(三)重视儿童的多样性:尊重儿童差异的法规政策

通过分析访谈稿,专业人士对儿童的看法是比较统一的,意识中认为儿童是发展中的儿童、没有能力的儿童和懂事的儿童,没有看到儿童的多样性,儿童的统一性占据主流话语。然而,在不同家庭背景、社会背景和文化背景下成长的儿童,其个体之间的性格特点、特质、知识水平和认知水平会有所差别。

统一性话语造成的后果,是法律法规对儿童年龄的统一划分。在我国,与儿童相关的法律用生理年龄对其进行简单划分,没有考虑儿童的成长环境及背景对其性格、心理和行为造成的影响。在我国法律中,对儿童年龄的划定有十个标准,分别是18 岁、16 岁、14 岁、12 岁、10 岁、8 岁、7 岁、6 岁、2 岁和1 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定义为未成年人。

以16 周岁作为划分标准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法条以14 岁及12 岁作为划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 岁。以10 周岁作为划分标准的是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以8 周岁和2 周岁作为划分标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6 周岁和7 周岁作为划分标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其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以1 周岁作为划分标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新制定或新修订的法律降低了征求儿童意见的年龄,同时降低了儿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时,应尊重八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这个年龄比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降低了两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儿童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由14 岁降低至12 岁。这些法条改变的依据是当代儿童心理成熟度比以前的儿童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虽然第五条提到“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然而在第十六条中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第三十六条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由此可见,尊重儿童个体差异的要求并未贯穿整部法律,也并未提及儿童的群体差异、地区差异以及文化差异。

以上法律以不同的生理年龄为标准划分儿童群体。然而,儿童的年龄应当作为社会变量(Social Variable)而不是自然变量(Natural Variable)(James et al.,1997)。换句话说,在讨论儿童的年龄时,应当将社会文化和环境因素考虑进去。我们认为,法律中与儿童年龄相关的法条应当考虑社会背景。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不考虑儿童成长所处的文化、地域、社会经济环境、父母的培养能力和个体的差异,用统一的生理年龄来决定所有儿童的法律责任和认知能力是否合理?所有的儿童均有一致的发展阶段吗?

建议与儿童相关的法规政策要尊重儿童的差异和个性,对不同的个体实行评估,根据个体心理成熟度和家庭成长环境做出不同的考量,修改忽略儿童身心成熟度和成长环境、对年龄进行一刀切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彰显法规政策的公平性。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比较大,不同家庭的孩子所接受的教育和视野差距也比较大。在遇到与年龄相关的个案时,可以考虑通过心理评估来测量孩子的心理成熟度,亦需要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对儿童成长的家庭环境及社会环境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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