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张春飞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快速崛起。2009年以前,全球市值排名前10的企业中还仅有一家平台企业,而2017年这一数字跃至7家,实现对传统企业数量的反超。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平台巨头展现出超强的资源吸附能力,亚马逊、苹果等企业在市值达到万亿美元规模基础上仍然实现了70%以上的高速增长。2020年底,苹果、微软、亚马逊的市值规模跻身于全球前十二大经济体。超级平台“富可敌国”引发各国监管机构普遍担忧。
在此背景下,全球主要经济体纷纷对超大型数字平台掀起以反垄断为代表的严监管浪潮。2019年以来,美国一改传统对科技公司较为宽松的市场监管政策,对谷歌、脸书、亚马逊、苹果四大巨头同时开启反垄断调查。欧盟发布《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草案,全面强化数字平台责任和大型平台竞争监管,进一步升级平台监管高压态势。总体来看,国外加强平台经济治理主要有两方面的特点:
一是提出超越反垄断的监管新工具,从“事前”直接对超大型平台进行规制,以弥补现有监管工具的不足。 二是围绕竞争、数据、算法、内容等关键要素,强化共性规则建设。例如,从竞争来看,杀熟并购、自我优待、数据垄断三类平台反竞争行为受到各国高度关注。从数据来看,除了垄断问题之外,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也成为各国加强平台监管的重要方向。从算法来看,各国监管机构提出了算法透明、算法审查、算法评估等三大监管思路。
中国平台经济同样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形成一批规模较大、有国际影响力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秉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治理理念,积极探索适合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审慎监管方式,逐步形成了“一业一策”为主导的治理模式,从电子商务到网约车、从互联网金融到网络直播,几乎针对每种新业态,相关行业部门都制定了专门的监管规则。这种治理方式在平台经济成长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平台经济发展壮大,“一业一策”治理模式不适应、不兼容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平台经济治理亟需向系统性综合治理转变。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张春飞
建议准确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结合共性要素和我国特殊问题,围绕竞争、数据、算法、资本四大核心要素强化通用监管规则建设,聚焦超大型平台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从公平竞争、用户权益、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方面施加额外的义务,规制超大型平台的行为。同时,结合我国“互联网+”行业监管政策中对不同属性互联网平台的具体监管要求,加强横向纵向联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4+1+N”监管政策体系,推动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