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的诚信失范及其治理
——以食品安全为例

2022-01-01 22:25
关键词:消法生产经营者诚信

吴 鹏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在食品安全领域呈井喷式的增长。他们采用企业化、网络化、程序化的方式,大量购买瑕疵商品,与生产经营者协商赔偿不成,就通过恶意投诉举报、恶意复议诉讼等手段,向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发起多轮冲击,胁迫生产经营者给予赔偿,从而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职业打假,不是消费维权、净化市场的正义化身,而是以恶治恶、以不诚信对抗不诚信的灰色经营方式。职业打假形成的灰色产业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诚信社会建设和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在2021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志强建议,应尽快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正常消费行为之外。与此同时,要观点鲜明、态度坚决地遏制打击职业打假行为。①《全国人大代表李志强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见:https://www.cqn.com.cn/zt/content/2021-03/09/content_8671602.htm.当前,应当深刻反思职业打假作为一种诚信治理工具的巨大缺陷,严格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对职业打假进行治理。

一、职业打假成为诚信治理工具

职业打假,是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一种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有些不法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破坏了市场秩序,立法机关试图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消费者进行维权、净化市场环境。但是,相关法律催生了职业打假队伍并迅速膨胀,在实践中起到了打击制假售假的积极作用。随即,最高立法机关经过权衡利弊,把职业打假作为治理假货的政策工具。

(一)职业打假人的发展壮大

职业打假人,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催生的一个社会群体。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消费者一倍的损失,即“退一赔一”。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商城“知假买假”并获得赔偿,成为“职业打假第一人”,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此后,越来越多的人参与打假,进而形成了颇具争议的职业打假现象。职业打假的成员往往包括媒体记者、律师以及相关行业内的专业人士,他们进行专业化分工、程序化运作,大幅度提高了索赔成功率。2013年10月修改的《消法》将赔偿升级为“退一赔三”,并且规定最低赔偿金额为500元,惩罚性赔偿机制得到进一步增强。这反映出立法机关默许甚至支持职业打假的态度。尽管职业打假在实际生活中存在法律争议并引发道德谴责,但是立法机关倾向于认可其在净化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提高赔偿标准以扩大政策执行效果。

食品安全职业打假人是这一群体中最为活跃的部分。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退一赔十”。民以食为天,而现实中食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因此立法机关同样采取惩罚性赔偿机制,但是赔付标准远高于《消法》的三倍赔偿。同时,《食品安全法》赋予了消费者向“生产者”索赔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消法》中的向“经营者”索赔。2015年10月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在原来的“价款十倍”的基础上,增加了“损失三倍、最低1000元”的赔付要求。赔偿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由产品质量领域进入食品安全领域。

由于《消法》和《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人身份认定出现了很大分歧。针对司法实务中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食药纠纷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进行购买的,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权利。其中词语,最高人民法院使用的是“购买者”,而不是《消法》中的“消费者”,其意图在于回避职业打假人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争议。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食品、药品职业打假的合法地位予以了确认,肯定了职业打假人获得赔偿的权利。①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但是第3条的内容得到保留。这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食品安全职业打假人进行索赔的态度并没有发生改变。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叠加《食品安全法》的“退一赔十”,刺激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职业打假人迅猛增长,直至成为职业打假人的主体部分。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为职业打假人开辟了新的战场。早期打假目标,主要是实体商店、超市。随着互联网场景的广泛运用,很多职业打假人将触角伸向电商、微商等行业,如王海带领的打假团队一半以上的案例来源于互联网②《职业打假人的生意:王海双11准备100万元抢货》,见:http://tech.qq.com/a/20161114/032200.htm.。职业打假人先去浏览商家的网页,发现假货或者标签、说明书等有瑕疵,就会拍下商品,收货之后联系商家索赔。如果商家不予赔偿,职业打假人就向电商平台投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开始时,电商平台是支持职业打假人索赔的。以京东为例,接到投诉就会先行赔付,再从商家货款里扣除,于是京东迅速成为职业打假人的乐园。后来,京东不堪重负,配备专人帮助商家对付职业打假人,指导各区域建立打假黑名单数据库。为了应付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的商家组成了“反打假联盟”,公布职业打假人的信息,分享反打假经历,在面对恶意投诉时互相协助。比较有名的就是“反恶联盟”,这是一个防职业打假的平台,其中涵盖了淘宝、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的数据,已有几十万职业打假人被列为“恶人”。

(二)职业打假成为打击假货的治理工具

职业打假,是商业诚信严重缺失的一种畸形产物,其根源在于生产经营者不诚信地从事制假售假活动。改革开放以来,部分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淡薄,为了最大化获取不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实施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日益猖獗,假烟、假酒、假药、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等,无所不有。各种假货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社会公害。在这个过程中,食品造假愈演愈烈,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尽管2000年10月国务院成立了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开展打假联合行动,并加强产品质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制假售假的现象。

为了解决制假售假的不诚信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消法》,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净化市场环境。《消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在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博弈中,偏向于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其维权成本,并提高其预期收益。然而,这个立法意图并没有实现,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维权的案例非常少见,但是催生了职业打假并迅速发展。职业打假,是最高立法机关的“意外收获”,而且在实践中确实起到打击假货、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所以,在后续的《消法》修改以及《食品安全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最高立法机关都保留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从“退一赔一”升级到“退一赔三”,再升级到“退一赔十”,大幅度提高了赔付标准。从1993年颁布《消法》至今,在将近30年的时间内,最高立法机关事实上把职业打假作为一种治理工具,通过设置高额赔偿标准对生产者、经营者予以惩戒,进而敦促生产者、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从这个角度讲,“知假买假”在开始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职业打假人不再具有公益目的,从消费者变为“经营者”,从被欺诈者变为欺诈者,对诚信商业环境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破坏作用。

政府部门,从一开始对职业打假的态度也是积极的。例如,2012年6月,打假工作主管部门、原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李迎丰发表文章,认为消费者的购假索赔就是义与利的结合,对职业打假人积极主动打假的“实质性正义”行为应予肯定。①李迎丰:《义与利的边界——职业打假人PK超市的多角度思考》,《中国质量万里行》2012年第6期。直到后来,职业打假人提起海量投诉举报,基层监管部门被狂轰乱炸、疲于应付,政府部门才发出质疑的声音。但是,对于职业打假人,政府部门既没有有效方法予以甄别,也没有法律依据进行打击,还经常受其胁迫,劝说生产经营者接受和解条件。

学术界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道德争议从未停止。支持者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的是生活消费品,尽管是为了获得物质利益,但也属于“生活消费”,所以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应当获得惩罚性赔偿。反对者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购买商品是以牟利为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不能被定义为“消费者”,所以不能获得赔偿。支持者对职业打假人对消费者保护的积极作用予以重视,认为道德瑕疵并不影响其消费者身份;而反对者提出职业打假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不能为了打假而鼓励这种以恶治恶的方式。

司法实务界,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是否具备“消费者”身份也存在巨大争议,甚至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以北京市为例,2019年有256份案例中涉及到职业打假人,其中有60%多的案例对其消费者身份予以承认,有不到10%的案例未予以承认,其余案例中则未进行说明。更为甚者,同一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身份截然相反的认定,如赵振华诉天猫公司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赵振华为职业打假人,不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北京市高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却认定其为消费者。②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2821号判决。

二、职业打假的诚信失范

早期的职业打假成员中,很多人身上还有一些理想主义色彩,其打假行为相对比较规范,对抑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职业打假队伍的急剧膨胀,唯利是图、缺乏底线的人越来越多。相当比例的职业打假人,背离了消费维权的初衷,从最初的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为目的逐渐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角色,从单纯的消费维权转变为牟取高额赔偿回报,进行小题大做、栽赃陷害式的恶意打假,游走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甚至直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了达到施压经营者赔偿的目的,职业打假人发起了大规模的投诉举报和复议诉讼,消耗了宝贵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2018年,厦门、福州、深圳等地相继将“职业打假人”列为“扫黑除恶”对象。在2019年11月举办的互联网法律大会上,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发布《恶意索赔行业观察报告》,指出职业打假已经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多方利益,破坏了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总之,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职业打假的欺骗性与危害性越来越强,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一)职业打假人进行恶意的知假买假、牟取暴利,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职业打假的程序链条是:一寻假买假;二协商索赔;三投诉举报;四复议诉讼。职业打假的第一步:在大型超市、网店寻找有食品安全瑕疵的商品并进行大量购买,甚至采取偷藏商品、掉包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等不正当手段“创造”瑕疵商品,将打假变为“假打”,变成了处心积虑的牟利行为。据报道,北京物美集团每年遭职业索赔案例约5000起,中国连锁协会的一家成员企业一年被迫支付给职业打假人的调解费就高达1000万元。①老笑:《应全面叫停牟利性职业打假》,《时代经贸》2017年第7期。职业打假的第二步:找到商家协商赔偿,经常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损害商家声誉为手段,要挟企业支付高额赔偿。更有甚者,直接要求商家以顾问费的名义交纳所谓的“打假保护费”。这些企业由于没有精力与职业打假人纠缠,往往选择花钱消灾。尤其是2015年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设定了5万元的最低罚款金额,多数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承受能力较差,面对职业打假时选择息事宁人,以“赔钱了事”的方式解决纠纷。

无孔不入、花样繁多的职业打假,导致很多企业苦不堪言、疲于应付,经营压力大为增加。为了应对职业打假,很多企业被迫增加法务人员,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与职业打假人协商谈判、到法院应诉,牵扯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为极端的情形是,职业打假人与生产经营者发生恶性冲突,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如此,职业打假的打假功能日渐退化,而敲诈勒索的色彩越来越浓厚,不但没有解决假货的问题,自身也变成了需要解决的灰色经营问题。

打假只是手段,索赔才是职业打假的最终目标。职业打假人的目光,主要集中在大型超市、网店的食品标签瑕疵、食品过期、广告用语不规范等问题上,这是因为取证和举证的难度较低。但是,对于真正需要打假的地方,如地下制假工厂、售假网络,职业打假人不敢打、不愿打,因为风险高、产出低。近些年来爆出的三聚氰胺毒奶粉、有毒多宝鱼、地沟油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都不是职业打假人打出来的。因为他们的本意是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是打假效果,即使发现了一些重大制假售假问题,也很容易被生产经营者收买。

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他们不使用商品,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失,这个群体往往打着净化市场、消费维权的旗号,实际上却利用法律漏洞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职业打假的本质是以不诚信对抗不诚信,容易激发公众见利忘义、乘人之危的不道德心态,引发社会投机风气,乃至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造成扭曲,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用不诚信的、不道德的手段净化市场,其结果必然是严重损害市场秩序,走向制度的反面。

(二)职业打假人提起恶意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消耗了行政执法资源

投诉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控告等政治权利的一部分,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渠道。2015年1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投诉举报作出统一规定。投诉就是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自身的民事诉求,举报则是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但是,投诉举报往往成为职业打假人行为模式中的“技术环节”,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施加压力,再把压力传导至生产经营者,使其接受职业打假人的和解条件、作出赔偿。职业打假人往往采用网络化、团队化的形式,一旦发现问题商品,就在尽可能大的区域范围内购买尽可能多的商品,然后找到生产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生产经营者不接受职业打假人要求的赔偿金额,或者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而拒绝赔偿,职业打假人就迅速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据统计,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投诉举报每年超过100万件。①孟庆伟:《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 多地出台政策严打“职业索赔”》,中国经营报2019年9月9日。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受到职业打假人的极大困扰,被迫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对投诉举报的处理上。由于法律并没有限制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处理,对投诉进行调解,对举报事实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直至行政处罚。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少则十天半月,多则两三个月,耗费了大量人力和时间。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出现程序瑕疵或者处理结果没有达到职业打假人的要求,职业打假人就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些职业打假人还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再针对信息公开的程序和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还有些职业打假人向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利用互联网媒体散布不实信息进行舆论施压。凡此种种,都是为了向市场监管部门施加压力,并将压力传导给经营者。

在上述纠缠过程中,职业打假人始终保持与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进行一场协商拉锯战。如果经营者同意和解、进行赔偿,职业打假人就立即撤销投诉举报和复议诉讼,对于问题食品不再追究,对于监管部门的处理行为也不再追究。因为绝大部分职业打假人并不关心食品安全,更不关心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而是以维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利为借口追求经济利益,把打假作为一种牟利手段。

(三)职业打假人提起恶意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消耗了司法审判资源

职业打假人为了在法院处理纠纷时占得先机,往往滥用司法救济程序,提起大量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例如,著名职业打假人王万里一年多时间内在徐州市鼓楼区法院起诉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高达500余件。②参见苏州市鼓楼区法院(2016)苏0302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

职业打假人对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或者信息公开不服,要么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要么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有些职业打假人不经行政处理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相关商品纠纷引入司法程序,导致了职业打假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也占有很高的比例。职业打假人的这些滥诉行为,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对司法机关而言,职业打假案件过度消耗司法资源,长期、大量占用法院处理其他案件的空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职业打假”为关键词的案件有16000多个。多数案件中,经营者都提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或者不在《消法》适用范围之内的抗辩。由于相关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比较模糊,也由于《食药纠纷司法解释》对职业打假的明确支持,导致法院对上述抗辩很难正面回应,在审理案件时的态度也是摇摆不定,有的法院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索赔权利,有的法院则以其不属于消费者为由予以反对。

三、职业打假的诚信治理

诚实信用原则,是买卖双方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则,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伦理基础。《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据此,任何人、任何组织都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民事权利。在市场交易中,生产经营者要讲求诚信,消费维权也要讲诚信。而职业打假是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一种畸形产物,知假买假、以打假牟利的行为显然是以一种不诚信反制另一种不诚信,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职业打假扰乱了市场秩序,浪费了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对社会构成了巨大伤害。因此,治理职业打假的诚信失范,不仅对市场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都具有积极的外部效应。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同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当前,必须把法律规制和信用治理相结合,加强诚信建设,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对职业打假进行全面限制,对假借打假、维权名义敲诈勒索商家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打击。

(一)完善诚信立法,消除职业打假存在的法律基础

首先,加快制定全国层面的《信用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遏制知假买假的不诚信行为。只有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才是诚信治理的治本之策,要重构社会各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①石新中:《信息文明时代下的“信用立法”》,https://www.cc315gov.cn/news/1480.html.2016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在国家的推动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现有的相关法律对失信的惩戒力度不足,导致职业打假等不诚信行为愈演愈烈。所以,要尽快颁布统一的《信用法》,将扰乱市场秩序的职业打假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打假维权也要依法进行。如果职业打假人抱着侥幸和投机心理越过法律边界,实施恶意投诉举报、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除了受到法律的严惩之外,也须对其进行信用的约束。

其次,修改《消法》和《食品安全法》,明确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把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范围之外。以上两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是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惩罚制假售假的生产者、经营者,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公平,但是催生了职业打假的乱象,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职业打假人,是为了牟利而购买问题商品,违背诚信原则,不属于消费者,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实际上,国家有关部门曾经考虑过对《消法》中的消费者概念进行界定,从而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外。原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10月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法律保护的是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如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相关规定。”

再次,修改《食药纠纷司法解释》,坚决反对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进行购买的购买者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要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只是“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才继续支持食品药品职业打假人索赔的权利。但是,就现阶段情况看,食品药品职业打假人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不应当享有例外的权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修改,不再支持食品药品职业打假人进行索赔。

(二)完善诚信执法,打击制假售假和职业打假非法牟利的行为

首先,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诚信维权。职业打假之所以存在,其根源在于生产经营者的制假售假行为。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治理职业打假,最关键的措施是治理制假售假,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制假售假者,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加强限制和惩戒,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同时,提升失信惩戒力度,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惩戒机制,对其进行约束和惩戒。

其次,正确执行投诉举报制度,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与《消法》如出一辙,同样没有明确“消费者”“生活消费”的含义,导致了职业打假人提起海量投诉举报,消耗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成为职业打假人向生产经营者施压的工具。在《消法》和《食品安全法》没有修改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界定“消费者”和“生活消费”的概念,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概念之外,对其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从而截断职业打假人的索赔链条。

再次,正确执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引导职业打假人走上诚信维权之路。2013年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为30万元,由国库集中支付奖励资金。2017年8月,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21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当前,由于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诚信建设处于初期,制假售假的问题还非常严重。尤其是食品安全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是,不能因为制假售假问题严重,就鼓励职业打假采取不诚信的手段进行对抗。根据国际经验,职业打假人最终应走向“专业打假”的道路,利用专业知识依法打假,协助行政机关共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积极投诉举报并依法获得奖励。

(三)完善诚信司法,遏制职业打假非法牟利的行为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指出:“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可见,最高司法机关对职业打假的态度是明确否定的。只是考虑到食药安全的特殊性,才允许食品药品职业打假人有索赔的权利。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提高,“舌尖上的安全”得到保障,司法机关最终将对食品安全职业打假人索赔进行严格限制。

由于《消法》《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消费者”和“生活消费”的含义,以及《食药纠纷司法解释》对食品药品职业打假人的支持,导致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态度的摇摆。但是,越来越多的法院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反对职业打假人取得赔偿的权利,即使在食品药品领域也是如此。例如,2019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12份终审判决书,驳回职业索赔民事赔偿。事由均为职业打假人在超市买到低价过期或无生产日期食品后主张1000元赔偿。12起诉讼,一审法院均判决职业打假人胜诉,二审法院均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诉讼知识、举证能力并不弱于经营者,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消费者,对其主张的购买食品为无生产日期产品的事实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所以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①《法院一天公布12份终审判决,全部改判职业索赔人败诉》,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4050384.北京第三中级法院通过判例,提出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主体和适用客体的要求,有效遏制了职业打假人恶意利用司法程序非法牟利的企图。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有权通过诉讼形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随之,法院要依法支持消费者获得司法救济。但是,法院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不是职业打假人的非法牟利行为。尤其是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举报、恶意复议诉讼等行为,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法院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限制,反对其提起恶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取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此外,还应当针对职业打假建立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调机制。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知假买假的定性不统一,有些职业打假人进行敲诈勒索构成治安、刑事案件,而市场监管部门取证手段不足,公安机关查办此类案件力度不够,导致很难追究职业打假人的违法、犯罪责任。所以,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应当尽快建立协调机制,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恶意投诉、敲诈勒索、缠讼滥诉等行为,建立较为统一的联动整治机制,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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