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兆辉 潘剑芬
(作者单位:广州市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
近年,广州市海珠博物馆从海珠区赤沙村征集石刻一方,额刻“番禺县正堂示”六字(见图1,以下简称《示碑》),碑文落款署“咸丰九年五月”,为清季之官衙文告、示谕类,内容关涉广东珠江三角洲沙田制度。据碑文可知,番禺县黄知县为赤沙村潘氏、莫氏两方人的“沙坦互讼”案进行审理和断案,并将断案的理由和结果刻于石碑“示谕”民间。笔者实地调研发现,此石碑原立于赤沙村西约“德敬潘氏公祠”北侧20米处,距离东约观寿莫公祠、迥常莫公祠(两座莫公祠相邻,当地人合称两祠为“莫氏孖祠堂”)300多米。可知清代潘氏、莫氏相邻而居,因争夺沙坦成田之后的归属权而发生诉讼。此为清代沙田诉讼的典型案例之一,对研究广州地区沙田的成因、税契制度、田产诉讼等经济史有重大意义。
图1 :“番禺县正堂示”碑(潘剑芬拍摄)。[1]
碑石呈长方状,麻石质,纵186厘米,横66厘米,厚16厘米。文字为楷书。正文共十五行,每行三十七字,全文约五百八十字,有数字漫漶不辨,可据余笔及上下文而推定。全文录如下:
番禺县正堂示
□用军民府番禺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黄 为示遵事。
据生员潘铭勋与赤沙村耆老莫光平等互控一案,饬据两造粘保投讯,并据各呈缴契图前来,业经提集讯明,实因沙坦互讼。查核两造缴到形图,所有土名水漕湾、沙坦,均属接连潘铭勋之永和、永丰二围,例应子母相升,当堂断令莫光平等将村内玉虚宫原买土名水漕湾内,除三亩已□□□□□□及中留石路一条,阔照旧数,直通至大海边为界归回赤沙村出入湾泊外,其余共斥卤税三十二亩五分六厘,按照原价共银一百一十三两五钱,并补回原日投印契价共银二十一两六钱九分七厘,转与潘铭勋承粮。日后不得在潘姓田内挖泥修补石路,免滋讼端。
两造俱皆遵断,各递具甘结附券,并据潘铭勋照数备足银两,莫光平等写立卖契,呈缴到案,即经当堂将银、契分别给、领,交执在案。自应将该沙坦逐段丈量,查勘四至,竖立潘姓界址;并出示,永远遵守,以杜侵占,而息争端。除札饬茭塘司逐段查勘、竖立界址外,合行出示。为此,示谕该处人等知悉,尔等即便遵照:
嗣后所有赤沙玉虚宫原买土名水漕湾、沙坦二契共斥卤税三十二亩五分六厘,除中留石路一条,阔仍照旧,直至大海边为界归回赤沙村出入外,其余田塍基壆,一概俱归生员潘铭勋按照原价承买。该处土著农民湾泊船只,即在该处之石步头,不许另泊附近潘姓围边,并不准在潘姓田内挖泥修补石路以致损坏潘姓围田,再启讼端。
各宜凛遵毋违,特示。咸丰九年五月□日示
此为清咸丰九年(1859)五月,番禺县黄知县为茭塘司赤沙村耆老莫光平与生员潘铭勋因沙坦纠纷而互控中,查明以赤沙村玉虚宫名义所买之水漕湾、沙坦二地,与生员潘铭勋之永和围、永丰围接连,属“子母”相升之例,即判二地统由潘氏承买,产权易手,除适当留原路出海之径及渔船湾泊之“步”(埗、埠头)外,二地全归潘氏所有,特谕令赤沙村民遵守。
《示碑》所言赤沙村,位于今广州市海珠区,俗称“河南”之东。据笔者实地走访,赤沙村自清以后即有东约、南约、西约、北约,村东有罗田围,东北有朝盛围,北有大围。大围之北侧为大涌,因村东即为黄埔村,故称“黄埔涌”。涌之北为新港东路,路之北为珠江。现东约莫氏孖祠堂与北约的敬德潘氏公祠相隔仅三百多米,距离黄埔涌和大围公园均为几百米之遥。是故诉讼之二坦及沙田围,当在村周之罗田围、朝盛围、大围之域内。碑文提及“中留石路一条……直通至大海边为界归回赤沙村出入湾泊”,此“大海”当指黄埔涌而非珠江。因若北上之田(新港东路北侧,珠江南侧)已为琶洲村之域以及其所涵之田,越此而达珠江,实非留一小石路所能至。村南约西侧为广州市土地房产管理学校,未见有何沙田围之称,故其讼涉之域应指三围之内,或时移人去,围名自清咸丰至今一百六十多年,当数易矣。村于清代属番禺县茭塘司,[2]故涉讼两方诉之于番禺县正堂。
《示碑》沙田互讼案的主判为番禺县正堂黄氏。清同治《番禺县志》卷九《职官表二·知县·咸丰朝》记载:
黄光周 福建闽县人。进士。八年任。
五福 内务府正白旗汉军。笔贴式。十年任。
可知黄光周于清咸丰八年(1858)任番禺县知县,咸丰十年由五福继任。《示碑》文款署“咸丰九年五月”,时在黄氏任内,碑文、地志相合,可证碑中黄氏即为福建闽县人黄光周。[3]
《示碑》开端即介绍番禺县正堂知县黄氏系衔“加十级、纪录十次”。加级、纪录,为清代于官吏考核制度中对所任官吏之考核奖励级别,以及官吏于任职间所获之奖励级别。获得者多于其职衔后标示出,以为其德能、政绩之宣示。
清代于官吏之政绩、德能考核,为三年一次,分区域考察。任职于京城考绩曰“京察”,地方考绩曰“大计”,均别而分考。《清史稿》卷一一一《选举六·考绩》等,对此有详细记载。[4]
《示碑》中番禺县正堂黄氏带衔“加十级、纪录十次”,按清地方官员制度,除可标示其政绩、操守外,尚有抵销处罚而留任等功效。
《示碑》称,此案为潘铭勋与莫光平等“实因沙坦互讼。查核两造缴到形图,所有土名水漕湾、沙堤,均属接连潘铭勋之永和、永丰二围,例应子母相升,当堂断令莫光平等将村内玉虚宫原买土名水漕湾内……转与潘铭勋承粮……原价承买。”
文内没指明两方谁为原告、被告,事由为“沙坦互讼”,而黄知县据潘铭勋之永和、永丰田形图及莫光平等以玉虚宫名义所买之水漕湾、沙坦田形图,一阅而定“例应子母相升”,即断令水漕湾、沙堤二地应转由潘氏“承粮”(承耕纳税),由潘氏将二地原地价、投印契价二项交与莫氏等,产权转易而承领向官府纳税之责。由此可知,能使黄知县一阅而遽下断语者,乃“子母相升”之沙田现象。
“子母相升”之“升”,即“成”,即“子母相成”。见《礼记正义》卷二十七之《乐记》:“化不时则不生,男女无辨则乱升”。汉郑玄注:“辨,别也。升,成也。”唐孔颖达疏:“化不时者,谓天地化养不得其时,则不生物也……男女无辨则乱升者,升,成也;辨,别也。若男女杂乱无别则乱成也。此明礼之所以别男女故也。”[5]
沙田是江河所冲地带之泥沙沉滞积育而成之洲,而于新积之地(洲)又加围垦,即为沙田。屈大均谓“广州边海诸县,皆有沙田,顺德、新会、香山尤多”。[6]沙田因以冲积的沙泥淤滞而成,故其质初必松散,需先植芦苇等物以固,种前即需向官府申报承种而纳税,官府则据坦田成熟的阶段而分期定税。
沙田成田阶段分别为草白坦、坦田、熟田,而官府亦据其渐成阶段而分别收取下、中、上三个等级(上则、中则、下则)的税收。
而沙田报承围筑,非可自恃财资之势而为,若其地视之已成自然之势(如沙坦出水,或鱼游鹤立等),条件具备,方可报官仰其准垦。据清阮元《广东通志》卷一百六十一《经政略四·田赋一》:
……广东沿海沙坦,出水后,方准具报承垦。每人不得过一顷,多者分承协筑,成坦均分。仍先由图总呈报土名,绘具图册,官勘给单。每坦限三年筑就,分别独承、共承,验给县照。起征之年,换给司照报案。其逾限不筑、与筑而未成、及参差推诿者,令缴单别招垦筑。或工成后不愿承管者,报官,招民管业,酌令偿还工本,不许私相售顶。凡官勘承垦,务查本籍能耕、有官室之人,责令邻保结报。其流寓寄庄、本籍绅衿富豪、地棍衙蠹,概禁提名冒承。[7]
据上可知,报批程序,先由图总(清代里甲制度之都、堡、图、甲内之一级)代其呈报土名、绘具图册而上报,由上级查勘丈量而付单。三年筑成,由县府收验,付“县照”。对所筑沙田正式起征,换省级“司照”(广东承宣布政使司所发之照)。此为清道光间所颁之程序,与清末所指的承筑、开科收税已大不相同。或因后期之人口增长,于田土之需求不同而政策有所变动。
赤沙村沙田互讼案,由潘、莫二氏“各呈缴契、图”而视,潘氏之永和、永丰二围,自当承筑手续完备,而莫氏等之契证,当为私相买卖过户而已,因后者的沙田为前者所围筑的沙田转所衍生。
沙田围筑垦殖既成熟田;而流水夹带而下的泥沙源源不断,故所积之坦当亦次第而生,实自然之理。以熟田与后衍生者,当以子母而分,亦以子母相生状之。今存珠海市唐家镇淇澳村(旧隶香山县)祖庙内的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奉大宪恩给三墩沙坦永禁私相典卖碑记》:
……嗣后淤积水坦,许尔等陆续子母相承,以资繁齿。倘有不法之徒私买私卖,或典按别人,追价充公,田归贫户。如有霸占田坦者,也即具文详销,照案办理。[8]
上文批示经时任两广总督福康安批复(故额称“奉大宪恩给”),以官方文式而确认“嗣后淤积水坦,许尔等陆续子母相承,以资繁齿”,即指原承耕坦田者,于新生之水坦亦继承之,以利田土繁衍滋长,从而确立原承耕者于“淤积水坦”拥有合法性,禁止他人染指。是故屈大均谓“故凡买潮田者,视其不至崩陷,而大势又可浮生,虽重价亦所不辞矣”。[9]
是故赤沙村沙田互讼案,知县根据双方“呈缴契图”,一览即以“例应子母相升”之断语而判莫氏等以玉虚宫名所买之水漕湾、沙坦二田应归潘氏之永和、永丰二围联属,二者之关系为“子母”。即永和、永丰二围之筑垦在先,为母田;水漕湾、沙坦二田之成在后,亦为其衍连而生,为子田。据沙田管理之成例,先承种之田有衍生者,亦归其原承种者。故前引屈大均指买潮田者,是将来“又可浮生者,虽重价亦所不辞”之理亦在此。
上举赤沙村沙田互讼案之判,为据“例应子母相升”,所引为清代之成例,而沙田垦殖,历有年所,多有成规,故“子母相生”后之归属成例,追溯之,实亦前承明制。[10]所以,赤沙村沙田互讼案的断判,是有明清制度相承作依据的。
《示碑》指互控一方莫光平等所持有之水漕湾、沙坦二田,为“共斥卤税三十二亩五分六厘”,文内共出现两处。“斥卤”,为清代田亩等第之级数,定其级数,田户即按此税向官府纳税。
“斥卤”有二指:一指盐,如明宋应星《天工开物·作咸》:“四海之中,五服而外,为山为谷,皆有寂灭之乡,而斥卤则巧生以待”。二指盐碱地,宋代吴曾《能改斋漫录·辨误三》:“咸薄之地,名为斥卤”。《示碑》所指,当为后者。沙田形成视不同阶段交税,分下、中、上等级,最后是“斥卤”,是“白坦”之田,属于淤积有年而又未成熟之田。斥卤之田按斥卤则起征,至成膏沃之熟田时,官府便以升则(按高级别)而征。
《示碑》文中提及的玉虚宫,从清咸丰九年(1859)立碑至今已过去一百六十多年,仍存于赤沙村(今海珠区官洲街赤沙村赤沙路赤沙公园内,见图2)。其建制为二进三间,凹斗门。头门门额以楷书阴刻“玉虚宫”三大字,无上下款。石门夹两侧刻石联一对,上联为“三叩连陞朝北阙”,下联为“七星拥护耀南天”,亦无上下款。头门与二进之间之天井已加盖盖顶,非复原貌。庙左侧墙嵌镶有六块碑石,从清乾隆三十三年(1768)至民国25年(1936),记述玉虚宫之鼎建、修葺、扩筑状况计六次。
图2 :赤沙玉虚宫。
一乡村之庙宇保存至今250多年,鼎建、修葺的石刻文献上溯有绪、历历可查,实为民间信仰物质遗存珍品,极为罕见,诚为宝贵。另查2003年广州市第四次文物普查资料及后据以成书之《广州市文物普查汇编·海珠区卷》无载,知为普查所遗漏。
此玉虚宫所祀为北帝,水神。以南方濒海、河汊纵横而近水,故粤地多祀之,如黄埔村玉虚宫、广州泮塘仁威祖庙、杨基村玉虚宫、江高镇大田村北帝古庙、萝岗镇塘头村北帝古庙等。
沙田之成,为江河大海冲刷携带的泥土历有年所之因,亦为民人围垦工筑顺其自然之势而成者,其所成之田土,为清代珠江三角洲地域农业之重要组成。今海珠博物馆所存《咸丰九年赤沙村“番禺县正堂示”碑》,为进窥广州地区沙田之成因、税契制度、田产诉讼等提供可资研讨的丰富内容,诚为清代广州经济史的文物珍品。
注释:
[1] 该碑现藏于海珠博物馆。
[2] 赤沙村属番禺,见清同治《番禺县志》卷二之《舆图》。(台北)成文出版社,第14页,1967。
[3] 清同治《番禺县志》卷九《职官表二·知县·咸丰朝》。(台北)成文出版社,第66页,1967;清光绪《广州府志》卷二十五《职官表九》,第431 页。
[4] 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一一一,关外二次本(影印)。上海古籍出版社,第428页,1986。
[5] [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第1531页,1980。
[6][9] [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之《沙田》。北京:中华书局,第51、53页,1985。
[7] 续修四库全书编委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473页,2002。
[8] 谭棣华、曹腾騑、冼剑民编著:《广东碑刻集》。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01页,2001。
[10] 谭棣华:《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第33页,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