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对策:我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模式重塑研究

2022-01-14 06:17王肃高裕韬
关键词:科研人员专利成果

○ 王肃,高裕韬

(中原工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高校作为高素质人才以及规模化实验设备的汇聚地,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高校专利成果的转化情况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高校的科研能力。所谓专利成果转化,是指专利成果的权利人以实际应用为目的,通过自我实施、转让、许可、投融资等形式将专利成果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实践活动[1]。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高校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持有量都逐年增多,但其专利转化情况不甚理想,专利成果转化较世界顶尖高校依然处于较低水平。如何将专利成果的技术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依旧是后续专利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因此分析我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困境,找出症结所在,并探寻符合我国实际的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独特方案,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作为科研重地的高等院校,其专利成果的持有数量日渐庞大,逐渐超过美、英、日、韩的高校专利成果持有总和。截止到2020年,我国高校持有有效专利84.73万件,其中发明专利44万件①数据来源于2020年知识产权统计简报。。因我国高校专利申请以及获得专利授权的基数庞大,仅通过专利成果转化的总量无法准确掌握我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现实状况。若将不同高校的专利成果转化率进行对比分析,则可以发现我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尚处于低水平阶段。以专利成果转让的转化方式为例,表1显示,国内顶尖高校清华大学虽然其专利成果持有数量占优,但其专利成果的转让数占其科技成果专利申请总数的比例为6.15%,而麻省理工学院、东京大学以及慕尼黑工业大学的分别为33.5%、23.67%以及23.36%。我国高校专利成果转让情况反映出我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工作成效不足。

表1 国内外部分高校专利成果持有量及转化情况

二、我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专利成果缺乏市场导向

根据专利申请的动因不同,可以将高校专利成果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为日后转化进行专利申请;第二类是为商业战略布局进行专利申请;第三类是为课题申报、项目结算、职称评定等原因进行专利申请[2]。上述三类专利申请都由于未实际转化,其蕴含的价值无法实现。以上述第三类专利申请为例,高校科研人员在从事研发工作时忽视了对日后成果转化可能性的关注,并且大多数高校科研成果来自实验室,尚处于小试阶段,要实现最终的转化还需要经过中试以及产业化开发。需要引起重视的是,高校因信息闭塞导致其无法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动态,高校的科技成果虽然满足专利申请的标准,但其研发缺乏市场导向性,高校专利成果无法适应市场需求的问题凸显。协调运作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尚未成熟,也使得高校专利成果与市场脱离。“积极与相关企业接洽,根据企业委托从事专题研究,合作生产产品”的高校比例从 2015 年的 60.9% 下降到了 2018 年的44.8%,这说明高校专利创新与企业进行合作频率进一步下降[3]。

(二)专利成果转化方式单一

现阶段我国高校对于专利成果转化的方式主要为转让与许可实施。有学者提出高校可通过质押或作价入股的方式丰富专利的转化实施方式,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特别属性,同时专利评估机制尚需完善,加之高校专利的国有资产属性使得转化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专利质押或作价入股只是在理论上可行,在现有机制下实践难度较大。对公开的专利转让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后发现,近五年的高校专利转让占比虽逐年提升,但在2019年还未到5%,依旧处于较低的水平。对公开的实施许可合同进行整理后发现,2019年高校专利实施许可的占比接近27%,许可实施成为高校专利转化的最主要方式。

(三)利益分配不均抑制转化热情

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导致利益往往成为主体实施行为的内在动因。在高校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会因利益分配不均致使转化主体的权益无法获得保障,从而抑制转化主体实施转化的积极性。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科研人员利用高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完成高校交办的工作任务而产出的科研成果为职务发明。虽然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表示:高校与发明人可以对职务发明成果进行所有权分割,各方按照产权比例进行专利费用的承担;不进行所有权分割的要明确专利费用的承担以及收益的分配,对于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的,在专利转化后取得的收益要加倍扣除专利费用并返还给发明人[4]。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发明人的负担,推动专利成果的转化,但文件并未对专利成果转化的前期投入费用作出规定。专利成果转化过程需要保持不间断投入,同时其所得收益无法预测。发明人面对高额的前期投入和不确定的预期收益,成果转化的动力依然不足。此外,科研人员的评价体系中仅包括成果的产出量,并未将成果的转化效果作为考量因素。当考虑到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尚不明确且成果转化与否并不影响其评价结果时,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就缺少动力支撑。

(四)专利成果转化的专业性不足

专业性程度是专利成果转化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现阶段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主体专业性欠缺成为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工作的“绊脚石”。高校的专利成果转化既涉及市场经济逻辑又涉及科研逻辑,只有依靠专业机构、专业人员才能够最大化地实现专利成果的价值,但高校存在专门负责专利成果运营管理的机构设置不足的情况。表2显示,2020年末设置专职专利成果运营管理机构的高校比例为44.2%,设置兼职专利成果运营管理机构的高校比例为45.7%。这表明高校有关专利成果转化的职责缺位,职权划分边界不明。专利成果运营管理机构中的专业人员配置不足也制约着高校专利成果的转化效果。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虽然大部分高校专利成果运营管理机构中的专业人员既有专职管理人员也有兼职管理人员,然而无专职管理人员且兼职人员人数在1~3人(不含3人)的高校仍然占 22.9%,有专职管理人员1~3人(不含3人)同时有兼职人员人数1~3人(不含3人)的高校占15.7%。由此可见,在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专业性尚需提高的背景下,推进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工作任重而道远。

表2 高校专利成果运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三、美、日、德三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实践分析

探寻美、日、德三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深层原因,发现独具特色的高校专利成果转化体制机制为美、日、德三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支撑。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框架下,美、日、德三国通过权责统一的专利成果转化部门,充分发挥产学研优势,推动从技术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美国以其八成的专利成果转化率位居世界前列,其中高校的突出作用不可忽视,这与美国完备的专利成果转化的法律规范紧密相关。1980年的《拜杜法案》彻底扭转了肯尼迪政府专利政策造成的不利局面,成为美国历史上专利成果转化的标志性法律规范,并对其他国家在相关领域的立法产生深远影响。《拜杜法案》极大地调动了科研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且使其科研过程突出了市场导向。随后的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of 1980(《史蒂文森-怀勒技术创新法》)、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Development Act of 1982(《小企业创新开发法》)、Federal Technology Act of 1986(《联邦政府技术转让法》)、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of 1997(《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等[5],既有针对《拜杜法案》不足之处的修补与完善,又有针对高校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细化说明,为美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丰硕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

日本科技的迅速发展也离不开其完备的科技领域法律规范体系的突出作用。日本政府在经济大萧条以后相继出台的《特許法》(《专利法》)、《科学技術基本法》(《科学技术基本法》)、《産業技術強化法》(《产业技术强化法》)、《産業教育振興法》(《产业教育振兴法》)、《大学技術移転促進法》(《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等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科学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框架。其中《大学技術移転促進法》,又称TLO法,是针对专利成果缺乏市场导向导致的转化难题,在美国《拜杜法案》的基础上,结合日本自身经验制定出台的。此法的核心是通过引导在高校中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TLO机构)的方式,加强高校与企业在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互通交流,以实现专利成果市场导向的目标。2004年出台的《国立大学法人法》,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在根本上推动了高校专利成果的转化。同时,随着《特許法》的修订出台,日本的“雇员优先”模式也得到确立。“雇员优先”模式规定职务发明成果原则上归发明人所有,此举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对于专利成果的研发与转化的积极性,推动了高校专利成果工作的有序开展。

德国2002年修订的Gesetzfürarbeitnehmer und erfindungen(《雇员发明法》)在吸取了“雇员优先”阻碍专利成果转化的数年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与日本截然相反的“雇主优先”模式,同时赋予科研人员获得30%专利成果收益报酬的权利。

(二)权责统一的专利成果转化部门

大多数美国高校都设立了独立的专利成果转化的办事机构,即美国技术授权办公室(OTL)。OTL主要扮演的是沟通高校与市场主体的桥梁角色。OTL在与市场主体对接的过程中积极分享前期收集的成果信息,并结合多种因素对此成果的价值做出预判。同时其可以代表高校签订有关专利成果转化的协议,并提供专业化的指导与帮助。OTL的设立不仅推动高校自身专利成果的转化,而且解决了市场主体的专业性难题,形成了互利共赢的有序局面。

日本以美国OTL机构为参考,在高校中设立了专利成果转化部门——技术转移机关(TLO)[6]。日本TLO的角色定位与美国OTL有异曲同工之处,即增进与市场主体的沟通交流,以促进高校专利成果向市场主体的转移。

德国依靠其较为专业的专利转化机构,在高校专利成果转化方面保持较高水平。莱布尼茨联合会以专业的应用实验室吸引市场主体前来与之进行专利成果转化的合作;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以市场为导向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面向国内外开展技术研发与运营管理的服务。与此同时,在德国各级政府以及欧盟的扶持下,各类协会、基金会、转化网络等都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比如德国技术转移联合会、创新驿站等[7]。

(三)注重发挥产学研优势

美国尤其重视产学研的协同合作,并鼓励科研人员与市场主体人员进入深入交流。这种深入交流一方面可以缓解高校在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信息闭塞的尴尬局面,使得科研人员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市场信息,为将来的科研确定方向;另一方面可使市场主体准确把握现阶段研究态势,为市场战略的制定提供依据。同时美国通过政策扶持,鼓励科研人员创办公司,以实现专利成果的转化。日本重视产学研的协同合作,其《知的財産戦略大綱》(《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指出产学研能够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高校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产学研优势的发挥离不开综合人才的培养。美国高校中从事专利成果转化的人员多为复合型综合性人才,在专业技术领域拥有极高的修养,同时还对专利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法规了如指掌。这些拥有过人的洞察力和执行力的综合性人才,能够准确把握市场动向并迅速制定应对策略,推动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日本在着力培养科研人员的法律思维意识的同时,将知识产权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的关键一环。德国“双轨制”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产学研优势的发挥。“双轨制”人才培养模式即在校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掌握职业技能,此举促进了实践与理论的相结合,提高了人才培养水平,也加强了高校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

四、重塑高校专利成果转化模式对策分析

(一)把握专利成果的市场导向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成果只有同国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场需求相结合,完成从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三级跳,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实现创新驱动发展。”①参见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只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研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专利成果,才能获得市场的青睐,才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首先,借鉴美、日注重发挥产学研优势的实践做法,高校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共同构建信息互通网络,使科研人员与技术需求方获取及时有效的供求信息。建立高校与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使高校科研人员在研发过程中始终保持“问题意识”,明确企业迫切所需,订立契合市场需求的研发目标,从而研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成果,有利于成果的进一步转化[8],企业从高校获取最前沿的技术信息,并与当今市场情况整合、分析,从而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投资选择。其次,高校完善专利申请前的评估制度。由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牵头,采取综合分类评估的方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如根据申请动因的不同,以战略布局为主的科技成果在评估时应着重考虑技术指标因素;以转化为主的科技成果除考虑技术指标因素外还应考虑市场经济指标因素。最后,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参照美、日、德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我国相应的认定、考核以及评价规范。在现有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逐渐淡化对于专利申请量的考核程度,同时强化对于专利转化效果的考核。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科研人员在成果研发时注重成果的市场导向性,以备后续的转化之需。高校对于成果预先审查并依靠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市场导向性明显的成果可适当增大奖励力度,以此激励科研人员在研发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于市场导向的把握。

(二)加强各方主体协同运作

采取曾晓红提出的建立完善的专利信息池建议,利用互联网平台和媒体并联合科技服务部门进行宣传推广,加强高校和企业的专利技术交流和专利成果展示[9]。这个建议与美、日注重发挥产学研优势的内在精神相契合,目的是通过搭建产学研创新平台,加强高校、发明人以及企业的协同运作,充分发挥三方主体各自优势,形成“高校出人才、人才出技术、企业出资金”的良好态势,对于解决主体成果转化能力不足的症结有着显著意义。建立完善的专利信息池能够整合人才、技术、市场、资本等要素的专业化运营团队,针对高校不同的人才和项目需求,全方位、多维度提供技术转移服务。

(三)优化利益分配机制

现阶段对于专利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大多数高校采取的是“产出奖励+转化分成”的模式。但专利成果转化是一个高风险且收益不明的过程,需保持投入的不间断。以许可实施为例,许可实施费用的标准尚未统一,加之权利主体对专利成果价值的评估不足,就会导致在“转化分成”的模式中,因许可实施费用的不合理导致转化所获分成较低,甚至无法填平转化主体为成果转化的前期投入。如果以“转化前奖励”模式代替“转化分成”模式可使上述情况获得改善。丰厚的事前奖励可以打消成果转化主体的顾虑,激发其实施成果转化的热情。王果提出要在激励制度上进行以发明人为中心的合理调整[10]。深化高校专利混合所有制改革,辅之以较为完备的政策、法律规范,通过转化前的成果权属划分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所有权,从权利源头提高发明人对于专利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开拓“一个成果、共力转化”的局面,充分发挥公共机构与私人主体在专利成果转化方面的资源优势[11]。同时积极探索科研人员股权、期权、分红等利益分配模式,力求各得其所。

(四)提升专利成果转化的专业性

参考美、日、德设置权责统一的专利成果转化部门的实践模式,引导高校设置专门的专利成果运营部门,充分发挥专业的专利成果转化部门在高校专利成果转化中的角色优势。在高校中设置联合技术转移中心并明确其职权范围[11]。科研管理部门与技术转移中心分工负责,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专利成果的认定与管理,学校专利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则交由技术性转移中心负责实施。同时参照美、日、德多元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加强专利成果转化专业性人员培养。一方面从国家层面,可增设“技术+管理”或“专利成果运营管理”专业,在国内顶尖高校先行试点后逐步在全国高校推广;另一方面从高校层面,结合自身情况,发挥内在优势,在原有专业不变的前提下开设“技术+管理”特色课程,鼓励学生选修,创新特色课程的考核方式。

(五)完善价值评估体系以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方式

专利成果价值的合理评估是专利成果多样转化的基础。一方面,鼓励设置专业的成果价值评估中介服务机构,以第三方形式间接参与高校专利成果的转化;另一方面鼓励开发多维度专利成果价值评价系统,全方位、多层次地分析专利成果的价值,从而判断专利成果与市场的契合度及市场前景,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价值量供成果转化作为参考[12]。同时,在完善的专利成果价值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创新专利成果的转化方式。黄立芳设想了高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基本架构,明确了平台的主要服务内容,在具体运营方式上,先事业单位性质进行运营,后改革为商业化的运营[13]。坚持自主转化与市场转化相结合,与行业优势企业协同运作,搭建专利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产业的转移升级。

高校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主阵地,其专利成果转化率的提高可以有效助力我国的科技创新。若要重塑我国高校专利转化模式以破除专利成果转化的瓶颈,就要从强化市场导向性、提升专业性、优化利益分配、创新转化方式等方面,在对比域外实践做法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我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体制改革,加强高校专利成果转化路径与模式的适用性分析,找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专利成果转化道路,推动高校专利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猜你喜欢
科研人员专利成果
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
科研人员揭示油桃果实表皮不长毛的奥秘
科研人员破译黑猪肉特征风味物质
验收成果
数说中国—东盟经贸合作成果
2018数博会4大成果
企业科研人员激励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张图看懂“论坛成果清单”
2007年上半年专利授权状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