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价值维度与实现路径

2022-02-03 10:42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3期
关键词:刑法犯罪法治

朱 彦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学生欺凌和青少年刑事犯罪时有发生且不断升级,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发生时常触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校园的安全稳定,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2021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中指出,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多发高发,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有所回升”“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更加集中”,(1)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2021年6月1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106/t20210601_519930.shtml#1。这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构成了极大安全隐患。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既存在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后果认识模糊等主观因素;也有来自学校教育、家庭环境和社会影响等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而其中学校的教育责任无可推卸。中小学教育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学校法治教育未能发挥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学校法治教育失效甚至无效是引发学生欺凌和刑事犯罪不可回避的重要原因,进而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学校法治教育如何真正取得成效的追问和质疑。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社会对青少年学法、守法、用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与之相应的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导致各种思想文化的交融和碰撞更加频繁,社会生活中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种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过硬的法律素质是青少年有效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行为方式的重要基础。在我国“八五”普法全面施行之际,如何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尤其是如何有效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成为摆在众多中小学校面前的突出问题。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中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持续提升教育系统法治素养,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规范化和常态化,提高普法内容的适用性和实效性。(2)《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载教育部网,2021年11月11日,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3/s5914/202111/t20211111_579070.html。如何取得法治教育的实效还要从教育本身入手,从增强学校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入手,将刑法教育(3)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是一种守法教育,是以正义的法秩序为目标,强调国民信法、守法和护法,并且强调行为与行为人并重的法治刑法。参见曾明生:《走向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及其刑法学论纲》,载《赣台法学论坛文集——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年会(2011年)》,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86-197页。纳入中小学法治教育之中,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挖掘法治教育中的刑法教育内容,增强学校法治教育实效,培养和造就青少年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

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既是通识教育,也是素质教育。学校刑法法治教育不仅教育青少年正确区分法制和法治,学习法律知识,理解法治含义,形成规则意识;而且教会青少年遵纪守法,具备刑法观念,学会自我保护,预防违法犯罪,更是教导青少年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注重刑法教育,提高管控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引导青少年树立规则意识

198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时转发《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法制教育”的概念,也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启“一五”普法,一项规模宏大的全民普法工程由此拉开了帷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而“法治教育”的提出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表明“法治教育”这一重要概念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予以确立。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我国的“法制教育”历经三十多年逐步转变成为如今的“法治教育”,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却体现了教育理念的转变。相比于强调法律制度宣传教育、法律常识启蒙教育的法制教育,法治教育的意义更为深远、内涵更为丰富。

学校法治教育是通过教师课堂教学引导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参与法治实践,培养法治思维,形成法律信仰的教育活动。(4)参见刘旭东:《学校法治教育的概念与性质辨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5期。青少年法治教育作为学校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普法的目标和重点不仅仅是在法律规范层面通过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律常识、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条文,进而在法律制度层面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强化学生对法律制度的认知,法治教育“更在于教导一套值得身体力行的价值观”,即关注未成年人不同阶段的人格培育与意志成长,系统教导法律体系,规范行为习惯,认可法律价值,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并能运用法治思维和理念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正所谓“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社会的建立不是法律制度的单纯堆砌,法治教育的效果也不是法律知识的简单灌输,唯有将法律理念和法治精神贯穿于青少年法治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理解法律价值,维护法律权威,使之成为学生的生活和思维方式,成为青少年的核心素养,才能真正实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的和初衷。

法治教育的本质是“使人成为人”(5)蒲鸿志:《法治教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3月版,第36页。。通过法治教育,促使学生成为一个有法治素养、法治信仰和法治实践能力的人。其中,法治素养是前提,法治信仰是关键,法治实践是根本,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治教育的本质内容。具体而言,学校法治教育不仅要教育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认识和理解国家法律的规则条文,形成诸如法律至上、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思维,而且要学生信任法律,能够发自内心地拥护法律,自觉遵守法律,保证法律实施,把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捍卫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更要活学活用法治知识,掌握法治精神实质的学习方法,把崇高的法治理念化为具体的现实行动,善解社情民意,增强学法、用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合法性思维教育是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将法律规范作为自身行为正确与否的评价标准,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这是法治教育的基本要求,进而通过法治教育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懂法、依法的合格公民。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必须总体规划国民教育体系中的法治教育,根据国民教育体系中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不同年龄层次学生的智力水平、思想特点和接受能力,科学设定不同的教育目标和内容,逐渐培育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时刻敲响“遵纪守法、安分守己”的警钟。少年时期是人生中最为关键的阶段,是人格养成、思想成熟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重要时期,也是规则意识、法治素养培养和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对提高公民整体规则意识和法治素养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引导青少年自觉预防违法犯罪

近年来,随着校园暴力、学生欺凌等负面事件呈现高发、上升的态势,(6)参见任海涛:《我国学生欺凌法治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兼评11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1期。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未成年人权利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固然是导致校园暴力、欺凌甚至刑事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学校法治教育对于保护青少年人身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缺失。2016年6月,教育部会同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颁布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要求“从青少年抓起”,持之以恒地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明确指出,小学高年级(3-6年级)要“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定保护”“建立对学生欺凌行为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小学高年级法治教育的主要内容在于学会保护自己;初中阶段(7-9年级)要“建立对校园暴力等青少年常见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初中阶段的法治教育要青少年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刑法法律知识;高中教育阶段要“理解刑法的运行规则,了解犯罪构成以及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高中阶段主要培养学生具有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具有公平、正义观念,运用一定法治技能保护自己,逐步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7)《教育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通知》,载教育部网2016年7月18日,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3/s5933/201607/t20160718_272115.html。

虽然校园暴力、学生欺凌事件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层次、多方面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但刑事法律的震慑作用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刑法将一定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并规定科处一定的刑罚,从而明确犯罪人应当受到法的无价值判断(评价机能),如此通过刑法的“命令”,就可以使普通人形成不实施类似行为的意思决定(意思决定机能),从而避免犯罪的发生。以“考试作弊入刑”为例,(8)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组织考试作弊的考试范围、情节严重、犯罪形态等具体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尽管只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才能构成“考试作弊罪”,学校的课程考试作弊并不在考试作弊罪的打击范围之列,学校考试一般情况下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等处理,但是本罪仍然被视为悬在所有考试舞弊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体现了刑法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价值取向,要求学生摒弃弄虚作假、树立诚实守信的教育意义不言而喻。对于诚信考试与考试作弊的两种行为予以相反的法律评价,前者予以肯定并起到示范、激励作用,后者则予以否定并给予预警和强制作用,以此达到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

由此可见,通过法治教育向学生灌输正确的行为准则,使刑法规范内化为学生的自我意识和价值取向。学习刑法才能知道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性等严重后果,使得学生既能了解到遇到的刑法问题是什么,正确分辨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也教育学生要知法守法、不违法不犯罪,进而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当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遭到威胁或侵犯时,懂得用刑法保护自身和他人的重要权益,了解遇到刑事法律问题的正确处理方式,培养其依法维权的能力。刑法教育的作用不仅在于教导学生懂的法律规范,如何保护自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能促使学校进一步认识到刑法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观点认为,一个文明发达的社会,刑事法律不会活跃在诸多法律规则的前沿,以剥夺和限制公民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刑法,不仅起不到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有可能将更多的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9)参见崔维云:《法治教育的理念转向与教学建议——以〈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道德与法治〉为例》,载《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7年第12期。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尽管刑法的谦抑性主张刑法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即在没有可以替代刑罚适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法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但刑法的谦抑性是针对立法环节而言的,“在刑法缺席的情况下,人们不能过一种安全、符合基本规则的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10)周光权:《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8-89页。何况刑事立法要遵守谦抑原则,不代表刑法教育也有谦抑性的要求。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因此,立足于未然之罪的刑法是一种预防,刑法教育要走在法治教育的前沿,通过“惩罚手段”实现一般预防的功能,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是学校法治教育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刑法法治教育让学生知道犯罪是严重违法行为,刑法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懂的遵守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规范,形成敬畏法律之心,增强自身遵守法、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这是学校开展刑法法治教育的根本遵循。

(三)教导青少年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如前所述,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大众极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法律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了特殊保护,为其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有数据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和犯罪率在连续多年呈现下降趋势后有所回升,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上升势头,(11)有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持续下降。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4.3万人,比2010年减少2.5万人,降幅达36.9%。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59%,比2010年下降4.19个百分点。参见《2019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载国家统计局信息公开网站2020年12月18日,http://www.stats.gov.cn/xxgk/sjfb/zxfb2020/202012/t20201221_1810303.html。一些没有达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同样呈现高发态势。其中固然受到学校教育措施的缺失、家庭监护监管的缺位、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不健全等等因素影响,但不得不承认“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成为很多该年龄段青少年无视法律甚至刑法的“免死金牌”。在此背景下,犯罪低龄化、未成年人对低龄儿童的犯罪越发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令人发指,校园暴力案件频发无时无刻不在触动着全社会最敏感的神经,同样对我国刑法的修订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为例。这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刑事立法回应社会特点事件和人民关切问题而作出的一次重要修订,其中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订与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对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指引,“立法为民”进一步巩固了《刑修十一》的修法成果,也为刑事守法理念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刑修十一》审慎地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体现了刑法对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由原先的“三分法”级差规定,经修订后形成了四层级差结构,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预防机制,而且刑法通过增加“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以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等适用条件,严格限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而非一味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达到扩大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实现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的平衡。另一方面,《刑修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体现了刑法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该罪名既与传统意义的强奸罪严格区别,提高了未成年少女的性同意年龄,针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特定人员,比如男性亲属、老师、医生等,严厉打击其利用照护未成年少女形成的优势地位而实施的性侵行为,又与强奸罪实现了在侵害女性性权利领域犯罪在量刑上的衔接,这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我们也应当看到,通过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仅是一项治标不治本的对策,而要从根源上预防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需要全社会构建起法治化、系统化、综合化的治理路径。

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公民性塑造,“培养青少年具有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12)张家宇:《青少年法治教育问题探究》,载《青少年法治教育》2021年第6期。也就是说,要培养青少年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亲自参与法治实践,践行法律行为,自觉成为刑法法治的坚决拥护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因此,除了完善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之外,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高度重视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发挥学校法治教育的育人作用,挖掘法治教育中的刑法元素,将刑法教育融入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全过程,促使刑法教育与学校法治教育的有效衔接,从小学开始、从刑法开始让法治的种子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

三、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的价值蕴含

学校法治教育是公民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也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融入刑法教育,以刑法的特定性、严厉性和保障性促使学生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提高法律意识,进而自觉遵守法律,学会用刑法思维处理和解决事务,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育人实效。笔者认为,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体现。

(一)培养人权保障的刑法价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价值表达,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思想精神层面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价值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三个层次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反映了当代中国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每一个公民的价值指引。学校法治教育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相关。从内容上看,法治教育是对“法治”的教育,包括法律知识、法治理论、治理规律的传授,以及国体、政体等制度的认同,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法治”基本一致。

刑法的内在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刑法典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公法,“作为公法学组成部分的刑法学知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联系最为强烈或激烈”,(13)冀洋、刘艳红:《全面推进“课程思政”时代刑法学的教学逻辑》,载《法学教育研究》2021年第34期。刑法中的诸多法律规范就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和反映。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价值的直接体现。现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认同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核心地位,《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对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法学研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可、重视和贯彻的程度还有不足之处,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虽然我国1979年制定通过的第一部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实践中基本上实行了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类推作为补充和例外原则。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明确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成为我国刑法修订和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这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已经向现代化刑法迈进。刘宪权教授指出,尽管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从形式上作了“要定罪、要处罚”“不定罪、不处罚”正反两个层次的表述,但其基本内容不仅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根本区别,实质上仍然体现的是“一点论”,而且突出强调了“不定罪、不处罚”的偏向性,体现了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是从“有利于被告人”,即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角度提出并发展而来。(14)参见刘宪权:《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及应有之义》,载《法学》2010年第1期。上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脉络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个缩影,罪刑法定作为我国整部刑法典的核心与灵魂,以基本原则的形式维护和保障公民尤其是被告人的根本利益,对“法治”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法典中全面贯彻落实发挥着统帅和引领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一个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反映了我国刑法从立法观念、立法内容到立法技术上的提升和进步,更体现出我国法治治理水平、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整体发展,这无不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高度契合,能够引导学生在学习刑法时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学校法治教育本位的回归,实现刑法价值的灌输和学校法治教育的协同。一方面,学校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阵地,学校法治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基本手段。另一方面,青少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价值取向,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学校刑法法治教育不仅要深刻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识和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本质,向学生传授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理念和方式,发挥学校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渠道作用,而且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人权保障、人人平等刑法立场贯穿于学校法治教育的全过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提高青少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度与认同感,增强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传递守正创新的刑法精神,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刑法制度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15)出自《商君书算地》。此句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引用的经典名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根植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是被长期实践检验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近代以后,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16)《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第123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实际,从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合理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建立健全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夯实法治基础。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罚与刑事责任的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刑罚具有国家最为严厉强制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属性,和其他法律相比较,刑法的阶级性体现的更为直接和鲜明。特别是高中阶段的刑法法治教育当涉及诸如“刑法的运行规则”“犯罪构成”等内容时,在一定程度上可补充历史沿革、学术争议和理论分析等背景知识,将刑法的阶级性讲述的更为透彻和清晰。而在当下的刑法学研究中存在一种现象,即动辄将德国、日本刑法理论奉为圭臬,甚至将此域外理论绝对化,以国外的理论评价衡量中国的实践。由此,难免导致刑法与我国实践需求、甚至刑法阶级属性相脱节,其中尤以犯罪构成理论为甚。我国刑法学界历来存在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阶层”和苏联的“四要件”这两种不同的学说和观点,更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学体系中耦合式“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需要按照德日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推翻重建”。在我国的国情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不仅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必然选择,而且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显著的合理性。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既没有刑法典,也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特殊年代,受当时党和国家“以俄为师,取法苏联”的政治决策,苏联的犯罪理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新中国的刑法学体系以“四要件”为核心逐步建立起来。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国并没有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大陆法系中的德日刑法学,虽曾在民国时期得到过短期传播,但很快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销声匿迹,英美刑法学则更是根本未在中国铺开,两者均未在历史上产生重大影响”(17)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尽管引入德日“三阶层”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的呼声很高,但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公安侦查、检查公诉亦或是法院审判“并未感觉到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司法障碍”,(18)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也侧面反映了“四要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历史和现实表明,中国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必然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学理论。以“四要件”为核心的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经过数十年的改革发展和反复论证,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目前为止还没有另一种说法能够真正替代“四要件”。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对法律制度认同的教育,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亦是对刑法制度的认同。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讲,法治教育为法治国家培养合格的公民,它让每一个孩子从小掌握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理念。从刑法教育的角度而言,刑法知识的传授并非艰涩地进行系统的理论阐述以及政治立场的宣示,而是讲究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将刑法思政元素巧妙融入专业知识的讲授当中。学校刑法法治教育在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上,通过刑法知识传递上述思政教育内容,培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制度的认同者。深刻认识和理解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律制度是学校法治教育的根本方向,学校刑法法治教育不是培养国家或者社会的对立者,而是在刑法的传习中引导和教育学生坚定不移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设者、践行者和维护者。制度认同当然不限于意识形态的范畴,而是有其充分的专业科学根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所指出的,“以透彻的学理分析回应学生”“寓价值观引导于知识传授之中”。(19)廖阔:《习近平思政课重要论述的理论意蕴及其内在逻辑》,载《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21年第31期。在刑法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将包括刑法法治理论在内的专业知识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当中,透过专业视角阐述、印证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无疑大大加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更能促使学生产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律体系的认同,是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必然要求。

(三)帮助青少年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律信仰

坚持以人民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20)《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第94页。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具体而言,公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正必先公开、明确,让人知晓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21)参见汪红飞:《学刑法学做人》,载《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21年第9期。刑法是犯罪和刑罚的明文规定,即对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规定。也就是说,对一般公民而言,可以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准确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对于没有实施刑法所规定犯罪行为的普通人,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而作为犯罪人,则可以根据刑法预测自己行为可能招致的法律后果,法律保障其不受“法外定罪、法外用刑”。刑法的可预测性一视同仁,既保护了受害人,也保障了犯罪人,为行为人提供了可预测的行为评价标准,树立刑法权威,体现公正价值。正义是法律评价标准的核心要义,“良法善治”中的良法,必然是符合正义标准的。刑法典就是一部具有人文关怀的良法。失去人文关怀的涵养和支撑,刑法典将只剩下一具空洞的法治外壳,而如果刑法典丧失其公平正义的内在价值,甚至会导致“恶法亦法”的恶性循环。刑法典的“以人为本”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基于未成年人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现行刑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予以特别保护,主要体现在总则中刑事责任年龄、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一般累犯和前科报告制度等法律规定中。其中,《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权益给予特殊保障,即在前科报告制度的基础上,规定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制度,弱化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标签,对于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助其顺利接受改造,复归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2)郝龙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阶至臻论——以锚向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为立法展现》,载《青少年研究与实践》2021年第3期。另一方面,刑法典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分则中强奸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聚众淫乱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明确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加重处罚。尤其《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愿意,也无论是否给付金钱,一律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确保了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刑法追求公平与正义,这对形成关爱特殊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保护好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在内的特殊群体权益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刑法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目的的“人文关怀”。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依靠法律予以保障,以人为本的刑事立法符合社会公众对刑法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认同,而法律权威同样需要依靠青少年得以维护,只有以人为本的司法才符合公众对公正司法的认知,才有助于确立司法权威以及法治信仰,刑法的权威也源于学生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不在于公民对法律条文、法律概念有多么深刻的记忆,而在于将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变成自己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的行为准则。”(23)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页。学校法治教育针对中小学学生以及高校中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展开,其目的并非是为了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而是“为了提升学生的法治素养,使其具备现代法治社会所要求的规则意识、人文关怀、包容实现与批判精神”。(24)刘旭东:《学校法治教育的概念与性质辨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5期。从这个意义上说,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不仅是合法性思维教育,教导学生遵守法律规范,确保自身的行为不违法、不犯罪,即从规范层面理解和掌握刑法条文的内容,以刑法规定作为评价自身行为正确与否的最终标准,而且学校刑法法治教育是公平正义的思维教育,学校要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义,激发学生心中对公平与正义的心理追求,在理解刑法法治意义的基础上,懂的如何运用刑法捍卫自身的权利与自由,善于通过刑法思维方式推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诚然,缺乏人文素养滋润的纯粹法律知识的普及是机械而无味的,在继后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往往是盲目、被动的,难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尽管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次司法、每一个案件可以教条式地适用法律规范,也不意味着可以固步自封、裹足不前,尊重人民的“法治获得感”便是强调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公平正义的观念也会与时俱进,发挥刑法对正义的确认和保障作用,把刑法中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融入学校法治教育之中,使学生理解到立法上的一般公正并不等同于个案的公正,后者的实现更需要司法环节秉持“人民主体”的立场。即如果拟作出的判决不符合常情常理,或者难以取得公众的普遍认同,就应反思自身对法律规范的认知是否恰当,从而对法律作出合乎情理合乎公众体认的解释。因此,刑法教育与青少年法治教育相结合,展现了我国刑法中保护、关爱未成年人和打击、惩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文关怀。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除了注重开展法律规范教育,促使学生对刑法抱有敬畏之心,将刑法作为判断自身行为性质、维护自身权益的准绳,更要重视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层面的教导,从个案中切实领会社会主义刑法的人文关怀,促进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四、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的实践路径

学校在进行法治教育时,是否有针对的课程、专门的教法、专业的师资、实践的教学等等,直接影响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的价值能否真正体现。笔者认为,中小学开展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升学校法治教育的实效。

(一)开展“风险教育”注重教育引导,在课程内容中渗透刑法基础知识

目前,中小学阶段的法治教育以“道德与法治”课程学习得以实现,高中阶段则是通过“思想政治”课程完成法治教育。学校刑法法治教育要注重对青少年开展“风险教育”,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心理特点和教育目标,在学习内容中渗透刑法相关知识,注重法治教育引导的层次性和差异性。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一直是学校法治教育的重中之重,增强青少年的“风险教育”,从小培养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将法治教育内容列入中小学必修课程是强化风险教育的有效载体,而在法治教育过程中融入刑法知识体系是开展风险教育的重要手段。作为落实《大纲》法治教育“先行先试”的重要举措,2016年9月起《法治教育(试验本)》在上海市各区县中小学试用,该套教材分为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前者侧重国家认同、家庭关系、公共生活、规则意识的内容安排,引导小学高年级、初中生初步了解、认知规则和社会秩序,灌输法治意识;后者侧重法律知识、法治原则、制度体系的内容安排,加深、强化高中生对法律规则、法律知识、法治原则等的掌握,以此确立法治观念。结合《法治教育(试验本)》的教学内容,分阶段加强法治教育内容的融合性,帮助青少年理解和掌握刑法专业知识,并为中小学生守法、用法和护法提供切实可行的办法和途径。

小学高年级学生要学会知法——刑法是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法治教育(试验本)》(四年级至五年级)重点介绍了日常生活中的刑法常识,其中,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涉及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普法内容。在了解“生活处处有刑法”的基础上,帮助小学生理解校园中“谁都不能伤害你我”,具备初步的防范意识,杜绝学生欺凌,并且要“勇敢保护自己”能初步防骗、防拐、防性侵,用“法律护卫我们的合法权益”,更不能触碰刑法的底线。学校法治教育不仅局限于法律概念的认识,更要让小学生明白刑法中违法行为的界限并遵守法律,认识到刑法的严肃性和不可挑战性,知道什么是违法和犯罪,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违法犯罪行为会给别人带来什么伤害等。

初中生要学会守法——刑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法治教育(试验本)》(初中版)介绍了刑法典的性质和地位、刑法在权利保障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基本原则等教学内容。从“严惩侵犯生命健康权的犯罪”展开,促使中学生知道生命健康权、人生自由权财产所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正确理解“违法和犯罪要受法律惩罚”,远离邪教、黄、赌、毒,“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从而学会保护自己和尊重他人,并“机智应对违法犯罪行为”。从初中阶段开始,学校刑法法治教育要让未成年人面对风险时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认识到任何人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犯罪者必将受到刑法的严惩。换言之,当面对不法侵害时,青少年要学会独立思考、冷静判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中生要学会用法——刑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底线。《法治教育(试验本)》(高中版)侧重于刑法基本原理、重要理念和运行规则的介绍,包括犯罪构成以及罪刑法定等学习内容。通过认识“校园暴力可能是犯罪”“无犯罪则无刑罚”“实施犯罪要负刑事责任”教导青少年明白刑法具有“最后保障法”的地位,具有初步的法治意识和公平正义观念,而且刑法能在“风雨来时为你撑把伞”,加深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导高中生懂得“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方式”,以及“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等。高中阶段的青少年要树立刑法界线不可逾越的意识,遇事甚至身处危险情形能第一时间依靠法律解决问题,增进学生面对困难的自信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增强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

(二)构建“情境学习”创新教学方法,在学习过程中提升刑法教育实效

适用契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法治教材是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的基础,作为法治教育的主渠道,课堂教学如果缺乏有效的教学方式,过分强调知识点的讲授与记忆,不仅只知“实然”不知“应然”的纯粹背诵无法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得学校法治教育沦为只求“形式”不讲“实质”法制知识教育,而且会导致刑法法治教育的价值定位与育人效果产生隔阂,容易让学生产生法治教育仅是学校一门科目课程的错觉,无法真正帮助青少年树立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随着新时代法治教育从“法制”到“法治”教育目标的转向,“学校法治教育正逐渐从书本走向生活,从知识学习转向更符合时代人才培养的素养教育”。(25)王喆琼:《涵育素养:法治教育的价值旨归及其实现路径》,载《福建教育》2021年第8期。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师在课堂上理论讲授为主,纯粹灌输法律知识的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体现,刑法法治教育不能是教师的自言自语,而是要以学生为主体的互动式教育活动。

一方面,将刑事司法案例融入法治教育课程。《大纲》明确提出了法治教育的方式和途径,即要综合采用故事教学、情境模拟(如法庭模拟)、角色扮演、案例研讨、法治辩论、价值辨析等多种教学方法,必要时,可根据学生认知特点,将真实法治案例引入课堂教学,注重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其中,案例教学是不同于传统灌输式教育的一种全新的开放、互动的教学方式。在案例导入开展法治教育课程教学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前述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准确确定案例主题,结合案例主题编写诸如“罪刑法定原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契合实际的司法教学案例,用贴近学生生活经验的案例讲解刑法的概念、原则及其蕴含的法律理念,引发学生的共鸣和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提升刑法案例教学在法治教育课程中的教学效果。

另一方面,运用情境教学增进课堂启发和学生思考。情境是一切认知活动的基础,“任何知识要具有生命力,都必须作为一个过程存在于一定的生活场景、问题情境或思想语境之中”(26)《法治教育的价值维度与实现路径》载《辽宁教育》2021年第24期。。学校法治教育需要通过情境增强抽象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的生动性,借助生活经验、传统文化、历史典故等素材将刑法知识还原于具体生活情境,激发青少年在法治情境中的现实体验,引导学生主动思考、积极探究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以及刑法对其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促进自身认知重构、行为改善,从而培养学生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27)杨怀荣:《执行工作也讲究情理法的融合》,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月26日第02版。在法治教育过程中,既要“寓情于法”,结合我国传统司法“以情断案”的实践并取其精华,增强学生理解刑法的“合情理”意识,也要“以理表达”,通过学生能接受的语言表达、情感态度和讲授策略,将“情理”融入问题思考型法治教育课堂,从而使学校法治教育具生活意义。

由此可见,学校刑法法治教育不仅仅是教育的规训,即教育青少年服从法律的命令,传达刑法的威慑和禁止,教会学生刑法规定什么不能做,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而更应该通过诸如保护隐私、预防学生欺凌、捍卫人格尊严、维护财产权益等情境式教学,教导青少年按照刑法的指引深切体会应该如何做人、如何生活,并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权益,明白刑法能为他们做什么,“感受到生活在法律天使的翅膀佑护之下所获得的安全与自由”,(28)李晓辉,林鸿潮:《基于信息技术的参与型青少年法治教育》,载《中国电化教育》2019第5期。,进而将法治精神和法治行为内化于心,提升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时效性。

(三)突出师生主体强化专业训练,在实践体验中增强刑事法治意识

加强学校法治教育的开展必须从教师和学生两个角度出发,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加强青少年在法治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推进青少年刑法法治意识培养。

一方面,教师是法治教育的“促进者”。专业的教师队伍是实施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基础,也是法治教育取得实效的根本保障,特别是由于刑法法治教育本身内容的专业性,与现实中中小学青少年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密切相关。如何提升教师的专业化程度,提高教师自身的教研能力和水平,进而适应学校刑法法治教育的适应性,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刑法法治教育内容的研习。要让学生学习和理解刑法法治的教育内容,教师自身首先必须弄懂吃透刑法教学的内涵与实质,强化与《法治教育(试验本)》有关教学内容的刑法知识点的学习深度和广度,不仅要能正确表述刑法概念、准确阐述刑法规范、精确论述刑法精神,而且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青少年健康成长和法治教育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掌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还要结合不同年级学生的心理特质和接受能力,深入浅出、循序渐进、科学系统地开展教学活动。二是开展“菜单式”法治教育专题培训。定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题培训,对于提升学校师资的整体法治素质,无疑是必要且可行的。但专题培训不能仅仅停留于一般意义的宣讲或者讲座,需要根据教师在法治教育教学中的薄弱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菜单式”培训,即围绕学校教师关注的焦点问题有重点进行专题培训。例如,如何有效预防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如何有效处置学生伤害案件?哪些行为属于侵害学生的不法行为?教师性侵学生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只有针对教师法治教育的教学需求进行专门培训,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校园内侵害或欺凌事件的发生。三是拓展和充实专业的师资队伍。由于刑法法治教育的专业性,中小学教师一般较难通过短期培训迅速掌握刑法法治教育的核心教学内容,对此,学校在法治教育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上,吸收高校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安或者法律服务人才的加入,构建一支以学校专职教师为主、校外兼职教师为辅的专业化师资队伍。尤其是要发挥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各种安全宣传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副校长进校园活动,为学校刑法法治教育提供高效的法律专业服务。

另一方面,学生是法治教育的“实践者”。学生不是天生就具备规矩意识或法治意识,而是通过法治教育逐渐形成规矩意识、法治意识。学校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培养学生法治素养的形成,通过学校层面刑事法治教育的外部影响促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化,让青少年从小、从内心认同刑法法治,形成守法意识,领悟刑法精神。学生既是学校法治教育的“受益者”,也是“参与者”,既可以在校园内践行法治,也可以在校园外经历法治,推动校园青少年法治教育向校园外法治实践延伸。前者如参与校园广播、板报策划、模拟法庭、课题调研等,树立正确的刑法法治观念;后者如参加案件旁听、司法访谈、社区治理等,强化自身法律素养和法律信仰。例如,中小学生参与学校“立法”活动,“意味着普法教育与依法治校相结合,或者说,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和环境下进行普法教育,以依法治校推动普法教育并检验普法教育的实效性”。(29)《教育部 司法部 中央综治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让学生参与学校建章立制过程和社会公共事务,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张冉:《践行法治: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载《全球教育展望》2015年第9期。又如,参与“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通过设计制作禁毒展板、涉毒品案件模拟法庭、发放禁毒宣传手册,以及“远离毒品,珍惜生命”宣誓等,调动学生参与学校学刑法、用刑法法治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青少年自身拒绝毒品防控能力。司法实践活动对于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到审理、裁判和执行等各环节均是校园法治教育的现实素材,“通过司法对社会争议的维护,使学生以‘看得见’的正义促进公民法治精神培养和法治行为的严惩”(30)李金枝:《公民法治教育的中国模式与实现路径》,华东政法大学202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54页。。例如,中小学生可以实地到监狱、看守所、少管所等青少年教育警示基地参访,通过基地“青少年”的现身说法促使学生身临其境,亲身感受到违法犯罪带来的严重后果,反思侵害他人权利的危害以及刑罚的威慑作用,从而自觉遵纪守法,提升自身法治意识。

五、结语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历年普法活动的重点,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形成是一个逐渐养成的过程。以青少年法治教育为核心,将刑法教育融入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全过程,根据不同年龄、不同年级学生心理特点、身心发展水平的不同,分年龄、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进而整合明确的教学内容、科学的教学方法、专业的师资队伍以及丰富的实践活动,更有助于提升学校整体法治教育的质量和效果。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在教会中小学生理解和掌握刑法基本知识、基本原则和运作规则的同时,引导学生通过对刑法法治的理解和领悟树立自己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具有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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