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毅
(西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 730030)
提要: 马克思人本思想在马克思人学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从整体性认识马克思人本思想,把握其关于人的本质论思想和价值论目标的有机统一以及科学性、人文性、革命性、阶级性和实践性等基本特征,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其思想的核心要义。马克思人本思想对当代中国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在于:首先,马克思人本思想对培养人正确的公民意识、塑造人完善的个人人格、保障人拥有一定的权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当代中国在促进人的发展中突显人应有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提出了思想路径;其次,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的建立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及其优越性,是马克思人本思想重要实践价值的具体体现。当代中国正在积极实践马克思人本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马克思人本思想同当代中国人的本质实践与要求以及社会发展与需要相结合的产物,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可行性。
马克思人本思想在马克思哲学,特别是在其人学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研究马克思人本思想除了能使我们“回到马克思”“重读马克思”,更好地了解、认识和研究马克思以外,更重要的就是该思想对当代中国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在马克思人本思想中有这样一个逻辑构架,即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出发,并对与其紧密关联的三个问题进行追问。什么是人?人是怎样存在的?人是怎样发展的?针对这三个问题,马克思从本质论证、价值追求和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思考与研究。
从本质论角度来讲,首先,马克思认为人的类本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1]162。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表达的这一观点中的“活动”,在其理论视野里指的就是人的劳动。在他看来劳动把人与动物直接区别开来,没有劳动就没有人,人在劳动中成为类存在物,人的本质就是在劳动中确立的,也是在劳动中实现的。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明确地告诉我们,只有立足于考察现实的人的自由的有意识的劳动,我们才能认识人自身,才能真正揭示出人的本质内涵。所以,在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思想中,人的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观点居于核心。马克思通过对人的类本质——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劳动)——分析,找到了其人本思想的立足点,从而在本质论层面揭示出人的类本质。其次,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56。人是以群体方式存在的,人的劳动也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同时也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出自己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并不断建立新的关系,变革旧的关系。因此,关于人的本质认识,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又从现实的人出发,在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因素构成的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中使人的社会性得到广泛而生动的体现。马克思正是从现实的人的社会关系出发,又为正确揭示人的本质构建起了科学的认知维度。这种对人的本质的认识方式既是马克思人本思想的一大特征,也是人学史上的一次革命。它摆脱了宗教的桎梏,克服了对人的孤立的抽象的认识。
从价值论角度来讲,马克思人本思想揭示出了人如何成为真正的人,人怎样活着才能真正体现出人的价值。这是马克思人本思想与以往一切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最大的不同,也是马克思人本思想最突出和最有价值的地方。首先,满足最广大人民的需要是马克思人本思想的现实追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又把人的需要视为人的本质。他们认为,人的本质就体现在人的需要当中,“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3]514。人的需要是其存在的内在规定性,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就是人的需要的对象化,即人的需要的满足。马克思对人的需要的认识不仅来自人自身的匮乏性存在和主体性地位的确立,而且更是阐明了人的需要的阶级性和多样性问题。他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直接服务和满足于无产阶级需要,为无产阶级获得各种需要的满足进行了理论与实践上的论证和指导。虽然无产阶级最有资格占有和享受他们自己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却居于社会最底层,始终处于被压迫、被剥削地位。基于这样一种认识,马克思所表述的满足人的需要实际上就是满足无产阶级的需要,即满足最广大人民对物质、文化、权利等的需要,这是实现人的本质的必然要求。其次,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人本思想的最高价值目标。自由是人的本质的内在要求,全面发展是对人的本质的充分体现。在马克思那里,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紧密相关,不可分割,是一个包括每个人的劳动、社会关系、个性等诸多方面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复合命题,即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和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是有机统一的。马克思又指出,共产主义就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4],这句话明确表达出了马克思人本思想所追求的理想社会。
马克思人本思想不仅有一个完整而统一的内在理论构成,还指出了其价值目标的实践途径,这也是马克思人本思想的重要内容。对哲学而言,问题并不在于解释世界是什么,更主要的是在于怎样改造世界。所谓改造就是人依据主体意识和客观规律对客体现实进行实践的过程,既强调了尊重客观规律性,又强调了坚持人的主体性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基于这样一种思想认识,马克思不断探索其人本思想价值目标的实现途径。首先,马克思为实现其人本思想的价值目标进行了科学论证,包括人本实践理性的确立,对资本主义物本价值观的批判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论证。其次,马克思指出了实现其人本思想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途径——共产主义运动。私有制的消灭、劳动异化的消除、无产阶级的解放等都不能只在观念中完成,必须要经过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
马克思人本思想的形成除了有其理论上的继承之外,更是一个以实践为基础的渐进式的动态过程。具体讲,马克思人本思想就是在面对人道主义逐步丧失,而以物为本的思想日渐充斥和货币拜物教大行其道的过程中形成的;就是在面对无产阶级受资产阶级残酷剥削与压迫时逐渐有了人的意识的觉醒,并开始有了认识和实现自身解放以及人的解放的现实需要中形成的;就是在随着马克思本人认识能力、理论水平和社会阅历的不断增长、提高和丰富,特别是在他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和领导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形成的。这样的动态形成过程决定了马克思人本思想的理论构成必然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实践验证过程,在被压迫者、被剥削者认识、接受该思想和用于指导他们解放以及最终实现人类解放中,充分体现和证明马克思人本思想是一个关于人的本质论思想和价值论目标相互融合、前后贯通的完整有机的统一体。只有把马克思人本思想放在这样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去理解,才能准确把握其理论构成,也才能准确认识和全面揭示其理论真谛及其在当代中国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马克思人本思想具有鲜明特征,是一个集科学性、人文性、革命性、阶级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理论体系。概括而言,马克思人本思想的科学性来自马克思的哲学、经济学以及科学社会主义的科学构建、理论论证和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它们为马克思人本思想的创立、丰富与发展奠定了科学基础,因此,马克思人本思想值得我们信赖。马克思人本思想的人文性来自对西方传统人道主义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继承、批判与超越,它既延续了反对神本、崇尚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又将“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从抽象的感性的人的理念还原到现实世界,进而强调、追求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全面发展。马克思人本思想的革命性就是其积极的批判精神和对私有制的彻底否定,它批判对人的抽象理解,批判与人本相背离的神本和物本,特别是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彻底否定了造成物本的私有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又对如何彻底批判和否定私有制做出了深刻论证。马克思人本思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服务于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并由此最终服务于人类解放事业,无产阶级是实现人类解放的物质力量,他们不仅是旧社会的破坏者,而且更是新社会的创造者。与马克思哲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相一致,实践性也成为马克思人本思想有区别于其他一切人本思想的显著特征之一。马克思人本思想具有明确的实践路径,与此相反,无论是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还是空想社会主义的人学理念都是脱离现实的抽象的空谈,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更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是迷惑无产阶级思想与意志的“麻醉剂”,它们不可能使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但是马克思人本思想则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科学的理论论证和实践途径。
以上对马克思人本思想的理论构成、价值目标、实践途径、动态过程、基本特征的分析和认识是前后贯通,互相关联,不可分割的。只有从整体性出发,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人本思想的核心要义。
正是基于对马克思人本思想的整体性认识,我们才有可能得出要促进当代中国发展,必须凸显人应有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而这两者的实现又需要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中,用制度加以保障。当代中国为促进人和社会的发展已做出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非凡成就,使每个中国人在世人面前都挺起了腰杆,充满了自信,体会到了人的本质力量和价值意义,也向世界昭示出人类文明发展的社会主义道路具有不可阻挡的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发展前途。当然,当代中国的发展与马克思所追求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因此,为了当代中国人的发展以及社会发展事业,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人本思想在当代中国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当代中国在促进人的发展中如何彰显人应有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依据马克思人本思想,需从以下三方面认真考虑和实践。
第一,培养正确的公民意识。当代中国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正在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进。在这一过程中,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它对解决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发展、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以及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显现出城镇化建设的应有意义,需要根据我国实际,积极培养人的正确的公民意识,这是我国建立真正城镇化的核心理念与关键所在。一般而言,公民意识的培养与生活方式的改变有关。在唯物史观中,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都是认识人与社会的重要方面,二者紧密相连,这是因为对生产方式的考察“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更确切地说,它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命的一定的方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3]44。因此,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演变时,马克思就是通过考察并揭示出生产方式的改变引起社会关系的改变,进而引起无产阶级生活方式上的改变这样一条重要线索来把握历史发展及其客观规律的。公民意识的培养确实需要现代社会提供一种自觉的,能够体现出人的主体性、创造性、多样性的生活方式,而要形成这样一种有利于培养公民意识的生活方式还需要从引导和改变生产方式、社会关系等许多方面做起。
从考察公民概念的产生我们可以知道,它的出现确实与人的权利平等紧密相关,由此,公民意识的出现也就成为“人类自由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5]352。根据这一认识,我们可以将公民意识的构成因素概括为主体性意识、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平等性意识、参与性意识、竞争性意识和共享性意识以及积极守法精神与勇于奉献精神等多种意识和精神。回望人类历史进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意识和精神都是现代社会成员获得政治解放的必然要求。之所以有这些必然要求,究其内在原因就是在走向现代社会必经阶段的政治解放,它“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它又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1]46。公民意识的确立在现代社会生活方式中的完整体现就是个人自觉意识的崛起、自主性的增强和民主观念的建立与完善,它们对现代社会的人充分体验到自由、平等的主人翁地位,对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都起到了推动作用。当然,公民意识的确立也一定是一个渐进过程,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进程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当然结果”[5]61,更是一个需要以马克思人本思想为指导逐渐确立的过程。事实上,公民意识的确立还需要社会其他方面的配合。关于此,马克思说,社会“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6]。同时,他也特别指出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实际上就是服从他自己,即人类的理性。不仅如此,公民在任何时候还都应该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这些都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一般规律。可见,在社会发展中健全制度、弘扬道德、建立民主政治等都是公民意识确立中的不可或缺的环节。公民意识的确立过程使公民的“共同生活需要有明确、公正的社会规则作为指导,人与人在规则面前是平等的”[7]。社会越发展越离不开规则,也越需要人遵守规则,现代化必然是崇尚规则的社会。正如上文所言,在我们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因为此过程对培养和提升公民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塑造完善的个人人格。这是一个同公民意识的确立紧密相关的问题,因为公民意识的确立除了需要外在的社会因素,还与人的自身因素有关,即个人自身因素的配合。一般而言,现代社会的人普遍具有较高素质,在此基础上,如果其内在因素越优越强,即个人人格的完善程度越高越好,越有助于本人公民意识的确立,这个原因就在于个人人格状况为公民意识的确立提供和奠定了内在品质与基础。所以,公民意识的确立不仅仅需要有良好的有利的社会外在因素,还需要每个人自身的内在修养和努力以及每个人对公众利益和秩序共同维护的自觉投入。马克思曾指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8]列宁也强调过这个问题,他说:“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政治上自由的公民的称号。”[9]在现代语义中,“人格”一词具有多重含义,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理解,到目前为止,我们把“人格”普遍理解为这样三重含义:一是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二是个人的道德品质;三是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10]。综合这三重含义,完善个人人格就是要达到人的内在品质与外在形象的统一,追求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恪守法治的社会规范的统一,维护人的主体尊严与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的统一。这三者的统一就是完善的个人人格的外化,也是一种发自人的本质要求的体现。
塑造完善的个人人格与人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思想、文化、道德、情操、技能等修养有关,是各种教育、实践和素养综合作用与培养的结果,是自觉践行当代社会所崇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结果。因此,随着实践发展,社会进步,人的思想和认识也应随之改变,技能和修养也应随之提高,特别是用先进的理论在丰富的社会实践中更应把人自身培养成一个具有完善的个人人格的人。完善的个人人格最终体现人的本质力量,进而成为实现人的解放的不可或缺的要求,为此,马克思指出了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实际上也是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1]46;二是“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1]46。这两句话分别强调了个人与现实、个人与社会。只有当个人把对公民的要求具体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当个人融入社会斗争并把自身的力量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个人人格才能得以完善,才有可能参与到人的解放现实运动中去。当代中国是一个需要实践,而且能够创造和提供丰富社会实践的时代。在这样的一个伟大时代,每个人都有塑造和完善个人人格的机会和可能,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为人格塑造和完善提出的十分明确的要求。因为完善的个人人格不只是有符合社会规范的小我恪守,更要有以社会责任为己任、为社会进步和他人幸福做出自己应有贡献的大我情怀。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①,既是对当代中国人希望塑造完善的个人人格的强烈需求的高度肯定,更是对个人人格的有效保护和切实尊重。
第三,保障人民拥有权力。罗素认为,追求权力是人和动物的区别之一。他说:“在人类无限的欲望中,居首位的是权力欲和荣誉欲。”[11]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一个人要想拥有权力,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但是,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私有制社会,由于阶级立场及其局限性,法律本身就缺少公正、合理。可见,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公正、合理。正因如此,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的法律进行了最全面、最彻底的剖析和批判。因此,人民要拥有一定权力,确实需要社会对权力本身进行必要的公正、合理的配置。为此,历史上许多人进行过不同的探索与研究,也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与思想,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有深刻阐述。孟德斯鸠面对封建制度和君主专制政体提出保障公民权力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实行分权,即将政府的功能(权力)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权力分配给独立的个体,在他们得到相应的权力后可在已分配的权力内行使职权,且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出现“形式平等加剧了现实的不平等,削弱了人与人之间现实的直接的关系”[12]。当然,孟德斯鸠的观点并不适合于所有国家。由于各个国家历史文化不同、现实国情不同、发展道路不同等等,如何保障人民的权力,绝对没有统一模式,各国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独立自主地探索与实践,必然会有不同的选择以及相应的途径和举措。此外,为保障权力的公正、合理,还必须要有对权力本身的制约、监督机制,一定要把权力关进恰当的制度体系的笼子里,否则权力就容易形成专制,成为扼杀民主、自由的利剑,并会给本国人民甚至世界人民带来灾难。
民主政治的出现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大进步,它是为解决社会权力的分配产生的,其任务就是公正、合理地分配社会权力,让人民拥有权力。民主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之一是人类共同创造和共同需要的。虽然现代民主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早期提出的,但是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又把它应用到了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中。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293从已有实践,特别是从中国的民主建设来看,当民主政治符合本国国情且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理解、赞同和支持后,它就能保障人民拥有权力,同时也能恰当地实施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从而满足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促进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特别是全过程民主的实践有力说明,权力民主化是实现社会权力公正、合理分配的重要因素。进一步讲,权力民主化包括两方面,一是个人权力最大化,二是社会权力公平化。这两个方面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以此来避免社会权力不公正的过分集中,并保证每个人都有合理、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事务。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个人权力的最大化和社会权力的公平化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也更不存在所谓绝对平均的含义。任何社会的个人权力都是有限的,所谓个人权力最大化只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某种道德规范中,不存在侵害他人权力,不损坏国家主权或其他权力。所谓社会权力公平化就是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情况下,社会所给予每个人、每个团体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当代中国在这两个方面确实已做出了许多努力和建设,也正逐步拥有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而言之,只有在理论上对权力分配有正确认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实践,才能建立起真正科学的、充满公平正义与合理的、与本国国情相符合的民主政治。在我国,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拥有权力,当务之急就是进一步理顺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从代表的选举、认定以及代表权力的界定、实施、监督等多方面着手加以完善,真正做到人民代表人民选,人民代表人民当,人民代表为人民,真正实现人民代表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行使的是管理国家以及决策大政方针的权力。经过七十多年的不断探索与实践,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建设,也通过切实发展全过程民主,确实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新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与当代中国发展进程相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13]。它既丰富了马克思人本思想,也创造出了实践马克思人本思想的新途径。
当代中国的发展依然需要持续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特别是在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中更是如此。如何认识这一问题?可以根据马克思人本思想,从制度的产生、制度的目的以及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的现实需求和有效实践等方面进行思考。
人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社会,因此,凸显当代中国人应有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还必须要建立起一个有利于保障人的本质和价值实现的良好的社会环境。这种社会环境不是自然形成的,也不是任何人、任何阶级都能自觉建立的,而是先进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团结带领人民,依据马克思人本思想对现存社会结构进行人民至上的改造、重建和完善之后方能达到满足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想目标。所谓依据马克思人本思想对现存社会结构进行人民至上的改造、重建和完善就是依据马克思人本思想关于人的发展目标的基本论述,不断调节现存社会组织结构,使之更加合理与完善,更加公平与公正,更加有利于人的本质实现和价值追求,人类社会的历史正是在这样的不断改造、重建和完善中呈现出前进态势。在当代中国,这已成为不断呈现出的现实事实,也令世人赞许。马克思说:“被压迫阶级的解放必然意味着新社会的建立。要使被压迫阶级能够解放自己,就必须使既得的生产力和现存的社会关系不再能够继续并存。”[2]194然而,这个过程并不容易实现,也就是说,对现存社会结构进行人民至上的改造、重建和完善确实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巨的工作。这项工作最根本的抓手和着力点就在于依据马克思人本思想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来保障社会结构的改造、重建和完善,并通过制度来保障和维护在社会发展中已取得的各项成果都能为人民所享用。
霍布斯认为,制度是人性的必然产物,是人类随着理性的发展和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对自身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其理论依据是他的个人主义的利己之心。霍布斯还认为,在本质上,人是自私自利的,个体之间的利益是互不相容的,会出现人反对人的战争局面。但是,他又指出,人为了生命安全和自我保存必须结束战争,也定会寻求和平。这就要求人必须让渡出部分权利,形成公共权利,交给某个人或某个集体来代表执行,并形成契约社会,即制度社会。所以,在霍布斯看来,制度的出现完全是由于人性的原因,为了人的生存,避免战争而制定出的约束人的活动和行为的规则。卢梭在《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曾引用洛克的话说:“在没有私有制的地方,是不会有不公正的事情发生的。”[14]人类社会也确实如此,私有制造成了人的不平等,无自由可言,人也日益远离本原状态而成为变质的人。因此,要使人性得以复归,人必须借助于社会制度的力量方可得以实现。依卢梭所见,构建理想社会秩序的根本条件是契约和社会制度,以此就可以实现新的平等,也能使人性得到新的升华。卢梭把人性的变化与制度的变迁联系起来,看到了制度对人性变化的巨大影响。黑格尔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但是,他又以伦理性的规定给自由划出了非常具体的边界和内容。他说“伦理秩序就是自由”,各种伦理力量调整个人生活。“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15]从自由的初始状态看,自由的要求许多都出自人的本性,其中存在着或是无限夸大的,或是绝对任性的,或是个人至上的,这就会对他人造成不自由的存在。因此,自由必须要受到理性的制约,制度提供了具体的自由,制度是自由的现实化。黑格尔还认为,各种制度提供了实现自由的现实途径。所谓制度就是人的主观意志自由的特殊性与绝对精神所要求的客观自由的普遍性的统一与和谐。在黑格尔对制度的认识中,一是制度可以限制纯粹主义意义上的任性自由,不赞同任何人所要求的那种没有任何限制和规定的所谓一般的或普遍的自由;二是制度能够保障客观上所需要的普遍使人享有的真正的自由,这是自由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有效途径。黑格尔关于制度的论述重在强调自由只有在制度的制约与监护下,才能获得它的客观性和现实性,也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人的自由。
对上述思想,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中更是从人的现实的交往视角考察了制度。他认为“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16]。恩格斯又把它表述为“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17]。所以,社会制度的产生是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彼此之间相互交往的产物,有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内在规定性。从人的生存讲,人本身作为一个非自足系统,交往是必须的。人不仅要同自然界交往,而且还要同他人、社会交往,这样才能获得保持生命存在以及发展的物质、能量、信息等等。与此同时,马克思还指出,由于人的交往活动带有目的性,为此,各交往主体之间必然会通过对交往的手段、对象和条件等因素有效组织,使交往活动按照交往目的有效进行;又由于人总是希望自己的交往活动有序,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于是制度为人的交往活动提供了相应规则,使其在一定程序范围内进行。不难看出,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具有调整交往活动主体之间及其社会关系的规范性作用。所以,制度要以人为原则,制度始终不能脱离开人,或在人之外履行规定人的活动的职能,制度的职能发挥一定是在人的活动范围中调节人的活动方式,使其符合社会规范,凸显的是人的社会性。
在人与制度的关系上,马克思还提出了人是制度的目的的思想。任何制度都应该是以人为中心的,必然要体现出人的意义和价值,也就是说,制度既要保障人本身的存在,也要促进人自身的发展,这才是制定制度的根本目的,也是评价制度好坏的唯一标准,离开人和人的发展谈论制度是无任何意义的。那么,制度又如何才能保障人的存在、促进人的发展?这就需要探讨制度的价值所在。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8]。正义中包含着对人的尊重,包含着自由、平等、公正、遵守法制、扶助孤残以及高扬人的存在意义和价值,违背人的本质的制度是没有正义可言的。马克思对制度的认识更是含有此意,他站在人的阶级立场上,即无产阶级立场上,从正义出发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深刻批判,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和片面分工是造成劳动异化和人的片面发展的社会存在的根源,是人的本质的失落。他认为,伴随着私有制和分工的消灭,全面发展的个人也得以实现,即两者处于同一过程,故此,消灭私有制和片面分工是人的本质得以实现和人的解放得以实现的必然途径与要求。马克思说:“私有制和分工的消灭同时也就是个人在现代生产力和世界交往所建立的基础上的联合。”[3]516可见,私有制和片面分工的消灭就是人类社会一种充满正义的新的联合的开始,就是共产主义性质的联合,即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一种使人的“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唯一的社会”[3]516。
马克思人本思想中关于人与制度的认识在当代中国不断得以再认识再实践。社会主义要体现出人的主体性和更加自觉的能动性,要践行马克思人本思想的价值论目标,一切为了人,满足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彰显人的存在意义和价值。这一根本目的的实现需要靠能体现出公平与正义的制度来保障。当代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已建立起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体系,它所包括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都为实现马克思人本思想的价值论目标发挥着不同作用。如在经济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从经济方面探索和实践着马克思人本思想的价值论目标。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必须体现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成熟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标志[19]。从社会发展来说,社会主义社会既要继承人类关于正义的理解与追求,让正义成为该社会制度的价值目标,同时还要让公平也成为其社会制度的价值目标。从词义上讲,公平自然包含公正、平等的意义,把它上升为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价值目标,并与正义相并列是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人本思想再认识再实践的结果。关于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具体理解。
第一,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是当代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马克思人本思想再认识再实践的结果。从实践过程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注重从人出发,建立起的是符合人的本质要求和人民利益的市场经济制度。充分尊重人格和发挥人的主体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用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是顺理成章,它既能维护市场经济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又能避免市场经济本身所具有的弊端,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呈现出持续有效的增长态势。对当代中国而言,这种公平、正义的经济发展表现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具体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20]的重要指示中,目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由此可见,马克思人本思想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了进一步实践与验证,这也说明马克思人本思想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能在相应的社会环境中变为现实。
第二,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是当代中国在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探索与实践中对马克思人本思想再认识再实践的结果。社会主义不应该有剥削,不应该有两极分化,共同富裕应该是其本质要求,这是对公平、正义的再认识,也是马克思人本思想在社会主义的真实体现。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邓小平深刻指出:“社会主义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21]可见,公平、正义本就是人的向往,是衡量人民幸福和社会主义成败的重要尺度,是马克思人本思想的应有之义和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如果没有了公平、正义,人类社会的今天仍将是一团漆黑。
第三,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是当代中国对全人类共同价值与马克思人本思想关系再认识再实践的结果。在人类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通过各自发展、彼此交流和共同创造,形成了一些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包含共同价值理念的文明成果,其中公平、正义就与和平、发展、民主、自由一起构成了全人类共同价值以及相应的行为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分别在国内外多个场合阐述了全人类共同价值这一问题②。唯物史观告诉了我们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也告诉了我们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那就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虽然曲折,但是始终呈现出一个由低到高、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在这一共同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共同遵循的价值理念,而公平、正义则为全人类共同价值提供了理论基础和价值支撑,并居于重要的基础性地位。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的动物阶段——人的前史的终结和真正人的历史的开始,在这里,人为物质利益而发生的种种斗争及其残酷性将会结束和消失,人将到达物质生产的彼岸,“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的王国,就开始了”[22]。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共产主义社会就是马克思人本思想的最高价值诉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得以真正实现的社会。虽然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还有赖于人的素质和技能的逐步提高,虽然公平、正义在当今世界还远远没有实现,虽然社会主义在当今世界还不占绝对优势,虽然共产主义的伟大实践还十分艰辛而漫长,但是共产主义并非是幻想,而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与人的本质要求以及价值目标三者的完整统一。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建设,而当代中国的社会制度建设又需要不断继承和深化马克思人本思想,需要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更好地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及其优越性,它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为什么有理由存在,而且更是关系到社会主义为什么能发展、怎样发展以及向哪里发展等重大问题。
当代中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也正在积极实践马克思人本思想,并在实践中使其得以不断丰富和发展。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从十三个方面总结的进入新时代以来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所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当代中国积极实践马克思人本思想的一种证明。这些成就和变革都无不彰显当代中国实践马克思人本思想的决心、诚意以及在实践中所赋予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与中国力量。在此基础上,中国今后又如何继续坚持、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人本思想,是当代中国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伟大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项重大问题。该问题的实质就是我们究竟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发展理念,究竟应该坚持用什么样的发展方式进一步实现中国人的本质要求,推动中国社会向更加美好的方向发展。关于此,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出:一定要走自己的路,无论何时都不能照搬照抄别国经验与模式,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脱离中国人的所思所想所盼就等于违背了马克思人本思想,这样不但不能实现人的本质,反而给人的本质的实现套上了桎梏。政治民主不民主,生活幸福不幸福,身心健康不健康,个人有没有尊严和地位都要当代中国人自己来体会,自己说了算。基于中国共产党百年已有的宝贵经验和教训,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接续奋斗中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观,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当代中国建成的小康社会是惠及全体人民的,它让每个人都能在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保障中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事实证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马克思人本思想同当代中国人的本质实践与要求以及社会发展与需要相结合的产物,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可行性。
注 释:
①参见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②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等场合均发表了有关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