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司历史地理与西南边疆民族史研究

2022-02-03 18:01杨伟兵
思想战线 2022年5期
关键词:边疆民族土司历史

杨伟兵

一、引 言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史上中原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管理制度,曾广泛分布于西南等边疆、边地民族地区。学界一般认为,土司制度产生于元代,兴盛于明,清代式微并逐渐改土归流并入府州县等经制地方行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被全面废除。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有关土司及土司制度的研究持续得进,八九十年代成为边疆民族史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近些年来,发展到提出“土司学”的研究概念,旨在前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构建和发展土司相关的系统或综合的学说。(1)如成臻铭《论土司与土司学——兼及土司文化及其研究价值》,《青海民族研究》2010年第1期;李世愉《关于构建土司学的几个问题》,《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李良品《中国土司学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等等。历史上西南地区民族众多,土司分布广泛和影响深远,成为土司制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关学术成果较多,对丰富和发展我国边疆民族史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受学科来源、资料体系、研究认识和手法局限等影响,虽然当前土司研究能持续产出成果,学术和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但不仅在学术研究理论与方法的创见上仍属有限,而且对土司名实、性质等传统问题的认识仍存在较多争议。基于从事国家清史编纂工程《地理志》项目、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清史地图集》编绘实践和积累,近年来笔者正积极组织开展对清代西南地区土司地理及地图编绘的研究工作,对当前土司研究及与西南边疆民族史、历史政治地理等领域可能的面向等提出思考,以求教于方家,推进相关研究工作。

二、土司研究的新思考和新路径

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伴随着边疆和民族研究的兴盛,土司研究逐渐受人关注,代表有佘贻泽先后发表于《禹贡》半月刊的《明代之土司制度》《清代之土司制度》,对土司制度起源、等秩、承袭、征调等做了梳理。(2)佘贻泽:《明代之土司制度》,《禹贡》1935年第4卷第11期;《清代之土司制度》,《禹贡》1936年第5卷第5期。20世纪40年代,凌纯声发表《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不仅对土司制度缘起、承袭、分布等做了讨论,还对土司类型作了初步划分,是为重要研究成果。(3)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上、中、下),《边政公论》1943年第11、12期,1944年第1、2期。此外,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的出版,可为土司制度研究的首部著作。当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有关土司发展历史、土司名目情况、土司分布及其社会经济文化等的文献整理和田野调查也有开展,不过均为一般化的描述记录。20世纪五六十年代,学术界对土司的研究变得活跃,研究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展,分析讨论的深度也不断加强。其中,相当一部分将研究重点放在土司制度研究上,如江应樑《略论云南土司制度》、胡耐安《明清两代土司》探讨了土司设置与演变过程等。(4)江应樑:《略伦云南土司制度》,《学术研究》(昆明)1963年第5期;胡耐安:《明清两代土司》,《大陆杂志史学丛书》第1辑第7册,大陆杂志社,1970年。江应樑还就明代云南的“土官”和“土司”作了分类讨论。(5)江应樑:《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官与土司》,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20世纪80年代以降,土司研究集大成性的成果涌现,如吴永章专著《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专门对土司制度开展研究,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一书则更为系统地考述了土司制度起源、土司品级及承袭、贡赋等重要问题,以及土司制度在元明两代和清前期的发展变化,还对雍正时期改土归流作了重点讨论。(6)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的出版是土司研究里程碑式的成果,该著作全面和系统地梳理了土司制度滥觞、雏形、定型、鼎盛、衰落、残存、消失等过程,对西南、西北、东北等地区将近三千余家土官土司的治所、族属、承袭等进行了详细考证。(7)龚 荫:《中国土司制度史》,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2年。此外,成臻铭、方铁、李良品、彭建英、陆韧、温春来等学者在土司制度研究领域也有重要贡献。近些年“土司学”的提出也为学界所重视,如成臻铭、李世愉、李良品等学者对之做的总结和评述。(8)成臻铭:《清代土司研究:一种政治文化的历史人类学观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李世愉:《关于构建土司学的几个问题》,《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李良品:《中国土司学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

虽然20世纪早期以来土司研究便不断得到边疆民族史学界的重视,但仍存在着较多的不足和缺憾,如在研究最为集中的土司沿革讨论中,各家对土司置废考订出入较大,对土司世袭罔替过程解释和理解不一,民族土司演变情况较多停留于简单性描述上,甚至不少地区土司何去何从不得而知,更不要说能够呈现土司流变的区域整体史下的“过程研究”较为缺乏;作为国家对民族地方管理的重要组成的土司制度,对制度和政令的考订,受“正统”中原王朝传世资料较少记述的局限,较多依赖于来源多样的地方文献、民族志等,不仅错讹纷杂,而且造成对土司制度的认识也不尽一致,无法明确一些土司的名实、授职、职守和管理脉络;普遍缺乏“横向研究”,土司空间分布(驻地、辖境)基本未作讨论,“管人不领地”的观念在学界仍是普遍。更为主要的是,由于在土司、土官等职官与名号及相应制度认识上的不同,使学界对土司制度这一特殊管理模式的性质及其缘起、发脉、运作和层级、统属关系争论长久,至今仍有不尽统一和明晰的概念。如学界总结土官土司的多种解释:土官土司同一说、文官武职分司说、府司相异说、官职制度说、时间差异说等。(9)韦文宣:《“土官”与“土司”》,《广西民族研究》1987年第4期。关于土官、土司概念的理解和界定,一直是土司研究热点,学界方家或多或少有所阐释,在此不敷列。此还涉及古籍对“土司”记载和“土司”一词的起源与最早出现的研究,本质上仍是在讨论何为“土司”等的性质问题。(10)最新的研究,也是可供继续讨论的重要成果是瞿州莲的《“土司”名称由来研究》(《中国史研究》2021年第4期),通过对明太祖实录版本和文字记载内容的讨论(辽宁馆藏的“辽宁本”与后世实录编纂的比对),认为“土司”一词在洪武年间便已出现,且指的是“土官衙门”。不过为何洪武出现的“土司”后代鲜少使用,或用“土官”“土酋”代之,包括瞿氏著多处见到红格本的“土司+府(州)”职官名称,笔者有其他认识,可另作讨论。“土司”即“衙门”,谷口房男等研究认为,“土司”是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机关(谷口房男等:《土司制度论》,《百色学院学报》2007年3期)。谷口房男等的研究未注意明代土司隶属于兵部都司系统和清代土司隶属于兵部、督抚系统的情形(军事),直接认为土司是地方行政体制,有考虑不足的地方。有关土司即衙门一说,明朝沈德符著《万历野获篇》卷三十《土司·土酋名号》(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下册,第768页)中称“土酋名号”即“今土司衙门称号”,如宣慰司、长官司等名号即是衙门称号。仔细检讨先前研究存在着上述问题和不足,需要改善资料体系,特别是需要更为深刻地发掘和利用一手档案资料,充分注重国家治理和地方实际角度相结合,需要从更高、更深视域的疆土管理等中央与地方关系在民族地区的展开来做整体性讨论。

一方面,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里仍需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土司制度及演变做出准确的制度史上的清晰梳理,尤其需要在官方政章制令中寻找原始记录。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制度发展有着明显差异。元在行省之下设有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是介于行省和路府州县的上传下达机构,与明清时代的宣慰司性质不同。元代宣慰司可分为内地宣慰司和边地宣慰司两类,内地宣慰司,介于省与州之间的一种偏重于军事的监司机构,“掌军民之务”,其长官称作“宣慰使”,是承上启下的地方军政监察最高长官。边地宣慰司,往往兼都元帅府或军万户府,为“镇抚蛮夷”而设,军事性质更为浓厚,其下“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西南夷诸溪洞各置长官司”。(11)《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308页,第2318页。元代边地宣慰司已初具明代“土司”性质。明在元代基础上将土司管理制度加以完备和规范,虽然表述不尽一致,但最终完成了土司制度的确立,表现是确立了专门的土司职官名目、职衔、等级,制定了一整套土司职官的授职、承袭、朝贡、封赏、征调、租赋、惩罚等的律例。明代土司隶属布政司和都指挥司两个系统,布政司系统有土府、土州、土县等编入经制地方行政序列者(官方编制的《一统志》、省通志和府厅州县志等均编列于经制政区隶属。对此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比如其职官是“土官”还是“土司”)。都指挥使司系统构成较为复杂,一类是常见于史籍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朝廷为土酋特设的官职名称;一类是羁縻卫所,即部分设立都司卫所等军事组织的边疆或边地地区,授土人管控,遂被称为土千户、土百户等。此外,“军民府”的建置应有其特殊的情况,一种观点认为是土府走向经制的过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不从属于卫所但仍是都司管辖。清代基本沿袭明制,不过都司系统的土司被弱化,逐渐纳入布政司系统管理或被裁革。对三代土司的制度史梳理,明代是关键。

土司与土官等名称概念上的争议,原因在于明沿袭元代偏重军政而非民政的情形,(12)也有认为是“非兵官”,也“非守土吏”。沈德符:《万历野获篇》卷三十《土司·土官职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下册,第759页)载:“本朝土官之名,多乃元旧。如宣慰使始于唐,不过一时因事而设,初非兵官,亦非守土吏,事定即罢。”严格意义上讲,“土司”应限于明代都司系统,但不包括羁縻卫所下的土职(也有一说认为不存真正意义上的“羁縻卫所”)。民政即明代布政司系统里的“土司”应是“土职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土司”,主要理由是,“土职官”与内地经制职官在性质上并无太大差异。坚持这一观点,实际上是需要在学术研究和对话中,注意“土司”概念泛化带来的混扰。(13)学术界早已有土司名实之“广义”“狭义”之说,大抵可归纳为以下几类:广义之“土官大概念”=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各司+上述各司之吏目+土府土州土县及其佐贰土官吏+土流参治中的土官吏+羁縻卫所之土官吏+其他兵部都司督抚所管辖之土弁……,广义之“土官小概念”=除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各司之外的土官,狭义之土官=土司(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各司);土司=广义“土官大概念”,土司=狭义之土官;另有土司=土官之“衙门”,非职官之说。从正德《明会典》卷八载“凡土官承袭,国初皆本部掌行。洪武三十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司职掌土兵,改隶兵部;其府、州、县、巡检、驿传土官,仍属本部”(14)正德《明会典》卷八《吏部七》,《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史部三七五·政书类,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6页上。,以及万历《大明会典》卷六称:“土官承袭,俱属验封司掌行。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15)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扬州:广陵书社,2019年,第1册,第123页上。等重要规定讲来,明王朝对土司、土官所属的认识是比较清楚的,这还可从最晚成书于嘉靖年间的《土官底簿》得到验证。《土官底簿》(16)《土官底簿》,《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9册,吏部十二·职官类,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基本收载属吏部的府、州、县、巡检、驿传之土官,不称之为“土司”。虽然载有少数属兵部的官职(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属官),如云南干崖宣抚司经历司经历、四川龙州宣抚司经历司知事、贵州思南宣慰使司司狱司司狱等,但未见直接载以上诸司长官。可见,《土官底簿》职掌认为,“土司”与“土官”不同,不作收录,或者说不属于其统计范围。清代中央对这类认识仍有清晰的继承。《光绪会典》对土官、土弁、土司所属规制是:吏部所属称“土官”,“则府厅州县辖之,以治其土民”,有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土知州、土州同、土州判,土知县、土县丞、土主簿、土典史、土巡检等,皆文职。(17)《光绪会典》卷五《吏部二》,载《大清五朝会典》,北京:线装书局,2006年,第16册,第54页上、下。兵部所属称“土弁”,“陕甘四川云贵总督贵州巡抚统焉”,有土游击、土都司、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土司”,“甘肃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统以总督巡抚,西宁西藏统以大臣”,有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千户、长官司等,为武职。(18)《光绪会典》卷四五《兵部三》,载《大清五朝会典》,北京:线装书局,2006年,第16册,第418页下,第419页上、下。吏部所属的“土官”及其“邻封土司”在世袭授职时,须经督抚“察实”后报吏部“请袭”,“凡袭者,总督巡抚题而下于部以定议”。(19)《光绪会典》卷一二《吏部九》“验封清吏司”,载《大清五朝会典》,北京:线装书局,2006年,第16册,第104页上。故在实际运作中,上述文职“土官”和武职“土司”职官任免,均须送审吏部。然而,受土司制度式微、改土归流和逐渐明晰其地方行政功能(纳入经制政区体系)等影响,清代民国时期地方上对土司土官名称的混用仍较为普遍,尤其是在地方文献(包括土酋谱牒)、民众和部议中吏部所属土官与督抚统属的武职土司往往都以“土司”称之。此类情况,实际上方国瑜早已指出过:“所有土职,统称土官,而称司者武职,乃称土司,文职仍称土官;惟后来凡土职称土司,不论其为文职、武职品级高下也。”(20)方国瑜:《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084页。近几年陆续整理公布或出版的明清吏部文选清吏司、兵部武选司奏疏公牍和卫所选籍等重要档案文献,或能为进一步梳理土司制度及各类名实提供了有力支持。

另一方面,需要在实证上做出新的探讨,这方面近些年正积极开展土司历史地理的研究不失为有价值的实践之一。土司历史地理是我国民族史和边疆史地研究的重要组成,但将之作为专门性讨论开展也不过只有十多年的时间。这是随着土司研究的深入,在多学科交叉和学科融合背景下,土司历史分布形成的原因、空间变化和管理制度等地理问题已引起民族史、历史地理学和民族学学者的重视,进而促进了土司历史地图编绘方面的讨论和实践。其中,以历史地理学界的讨论和实践为主要。如,马强发表多篇文章明确指出开展“土司历史地理研究”价值及意义,并以唐宋羁縻制、明清土司制为对象,提出土司政区界线、治所等研究框架和倡导历史地图编绘。(21)马 强:《土司历史地理研究刍议——以西南地区土司地理为主的考察》,《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马 强:《再论土司研究的历史地理学视角——兼及碑刻与奏疏资料在土司地理研究中的意义》,《青海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马 强:《略论西南土司政区形成的几种类型》,载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历史地理研究》编辑部《明清西南政治地理研究工作坊会议论文集》,上海,2021年12月。而笔者团队近几年开展了对清代西南地区土司地理的考释及地图编绘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如完成川西、滇西、川南、黔东南等地土司(或部分典型)的时空分布、隶属关系、辖区范围、治所考订等较为系统的研究,绘制了一批结合原始文献、实地考察和GPS数据支持科学性、精准度高的土司历史地图;同时,从土司历史地理视角开展了相关民族史、历史政治地理、边界变迁等的专题研究。(22)如杨思华《川西土司地理考订》,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8年;沈卡祥《滇边傣族土司政治地理研究(1382-1956)》,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22年;李 昕《贵州长官司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22年;杨伟兵,董嘉瑜《资控驭而重地方:清代四川总督对九姓土司政治地理的整合》,《历史地理》2018年第36辑;董嘉瑜《改土归流与区划调整——以清代酉阳直隶州为例》,《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董嘉瑜,杨伟兵《地理认知与边界划定:清末滇缅边界变迁研究》,《历史地理研究》2020年第4期;姚雪丽,杨伟兵《历史时期土司辖区复原研究:以清代贵州黎平府土司地区为例》,《中华文化论坛》2022年第1期;沈卡祥《〈中国历史地图集〉清代“云南”图顺宁、永昌府界及蒗蕖、南甸土司治所新考四则》,《历史地理研究》2022年第1期;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笔者从事国家清史编纂工程《地理志》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清史地图集》编绘工作中,以两大项目确立的主要标准年代宣统三年(1911年)时情形看,不仅纠正了《清史稿·地理志》《清国史·地理志》等史料中有关西南地区土司名号、沿革、裁撤、存目、驻地、隶属府州县等记载的错误,而且还对土府土州之“土官”与各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职授等之“土司”在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及管理中的差异进行了较多的讨论。虽然还存在着讨论的空间,但基本上已经理清宣统三年时云南存土司十五:宣慰司一、宣抚司七、安抚司三、长官司四;四川存土司四十二:宣慰司三、宣抚司三、安抚司九、长官司二十七;贵州土司存长官司五十八。并对上述土司地理分布及变迁做了细致的文献考证和大量实地调查,土司长官驻地及辖境范围的考订可具体到自然村落级别,条件成熟者还绘制出翔实历史地图。此与设置于经制府州系统的土府土州地理考证相结合,对全面和深入开展土司历史地理研究起到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 研究表明,在西南地区等土司分布广泛、民族多样、地理单元复杂的地区,复原土司管辖区域历史空间,厘定其治所及边界范围,讨论土司内部与外部治理体系,对于精确和深刻认识土司历史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也是开展边疆民族地区历史政治地理研究的主要组成部分。(23)周振鹤:《中国历史政治地理十六讲》,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2页。如对土司辖区的考订,其大小可以直观反映土司势力大小和分布范围,能够极大弥补对经制政区范围之外的广大民族地区研究之不足。此外,土司历史地理研究以过程研究为复原途径,能够改变单纯从事件史、制度史角度来观察民族土司“现象研究”为主局面,转向丰富的全景式“过程研究”,以达到多角度反映土司历史方方面面。(24)杨伟兵:《贵州历史地理的分区与研究》,《贵州民族研究》2012年第5期。从学术理路上讲,这一工作切合历史政治地理学的研究理论与方法,是对边疆民族史研究的丰富和拓展。

三、西南历史政治地理研究的意义

由土司历史地理在西南边疆民族史研究开展之必要所示,实际上愈发突出了西南历史政治地理研究重要的学术和现实价值。西南边疆史地与民族史地研究,一直在我国历史地理学里占有重要地位。这一地位的形成,一方面是方国瑜、江应樑、尤中等前辈学者深厚的研究和多代学人不断努力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历史上西南于中国的意义、边疆民族于王朝的价值紧密相关。前人学者在对西南边疆民族史的研究讨论中,普遍重视“边疆性”“民族性”以及西南于地理区位上的独特性,甚至成为主要的研究内容,这无疑是符合西南历史实际的。但上述研究对于西南边疆和民族在历史上的复杂性,却仍无法予以很好地解答。这也是目前尚在努力开展“西南研究”,而未能进一步构建“西南学”学术品质原因所在。

西南边疆民族史的研究,边疆是地理空间单元,自然与其他区域(比如与中国内地和与东南亚、南亚的地缘关系)形成结构。可能在面对西南边疆这种地理空间单元时,研究者需要关注或者注意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不能无视边疆的空间结构,特别是明清“大一统”格局下的政治区域结构。这种政治区域结构,既有中央王朝实现深入统治的常见的、经制的地方行政制度,府厅州县制,也包括了实现间接统治的土司制度等“特殊行政制度”,且它们均有着错综复杂的关联及演进。另外是,不能轻视边疆的“边地”地缘关系,即存在着的具有空间“双重性”上的“过渡地带”类型,也就是边疆区域的政治、社会及人群,不仅与内地,也与域外有着密切的历史关系。(25)如新近出版的杨清媚《双重时间体系:一个滇缅边境社会的历史与人类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所论述的“天朝为父,缅朝为母”的西双版纳封建的双重性。二是需要理解西南边疆在自然和人文上的特质,是如何在历史进程中发生改变和如何去适应、去影响周边乃至中国和域外的。这个特质,显然不同于其他边疆民族地区,而是西南独具。它应与西南的气候、地貌等自然地理,与西南散居或聚居于“内地”“边地”“江内”“江外”“平坝”“山地”等世居民族与外来移民的历史,与在历史上能够连通印度洋、太平洋沿岸地区,实现大宗商品贸易的经济交通有关。(26)参见杨伟兵,张永帅,马 琦《西南近代经济地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三是立足西南,或以西南为例,需要审视一些历史政治地理研究的理念和路数,如政区泛化的倾向和圈层理论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政治地理”。周振鹤、郭声波、陆韧等学者较早或较多开展了对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特殊行政制度”的研究,有着丰富的论述和精深的理论与方法提炼。(27)参加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陆 韧,凌永忠《元明清西南边疆特殊政区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郭声波《圈层结构视阈下的中国古代羁縻政区与部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特别是郭著,对中国历代地方行政与统治区划的圈层结构做了详细的分类排列(见郭著第21页,表1)。但需要再做思考和深入讨论的,依然是与西南边疆性、民族性关联紧密的两个方面:历史上实现边疆民族地区“疆土”有效管理的特殊路径和形态,仍需要深入研究。特殊行政制度、特殊政区形态等并不仅限于行政区划范畴,其管理、管辖是否属于有效,甚至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是否是直接管理,也存在着争议(比如来自对土流关系的认识,以及土司制度是不是羁縻制等等)。故而,江应樑等在早些时候提出的“内域土官”和“羁縻土司”土司类型划分,仍旧有深入讨论的必要。(28)江应樑:《略论云南土司制度》,《学术研究》(昆明)1963年第5期。在历史档案里,即便在“腹里”的四川,也有“附近内地之土司”和“极边荒野之土司”的划定,王朝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29)杨伟兵,董嘉瑜:《资控驭而重地方:清代四川总督对九姓土司政治地理的整合》,《历史地理》2018年第36辑。此外,也需要积极探讨非行政区划范畴的其他“疆土”有效管理模形式,比如来自都司卫所的军事、藏传佛教的宗教、盐业矿产的经济等领域上暂时或长久存在和影响着的地方治理模式。另外,政治地理圈层结构直观上是以政治实体的区位、幅员为“圈”在空间平面上扩展,圈层体现的是管理幅度,但未必就是行政区划。故如何认识圈层里的政治实体在管理上的虚和实,就变得尤为重要。

西南边疆民族史的研究,民族是生活在边疆(或者也可以不用这个空间概念)这个空间的区域人群。既然有空间范围,自然会有“界”,无论是事实上的区域划分,还是来自人群社会的界别;也就是说,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人群社会确实与周边和内地人群社会有差异。忽视此,强调内地化和内比中州,显然是无法周到历史的真实与全面,无助于理解和解释西南的边疆性和民族性。尽管尚有不少部族、人群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历史,需要持续开展研究,但经过近百年来的对西南民族社会历史的调查和研究,我们大抵上已经越过了广泛开展认识这一区域人群的研究阶段。现在讨论较多的是历史上对他们的管理和他们怎么来认识与应对这些管理,包括内地移民的进入和影响等。开展土司等特殊人群历史和其政治社会命运,可以为上述边疆民族的历史研究提供丰富的研究案例,土司历史地理从人地相互关系角度的讨论亦能有其作为。(30)事实上,关注特殊区域人群、边缘地带政治过程有影响的研究成果不少,从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到詹姆士·斯科特的《逃避统治的艺术:东南亚高地的无政府主义历史》(王晓毅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均成为西南边疆民族史研究的研究范式。

土司历史地理研究的展开,是当前西南历史政治地理研究最具创新性领域之一,其研究不仅具有前述西南边疆民族史研究的“边疆性”和“民族性”特点,也能继承和发展历史地理学时空俱尽的实证优势,采取“世袭职授查其沿革,政体建置考其地理”,纵横经纬结合的研究手法,其中又以历史政区和地方行政关系研究为主要研究线索。目的一是继承前人以土司职授及其世袭考订为主的,线索清楚、沿革可查之优点(即具有周振鹤指出的政治地理研究“纵向研究”优势);另一是结合从事《清史·地理志》编撰和《清史地图集》编绘工作积累的大量资料、经验和成果基础上,(31)《清史·地理志》编纂系先师邹逸麟教授主持,《清史地图集》编绘系中国人民大学华林甫教授主持,两个项目笔者承担西南地区编纂编绘工作,其中土司沿革地理和相涉的地图编绘,均需对土司做出符合历史实际和科学统一的认定,既保证考订质量,又能坐实上图呈现,从而展开对土司历史地理一系列研究。弥补学术界在土司驻地、建制、疆域(空间分布)、层级、中央与地方关系等方面的考察不足,以“横向研究”分析法全面呈现土司地理面貌。(32)此“纵向研究”“横向研究”等之见,深受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相关论述启发(见周著绪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页)。首先,在重视边疆民族地方文献的同时,需全面发掘和利用明清乃至民国时期土司档案资料,以改变以往研究在档案方面利用严重不足的局面,且以官方权威资料体系为主,目的是准确界定其概念、性质、职授及隶属等;又因官方资料所出的信息相对统一,此举也利于数据采集、地理考释、制图标准的科学和规范化。其次,积极开展土司驻地、幅员、边界、层级等辖区要素的实证考订和精确地理定位,并在土司幅员考订的基础上,以地理空间变化将地方行政制度推进过程的“经制”沿革与土司沿革相结合,实现土司辖区与改土归流后政区的“无缝衔接”。如此开展的研究,将能够极大补充明清等时期疆土管理在边疆民族土司地区的统计之不足,有助于更好地呈现清代土司流变状况,使改土归流、民族地区行政与政区等变化的历史过程能为完整和清晰。

四、结 语

近些年,随着各地历史地理类资料重新整理和汇编,对一手档案资料、古旧地图与晚近实测地图的挖掘和运用日渐受人关注,学术界亦普遍重视制度史与实际运作的综合讨论,以及对边疆民族史研究的多学科建构(如边疆学、民族地区国家或地方“治理学”等)和实地考察条件的相对优越,为开展土司历史地理研究及编绘土司历史地图提供了良好条件。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现在比任何以往都要强调制度史研究的“下沉”性实证研究,为以往相对重视不足、深度有限的土司史和西南边疆民族史研究带来了更多生机,成为新的学术增长。总体上看,强调一手档案的利用和优化资料论证体系,注重政治过程与运作研究;注重构建多重知识体系,实现文献分析、地图利用、实地考察及多语文解读的综合研究,善于利用知识考古手法解读多样史料;强调时间和空间不同尺度范围的比较研究,更能综合展开对不同的人群、社会和制度的对比分析,实现“大历史”和“小历史”的互相照应与融会贯通;已经越来越为研究者把握。同时,土司等边疆民族地区管理的历史基础数据搜集与整理,以及复原和分析这些数据产生的基础制度,都是十分重要的学术归纳与总结,也能为当前边疆民族地区行政区划工作和开展高能效的国家治理提供参考借鉴。(33)新华社北京2022年6月22日电,《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强调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加强和改进行政区划工作》,指出要加强行政区划工作的战略性、系统性、前瞻性研究,组织研究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提升行政区划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确保行政区划设置和调整同国家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需要相适应。

放大视阈,切实做好此项研究工作,同样有着强烈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开展实证的土司历史地理研究,是能以扎实的基础数据建设来支持、讨论和回答好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基础问题。通过对我国历史上民族地区实行的特殊管理制度的全面历史地理数据整理与研究,为边疆民族地区历史以来如何走向多元统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元明清三代在西南边疆民族多样聚居地区的军事、政治、社会过程说明,西南及全国其它类似地区有着大致相近的历史过程,独具一格的边疆性和民族性在这一进程里亦有着共同的发展脉络,故不能无视西南边疆民族世界的历史和空间属性,特别是大一统格局下的政治区域结构,这是历史事实,也是中国历史发展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的必然。其次,多元统一的历史过程是如何演绎的?在制度和空间上展现的具体景况、规律特征,对于我们深刻理解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治理过程,并讨论历史政治地理学、历史民族地理等的现实意义有着重要参考价值。特别是土司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的明清两代,是我国历史上重要的“大一统”时期,随着边疆与内地一体化发展,多民族深入融合,对多地理单元实施有效管理的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等制度也愈加成熟完善。尤其是清代,在民政、军政、边政诸多领域因袭明制并不断拓展,较长时期里实现了对多地域、多民族和广袤疆土卓有成效的治理,维护了边地稳定,奠定了现代中国版图的基础。研究明清的土司地理,便是疆土管理和地方治理的重要组成,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与借鉴,有利于完善新时代疆域管理和地方治理体系,有助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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