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鸣东 律师
我的职业是律师。作为律师,平时工作主要分为两大类:诉讼事务、非诉讼事务。诉讼事务,主要就是去法院立案、开庭、调解、审判、执行等,一言以蔽之,就是打官司。非诉讼事务,主要就是合同审查、尽职调查、企业合规、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等,非诉讼事务的目标是要通过法律工作,规避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律风险,避免打官司。一般来说,如果非诉讼工作做好了,当事人往往就可以免去“讼累”和“讼费”。
某种程度上,法律工作和消防工作是可以类比的。“消”“防”这两个字,消就是救火,防就是防火;而诉讼如同救火,非诉讼如同防火。相比诉讼和非诉讼,真实的救火和防火,更紧迫也更有现实意义。
那么,究竟是“消”(救火)重要,还是“防”(防火)重要呢?这个古老的话题让人纠结不清。在大多数外行人眼里,防火不被理解——因为,谁能救火,谁就是英雄,这正是世界上永远没有“防火”英雄的原因……举个实例,在某新城有两个新建小区,分别位于一河之隔的东西两岸。河东小区的居委会主任带领居民编制消防预案、购买防火设备、排除火灾隐患。与此同时,河西小区的居委会主任则把上级划拨的消防费用挪作接待和吃喝之用。后来,河西小区果然发生火灾,河西居委会主任带领小区居民奋战于救火一线,媒体对此大肆报道,上级拨款救灾,而该居委会主任也因救火有功被上调区政府任职。然而,基础防火工作出色的河东小区啥事没有,居委会主任仍旧是居委会主任。可见,人们往往只记住“救火的”,却从来不记得“防火的”。长此以往,慢慢地,就没人乐意去防火,都等着火烧起来后再去救火。
其实,从管理控制论的角度看,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东汉《申鉴》载:“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可见,古人对此早已有了结论。
窃以为,对于火灾,“防”是主动的,“救”是被动的;“防”才应该是常态的,“救”只能是“非常态”的。“救”者救的是一时,“防”者无时不在防;“救”者所做的工作是补救,是减少损失,“防”者所做的是预防,是不造成损失。甚至可以说,是因为“防”没有做好,才导致了“救”。当然,这不是说“救”不重要,而是说要做好“防”,从根本上不让火灾发生,这样,也就谈不上减少损失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