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战争后广西边疆地区“向食夷盐”现象与盐务治理

2022-01-18 08:26徐家贵
广西地方志 2021年2期
关键词:边疆地区食盐越南

徐家贵

(广西社会科学院当代广西研究所,广西 南宁 530022)

晚清民国时期,两广属于同一盐区,广西作为两广盐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食盐主要仰赖广东供给,所需之盐皆由广东的省河盐场、廉州盐场等负责供应,“向食东盐”成为官方的治政规定,广西成为粤盐(广东盐)的引地。目前,学界关于两广盐区的相关研究成果颇丰,有从断代史角度记述广西盐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如覃延欢的《明代广西盐法刍议》[1]《清代广西盐法刍议》[2],林永匡的《清初的两广运司盐政》[3],仲伟民、王建军的《宋代广西地区的盐业和盐政》[4],林日举的《南宋广南的钞盐法》[5]等,探究了宋、明、清时期广西的盐法、盐业、盐政等。有从私盐角度分析两广盐区的食盐走私问题,如黄国信的《清代两广盐区私盐盛行现象初探》[6]《清代两广盐区私盐贩运方式及其特点》[7],王小荷的《清代两广盐区私盐初探》[8]等,论述了清代两广盐区私盐来源、私盐成因、私盐贩运群体及私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纵观已有相关研究,主要涉及各个时期两广盐区的盐政、盐商、盐税、盐法、私盐贸易、地方社会等问题,但并未关注到广西边疆地区长期食用越南盐(也称安南盐、交趾盐)而形成的“向食夷盐”现象,即外来私盐问题。广西深居内陆,特别是广西边疆地区距离广东较远,交通不便,官盐粤盐很难运销此地,即使运销至此,其价格也十分昂贵。地理上,越南与广西边疆地区陆地相接、山水相连,盐产又十分丰富,于是广西边疆地区自古就与越南有着密切的食盐买卖关系,成了廉价越南盐的销售市场,出现了“向食夷盐”现象,这在内地省份是很少见的,也是广西食盐问题中最特殊的一种情况。“向食夷盐”现象既是地缘因素、两种盐价影响的结果,又是边疆地区形势发展变化的结果。“向食夷盐”现象与中国禁止越南盐的盐法制度相悖,特别是中法战争后,法国统治下的越南盐倾销及私贩,使广西边疆地区的盐务治理难度增大,晚清及民国政府被迫改善盐务治理,以维护盐利。

一、中法战争促使中国转变对“向食夷盐”现象的态度

越南不仅盐产丰富,而且距离广西边疆地区较近,价格低廉的越南盐深受广西边疆少数民族人民欢迎。广西边疆地区虽然属于官盐粤盐的行销区域,但是由于毗邻越南,越南盐常常输入当地的食盐市场。在食盐专卖制度背景下,中国官方的态度是严禁越南盐,实际过程中则是为了顾及“祖宗成法”而默许。直至中法战争爆发,越南完全沦为法国的殖民地,中越关系发生巨大变化,中国对越南关系的主导权尽失。面对强大的法国,中国对“向食夷盐”现象的态度有所变化,由中法战争前的明令禁止、实则默许转变为中法战争后按章截缉、大力抵制。

(一)中法战争前明令禁止、实则默许“向食夷盐”现象

中法战争前,桂越边境虽分疆界,但是疆界的划分模糊,“宋太祖开宝元年(968),越南摆脱中国的郡县统治、建立自主封建王朝,中越双方国与国的关系形成之后,才有了正式的、但又不甚精确的疆界划分。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宋代之后中越边界线的各交界地区,大多数因循了以前郡县辖地的界线。中越各边界地段虽地形复杂,但不乏交通来往的路径。”[9]界限不严,便利了人们自由出入、往来贸易,广西边疆地区的“向食夷盐”现象就是在这种相对宽松的边贸环境中形成。广西边疆地区的“向食夷盐”现象由来已久,目前,在官方正式文献中,最早关于“向食夷盐”的记录是在清乾隆十年(1745)。是时,两广总督那苏图奏称,“惟广西之镇安一府,向食夷盐”[10]。然而,在此之前,广西边疆地区“向食夷盐”的现象就已经出现。

南宋高宗绍兴年间,在与交趾接壤的邕州地区开始出现交易越南盐的情况。宋高宗复置邕州太平寨博易场,设立邕州永平寨博易场,与交趾互市。邕州太平寨博易场、永平寨博易场成为宋代边境人民与交趾人,即“峒落交人”交易的场所,“凡来永平者,皆峒落交人,遵陆而来,所裔必贵细,惟盐粗重。然盐止可易布尔”。[11]当时的主要贸易品是食盐。南宋淳熙十二年(1185),广西提举胡庭直曾言,“邕州卖官盐,并缘绍兴间时指挥,于江右永平、太平两寨置场,用物帛博贩交趾私盐,夹杂官盐出卖。缘此溪洞之人,亦皆贩卖交盐。近虽改行钞法,其本州尚仍前弊”。[12]官盐中夹杂交趾私盐出售,对此,朝廷令广西经略司及知邕州陈土英予以处置。经略司认为,为顾及“祖宗成法”,不宜一切禁止,“元初起置博易场,以人情不可止绝,而博易交盐,亦是祖宗成法。乞只严禁博贩等人不得贩鬻交盐,搀夺官课,余仍旧从之”。[13]胡庭直也认为,广西边民素与交趾私相贸易,不宜一切禁绝,“永平寨所于交趾盐货,居民食皆旧制也,况边民素与蛮夷私相贸易,宜不能制。今一切禁绝,非惟左右居民乏盐,而蛮情之叵测,恐致乖异,乃牒邕州,禁民毋贩交趾盐,以妨钞法”。[14]

此后,广西边疆地区的“向食夷盐”现象一直存在,未曾中断。到了元代,交趾陈氏王朝实行封锁政策,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双方正常的边贸活动。但在越南云屯地区,“其俗以商贩为生业,饮食衣服,皆仰北客”。[15]双方边民的稻谷、食盐、金银等经济往来活动依然如故。从至元后期起,直到明清时期,为防边患,中央朝廷阻绝安南使臣经云南向中央王朝进贡和往来,进而禁止云南与安南的边境贸易,只许由广西一地进行,“元明清以来,中央王朝把安南经广西至内地的道路作为中国内地同安南交往的通道加以建设,设置驿道,并严格规定安南进贡和民间交易,一律由广西进行,却把云南作为防夷杜渐的重地,害怕云南与安南的政治、经济交往会引起边患”。[16]由于中越往来、贸易一律经由广西,便利了越南盐输入广西。明代,无论是在直接管辖安南时期,还是在宗藩关系时期,中越边境贸易从未中断,食盐交易仍为大宗。明永乐十一年(1413),朝廷鼓励军人、商民开展食盐贸易,“明张辅令军人以盐易三江、宣化、归化稻谷,为军储。又募客商纳粟载船回广东、福建、浙江、四川、云南等处发卖”。[17]清代,中越边境的食盐交易进一步发展,“南宁、太平等府土属苗人、壮民,向食安南盐”。[18]

纵观中法战争前,历代王朝对越南盐的态度都是明令禁止、实则默许,甚至在清乾隆年间,只要缴纳少量税款即可贩卖越南盐。清乾隆九年(1744),越南盐贩向清政府交纳20文钱,即可到中国边境地区贩卖越南盐,“交趾滨海,产盐最多,且无私盐之禁,听夷人自晒自卖。贩卖者纳官钱二十文,即尽力挑运,及挑回内地,每斤可得银一二分至五六分”。[19]这一举措无疑促进了越南盐的贸易,广西边疆地区的“向食夷盐”现象更为广泛,食用越南盐的壮族、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人口众多,范围包括今天的凭祥市、龙州县、宁明县、大新县、靖西市、那坡县、德保县、田东县、百色市田阳区、隆安县、平果市,甚至曾扩展至今天的横州市、南宁市邕宁区等地。

(二)中法战争后按章截缉、大力抵制“向食夷盐”现象

中法战争后,越南完全沦为法国的殖民地。为适应形势变化,维护边境安宁,中法加强边境治理,勘定边界,划界立碑,设立对汛机构,会同巡查边界,中国人与越南人、法国人互不能自由进入对方领土,中越之间的宗藩关系变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此时,中国处理越南盐的问题,不仅仅是面对中越边民私贩越南盐的问题,而是面临法国统治下越南盐倾销及私贩的问题。中国在对越南关系上的主导优势丧失,对越南盐的态度也发生变化,由明令禁止、实则默许转变为按章截缉、大力抵制,“火药、弹子、大小枪炮、硝磺、青白铅、一切军器、食盐及各项有坏人心风俗之物,均不准贩运进关,违者即查拿,全罚入官”[20]。

实际上,面对具有政治、军事、经济等优势的法国,中国想要按章截缉、大力抵制越南盐的倾销与走私活动谈何容易。在法国的强大压力下,清政府与法国签订的《中法新约》规定:“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货物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21]广西进出口越南的货物税率需进一步降低。此后,法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中法续议商务专约》等条约。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一些条款虽限制或禁止越南盐输入中国,但多形同具文,根本难以遵照实行。法国则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到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权益,便利了法国推动成本低廉的越南盐倾销及私贩中国,特别是向广西边疆等地区倾销及私贩越南盐。

法国在越南实行食盐垄断政策,强迫越南盐民低价售盐,以牟取暴利,“食盐的专买,即食盐由盐主卖与政府,再由政府发售,每年政府获利五百万越币左右”。[22]在法国的全面垄断下,越南盐生产长期过剩,为打开销路,法国操纵越南盐侵入广西,“初与各国通商,违禁货物,不许出入口,盐其一也。……广西之镇南关,云南之蒙自,有法兰西盐”。[23]镇南关等地的圩场上出现的越南盐被称为“法兰西盐”,足见法国大规模地操纵越南盐倾销及私贩中国。清政府还被迫允许法国借用龙河(系今天的平而河)运输越南盐,除了运至越南境内,越南盐也被私贩入广西,广西边民多食之,“1912年以前,越边谅山省与高平省间的交通尚甚不便,运往高平之盐,除供越境居民食用之外,常私销桂边西路及滇边东路。……法国政府遂向中国政府商借龙河以转运,中国政府无条件认可之,由外务部咨请广西巡抚拟定办法。至光绪三十四年(1909),订妥章程。迨至1912年,谅山与高平之交通较为方便,一切货物多以马架货车装运。故自民国以来,此办法竟似无形废止,然而章程实未取消也!现在,雷平、靖西、镇边沿边一带,仍多食用越南盐”。[24]

民国时期,越南盐依然倾销及私贩广西,特别是在军阀混战、地方分裂割据等时期,官盐粤盐运销广西的渠道不畅,越南盐充斥广西多地,“惟近年左右两江销数异常短绌,推原其故,实因前年镇靖各缉私局征收越南盐罚金,于是枭贩输入大帮,越南盐由边县而内地,长驱直进,引盐被其冲赚,几致颗粒不销,虽经去年禁止,征收罚金,仍令照章截缉,然贩私者驾轻就熟,缉私者得贿放行,以故输入粤盐仍未少减,引销短绌,亏累已属难堪”。[25]在1936年前后,官盐粤盐因商路受阻,在广西的销量大减,越南盐的销量则大增,“粤省地濒大海,南路与东江均有大量盐斤出产,以前除供本省之外,且远销于桂、湘、闽、赣诸省。近年以来,销路大减,缘桂省近有越南洋盐之掺销”。[26]越南盐不断侵入广西,从而阻碍了官盐粤盐的销售,危及地方社会及政府的利益。

二、广西边疆地区“向食夷盐”现象带来的危害

“向食夷盐”现象与中国历来禁止越南盐的盐法制度相悖,危害了中国的利益。但是廉价的越南盐广受边疆少数民族人民欢迎,销售市场广阔,走私越南盐易于获利,走私活动日盛。运至广西边疆地区的官盐粤盐价格则较高,官盐粤盐行销不畅,壅滞亏欠,盐商甚至不愿承销至此,致使官盐粤盐在当地市场更为缺乏,民众只得买食私盐。然而,按清代《刑部律例》和民国《私盐治罪法》《盐专卖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买食私盐者属于违法行为。越南盐大行其道,使正常的盐法制度难以在广西边疆地区施行,危害了地方民众合法的食盐权益及政府的财政收入。

(一)加剧越南盐的走私活动

中法战争后,由于法国加大越南盐倾销及私贩,越南盐走私活动更加猖獗,一直贯穿于晚清民国时期。越南盐的销售市场广阔,打破了中国政府禁止越南盐的禁令,从事越南盐走私能够赚取较高利润,这刺激了广西边疆地区的贩夫走卒、行商坐贾、散勇游匪、不法官吏等加入越南盐走私行列。晚清民国时期,冯子材、刘永福、陆荣廷、谭浩明等人都有贩盐经历,特别是曾带领秘密会社活跃于桂越边境的陆荣廷。中法战争后,清廷将大部分抗法队伍就地裁减,被裁撤的陆荣廷率众拿走一部分号衣和枪械,与三点会会员等秘密结伙,啸聚于桂越边境,率众走私贩卖越南盐,赚取粮饷。一些缉私队伍、地方官员在利益的驱使下,也免不了受到越南盐走私活动的腐蚀,他们或是亲自参与贩私,或是得贿纵私,“沿途水陆均有营汛,明知带有私盐,得其陋规,过而不问,反加保护。现在无日无私盐经过,而报获私盐者绝少”。[27]虽遇有越南盐,也俱置不问,从而助长了越南盐的走私活动。

那些从事越南盐走私的人群,沿着桂越边境的乡间小道、山林小路和边界水路偷运越南盐,与各地的食盐走私活动一样,极易壮大为盐枭,“此等人也不是好对付的,他们互相组织党徒,成立一种秘密结社,逃避官警的视线而秘密买卖,有时成群并携带武器出去秘密买卖,如被官警发现,即以武器应战。倘杀害官警,或力不及而被败,便逃山中,俟时机到来,再重新开始,这种人名之为盐徒,或称盐贼、盐枭”。[28]越南盐走私活动还对广西边疆地区的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因为盐枭多结党兴贩,极易发展为一种对抗政府的盗贼势力,他们甚至在孤僻村庄恣肆抢夺,直接危及地方社会的治安。

走私越南盐的成员众多、势力强大,政府难以完全查禁。同时,一些官员得贿纵私,缉私不力,置厉禁越南盐的法令于不顾。此外,老百姓又不听劝阻,视私盐违法活动为正常,受利益驱使而走私越南盐,或是贪图便宜而买食越南盐。越南盐的侵入,造成政府盐利丧失,国家利权受到侵蚀,无疑削弱了国家的统治根基。

(二)扰乱地方的食盐市场

侵入广西边疆地区的越南盐价格低廉,“安南产之陵盐(沙盐),此盐为海盐、其成本更较矿盐为特低”。[29]受价格因素的影响,广西边疆少数民族人民喜食越南盐,大量廉价越南盐的充斥,使得官盐粤盐的销路衰落,“桂省向来仰给粤盐,但是年来越南盐潜运入桂,粤盐亦被抢夺”。[30]在越南盐的竞销下,官盐粤盐引地受损,官盐粤盐滞销,悬欠累累,以致商力日益疲乏。

由于广西边疆地区邻近越南盐产地,又处于食盐运销云南、湖南、贵州等省的交通要道上,使得越南盐不仅充斥广西,而且还经由广西行销云南,“广富盐务自改归商办后,常无盐售,人民几已淡食,如此状况,不惟军府财源有关,更于民生日食有碍,现广南各子局多无盐销售,致使越桂私盐纷纷输入”。[31]广西边疆地区的越南盐等各类私盐遍地,官盐粤盐受到冲击,造成商人承销难以获利,而不愿承销至此,市面上官盐粤盐短缺,人们不易买食,地下的私盐交易活动则日盛,遍布乡野。然而,买食私盐为法律所禁止,清代《刑部律例》规定,“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宣统二年奏改作‘处十等罚’,又徒三年上,‘杖一百’三字删”。[32]1914年,《私盐治罪法》第六条规定,“知系私盐而搬运、受寄、故买或为牙保者,减第二条之刑一等或二等”。[33]1942年,《盐专卖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知系私盐而搬运、受寄、故买、使用或牙保者,没收其盐。前项私盐量在五百市斤以上者,并依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治罪,但酌减其刑”。[34]据此,广西边疆地区的民众买食越南盐,亦属违法行为。

越南盐的侵入,壮大了私盐的规模,加重了食盐的无序流动,扰乱了广西边疆地区的食盐市场。广西边疆地区的官盐粤盐滞销,走私的越南盐则大行其道,正常的食盐销售体系运转不良,使官盐粤盐的运销出现问题,销售市场萎缩,不仅影响了地方民众合法的食盐权益,而且还冲击了政府的食盐专卖制度。

(三)损害政府的财政收入

广西向来是官盐粤盐的引地,但广西边疆地区远离广东盐场,税费、运费较贵,盐价颇高,“桂省食盐,负担粤、桂两重税项,加以交通不便,运费又昂,边远县份,每百市担,竟售至法币二十元以上。……边远人民,已多怨怼”。[35]官盐粤盐盐缺价贵,广西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无力承担,于是偏向购买价格便宜的越南盐。越南盐不仅生产成本低,而且桂越公路等陆路交通,左江、平而河、水口河等水运通道使得越南盐的运输便利,成本低廉,“官盐贵而洋盐贱,私盐充斥数倍官盐”。[36]许多越南盐的走私者,并不向中国政府缴纳税费,影响了政府的盐税收入。

1927年,在中国政府严禁越南盐的情况下,仍有盐枭大规模走私越南盐。南宁榷运局称,越南盐走私已遍地,若再允许公司承办越南盐输入,必将使政府盐税遭致更大的损失,“现在越盐仍悬为厉禁,不过枭贩偷运已觉遍地充斥,足令引销短绌异常,若该公司公然运销,将见源源而来,何难侵灌至邕宁以下。虽谓指定限销六县,然大和所在客贩之购运内地者当不乏人,是左右两江竟成为越盐之销场,不啻为越盐之引地,恐平塘、上思、那连之税盐岁销当不及半数,商等受其亏累纵不足惜,而公家得此三万余元之岁饷,失却平、上、那短收之数,奚止倍蓰,即就税收言之,已属非计,况其为损失国权与乎外溢利权,尤有莫大之关系也”。[37]1936年,两广盐运使唐海安认为,“七年以前,广西一向购买粤盐。近来改购越南盐,若桂局平定,粤盐再重向广西推销,每年税收尚须多增数百万”。[38]大量逃避税款的越南盐充斥广西市场,使政府盐税遭致巨大损失。

盐税历来是广西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宗,而广西军政费用之取诸盐税者,计有正税、行政盐捐、盐包津贴费等。清代盐税在广西税收中的地位仅次于厘捐和总关税。民国盐税仍是广西财政的重要来源(见表1)。

表1 民国广西盐税收入占税收总量比重 (单位:元)

在1938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广西盐务办事处接管广西盐税以前,广西盐税皆为自收自用。在一定程度上,越南盐的侵入使盐税占税收总量的比重下降,影响政府财政收入。政府财力不足,进而制约着政府的军政费用支出,导致政府在应对桂越边境的中法对峙、会党起义等问题时捉襟见肘。

三、晚清民国时期改善盐务治理的尝试

中法战争后,中越之间的宗藩关系变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国对越南关系的主导优势丧失。面对法国统治下的越南盐倾销及私贩问题,中国处于被动情势,最显著的事例是清宣统元年(1909)政府虽禁止越南盐输入,但还是被迫同意法国借用龙河运输越南盐,“中国为法国欲便于转运军用食盐起见,特准借龙河经过运赴越地,其他项商民不得援以为例,且可免混冒走私之弊”。[39]清政府担忧此举可能引发越南盐走私,于是规定商民不得借龙河运盐,并请法国严格管理,“每处需盐若干,请预为订明数目,以免船户借口夹带”。[40]即便如此,越南盐还是侵入广西,边疆少数民族人民亦多食之。面对强邻法国,为挽回盐利,晚清及民国政府按章截缉、大力抵制越南盐,试图通过盐务制度改革,采取打击走私、降价售盐等措施,改善盐务治理,以求实现政府、盐商、民众等主体食盐权益的动态平衡。

(一)加强盐务制度改革

在食盐专卖制度背景下,晚清民国时期,各省的食盐专卖制度的具体形式各异,盐务不统一,所谓“盐务情形,极不统一。省自为制,各不相同,系统紊乱”。[41]这一时期是广西盐务制度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时期,大体上,从晚清的专商引岸制度,到民国沿袭以专商引岸制度为特征的官督商销制度,再到1913年—1918年全国盐务改革废专商引岸制度而行自由贸易之制,嗣后抗战时期实行食盐统制和食盐专卖,抗战结束后废除食盐专卖,改行征税制。广西作为销盐区,盐务制度改革主要是针对食盐的运销环节进行,这一时期广西盐务制度改革始终伴随全国及广西政治、军事、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官盐粤盐的运销主要有官运官销、官运商销、商运商销等形式。在盐务制度改革过程中,越南盐作为一种特殊的食盐流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西边疆地区盐务制度的调整和变化。

1923年夏,面对法国的政治压力,以及广西人口增长、会党起义、新旧桂系军阀争权造成的边境形势等,政府改革盐务制度,以增加盐税收入,对越南盐不再是始终禁止,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越南盐纳税进口,“东京(越南北圻)方面日有私盐二三十起,运龙(州),往军事当局所设之局所完税后,即装船运往他处”。[42]1933年,广西成立垄断全省农矿土特产品的广西进出口贸易处,该机构在桂越边境设立硕龙盐务处、新兴盐务处、平孟盐务处,三个贸易处用统购的茶油、桐油、茴油等物资统销越南,然后大量统购越南盐到广西统销,“镇边出口货年约茶油12.5万公斤、桐油5万公斤、茴油750公斤,货值总额6万元(国币)。入口货物熟烟5000公斤、棉纱100包(每包40股)、布匹8000匹(每匹约27米)、火柴1700箱、食盐5万公斤、煤油2000瓶(每瓶约15公斤),货值总额20万元”。[43]广西对越南盐采取征税放销、统购统销等政策,乃是无力制止而被迫采取的权宜之计。与此同时,为抵制越南盐,广西在边疆地区实行食盐公卖,售卖官盐粤盐,“设立镇田食盐公卖,原以沿边各县接近越南向为越盐倾销区域,丧失权力,破坏盐纲,故不惜拨帑委员于龙州、靖西及天保之都安各处,筹设食盐公卖分销处所,运本国税盐接济民食”。[44]

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广西边疆地区长期面临盐价过高、食盐匮乏的问题。官盐粤盐难以满足广西不断增长的食盐需求,民国政府对越南盐的态度有所变化,做出征税放销、统购统销的决策,用变通方式引进越南盐,以解决边疆地区的食盐需求,实属无奈之举,但不能由此认为政府对越南盐是自由放任、不加查缉。这一时期,为抵制越南盐的销售,民国政府改进官盐粤盐的具体售卖形式,筹设食盐公卖分销处所,实行食盐公卖,以缓解民食,进而抵制越南盐。

(二)大力打击越南盐走私

晚清民国时期,为维护盐利,政府加大盐务缉私,缉私力量以官方的盐政系统人员、地方官员两部分为主。此外还有商巡,即属于私人性质的缉私队伍。到民国初期,1914年,各种盐务缉私力量被逐步整合,缉私事务由官方负责,“因各属缉私队伍,或由官办,或系商巡,性质既不统一,成绩大都不良,乃积极筹划统一办法。于民国三年公布《缉私条例》及《缉私官弁奖惩条例》,缉私队伍之办事职权,乃能有所遵循。四年,令将各省之缉私商巡及零星队伍一律改编设缉私统领以节制之”。[45]这一时期,广西的盐务缉私力量主要由官方举办,广西盐法道、广西榷运局、财政部广西盐务办事处、粤西盐务管理局、广西盐务管理分局等盐政系统,以及地方行政部门在边疆地区设有专门负责缉私的营汛、巡丁、缉私厂、缉私队等,稽查越南盐等各类食盐走私。盐务缉私机构通常设立于交通要道、对汛点、销盐各埠等处。

1925年9月,广西专门设立打击走私越南盐的镇靖盐务缉私局,“在龙州设立镇靖盐务缉私局,负责对越南盐走私入境的查缉和征收罚款”。[46]1933年,广西在沿边各县设立缉私队,查禁越南盐,“分驻缉私队兵,严密查缉,以杜绝越私侵入”。[47]为防范越南盐侵入,地方官员也肩负查禁走私、监督缉私的责任,“盐税乃国家正供,法令应共同遵守,苟徇私毁法,岂是爱国之国民所宜出。又况越盐有条约关系,例禁入口,无论如何廉价,断不能听其运销,致外贻口实、内损库帑。各该县长身为地方长官,关于政府设施公卖,查禁私侵,固有奉行协助之责。……缉私队兵执行查缉职务是否允当,尤应详加查察,随时报告”。[48]相较于广西边疆地区频繁的越南盐走私活动,每处盐务缉私力量往往仅有数人,使其难胜重任,需要其他力量予以协助。1946年,为加强广西边疆地区的盐务缉私,粤西盐务管理局既加强自身缉私力量,又请求海关部门予以协助,“一面加强边境缉私力量,扼要驻警防堵,并函请毗境之有关各县政府暨边境海关,协助防缉,严予查禁”。[49]

从实际情况看,晚清民国时期的缉私活动收效甚微,并未有效防止越南盐的泛滥,其中缉私制度执行不严、缉私力量不足、缉私队伍内部腐败等无疑是重要原因。

(三)降价售卖官盐粤盐

充斥广西边疆地区的越南盐主要是海盐,越南海岸地区滩涂广阔,阳光充足,适合海盐生产、晾晒,制作成本低廉。加之运往广西边疆地区的陆运、河运便利,廉价的越南盐倾销、私贩广西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由于山高水险,交通不便,以及长距离运输,官盐粤盐运至广西西南、西北地区的成本较高,特别是远离广东盐场的西南边疆地区,迫不得已仰赖越南盐的行销,从而在本区域形成了官盐粤盐与越南盐共存的格局。为竭力抵制越南盐,晚清及民国政府采取降低税费、降价销售等形式,力图提高官盐粤盐的竞争力。

中法战争后,广西的盐税逐步由统税卡局负责征收,各地的统税卡局在盐税正税之外,还以各种筹款、筹饷等名义,加征种类繁多的捐费。总体而言,考虑到要挤压越南盐的市场,各地统税卡局对运销广西边疆地区的官盐粤盐所加征的捐费相对较轻,藉以减少成本、降低盐价,从而提高竞争力。清宣统二年(1910),“各卡局所加征的各项税费均高于原征正税(西税),最高的玉博、平塘江、北流局卡比正税高8倍,最低的昭平总查验兼统税卡比正税高3.27倍。至于各局卡所征收的税、费高低轻重不一,主要是为了调节和平衡各柜盐成本的差异和抑制越南盐与私盐的倾销”。[50]

1927年,南宁榷运局致电龙州国民革命军第九旅旅长吕焕炎,请其将商包越南盐案取消,防止低价越南盐冲击官盐粤盐,以顾税收而维商业,“查越南盐价极平,且有铁路转运,运费尤为低减,以运入镇南各县而论,比较引盐,每担成本约低六元,故前年缉私局征收越南盐罚金每担加至六元,是其明证。似此,价格相去悬殊,引盐安能与之相敌”。[51]

1946年,为抗衡越南盐,保护官盐粤盐引地,粤西盐务管理局打起价格战,即使亏本也要降价售卖官盐粤盐,“为彻底制私起见,并饬依照盐政纲领第廿二条之规定,办理官运,供应龙州边区,循运本最低之路线,由场运盐至龙,其旧盐仓价,参酌越私运龙,估计成本,随时予以调整,所有实际成本亏负之数,准在粤区各场仓价差额内取赏,使越私无利可图,自可渐趋绝微”。[52]

晚清及民国政府曾以降价的方式在广西边疆地区售卖官盐粤盐,然终究难以改变越南盐在竞争中所具有的价格优势。越南盐虽是外来私盐,但是越南盐廉价,而且容易购得,即使买食越南盐属于违法行为,广西边疆少数民族人民对于越南盐也是早已习以为常,乐于食用。

四、余论

盐是一种重要资源,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但受食盐专卖制度、食盐产地空间分布不均等因素影响,食盐在广西边疆地区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不得不仰赖外地供给。广西边疆地区的食盐供应一向仰给官盐粤盐。中法战争后,政府不断采取措施,改善盐务治理,以提高粤盐行销广西边疆地区的竞争力。因抵制越南盐的措施不力、法国势力强大等内外因素影响,具有地利、成本、运输等优势的越南盐大肆侵入,使粤盐引地及市场受侵,危害民食及政府盐利,成为广西盐务的大患。

中国长期实行食盐专卖制度,对于政府而言,盐是重要的财源,掌控食盐的产销便掌握了一个区域的经济命脉,因此,盐实际上成为政府治理地方的一种手段。官盐粤盐与越南盐争夺广西边疆地区食盐市场的斗争,表明西方列强对广西的侵略日益加深。法国统治下的越南盐倾销及私贩,使法国获得了高额利润。越南盐贸易活跃,官盐粤盐在与越南盐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一定程度上使中国失去了对广西边疆地区食盐市场的全面控制,造成广西边疆地区食盐市场并未完全纳入中国的盐法制度体系,食盐市场无序发展。广西边疆地区混乱的食盐市场,也为中法战争后桂越边境的散勇游匪、秘密会党等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贩卖越南盐获取资金,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近代广西“边患”严重、会党起义不断的一大因素。

越南盐倾销及私贩广西边疆地区,成为法国将广西纳入西方国际贸易体系的一个重要媒介。近代以来,在西方列强的压迫下,中国被迫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并开始被纳入西方近代条约体系的国际贸易秩序中,特别是中法战争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中国西南地区门户大开,处于最前沿位置的广西边疆地区首当其冲。为加大越南盐倾销及私贩,法国要求增加对汛处、借龙河运盐、筹建龙州铁路等,企图以此垄断与食盐运销密切相关的桂越航运业务、水陆通道以及当地的食盐市场等,进而实现对广西的全面控制。可见,食盐问题不仅关系到一国的民食、盐税,还关系到国家的主权。也正是基于此,中法战争后,晚清及民国政府对越南盐采取按章截缉、大力抵制的态度,并采取措施改善盐务治理,试图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当然,对待越南盐输入广西边疆地区而形成的“向食夷盐”现象,也需要辩证地看待。中法战争后,大量的越南盐得以倾销及私贩到广西边疆地区,排除自身国力弱小、盐务治理不力等因素外,也与晚清及民国政府对越南盐一味地采取以抵制为主的策略紧密相关。中法战争后,法国等西方列强进一步加紧对外侵略扩张,世界市场加速扩大,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大大超过历代水平。这一时期,中国不善于从外部引进自身需要的廉价食盐资源,对越南盐一味地抵制,但越南盐却屡禁不止,制约了广西边疆地区区位优势的发挥。广西边疆地区历来缺盐,在广西边疆地区倾销及私贩越南盐的利润丰厚,曾吸引了中国内地商人及越南人、法国人到此经营盐业,兼营进出口、百货、专项洋华批零、土洋杂货、私营金融、新式交通运输等多个行业,既有利于缓解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食盐需求,又带来了一些先进的技术、商业理念等,促进了广西边疆地区的开发。历史事实表明,法国统治下的越南盐倾销及私贩,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广西边疆地区的经济,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开发,比如广西边疆地区的龙州县诞生了广西最早的官办银行、海关、电报局、火车站、通汽车的道路等。广西边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身比较滞后,一味地消极抵制越南盐等资源,并不一定能维护好自身利益。相反,在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对边疆地区的对外贸易持积极开放的态度,科学、理性地引进自身亟需的外来资源,无疑将有利于政府,有益于人民,有助于促进经济交流、激发经济活力、提升经济实力,进而通过自身实力的发展壮大以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自身的主权和利益。中法战争后,广西边疆地区的盐务治理也为今天的盐业治理、边疆治理等提供了一些启示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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