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泽宇, 齐保垒
(1.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49;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的期望,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等四个层面的内容。社会责任强调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遵守法律法规与社会规范,在生产经营中兼顾员工、客户、供应商、消费者以及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已从“是否履行、为谁履行”的争论蜕变为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商业规则,并日益成为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应有之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起步较晚,自2008年沪深两市要求部分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以来,社会责任理念对我国公司治理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越来越多企业选择主动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质量呈现逐年上升之势。但另一方面,近期爆发的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奔驰车主维权事件等则反映出在行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企业能否在保业绩促增长的压力中严守道德底线以保证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并继续承担社会责任仍有待商榷。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面临更多来自经济大环境与自身产品所处市场的压力,这对其社会责任履行意愿构成了严重挑战。一旦企业平衡不好自身发展与社会责任履行之间的关系而顾此失彼,不仅导致其容易爆发负面事件,还会对消费者利益乃至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动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有益于企业坚守责任底线,还能为有关部门在变化多端的市场情境中提供社会责任监管参考,更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有研究分别从公司内部治理特征[1-2]以及外部宏观政策制度环境[3-4]两方面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因素,忽略了企业行为的“社会嵌入性”,缺乏从社会视角特别是非正式制度层面的相关研究。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各地区价值信念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加之目前法律环境不甚完善,非正式制度对各地社会进步与经济增长产生了积极影响,这为从社会信任视角检验其在公司治理领域所产生的经济后果提供了天然文化土壤和理想研究背景。本文从社会信任这一非正式制度入手,深入研究其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印证了社会信任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非正式制度是指在官方认可渠道外产生、传播和施行,并被人们所共同恪守的社会规则。这些社会规则通常以不成文的方式来呈现,包括价值观念、文化习俗、习惯和伦理道德等[5]。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在经济和法律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实现了超高速发展,这一现象被称为“中国经济增长之谜”。大量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其中被广泛接受的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得益于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有效替代[6]。作为一种典型的非正式制度,社会信任被认为是除物质和人力资本外决定一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社会资本[7]。信任有助于稳定交易双方的心理预期,降低彼此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并促进经济契约有效履行。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制度不断完善的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信任这一非正式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等正式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互相信任有助于促进信息共享而减少契约履行的事前、事中与事后成本,对促进经济增长与提高社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信任在公司治理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已引起学界广泛关注,现有社会信任与公司治理的交叉研究涉及并购绩效[8]、投资决策[9],以及避税[10]等领域。作为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信任的相关研究鲜有涉及,换言之,社会信任是否及如何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有待深入研究。
基于此,本文以2010—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别采用和讯网披露的社会责任评价数据与历年《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蓝皮书》编制的地区信用指数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水平与地区社会信任程度,考察了公司注册所在地社会信任环境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并探讨了在社会责任情境中信任对法律环境的有效替代作用,丰富了非正式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交叉研究。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本文从社会信任这一非正式制度视角拓展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的研究文献,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具有增量贡献。有别于以往聚焦于公司内部治理特征抑或外部环境等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影响的研究视角,本文从社会信任这一非正式制度视角考察了其对我国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所具有的解释力,进而丰富了相关研究视角与企业社会责任整体理论框架。第二,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这一重要公司治理决策层面丰富了关于非正式制度经济后果的研究文献,进而为转型经济体中非正式制度所发挥的实际治理作用提供了生动案例,是一次对非正式制度与公司治理间进行交叉研究的有益尝试,对于丰富中国情境下非正式制度相关理论框架与研究体系具有增量理论与实证贡献。第三,与已有研究不同[11-12],本文主要利用和讯网所披露的我国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评分来衡量公司社会责任绩效,该项数据相较其他指标而言评级体系更加科学全面且合理,有助于更为全面准确地刻画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进而更加翔实地探索社会信任与企业社会责任间的内在逻辑。第四,本文同时聚焦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披露这两个层面,进而从“做”与“说”这两个视角清晰构建了地区社会信任与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决策间的逻辑链条,不仅有助于切实打开二者间的理论黑箱,也为后续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提供了良好范式。第五,本文首次明确提出并界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率”这一概念,并以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方式系统考察了地区社会信任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率间的内在关系,有助于丰富中国情境下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社会信任通常被界定为交易一方被对方欺骗的主观概率[13]。高度信任降低了个体间隐瞒、欺骗的概率,促进信息生成与共享,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抑制道德风险与机会主义行为,会对微观企业行为产生深远影响。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已经从“企业是否需要履行、为谁履行”的争论蜕变为被企业普遍接受的一项商业规则,并逐渐成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会信任之所以能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社会信任强调人与人之间要彼此相信而非相互欺骗[14],这有助于拉近公司内部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间的心理距离,加深相互理解与信赖,强化管理层所具有的利他主义动机,致使其更加关心外部利益相关者福祉,有助于内化其社会责任履行动机,进而提升企业整体社会责任绩效。管理层“利己主义”盛行而“利他主义”不足一直是制约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重要因素,如何有效激发公司内部人利他主义动机被视作改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关键所在[15]。社会信任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应当有助于激发管理层利他主义动机,切实加强其对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心与重视,进而增强其社会责任履行意愿。原因在于,高度信任意味着社会中个体间倾向于选择彼此信赖而非相互隐瞒甚至是欺骗。对管理层而言,长期生活与工作在具有高度社会信任的地区,潜移默化中拉近了其与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间的心理距离,促使其更关心与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处境与福祉,特别是公司发展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对利益相关者所造成的一系列影响,深化了其所具有的利他主义动机,进而内化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动机,有助于管理层更好地通过社会责任履行来协调满足各利益相关方权益,最终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水平。
第二,在社会信任程度较高的地区,各利益相关者更加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并将其视为衡量公司整体形象的关键指标,因此管理层具有一定的战略动机——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来实现“广告效应”,帮助企业建立并维持良好声誉以促进其长期发展。良好的信任环境促使各利益相关者注重诚信,将社会责任表现视为衡量企业形象的重要维度[16],例如债权人更愿意融资给负责任的企业,投资者有动机长期持有负责任公司的股票,客户与供应商愿意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企业产品会有更高的消费者认可度,这均有益于企业长期价值的创造。在这样高度信任的环境中,当地企业从事社会责任活动具有更为明显的“广告效应”,即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会给予更多“正反馈”。对于企业而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自身声誉提升以及长期价值创造等带来的积极作用会更明显,故此管理层出于“战略动机”的考量,会通过利用高度信任的社会环境来更好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所具有的“广告效应”。这不仅对其所在公司长期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对其个人声誉与职业发展亦具有积极作用[17],最终表现为在高度信任的环境下,企业会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较多社会责任活动以提高社会责任绩效。反观低信任地区,由于外部利益相关者与公司内部人之间缺乏必要的相互信任与理解,具有一定的质疑与猜忌,致使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可能被质疑为“作秀”,抑或是被当作掩盖公司某些负面行为的“遮羞布”[18]。因此在信任不足的环境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所具有的“广告效应”会大打折扣,这无疑会削弱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观意愿,进而有损于企业整体社会责任绩效。
综上,本文认为,在高信任环境下,出于利他主义动机与战略动机的双重考量,公司会更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故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1:其他条件不变,公司所处地区的社会信任程度越高,其社会责任绩效越好。
公司的行为内生于制度环境,我国地域辽阔,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各地区制度环境差异明显。所以本文进一步选取法律环境这一正式制度来分析其对社会信任与企业社会责任间关系的影响。社会信任作为一种重要的非正式制度,能够起到替代正式制度的作用。大量研究均证实了这一点,Knack & Keefer[7]发现社会信任有助于经济增长,这一现象在贫困国家更显著,原因在于贫困国家的金融机构、产权保护与契约履行制度均不完善,在正式制度缺失或不能发挥作用的国家,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更大。具体到社会责任决策而言,在法律环境完善的地区,企业面临严格的法律约束,环境法规会要求重污染企业切实降低排放标准,否则企业会面临巨额罚款;员工保护条例促使企业改善工作环境;消费者保护法则会对企业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严厉惩罚,从而倒逼企业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完善的法律环境因其事前震慑与事后惩罚的双重机制迫使管理层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避免因触犯法律而引致公司与个人的声誉和财产损失。同时,法律环境较好还意味着司法执行力较好,法律机关公职人员的腐败现象较少,从而保证法律条款能够被有效执行而降低了管理层寻租的可能性。但在法律环境较差的地区,一方面管理层倾向于钻法律的空子,以期通过满足最低法律要求来规避监管与控制成本,同时其有动机通过寻租的方式来降低社会责任监管强度,这往往会导致企业集中爆发诸如环境污染、雇员关系以及产品质量等负面事件。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从客观上抑制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意愿,有损于社会责任绩效提升。而社会信任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环境不完善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带来的负面效应。这是因为社会信任通过影响管理层道德观念与合法合规意识,有助于缓解法律环境缺失所带来的管理层道德风险与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起到了与法律环境类似的正面约束效应;信息环境的改善提高了企业败德成本,管理层出于负面效应威胁会切实加强社会责任履行体系建设,以避免丑闻爆发带来的巨大损失。从这一角度而言,社会信任起到了与法律环境的负面震慑效应类似的作用。结合前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2:其他条件不变,社会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促进作用在法律环境相对不完善的地区更为显著。
本文以沪深A股2010—2019年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并按以下标准筛选样本:(1)剔除金融、保险业样本;(2)剔除PT、ST、*ST样本;(3)剔除其他相关变量缺失样本;(4)剔除公司注册地所在城市未纳入《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蓝皮书》的上市公司。最后,本文得到20 946个公司—年份观测值。企业社会责任评分数据通过手工收集和讯网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分获得,社会信任数据来源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编制的《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蓝皮书》和“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在2000年对全国进行的问卷调查数据,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数据来源于万德数据库,其余财务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为消除极端值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在1%和99%分位数进行了缩尾处理。此外对所有回归模型的标准误进行了公司维度聚类处理,以降低潜在的异方差和序列相关问题对回归结果的影响。
1.变量定义
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本文选取和讯网披露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分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衡量指标。相较于其他指标,和讯网评分根据公司年报与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综合计算,因其面向全体上市公司而具有较大的样本量;同时,该评价体系包含5个二级指标,13个三级指标与27个四级指标,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在各社会责任领域的履行状况。为减少特异值对回归系数估计的影响,本文对和讯网社会责任得分进行对数处理以得到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衡量指标(CSR)。
主要解释变量为社会信任。本文分别使用以下两种指标来衡量我国各地区的社会信任水平:参考孙泽宇、齐保垒[19]的做法,选取《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蓝皮书》中城市层面指标作为衡量社会信任指标1(TRUST1)。CEI指标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编制,并以《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蓝皮书》的形式对外发布。该指标从信用投放、公司信用管理、政府信用监管、征信系统、失信违规行为、诚信教育和公司感受等七个维度对我国各主要城市遵守信用状况进行衡量,通过设置若干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采用综合评价分析法,较为全面系统地反映了地区信任水平。这一指标取值越大则表明地区社会信任度越高,为消除量级影响,对原始指标除以100得到本文所使用指标。社会信任指标2(TRUST2)采用文献中衡量我国各省份社会信任度最常用指标,即采用张维迎、柯荣住[20]委托“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面向全国31个省份公司领导者进行的调查问卷。该指标根据调查对象对“根据您的经验,您认为哪五个地区的公司比较守信用(按顺序排序)”问题的回答结果进行五点定序赋值后的加权平均值计算而得,其值越大,表明该省份社会信任水平越高,同理为消除量级影响对该指标除以100。
为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本文选取了公司规模(SIZE)等13个指标作为控制变量。同时,本文还控制了行业(IND)和年份(YEAR)固定效应。具体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
2.模型构建
为检验前述所提假设,本文构建如下模型。
CSR=α0+α1TRUST+∑βCONTROL+
∑IND+∑YEAR+ε
(1)
其中,CSR为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绩效,TRUST为衡量公司所在地区社会信任水平的两种指标,CONTROL为控制变量,ε为残差项。
表2列示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结果显示,在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指标CSR层面,其最小值为-1.361,最大值为4.311,表明不同公司间社会责任绩效存在较大差异。在社会信任指标方面,TRUST1和TRUST2的标准差分别为0.056与0.650,但本文出于量纲考虑对这两项指标原始取值进行了除以100处理,因此其原值标准差应分别为5.550与64.963,这一结果表明不同地区间社会信任水平存在一定差异,这有助于检验其经济后果。其余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与现有文献基本一致。
表3列示了模型(1)的回归结果,列(1)和列(2)中,地区社会信任衡量指标TRUST1和TRUST2的回归系数均至少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进而验证了H1,表明地区社会信任程度越高,其所辖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越好。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换言之,地区社会信任水平这一非正式制度显著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从而有效改善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整体绩效。在控制变量方面,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盈利能力(ROE)、董事会规模(LND)、产权性质(SOE)以及高管持股(ES)这六项呈现出一定显著性,其余控制变量则未有显著性。
为检验H2,即地区社会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在不同法律环境下的影响差异,本文首先以王小鲁等[21]编制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中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评分”来衡量地区法律环境(LAW),显然该指标取值越大则意味着上市公司所在省份法律环境越完善,反之亦然。其次进一步根据LAW项中位数将全样本划分为法律环境较完善(High)以及不甚完善(Low)这两组,并分别将其带入模型(1)中进行回归。具体结果如表4所示,在列(2)和列(4)中,TRUST1和TRUST2的回归系数均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列(1)和列(3)中,TRUST1和TRUST2的回归系数虽为正但未呈现显著性。进而验证了H2,表明地区社会信任对于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促进作用在法律环境不甚完善的样本中更显著,进而证实了社会信任这一非正式制度在改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方面对于法律环境的有效替代与补充作用。
1.替换关键变量
考虑到和讯网企业社会责任总体评分囊括了股东责任这一与公司经营业绩较为相关的分项得分,因此本文进一步剔除了该项并以其余四项得分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并以取对数的方式定义了一种用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新指标CSR2,回归结果如表5的列(1)和列(2)所示。同时,本文还仅保留了和讯网五项评分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本质最为切合的“环境责任”及“社会责任”这两类分项并计算其综合,同样以取对数方式定义了第二种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新指标CSR3,回归结果如表5的列(3)和列(4)所示。列(1)~列(4)中,地区社会信任指标TRUST1和TRUST2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在使用多种方式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后,本文主要研究结论依然成立。
表3 社会信任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回归结果
2.改变固定效应
为缓解遗漏变量所引起内生性问题并有效改善模型拟合优度,本文还进一步在模型(1)中控制了行业—年份层面的固定效应,具体结果如表5的列(5)和列(6)所示。结果显示,TRUST1、TRUST2的回归系数均至少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这意味着在严格考虑并控制多维度固定效应后,本文研究结论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具有一定的稳健性。
3.双重聚类处理
考虑到模型(1)各项回归所得残差可能同时在公司与年份层面存在序列相关性,因此本文进一步对模型(1)中所有回归系数进行公司—年份双重层面聚类处理,相关结果如表5的列(7)和列(8)所示。结果显示,TRUST1、TRUST2的回归系数均至少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增强了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4.补充管理层特质变量
已有研究表明管理层特质对企业社会责任决策具有一定解释力[15],因此,本文进一步补充控制了四项董事长个人特质:性别、年龄、海外背景以及学术经历,将其一并加入模型(1)作为控制变量进行回归,相关结果如表6所示。结果显示,TRUST1、TRUST2的回归系数均至少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这一结果表明在充分考虑管理层特质的前提下本文主要研究结论仍成立。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公司治理决策,不仅是企业回馈社会、服务国家大局的义举,也是其向市场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传递其为负责任主体的方式,因此“说”与“做”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所依托的两大重要途径。前文主要聚焦于“做”这一基础层面,这一部分本文将主要考察地区社会信任能否有效提高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亦即“说”这一层面。从理论上看,一方面,社会信任促使上市公司从事了更多实际社会责任行为,其在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时将更加“有话可说”“有据可依”,进而会促进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另一方面,信任氛围将强化以社会公众为主要代表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需求,进而提升上市公司从事增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边际收益,这同样能够激发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意愿并最终提高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质量。
表4 不同法律环境下社会信任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回归结果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
为全面有效地衡量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本文从国泰安数据库的社会责任子库中获取了12项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分项指标(具体为:是否经第三方机构审验,是否参照GRI标准,是否披露股东权益保护,是否披露债权人权益保护,是否披露职工权益保护,是否披露供应商权益保护,是否披露客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披露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是否披露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是否披露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及改善措施,是否披露安全生产内容,是否披露公司存在的不足),并对其进行加总再除以12来获得最终指标Cert。该项指标值越大意味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越充分,披露质量越高。本文进一步将该项指标带入模型(1)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列(1)~列(2)中,TRUST1、TRUST2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从而验证了前述理论预期,表明地区社会信任同样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说”与“做”这两个维度共同改善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绩效。
表6 补充管理层特征控制变量的检验结果
表7 社会信任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是否“多多益善”,从外部利益相关者角度而言这一问题的答案不言而喻,但从上市公司自身而言则并非如此。企业社会责任过度履行不仅可能会有损企业当期财务绩效,同样也是对公司财务资源的一种变相浪费,事实上构成了公司治理框架中的代理成本。本文认为,与其他公司治理决策(例如投资决策、金融化决策)类似,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同样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即履行程度应当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状况,适度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才是较为理性的。因此本文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率”这一概念,其核心观点在于企业应当视自身发展阶段、经营状况、所处领域以及所在地区等综合因素来考量其社会责任履行行为,并以适度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来造福社会并更好促进自身发展,实现“盈利”与“赢名”兼得,而不应当从事过少或过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即低效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在这一部分,本文主要考察了地区社会信任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率的影响。本文以为,地区社会信任应当能够促进企业改善其社会责任履行效率,这是因为一方面地区社会信任能够通过激发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意愿的方式来抑制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不足这一窘境,另一方面则是地区社会信任对于社交中介的促进作用同样有助于遏制企业社会责任过度履行的相关行为,更好帮助外部利益相关者辨别“伪善”等管理层自利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而促使上市公司“量力而行”,最终改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率。
为检验前述理论预期,本文参考王建玲等[22]的做法构造如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程度影响因素模型(2),并根据其回归残差的绝对值来进一步有效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率。
CSR=β0+β1SIZE+β2ROE+β3CASH+β4LEV+
β5CFO+β6R&D+β7IC+β8MTB+ε
(2)
其中,CASH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总资产,CFO为经营活动所产生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资产,R&D为研发支出/营业收入,IC为迪博内控指数/当年最高分,MTB为账面市值比,其余变量具体定义与模型(1)一致。在对上述模型(2)进行回归后取其残差并将其绝对值视为衡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率的指标CSR_E,显然该指标取值越小则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率越高,反之亦然。进一步将其带入模型(1)中进行回归,具体结果如表8所示。列(1)和列(2)中TRUST1和TRUST2的回归系数均至少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负,验证了前述理论预期,表明地区社会信任有效改善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率。
表8 社会信任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率的回归结果
本文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系统研究了公司所在地信任环境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发现:(1)公司所在地信任环境越好,其社会责任绩效越高,表明社会信任这一非正式制度有效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2)地区社会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促进作用在法律环境不完善的地区更显著,表明社会信任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有效替代了正式制度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效应;(3)社会信任提高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4)社会信任提升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率。上述研究结果表明,社会信任作为一种重要的非正式制度,对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产生了有效影响,并能弥补诸如法律环境等的不足来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绩效。
本文对监管政策的启发在于,监管部门在不断完善法律等正式制度的同时,也应更多地关注地区社会信任等非正式制度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促进作用。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并不乐观,近期爆发的长生生物疫苗事件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难以兼顾产品质量;而法律环境不完善、事前监管缺失与企业主动寻租等客观事实则进一步加剧了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困境。社会信任为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了新思路。各地政府一方面要通过逐步建立社会道德规范体系、提倡弘扬核心价值观念,并构建完善的个人、企业信用体系,通过对守信行为的大力提倡与对失信行为的严厉惩罚,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彼此信赖、注重诚信的社会风气,引导企业遵守道德规范并遵循诚信经营的行为准则,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责任履行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与主观意愿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良好社会信任环境离不开发达的社会中介组织,监管部门应通过政策鼓励支持工会、媒体、民间组织的良性发展,引导其积极参与公共监督,进而营造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对企业的有效社会监督,提高其败德行为成本,倒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文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我国各地区现有社会信任指标体系并不完善,且评价标准较为依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难以挖掘信任的内在本质,虽然本文对此进行了稳健性检验,但这一问题仍旧是本文乃至目前我国非正式制度研究的困境之一,随着后续非正式制度量化研究的深入,这一问题应该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其次,由于企业实际经营并不只局限于其注册所在地,鉴于数据可得性,本文难以获取上市公司详细分布情况,而企业社会责任是否以及如何受公司地理分布所带来的社会信任迥异的影响并不清楚,这不仅可能会对本文研究结果造成影响,也阻碍了进一步研究,随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后续研究可对其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