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盛举 王中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其中社会治理社会化作为“四化”之首,其地位可见一斑。作为一个新近概念,社会治理社会化与社会治理相比在内涵和本质上究竟有何区别与联系?回答这一问题,有助于在理论层面进一步厘清社会治理社会化的内涵,进而使其不流于口号和形式,真正发挥其指导具体实践的价值。本文坚持社会化理论的指引,将社会治理社会化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化类型,通过揭示社会治理社会化从何时开始、如何兴起、以及进一步发展的演进逻辑,从中寻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要将社会治理社会化这一政策话语转化为学术命题,必须要将其嵌入到既有的理论体系之中,从学术层面对其进行新的解读。当下,从治理工具、治理方式层面对社会治理社会化展开分析,会过度“窄化”社会治理社会化的内容。而从社会化视角对社会治理社会化重新审视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既可以增强社会治理社会化与其他理论(社会化理论)之间的衔接性,还可以更好呈现出社会治理社会化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的演进逻辑。
“社会化”概念最早是由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马克思,1995)。当前,学界对“社会化”的认识多从文化、教育、心理、规范、生活方式等视角展开,对“社会化”的研究被广泛应用拓展到人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研究领域之中,形成了“社会化”的理论研究范式。美国社会学家伊恩·罗伯逊指出:“社会化是使人们获得个性并学习其所在社会的生活方式的社会相互作用过程”(伊恩·罗伯逊,1990)。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社会化就是指个人学习知识、技能和规范,取得社会生活的资格,发展自己的社会性的过程”(费孝通,1984)。从更加广泛的视角来看,社会化是指社会化者通过一系列机制影响被社会化者,其目标是使被社会化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规范行事(景晓强、景晓娟,2010)。当然基于研究视角的不同,对社会化的内涵界定多少呈现出一些差异性,但是从整体来看,社会化的定义并没有脱离“人的社会化”的范畴,基本落脚点为“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侧重于分析个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当前,社会化已经远远超出人的社会化的范畴,实现向人类学、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广泛延伸,存在着人的社会化、生产社会化、政治社会化等不同的论述,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化理论。
虽然不同的社会化理论揭示了不同的社会化过程,但都存在着一定的共性特征:一是各种社会化都属于过程的范畴;二是各种社会化都存在着社会化的主体和客体的对应关系;三是社会的构成单元是个人,必须要始终坚持人的主体地位。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行政化的社会管理模式在治理社会公共事务时日渐乏力,应该如何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就是社会治理应当社会化。相较于其他社会化过程,社会治理社会化是以社会为“社会化者”,以社会治理为“被社会化者”,通过社会治理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微观变化,使得社会治理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尝试将社会治理社会化界定为:社会治理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进行系统转变的过程和趋势。其中,社会治理要素在构成上可以分为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方式、治理资源和治理目标五个方面,在主体层面上包括党政要素、社会要素、市场要素三个方面,以党政要素和社会要素二者间的有机互动为重点。当下,笼统直观的分析不足以让我们理解社会治理社会化的内涵,必须回归“过程”视角,了解其内在的运作机理,还原其基本的演进逻辑。
从政策演变的视角来看,社会治理社会化经历了“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社会化”的次序演进过程。但这一过程反映的内容很少,难以解释清楚社会治理社会化从何而来的问题,更加难以展现出社会治理社会化与社会治理二者之间的生动关系。因此,厘清社会治理社会化演进的逻辑起点,对于进一步丰富社会治理社会化的内涵与外延具有重大意义。
社会治理社会化是基于社会治理实践创新的经验积累和沉淀,经过理论化“加工”而形成的新概念,主要由理论观念和具体实践两部分构成。虽然社会治理社会化这一概念提出的时间很晚,但社会治理社会化的具体实践以及社会化思想在社会领域的出现却早已有之,这一判断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可以得到进一步验证。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基本格局。其中“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显然与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模式相“冲突”。相比凸显行政化的社会管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已经带有些许的“社会化”意蕴。换言之,为了适应社会领域的发展和变化,社会管理具有了更多的社会性特征。基于此,学者提出了社会管理应当社会化,社会管理应当姓“社会”,而不应当姓“国家”,也不应当姓“政府”的论断(蒋晓伟,2013)。部分学者对“社会管理的社会化”展开了充分研究,认为社会管理社会化是“在社会建设、社会发展、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以社会化为导向,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社会事业社会办,社会事务社会担,社会成果社会享”(王永平,2011)。从时间上来看,社会化的思想在社会领域的出现要明显早于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和广泛应用。可见,从“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到社会管理社会化,最后到社会治理社会化,是社会化思想的一以贯之与发展完善的过程。可以说,社会治理社会化不仅包含“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全部内容,还在理念上进一步升华,明显成为后者的升级版本。
在社会管理的具体实践中,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的缓步发展,社会力量有了参与社会管理的需求和意愿,对既有的社会管理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然而,社会管理具有“强制”的行政化色彩,且本身具有天然的封闭性和排斥性,难以吸纳其他主体共享权力。社会要素的加入显然与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不相匹配,社会管理理念也很难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正是在此背景下,社会治理应运而生,“社会化”也成为治理形成的基础推动力。正是在社会要素的加入和推动下,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局面开始被打破,社会管理通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已经具有了向社会治理嬗变的倾向和趋势。只是从发展阶段上来说,此时的“社会治理社会化”只停留在具体的基层实践层面,还没有“概念化”,更没有上升为理论,是处于初级阶段的、低水平的。尽管社会要素逐渐凸显,但难以摆脱和超越既定管理模式的束缚,“政府本位主义”的影响依旧突出,社会力量仍处于“有名无实”甚至是“无名无实”阶段。然而,正是“社会化”的思想和具体的社会化实践逐步撬动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悄悄改变着既有的社会管理格局,推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嬗变进程,才最终实现了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向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不断转变。
至今为止,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嬗变依旧在进行之中,我们只有厘清其中内部要素的系统变化才可以真正理解这一嬗变过程。从微观层面来看,社会要素的加入贯穿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嬗变各个阶段,进一步改变了社会治理的要素构成,影响到中观层面的治理要素结构的系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宏观效应,最终改变了社会管理模式。这种治理要素在微观、中观与宏观三个层面的变化过程相互联系、有机结合、不断递进,构成了一个整体的运作机理。这一运作机理就是社会治理社会化的逻辑主线,可以概括为社会治理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线性进化,形成了“微观变化—中观结构—宏观效应”三种不同进路,以此重新摆正社会治理的位置,找准其定位,使之朝正确的方向运行。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社会治理想要取得良好的成效不是某个治理主体,或者几个职能部门就能实现的,必须要在单一主体之外加入重要的社会主体,在微观层面增加更多的社会要素。社会要素的加入也成为社会治理社会化的基础性内容,构成了最为微观的演进过程,使得社会治理呈现出更多的社会性特征。而社会要素的加入主要指的是狭义层面上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归位”,及其社会价值发挥的整个过程。其中社会力量的加入表达出以下两方面的意思:一是社会力量从被治理的对象一跃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获得了社会治理的合作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社会问题的解决者等新的角色,共同掌握社会治理权力、承担治理责任、共享社会治理成果;二是社会力量真正成为属于“社会”的主体力量,源于社会并造福于社会,而不是政府的附庸。这里的社会力量既囊括了诸如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普通公民为主的个体化力量,又包括一般性的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在内的组织化力量,共同属于“社会成员”的范畴。显然,社会力量的“归位”是我们最易观察到的,不易发觉的是其中社会资源的引入和社会方式运用等方面的微观变化。其中,社会资源包括社会组织及公民自身蕴藏的以人才队伍、公共物资、公益资金为主的有形资源和以专业技术、领域知识、集体智慧、社会信任、社会关系为代表的无形资源两个方面。当前,社会信任作为一种无形社会资源可能比其他的有形资源更加重要,关乎人心向背,对于增加社会的粘合度、提高治理成效至关重要。
然而,社会要素并不是随意地、偶然地加入到社会治理的场域中,而是自上而下的推动力和自下而上的内生驱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政府本位主义逐渐失去历史合理性,党政主体开始推动社会治理逐渐向社会领域开放。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围绕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主轴,社会流动性急剧增加,社会分化不断加剧,导致社会的同质性减少、异质性凸显。当前,社会已经进入高复杂性、高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时期,主要表现为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社会矛盾愈发凸显、社会时刻面临失序的风险。社会的分化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需求,时刻冲击着既存的管理秩序。而“政府管理与服务再怎么强化,也不可能满足日益多元化多样化的社会需求”,造成了“政府失灵”(燕继荣,2017)。因此“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在由多元治理主体构成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本位主义已经丧失了历史合理性”(张康之,2014)。面对复杂的社会形势,政府已经开始推动自身职能转型,不断调整自身的定位,主动承认社会力量的价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推动着社会要素的广泛加入。另一方面,社会力量的崛起和参与需求的激增形成了一种内生驱动力,也倒逼着党政主体进行适应性调整。当前阶段,社会治理开始向社会领域开放,社会力量不断迸发生机与活力。其一,公民有了更为强烈和迫切的参与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不断觉醒,表达自我利益诉求的意愿日益高涨,期望通过社会参与满足自身特殊化、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其二,随着政治环境的宽松和利益主体的多元,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开始崛起。一定程度上来说,社会组织就是社会需求日益增加而在社会领域中自发形成的新的供给形式,并凭借着自身具有的灵活性、高效性和专业性等天然优势,在社会治理的场域中发挥重要的协同作用,以达到社会治理的自我平衡。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社会要素的加入并不意味着其他治理要素的退出,相反,社会治理对党政要素、市场要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这是因为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社会要素的加入并不是随意实现的,而是需要赋予权力、创造空间、完善条件,这自然离不开其他治理主体的鼎力支持和积极配合,特别是党政力量的“放权”和“松绑”。否则,仅仅凭借着社会力量本身,难以突破既有的管理格局,不能推动社会治理社会化的进程。而且,微观层面的构成要素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衔接、彼此互动,任何一方的发展与变化都会引发“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联动效应。基于此,正是微观层面社会要素的加入和其他主体的适应性调整同步推进,进一步传导并影响到中观层面,带来社会治理要素结构的系统变化,表现在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内容构成、方式选择、资源状况和目标确定五个方面。这也可以看出,社会治理社会化所涵盖的内容要比社会要素的加入更为丰富,社会要素的加入只是构成社会治理社会化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其他主体的适应性调整在其中也占有重要位置。具体而言:
一是形成新的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微观社会要素的加入彻底改变了社会治理的整体局面,使其从党和政府的“独角戏”变为多元主体的“合奏曲”。当下,学界关于社会治理主体的界定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包括党政力量、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在内的多元主体都是社会治理的行动者。由此形成的多元主体结构也更加契合社会治理形势的变化,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嬗变的过程中起到核心推动作用。
二是改变社会治理的内容构成。社会要素的加入使得社会治理由政府“一家之事”转变为“大家之事”,带来治理内容在多元主体之间的重新匹配。政府在承担社会治理责任的过程中,越是想要控制社会,越是会以包揽一切的姿态将公共事务异化为组织或部门之间的内部事务,呈现出封闭性和内卷化的特征。在社会形势瞬息万变、治理内容纷繁复杂的新时代背景下,哪些事务可以进入治理程序并不由政府单方面决定,随着社会力量的介入,那些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的特征,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开始增多。
三是影响社会治理的方式选择。随着社会形势的急剧变化,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单打独斗”的管理方式已经不再适用,表现为行政化治理方式在控制社会、解决社会问题方面的逐渐弱化。社会化的治理方式体现出社会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实现了以平等的对话、交流与合作代替以往“行政命令+被动接受”的治理逻辑,彰显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社会化的治理方式明显是一种强调公开、透明、协商、互动等内容的民主治理方式,与行政、法律等传统方式相比,明显带有非正式的特征和民主治理的色彩,更易于被社会所接受,运行效率更高。在“社会化”的指引下,社会治理方式开始从单一走向复合、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垄断走向开放、从权威走向民主,有助于将自上而下的垂直运作转变成一种横向的扁平互动,进而更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四是改善社会治理的资源状况。“由于资源分散的现实存在,政府凭借所持有的包括行政、财力、政策以及制度等资源去处理当今愈渐繁杂的社会公共事务、提供所有的社会公共服务往往出现管理成本过高、管理效率过低甚至是无效的状况”(易轩宇,2017)。通过发挥社会资源“取之于民”且数量多的优势,进一步实现了资源获取渠道由少到多的转变,实现资源层次结构由纵向向横向的转变,实现资源占有状况由垄断向共享的转变。其中,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机制,实现了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的进一步对接,有助于打破各类资源之间的壁垒,避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五是彰显社会治理的目标指向。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管理模式尽管也在改善民生方面积极发力,但始终以落实体制内的任务为主,以完成上级的委托、要求和指示为根本目标,强调对社会的管控,坚持的是“管理本位观”。相比来看,社会要素的加入使得社会治理目标开始蕴含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强调对个人需求的基本尊重,重视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突出了社会公平正义、团结有序,并充满理性与活力的结果导向,真正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调的是一种“民生本位观”。
通过微观社会要素的加入与中观要素结构的系统变化,产生了最终的宏观效应,即形成以新型政社关系为核心的多重关系网络,催生出新的社会治理格局,共同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明显是一种破旧立新的过程。由于在不同区域、层级的社会治理过程中,社会要素的参与程度不一,中观层面的要素结构存在着不同的组合形式,产生的宏观效应也自然有所区别,也决定了不同区域及领域的社会治理社会化存在着质量和水平的高低差异。
一方面,形成以新型政社关系为核心的多重关系网络。社会治理要素结构的变化带来了治理要素之间关系的同步调整,并贯穿社会治理社会化的始终,推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不断嬗变,是更为宏观的、又难以把握和发觉的线性进化过程。这是因为,当社会力量与其他治理主体同时出现在社会治理的场域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接触,产生不同的关系样态,是彼此相互否定与排斥?还是相互吸纳与消融?或是共同合作与补充?显然,以上三种状态都有可能出现,因此导致社会治理的结果存在显著差异性。治理主体结构的变化意味着多元主体之间不再遵循“主体—客体”的严格划分,而是实现了从主客体关系向主体间关系的积极转变。在社会治理的场域中,政社关系是一切要素关系的核心,社会治理无论是坚持“政府本位”还是“社会本位”,背后牵扯的都是政社关系的调整。从历史的纵向层面来看,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这一时期,中国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采用的是“全面管控”的举措,甚至一度出现国家主导下市场和社会不复存在的局面。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一系列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基本上厘清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又无时无刻地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推动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政社关系的调整被推到了时代的“风口浪尖”。在社会管理阶段,国家就一直在积极改变这种政社关系,“社会管理议题的实质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质就是如何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手段转变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公共事务”(陈振明、耿旭,2013)。而随着社会要素加入的程度不断加深,政社之间形成更加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新型政社关系,即从不平等关系转变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合作、互补与共生关系,已是大势所趋。从这一点来看,社会治理社会化的提出正是政社关系的调整在国家治国理政方略上的显性表现。
另一方面,打造新的社会治理格局。每个治理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追求,当很多治理主体的功能和责任交叉融合到一起的时候,彼此之间如何围绕着“利益”进行对话交流与相互博弈?为了防止在博弈的过程中产生无谓的损耗,自然离不开一定的规则框架或者说治理体制,对各自的角色定位做一个基本的“框定”,最终打造出新的社会治理格局。当前,“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制显示出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应该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成为各方都认可的基本制度和规范,推动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逐步形成。当然,这种社会治理体制与格局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其中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必然会随着社会力量参与程度的不断加深而发生变化。可以说,正是内部要素的微观变化推动着新的要素结构的生成,不断塑造更为适宜的社会治理格局,服务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这也就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出,社会治理社会化不是独立提出的新概念,而是放置在打造社会治理格局和完善社会治理体制之中的,已经形成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方向及时间表和路线图(孙涛,2020)。
而无论是形成新型政社关系为核心的多重关系网络,还是催生出新的社会治理格局,最终都会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历史和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具有突出行政化色彩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在应对社会不断变化的新局势以及公众日益增长的新诉求方面逐渐丧失合理性。这主要还是因为单一主体难以掌握社会治理需要的所有资源和能力,进而在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日趋乏力,所起到的治理效果既不高效也不持续。通过微观层面社会要素的加入,进一步带来了主体结构、责任划分和资源构成等方面的系统变化,各社会治理主体彼此不再遵循“主体—客体”的严格划分,意味着单一主体主导社会管理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逐渐形成,这直接导致了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土崩瓦解”。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无论是在政策文件中还是具体的治理实践中,社会治理都实现了对社会管理的全面取代,这不仅仅是政策话语的转变,更是宣布国家整体进入了社会治理的新阶段,而这一切都归功于社会治理内在要素的不断变化,自然也离不开社会治理社会化的重要推动。
如同人的社会化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维系社会的长存永续,社会治理社会化的演进作为一个整体的过程,无论是微观社会要素的加入,中观要素结构的改变,还是通过要素变化产生的宏观效应,最终都归结到一个点,即通过“社会化”使得社会治理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期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最终达到社会善治的理想状态。而为了推动社会治理社会化的进程,实现社会善治的理想目标,需要按照“微观整合—中观优化—宏观把握”的思路,在微观层面吸纳和整合更多的社会要素,在中观层面不断优化治理的要素结构,在宏观层面实现治理要素之间的有效联动。
面对社会治理形势的急剧变化,单一主体已经难以独自完成治理重任,必须要打造多元主体参与的、多样化的、专业性强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作为社会化的一种独特类型,社会治理社会化需要坚持人的主体性地位,以社会要素的加入为核心内容,注重激发社会内在活力,实现社会的自我调节与自我修复,进而巩固社会治理的社会基础。这是因为各主体之间具有竞争性,又具有相对统一性,缺少社会要素的加入,特别是社会力量的参与,其他治理主体会由于缺乏社会支撑而陷入危机。而且,单位制解体之后,中国至今仍在努力解决如何将“流沙式”的个体以新的形式组织起来的问题,将更多的社会要素吸纳并整合到社会治理的场域中成为实现社会再组织化的重要路径。
现阶段,其他治理主体对社会力量所处的历史定位是否有清晰的认识,对于社会力量所扮演的新的角色是否主动接受,这已经成为推动社会治理社会化进程的关键所在。在既有的社会治理体制中,“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表明社会治理依旧坚持发挥党政主体的重要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要事无巨细地包揽一切。有时通过发挥社会的自我调节作用反而在很多问题的治理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中,“自我调节就是要改变过去主要依赖政府干预的做法,增强社会的自愈能力,探索一种把社会问题、社会纠纷、社会冲突、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消化在社会内部的新机制”(曾维和、贺连辉,2015)。面对社会要素的不断加入,党政主体也要积极实现自身的角色转变,通过设立自身的权力边界,加快职能转型,克服部门利益的最大化,为社会力量的参与让渡空间和权力,以此激活社会的自主性。同时,政府不仅仅需要解决各种重大问题,更要主动将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小事”纳入治理程序;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多采用平等对话、协商民主的治理方式;注重将分散化的社会资源重新整合起来,特别是其中的社会信任、社会关系、群众智慧等无形资源,才能有效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增强自身的政治合法性。
社会治理本身就是一个有序发展的系统,系统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组成这一系统的各个要素相互协作、共同发挥作用。社会治理的各要素以不同形式组合到一起会形成差异化的要素结构,影响着社会治理系统的整体运行。一直以来,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着发展顺序上的先后之分、力量对比上的强弱之差、角色地位上的轻重之别。可以说,把实现社会善治的美好愿景完全寄托于某一治理要素的单独变化已经变得不切实际,只有保证社会力量的“在场”与其他主体的适应性调整同步进行,实现社会治理各个要素从依附走向独立、从不平等走向相对平等,进一步优化要素结构,才能使社会善治愈加可期。
一方面,维持治理要素的各自独立。社会治理要想充满活力,必须在吸纳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基础上,增加治理要素的独立性,减少依赖性,实现“各放异彩”。在社会管理时期,正是在社会力量的不断推动下,逐渐打破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局面,其他主体开始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之中。可是,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并未完全适应新的角色,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并未减弱,社会组织依然没有放弃与政府的依附关系。尽管一些社会组织形式上具有“非政府性”特征,但实际上却有着“官办”色彩。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过度依赖会进一步导致社会组织缺乏独立性、丧失活动自主权。长此以往,社会组织只会成为政府的“下属机构”,难以变为合作伙伴。当前,各治理要素需要维持各自的独立性,特别是“政府与社会应该各有自己的活动范围和领域,彼此各守本分,分工协作”(燕继荣,2013),切勿沦为其他治理要素的“附庸”。为了达成这一目标,就需要各治理主体主动获得、学习和胜任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各自角色,以便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找准位置。
另一方面,实现治理要素的相对平等。“社会化从一开始就蕴含着行为体之间内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直接后果就是弱者主导身份建构过程的可能性被剥夺”(景晓强、景晓娟,2010)。在社会治理领域,多元主体之间的不平等问题逐渐凸显,表现为强势主体主导着社会治理的进程,弱势群体逐渐丧失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和话语权。目前,最明显的就是党政力量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在社会治理场域中政府掌握较多的话语权,决定着合作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主导着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导致政社合作本质上依旧是政府的单打独斗。当前,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局面,政府需要以更加包容的姿态将多元主体吸纳到社会治理之中,赋予其相对平等的地位,主动增强社会主体的参与和互动能力,以此扭转治理要素之间的不平等状态。但我们不能忽视这样的客观事实:在社会治理的不同时期,社会治理对不同的治理要素的需求强度是明显不同的,即各治理要素之间不可能同等重要,绝对的平等根本上难以实现,只能实现相对平等。而且,“迄今为止,在所有权力主体中,政府无疑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任何其他权力主体均不足以与政府相提并论”(俞可平,2018)。这也就决定了在现阶段的要素结构中,政府这一主体及其掌握的包括财政、政策等垄断性资源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成效依旧是至关重要的,社会要素在其中只能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无论是吸纳和整合更多的社会要素,还是不断优化要素结构,最终都需要通过各治理要素之间的有效联动来达到社会善治的理想目标。当前,需要以治理要素之间的合作、互补与共生关系为纽带,坚持目标指引、强调分工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才可以使各治理要素彼此有效联动,产生更多的整体效益。而且,这种要素之间的联动状况也反映出社会治理社会化存在的质量和水平的高低差异。
坚持目标指引。社会治理的良好运行不能缺乏共同目标的指引,否则就会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产生多元治理主体“各自为战”的混乱状态。现实中,每个治理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都期望通过社会治理来达成各自意图,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任何单一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必然会打破既有的规则和秩序,带来社会治理格局的破裂与瓦解。同时,多元利益诉求的存在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基础,而不同的利益诉求之间难免会有交叉与重叠,形成公共利益。基于此,努力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多元主体的奋斗目标,为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提供正向激励。
强调分工协作。实现治理要素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是提高社会治理效率,降低内耗的根本保证。而强调分工协作就是要实现治理主体之间权责一致,减少责任盲区,促进能力和事务相匹配,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同的治理局面。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中,政府应该多以宏观和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主要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全局性事务,而那些涉及地域性的、群体性的、公益性的事务可多通过社会自治的方式加以解决,比如社会救助、动物保护、环境治理,真正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实现优势互补。在社会治理中,以党政要素、市场要素和社会要素为主的不同的治理要素之间具有各自的优势所在,也会存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的现象。这进一步表明,实现社会善治需要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在整合和表达群众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冲突、提高治理效率、完善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而实现治理要素之间的优势互补,发挥“1+1>2”的功效。
与社会治理相比,社会治理社会化在词汇上仅仅多了“社会化”三个字,但二者在内涵和本质上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在社会化理论的指引下,本文基于微观层面的要素变化对社会治理社会化的演进逻辑进行了“过程还原”,充分展现出社会治理社会化和社会治理之间的生动关系。其中,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嬗变的逻辑起点揭示出“社会化”成为开启社会治理大门的基础推动力;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逻辑主线显示出,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可以重新调整社会治理的定位,摆正其位置,指明其发展方向;最后,以达到社会善治的理想目标的逻辑归宿表明社会治理社会化属于社会治理的整体范畴,内含于社会治理之中,二者具有共同的目标追求。同时,社会治理社会化的演进逻辑也进一步指明了社会治理社会化不是独立提出的新概念,或者说是孤零零的命题,它与社会治理的相关思想、理念之间具有天然的衔接性与融合性,与既有的社会治理体制、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等许多内容都联系在一起,最终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