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紫薇 李 鑫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0;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00)
新冠肺炎疫情堪称是2020年最大的一只“黑天鹅”,这场疫情阻击战是一次“国家大考”。“财者,为国之命而万事之本。”财政与税收法律秩序的协调关系着国家的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社会的长治久安。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我国的财税法律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政府治理层面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并以一定形式折射到了财税领域。这既是由财税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决定的,也反映出财税自身改革的需要。本文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研究背景,通过对公共财政应急机制的探究,剖析财税法律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进财税法律制度的方法,构建一套适用于公共危机的财税应急机制,包括纳税人知情权、税收激励政策优化以及纳税人监督权等。
公共风险和公共危机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伴而生,其中社会面临的风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自然环境的不确定性;二是来自于社会发展内部的不确定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社会中的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多,公共危机中的各类公共卫生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传染病突发等公共卫生事件,其来势之汹涌、蔓延之迅速、破坏之猛烈,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给国家和经济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中,各国政府都扮演着化解危机主导者的角色,公共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更是化解公共危机的重要“武器”。
税收收入作为现代国家最重要的公共收入形式,一般占各国经常性公共财政收入的60%~9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75.5%。公共财政就是国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社会集中性分配。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之一,一方面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由国家将税收所得通过财政拨付的方式无偿向纳税人提供诸如疫情的疾病救助和产业恢复支持等。从税收的来源和支出归宿能看出,税收政策实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公共财政在化解公共卫生事件中承担着重要职能,税法的性质以及其在公共财政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税法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政府投入大量财政资金抗击疫情,效果显著,反映出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税收政策作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仅在解决确诊患者医疗救助费用、采购医疗防护物资、前线医护人员工资补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还能通过出台临时税收优惠政策纾缓疫情对各大产业以及企业的负面影响,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精准地回应公众需求,出台税收政策。本文检索汇总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官网发布的有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表1所示。
表1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出台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表1,本文梳理出以下内容:一是防疫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纵观各防疫税收政策的出台时间,有关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率先于2020年2月1日发布公告,足以凸显各部门联合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二是相关企业增值税减免政策。对在疫情期间生产重点物资的企业,其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并且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三是有关鼓励公益捐赠税收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抗击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针对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是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参加防疫工作的医护人员取得的工资补助、奖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纵观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大部分税种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均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并且这些政策实质上已经在2003年SARS危机后的多次突发公共危机中不同程度地使用过。这表明,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危机,财税应急机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常规的做法。但是,此类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仍较为零散,在每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属于“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政策,大部分还未上升至法律制度层面,决策环节也是由“人为”因素主导,尚未完全构建一套能够随时应对突发事件、能够被自动触发的财税应急机制。
完善的财税应急机制需要各个环节的默契配合,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财税应急现状,我国的财税应急机制还未实现体系化、规范化运转。以湖北省和武汉市红十字会出现的问题为例,虽然财税部门及时公布了有关公益捐赠的系列政策,但在防疫物资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仍然有明显漏洞,引发社会持续关注。该问题背后反映出我国财税治理能力的不足,其失常在于行政人员的能力脱节,根源在于我国财税应急机制的缺位。本文将着重分析现行财税应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纳税人知情权的缺失、税收法律制度的僵化、纳税人监督权的缺席等三方面展开详细论述。
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时,我国在财税方面通常从税收政策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向针对性落实相关政策。“实体法”是指各税种中涉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减免税条款,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税种中均包含在自然灾害中进行公益捐赠、遇不可抗力减免税等条款。“程序法”是指在遭受疫情等灾情时,涉及延期申报或缴纳税款、优化纳税缴费等条款。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精准地回应公众需求,出台一系列税收政策,但一套完善、系统的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财税应急机制仍未建立起来。
财税应急体制需要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在本次疫情“大考”中,湖北省和武汉市红十字会在慈善捐赠的物资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暴露出极大的问题,反映出我国财税治理能力存在不足。税法的背后是税收权利和纳税人权利,本文以本次事件为切入点,纵观我国财税应急机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是政府及有关机构的法定义务。在新冠肺炎疫情中,武汉市作为疫情的重灾区自然成为企业和公众慈善捐赠的重点地区,源源不断的物资捐赠送达武汉市的同时,武汉市定点医院却面临医疗物资紧缺的窘境,其问题的症结在于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在收到捐赠物资后,没有及时做到信息公开,即纳税人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
信息公开的程度代表政府等机构善治的透明度,信息公开的程度越高,透明度就越大。爱心蔬菜被卖、防疫物资分配不合理、拨款不及时、信息公示不透明等一系列问题将一场全民公益变成了全民问责。在“武汉红十字会事件”曝光后,红十字会等机构的“失语”使得防控疫情物资情况难以实现共享,甚至演变为“信息孤岛”,而“失语”导致的“失信”就容易陷入“塔西佗陷阱”,纳税人将对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公益机构削减信任,这也会直接降低纳税人进行慈善捐赠的意愿。作为典型的突发传染病公共卫生事件,公众对疫情相关信息的需求程度是随着疫情的蔓延呈爆炸式增长,信息公开的缺位导致众多企业纳税人对疫情物资以及资金的需求程度产生误差,从而在抗击疫情的起点阻碍了财税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作用的效率和程度。
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时,我国税收制度中的绝大部分税种均设立了相应的税收激励条款,只是这些税收激励政策分散在单个税种中,存在未成体系、规范性较弱等问题,反映出税收制度的僵化,其根源在于制定机关能动性的缺位。
1.法律法规层面税收政策缺位。目前,我国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收激励政策多是以临时性的通知形式公布,法律形式的相关规定往往占比小、内容笼统。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是财税应急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通常以“特事特办”的通知形式临时规定,缺乏系统性,不够稳定,时间周期性短。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疫情期间的企业捐赠做出了比《企业所得税》更大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捐赠的抗疫物资和现金可以在应税收入中全额扣除、拓宽企业的捐赠渠道、延长结转年限等。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03年“非典”疫情、2008年汶川地震等公共危机中均有实施,但目前仍未能将其上升至法律法规的层面。
2.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扣除政策不完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扣除政策不完善的具体表现为:第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门槛过高,企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条件严苛。首先,企业只能通过向经过资格认定的公益性组织或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其次,企业捐赠的现金和物资在不同的捐赠组织中有不同的扣除要求。根据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20—2022年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中仅有186个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组织,可见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数量之少。第二,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扣除结转年限较短。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捐赠额超过年度利润12%以上的,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我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低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且结转年限较短。该项规定实质上削减了企业公益性捐献的积极性,从营利商人逐利的本质来看,其愿意捐赠的现金或物资具有局限性,也不利于企业积极自愿加入抗击疫情的队伍。
3.公益性捐赠区域联动性弱。当企业选择跨区域捐赠时,根据财政部门规定,各级政府可以自行制定计划提出相应的措施。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湖北省作为疫情的重灾区,全国各地的企业、个人纷纷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组织捐赠防疫物资和筹集资金,这本是益事,但当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时,往往面临不同地区不同的措施,甚至出现有些地区为了保护地方财政收益而拒绝承认相应的税前抵扣。公益性捐赠区域联动性的缺位,导致相关举措无法突破较为逼仄的制度体系,纳税企业或个人便会在公益捐助时瞻前顾后,难以实现公益性捐赠的初衷。
公共卫生事件中问责机制的弱化将会严重降低化解危机的效率,损害纳税人的监督权。湖北省作为国内疫情暴发的起点,湖北省和武汉市红十字会被曝出的物资分配问题,其失常在于行政人员的失职,反映出我国财税监督制度以及问责机制缺少威慑力。随着“武汉红十字会事件”被曝光,公众对事件后续的关注持续高涨,“总台记者探访武汉红十字会”的微博话题阅读量高达8.9亿,全民捐赠沦为全民问责,当出现武汉市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屡次挂断电话、态度消极等一系列行为后,公众的愤怒更是将加快行政问责呼声推向高潮。
问责机制的缺席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监督权的实现,舆论的快速发酵、政府部门迟迟不作为将会加速公共危机的恶化速度,公众也会逐渐丧失对政府部门的信任。构建完善的财税应急机制,需要保障纳税人的监督权,强化异体问责机制。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宏观调控工具,是财税应急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国家。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有税收征纳关系,在纳税人与国家之间有税收宪法性关系。建立完善的财税应急机制要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处理好税收征纳关系,即要求税务机关平等对待所有的纳税人,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作为财税应急机制的关键组成部分,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产生示范效应,鼓励和引导资金流向,为抗击疫情纾缓财政压力。
1.财税应急机制研究现状。我国对于公共卫生事件中财税应急机制相关问题的研究,始于2003年“非典”疫情之后。刘尚希和陈少强(2003)率先提出,公共财政的应急反应机制属于国家应急反应机制的一个子系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汶川地震后,又一次掀起国内学者对财税应急机制问题的研究。苏明和刘彦博(2008)提出,建立财政支持应急管理需要严格界定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加强监督、跟踪问效等基本思路和原则。“应急财政”开始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杨默如(2011)对国外自然灾害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探究。李建人(2011)提出税制完善应当以实践需求为指针,有针对性地加大止血功能的减免税幅度。吕铖钢(2018)认为,财政税收法律一体化需要以公共财产权为导管,建立统一、权威的财税法律秩序,让公共财产权服膺于财税法律规则的约束。孙玉栋和王强(2020)在分析财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近期、中长期财税应急制度。
国外许多国家较早建立了核心的应急管理机构。在美国,联邦应急管理设置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作为核心机构,这是一个由总统垂直领导、专门负责灾害处置的独立机构。英国政府于2001年设立非军事意外事件秘书处,目的是用以协调政府内外各方应对紧急事件的工作。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加快了建立应急管理体系的步伐,并逐步形成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危机管理体制。综上所述,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均已建立起一套包括财税应急机制在内的,较为成熟的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
2.具体制度研究现状。我国对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具体制度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建立完善的财税应急机制,需要财税治理能力的支持,其中信息公开机制是体现纳税人知情权的关键要素。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在《条例》实施的第10年的节点上,王锡锌(2018)评述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建立。韩菲(2020)通过对新冠肺炎疫情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查研究,指出政府失语导致“信息孤岛”,失信易陷入“塔西佗陷阱”,最终会使政府丧失公信力,引发治理危机。张丽和李秀峰(2020)在分析新冠肺炎疫情中湖北省和武汉市红十字会在防疫物资管理和信息公示方面的漏洞后,从构建市场化体制和引入区块链技术等两个维度提出了红十字会重塑公信力的方案。除此之外,国内众多学者均探讨了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如何实现信息公开等问题。
(2)税收激励法律制度。作为财税应急机制的关键组成部分,税收激励政策会产生示范效应,鼓励和引导资金流向,为抗击疫情纾缓财政压力。
在国内,丁美东(2008)认为个人慈善捐赠行为取决于捐赠者自身的资源总量限制以及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的制约,税收减免对个人捐赠行为确有实质性的影响。李响(2016)呼吁通过建立慈善捐赠机制,让捐赠变成寻常生活中的随手之举。今年年初,国家财税部门针对公益性捐赠发布了一系列强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捐赠。李明和汪晓文(2020)建议国家层面形成系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税收优惠包”。
在国外,Charles T.Clotfelter(2012)认为,美国联邦税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慈善捐赠的规模与水平。美国2008年底生效的《国家灾难救济法》将“税收优惠包”嵌入国家灾难救济法律体系,一旦总统宣布某地为“联邦受灾地区”,一整套相关的税收优惠即可生效。2000年,英国捐赠修订法案出台后,企业或个人向慈善组织的捐赠可以进行全额扣除,没有数额限定。韩国税制(2010版)关于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同时提供“税收抵免”和“税前扣除”等两大优惠。
(3)问责机制法律制度。在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问责是化解危机的重要手段,是纳税人监督权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也是建立完善的财税应急机制的关键因素。盛明科和李悦鸣(2019)指出,新时期干部问责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强化干部问责制度体系的法治思维以及推动干部问责信息化载体建设。王若磊(2015)谈及在重大事故中,除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外,还应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治问责。
公共危机事件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财政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支柱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的作用不容小觑。要保障财政部门在公共危机中获取信息、制定决策、公开政策的过程畅通无阻,就需要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公共卫生事件财税应急机制。近年来,我国为加快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连续出台相关政策。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8年汶川地震后,各级财政部门相继出台《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应急反应预案》等,这一系列应急机制在历经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洗礼后已经运行得较为成熟。因此,亟须在此基础上加快构建完善的财税应急机制,从程序上解决应急机制的法律依据,从实践上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这也是对财税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作为国家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税应急机制应当是一个综合性的应急管理机制,包括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监督等三部分。
事前预防包括完善应急预算的编制、固化财税应急政策等。其一,频发的公共卫生事件表明,有必要在我国的预算编制中加大事前预防性财政投入的占比,每年编制突发事件公共预算,以保证应急财政资金拨付有据可依;其二,应对公共危机时,我国在财税方面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常规的做法,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将应对公共危机的税收激励政策固化为稳定的制度,以形成事前的规则而非事中的“急事急办”。
事中处置主要包括加强信息的交流和公开、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资金、落实财税激励政策等。在公共危机发生时,财政部门需要及时、精准地拨付财政资金,并尽快根据危机程度积极落实各项财税激励政策。同时,要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密切跟踪各项财税政策的落实情况,主动公开财税支持保障的相关信息,避免因为信息不匹配而引起纳税人恐慌的现象。
事后监督主要涵盖后疫情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以及完善应急管理机制中工作绩效考评与责任追究。税收激励政策贯穿于财税应急机制的全过程,要重视在后疫情阶段通过及时调整税收政策进一步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纾困,鼓励投资、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复苏。同时,要健全应急管理机制中工作绩效考评与责任追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监督权。通过政务公开、增加问责主体的异体监督等对政府的权利和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从而使财税应急机制更富有逻辑性和体系化。
1.纳税人知情权:信息公开制度的优化。作为财税应急机制中关键的前置环节,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切实做到及时、全面、精准地公开信息,不仅可以提升政府及相关组织的公信力,更能激发纳税人积极投入公益性捐赠的热情。信息公开制度的优化主要从优化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和加强信息反馈机制常态化建设两方面提出建议。
(1)优化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是完善财税应急机制的关键环节。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中对于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规定得较为笼统,“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等笼统的要求极易成为各级组织逃避责任的条款。我国应当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快健全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财税应急机制,制定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对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事件、公开方式等做细致规定。纳税人对疫情信息掌握得越细致越准确,就越能够发挥纳税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向最需要慈善捐赠的地区提供物资或资金等帮助,成为财税抗击疫情的“助力剂”。
(2)加强信息反馈机制常态化建设。疫情信息公开是连接疫情信息供给与公共需求的桥梁,公共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直观体现,健全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财税应急机制需要加强疫情信息的管理、公开与共享。加强疫情信息公开中的政府或相关组织与公众间的互动,让纳税人与公益组织进行双向沟通,从而能更准确地了解防控疫情的一线“需要什么”“哪里需要”“还需要多少”等情况。政府及相关公益组织利用网络进行信息公开,并及时接收公众关注的信息,高效予以反馈,建立良性循环互动,构建信息反馈机制常态化运行。
2.税收激励政策:公益性捐赠的法治化。税收激励政策是财税应急机制的重要支柱,税收收入为公共财政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提供了雄厚的资金支持,同时税收激励政策也纾缓了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完善财税应急机制,需要加快健全税收激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健全公益性捐赠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激励政策。健全公益性捐赠法律法规,构建以所得税、增值税为重点,配合其他税种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内的与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相配套的税收激励体系,提高公益性捐赠法律法规的体系性、稳定性、层级性。慈善法本质上是减税法,我国的《慈善法》中也应当适时增加以税收优惠措施为主体的灵活激励机制以引导慈善事业。应急机制意味着突破常规,但并不等同于没有“规矩”,而是应当在危机中建立特殊“机制”。将应对公共危机的税收优惠条款常态化、层次化,以便在危机发生时迅速分级赋予,并将税收政策嵌入我国法律体系。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加快健全公益性捐赠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法律主体在公共财政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不仅能够为财税应急机制提供法律支撑,提升其权威性和约束力,还能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增强税收激励政策的逻辑性和严密性。
(2)扩大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适用范围。一是降低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门槛。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信息显示,我国目前只有不到200家公益组织通过了税前扣除认定,其余几十万家慈善组织被拒之门外,这在极大程度上削减了纳税人捐赠的积极性。在公共危机爆发时,公众的捐赠意愿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合规公益性组织的匮乏会使得公众陷入“无头苍蝇”式捐赠,甚至会遭遇“慈善诈骗”。适当降低公益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门槛,并配合提升认定其资格的效率和简化相应的程序,从而使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有更多选择的机会。二是扩大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拓宽捐赠渠道。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的全部现金和物品,只要通过合规部门捐赠,就可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全额扣除。《公告》对纳税人捐赠的防疫物品和现金做了不同程度税收优惠规定,但并未出台详细的关于是否属于防疫物资的清单。捐赠渠道是捐赠者和受助者之间的桥梁,企业集中捐赠会使善款和物资过多地集中于少数公益组织,加之公益组织工作人员能力脱节,将使捐赠物资发挥的效能大打折扣。拓宽捐赠渠道,使企业捐赠的抗疫物资和善款能够更快、更准确地输送至最需要援助的地区,积极调动捐赠企业以及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增加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热情。
3.纳税人监督权:行政问责机制的落实。在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问责是化解危机的重要手段,是纳税人监督权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也是建立完善的财税应急机制的关键因素。2003年“非典”疫情的危机敲开了我国突发公共事件行政问责的大门,并构建了“以突发事件为重点的风暴式问责模式”,风暴式问责能在短时间内控制、化解危机,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能平息舆论的压力、保障公民的权利。急风骤雨般的风暴式问责是典型的事后问责模式,这种问责机制虽能够高效地化解危机,但却不能从源头上遏制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致力于建立一套由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的行政问责机制,由结果问责转向常态化问责,并加强异体问责机制。行政问责背后代表的是人民的权利,人民以法律形式授予并监督政府行使权利。公共卫生事件的财税应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监督权,即要加快落实行政问责机制,加强以各级人大、司法机关、媒体、公众等为问责主体的异体监督,以“旁观者清”的视角对政府的权利和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从而使财税应急机制更富有逻辑性和体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