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波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研究生二大队 陕西西安 710000)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侮辱、诽谤烈士的行为没有直接规定为犯罪行为写入刑法,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者心无敬畏的人对英烈名誉、荣誉或者他们的事迹肆意质疑、歪曲,对烈士的家人和社会民众都产生恶劣的影响。不过,这一情况已经得到根本性扭转。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写入刑法。2021年2月27日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罪名确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对我们绝大多数人来说,对英雄烈士们的认识主要来自中小学课本中,他们极大的影响和塑造了我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可以说是我们的一个个精神榜样,对一代代人的成长成才可以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中,英雄烈士们的事迹也在不断地催促着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警示着我们独立自主,把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可以说,英雄烈士及他们的事迹是我们民族的共同记忆和财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随着战争年代的渐渐远去,和平给部分人带来一定的精神松懈。并且,互联网发展突飞猛进,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隐蔽性高,一些不良信息很容易传播开来,产生及其恶劣的影响,特别是对信息辨别能力较弱,价值观正在塑造阶段的未成年人。这些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和质疑英烈事迹的信息在那些信念不坚定、谋求私利的个人或者敌对势力反动宣传的推波助澜下,污染了网络环境,误导了民众视线,伤害了民族感情。所以通过法律手段特别是严厉的刑法制裁以上不良行为显得尤为必要。
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其第十二条就规定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烈士的名誉当然包含在内,该部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在网络空间中编造不实信息侵害烈士名誉的行为。其中第七十条规定了违法的法律后果,不过对侵害烈士名誉的行为没有规定具体处罚方式,只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17 年10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中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2018 年 6月,江苏淮安检察院提起公益民事诉讼,起诉淮安网民曾某对谢勇烈士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曾某的行为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曾某在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1]
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烈士的名誉和荣誉保护更加具体,处罚也更加明确。例如,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镇发生森林火灾,四川森林消防总队凉山州支队赵万昆等27名指战员在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姜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侮辱牺牲烈士。最终,姜某因为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
可以说,我国法律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保护逐步完善,法律救济和惩罚手段也更加高效,起到了较好的社会作用。只是,针对侮辱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还没有规定专门的刑法法条,对以上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的制裁手段往往是定为寻衅滋事罪并加以处罚。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把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列为具体罪名加以处罚,可以说,对英雄烈士的保护更加全面,回应了社会关切。
用刑法确认英烈名誉和荣誉是社会公共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侮辱英烈名誉和荣誉的犯罪行为列入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而不是列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类犯罪中,是将英烈的名誉和荣誉归为社会公共利益一类。并且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和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同列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体现了国家对英雄、烈士的尊重,他们的名誉和荣誉也是我们国家的象征。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就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追究,国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诉讼。国家的英雄和烈士,都是在各自岗位上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过巨大贡献的人,是曾经做出过极大牺牲的人。英雄和烈士或是为建设新中国抛头颅、洒热血,或是为守护人民利益顾大家、舍小家,他们是时代的楷模。用刑法来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是对当前形势下歪曲虚无历史、诋毁丑化英雄形象错误思潮的坚决打击,防止个别人扰乱民众对英雄形象和历史文化的认知,捍卫我们全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确认和维护了我们的社会公共利益。
严厉打击损害英烈权益的犯罪行为。法条明确规定保护英雄烈士的法益是他们的名誉和荣誉;所要打击的犯罪行为是用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触犯刑法的犯罪后果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相比较之前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法条定罪,现在法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更加明确,打击的范围更广、更加精确,也更加切合打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行为的需要。相比较《民法总则》中的承担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需要承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后果,处罚手段更加严厉,可以说对那些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人将会给以当头棒喝。总的来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侮辱烈士行为单独成罪,形成法条,规定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和处罚方式,为下一步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起诉、定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会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
用法律引导公众尊崇英烈。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第一天,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对网名为“辣笔小球”的微博博主仇某某批准逮捕,仇某某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歪曲事实真相,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捕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公众形成了极大地教育、警示意义。用刑法制裁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行为,是用法律来引领和塑造道德风尚,让大家明白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我们应该做一个什么样的人,我们社会应该树起一个什么样的正确导向。当前,国家在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人和事,鼓励大家成为一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贡献者。英雄烈士是我们国家的宝贵财富,用刑法捍卫他们的名誉和荣誉,就是引导社会民众尊重、敬爱英雄并最终争做英雄,将我们的社会塑造成一个英雄辈出的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