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的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的方式或临时占用未利用地的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通知》规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通知》适当调整了临时用地期限和复垦期限,以增强可操作性。细化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其中,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进一步完善了复垦期限的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此外,《通知》要求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关联建设用地审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等项目,全方位强化监管。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部、省两级应加强定期抽查工作。同时,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责任,按年度进行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
(资料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