鱿钓渔业是我国远洋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我公海资源利用合法权益、丰富国内市场供应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远洋鱿钓渔船管理,科学养护公海鱿鱼资源,促进我国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随着鱿钓渔船规模不断扩大,鱿钓渔业出现公海渔场拥挤、单船产量低下、市场价格下滑、企业盈利减少等情况,不利于公海资源养护和行业良性发展。为负责任推进鱿钓渔业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部决定实行鱿钓渔船总量控制管理,原则上不再新增公海作业鱿钓渔船、不再扩大鱿钓渔船规模。
为促进公海鱿鱼资源科学养护和长期可持续利用,统筹考虑渔汛时间、天气海况、资源分布、容纳船数等因素,对现有公海鱿鱼渔场进行科学规划,平衡利用。根据鱿鱼渔场现状和渔船作业规律,经专家论证评估,将公海鱿鱼生产区域分为北太平洋渔场、东中太平洋渔场(8°S以北)、东南太平洋渔场(8°S以南)、西南大西洋渔场和印度洋渔场。
按照实事求是、相对稳定、逐步调减原则,对以上5个鱿鱼渔场试行船数限制管理,合理布局作业渔船。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北太平洋渔场累计作业鱿钓渔船船数不超过350艘,东中太平洋渔场不超过420艘,东南太平洋渔场不超过400艘,西南大西洋渔场不超过300艘,印度洋渔场不超过250艘。兼作秋刀鱼的鱿钓渔船,不可在东中太平洋和东南太平洋渔场作业。每艘鱿钓渔船全年作业渔场不超过2个。如发生鱿鱼资源、市场等重大变化,将适时组织研究论证,对作业渔场和作业船数上限进行调整。
(一)加强远洋鱿钓渔船作业管理是在当前严峻复杂局势下优化远洋渔业产业布局、维护负责任国家形象的重要举措,事关远洋渔业稳定发展大局。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敏感性,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公海鱿鱼资源养护促进我国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农渔发〔2020〕16号)要求,加强对辖区内有关远洋渔业企业和鱿钓渔船的宣传引导和督促管控,确保鱿钓作业管理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加强公海鱿鱼资源探捕,鼓励远洋渔业企业开发新资源、新渔场,鼓励采取轮休、减少作业时间、自愿休渔等方式,主动养护公海鱿鱼资源,加强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企业经认定可获得履约评估适当加分。
(三)委托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研究起草鱿钓渔船作业渔场分配方法,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批准后,牵头协商确定各鱿钓渔船的具体作业海域。农业农村部于2022年初办理年度审查后,对相关企业及鱿钓渔船的远洋渔业项目予以确认。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服务,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不断规范企业行为,升级完善船位监测平台,严防发生未经批准违规作业。
(四)远洋渔业国际履约研究中心、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及有关科研机构要建立公海鱿鱼资源动态监测机制,加强数据收集和科学评估,探索实施鱿鱼渔业自主捕捞限额措施,做好资源分布和渔船动向的预判分析,为及时调整各海域作业船数提供科学支撑。
(五)各有关远洋渔业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作业海域执行远洋渔业项目,按农业农村部规定与沿岸国专属经济区保持安全距离。各企业及渔船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依法履约生产,确保渔船航行作业安全。一旦发现企业及渔船未在规定海域生产作业,农业农村部将对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