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在交通执法应用方面的问题研究

2022-01-01 20:15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院吴晨晨
区域治理 2021年30期
关键词:人脸识别公民权利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院 吴晨晨

一、前言

大数据的应用以及科技的进步无疑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改变,交通执法方法的多元化,让科技化执法走进了交通处罚当中,而本文通过研究人脸识别的合理运用,希望能对部分执法压力有所缓解,提高执法质量及威慑力。交通人脸识别系统在执法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路口的电子眼进行图像采集和人脸识别,将验证到的闯红灯的行人的面部影像会同公安数据库中的公民证件照进行比对,最终将数据反馈到设置在该路口的大屏幕。

传统的交通执法手段虽然也引入了电子警察,但仅仅作为执法的辅助手段,而真正的确认及处罚行为还是由人工操作进行的,采用自动化的执法方式,是为行政主体提供大大便利的行为,现阶段当行政相对人做出违法行为后,电子眼能够马上进行拍摄,通过大数据的算法比较快速的计算出行为人是否违法,进而将最终的数据反馈到屏幕上,进行违法行为的展示曝光,行为人出于自身的情感约束及社会名声,该种方式运行后效果显著,这是在以往行政处罚当中难以想象的,不但提高了执法效率,还降低了人工成本。这是科技进步为行政执法人员带来的福音。

“人脸识别技术”虽然在适用的过程中还有许多的问题及弊端,但是总体方向向好,如今信息数据带动下的社会发展远超个体甚至是群体的认知,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最前沿,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急需跟上发展的步伐,然而在快速前行的过程中,也让我们的行政机关执法面临着更大的考验。本文旨在通过对部分个案的研究以及与传统手段的对比分析中提出并解决问题,进一步优化执法手段,坚持探索,目的是能让行政执法在未来更好地服务于民。

二、人脸识别在交通执法中适用出现的问题

人脸识别在交通执法中虽然起到了极大的进步意义,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却不免有其自身的弊端产生,只有对其出现的问题进行规避和解决,才能将交通自动化执法方式进一步推进。

(一)法律规定的“空白化”

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活动的前提要求就是有法可依,这也是我们法治国家下依法行政原则的直接体现。然而现阶段我国对自动化执法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规定的不详尽,司法实践及行政执法存在大量的上位法缺失。然而科技的进步带来的法律编撰的滞后的现象愈加明显。而行政行为更是与百姓息息相关,直接与社会相接触,走在立法的最前端。自从半自动化时代,引发的法律问题频生,就有人大代表建议对电子监控进行单独立法,然而人大常委会则认为现阶段电子交通发展的还不完善,仅仅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对电子交通进行规范即可。现如今自动化行政引入了道路交通执法领域,那么仅仅依靠交通领域的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自动化交通执法,不仅涉及到行政执法行为,更包括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行政机关信息数据共享使用方面的规定等,这些皆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仅仅采用法律位阶之下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进行规制,无法达到对行政权能划分的体系的高度,同样也使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目前我国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均对行政机关利用个人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规制,同时国务院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等也均对行政机关运用个人隐私数据进行各种规定,未来的立法也在规划之中。

(二)责任主体认定不明确

行政执法自动化和传统的执法模式大不相同,传统的执法模式注重程序,每一步皆有人工把控、审查、裁量等。而人工智能的引入则是利用算法,直接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结果,大大剥削了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同时也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无法主张权利。我国行政法法治中历来就缺少对于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关注和保障。这其中的主要原因一是立法机关对此未有认知;二是行政主体对此未有认知;三是行政相对人对此未有认知。而目前的各种自动化设备使得行政执法中作为主体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与相对人的关系中基本处于“隐形化”地位。最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代表行政机关执法权力的主体全程参与到与行政相对人的活动之中,这种活动的关系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为纽带相连接,这也就使得了行政相对人在执法活动中能够与行政执法者进行充分的交流互动,从而尽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自身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程序性权利。这些程序性权利在实际中深刻地影响着行政机关执法的结果。笔者认为行政自动化主要侵犯了以下三种权利:被告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告知的权利,以及说明理由的权利,这三项权利皆是由缺乏程序而引发的矛盾。然而科技的进步必然带来一定的问题和弊端,我们只有在不断的改进,才会使法律体制更加的完善。

(三)“一刀切”行为必然会导致个人利益保护的失衡

行政执法自动化中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处罚“一刀切”现象,人脸识别系统的应用从根本上是为了简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程序和工作量,然而这项技术却大大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一个错误多样处罚多有发生。在行政处罚中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变得十分必要:一事不能再罚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将交警做出的处罚决定限定在了“警告、5元至50元的罚款”两个种类之间。于是在执法者从中进行裁量选择做出后,对行为的处罚也即结束。但此种执法方式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威慑效果,于是交警部门以加大对违法者的威慑力为方向开始转变执法手段,例如天津市交管部门在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宾水道交口设置的大屏幕上对闯红灯的行人进行曝光后,随后就对有关行人进行罚款处罚。这是一种既罚款又曝光“双管齐下式”的手段,此外还有的地方是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个人征信进行关联。笔者认为上述手段同行政法中“一事不再罚”精神相背离的嫌疑。大屏幕曝光的现象则就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心理负担的处罚,如果再次进行金钱及其他的处罚,则会出现明显过大于罚的现象。“一事不再罚”所体现的还有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思想,为的是真正做到错罚相当,惩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再犯。此种处罚方法也是极大的违背了比例原则,那么如何才能过罚相当,成了目前行政自动化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人脸识别在交通执法中应用的规制

(一)完善立法

对于我国行政自动化法律缺失方面,当务之急则是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全方位的法律依据体系,这不仅会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更加便利的执法手段,同样对于公众人格尊严方面也有较大的保障.目前对于这一方面各国主流的做法是公法与私法并驾齐驱,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出发,建立公民信息数据使用合法化的法律机制,使得行政机关对于数据的收集、使用、保护中存在全方位的法律依据体系。从目前自动化的发展背景来看,应该对各立法层面激将行政机关使用公共数据的手段进行体系化、规范化,尤其在收集及利用数据的主体及范围方面做必要的限制,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制度,将使用和决策的标准进行公开化,为公民提供保护权利的依据,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的法律法规中对行政机关违法使用的情形进行规定,明确责任,并且在《行政复议法》及《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中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规制,以保障公民权利得到适时地救济。

(二)明确责任主体

虽然上述几种程序性权利被不同程度地减损甚至是消失,但科学技术的应用本身就一直是“双刃剑”,就像智能手机和应用软件技术的发展不断地便利人类的生活,但是也将原本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疏远了。这些程序性权利本来就是依靠于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和相对人之间的参与互动进而使作为相对人一方的实体性权利得以保障,因此行政执法领域的自动化手段只要在不断地发展运用,那么对于行政相对人现有的程序权利重构就是必须的在行政程序权利研究方面,很多学者一直呼吁我国应当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笔者在此认为关于自动化行政下的程序权利重构应当以此为契机来进行。针对相对人被告知的权利和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权利,法律可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明确公告采取自动化治理手段后,默认以数据、图像等形式的通知即为行政机关的告知、说明程序。之所以可以采取这种事先默认的模式,主要是源于这些种类的程序权利的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法治效用。行政机关进行告知说明时,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方法,在什么时间点上等等这些因素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一个行政决定的性质。此外对于自动化行政行为下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法律所需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建立和强化行政决定的性质。此外对于自动化行政行为下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法律所需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建立和强化行政决定做出后的合法权利保障机制以及行政违法后的救济机制,通过加强事后的法治监管来弥补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权利的缺点。

(三)根据过错的严重性分等级处罚

面对行政机关处罚违反比例原则,使行政相对人权利受损的这一状况,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分级处罚机制,将传统手段与电子执法相结合,过罚相适应,在惩罚过错的基础上,保护公民的最大利益化,使行政机关及公民对过与罚有着明确的认识,此种想法现在在南京市已经适用,《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实施管理细则》将交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种等级,不同等级对公民个人的信贷、评优评先等均会产生不同程度影响,同时也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修复补救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次则是应当在执法中确保违法行为与惩罚结果之间存在等比例关系,例如南京市政府就将违法“闯红灯”到达五次才将其认定为一般交通失信,随之加以社会信用方面的利益限制,有些地方为了达到对市民的威慑效果从而尽可能地加重惩罚种类和力度的做法应当坚决被废止。此种处罚模式既保证了过罚相当又保证了新型的行政执法模式得以优益推行。科技的弊端仍然不可忽视,但其正面的作用对推动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小觑的功劳,所以法律人在避短,最重要的是做到扬长,规避风险,不断完善。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科学治理的步伐。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行政执法中,无疑是行政执法手段的一次革新和变革,不但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更是科技的一种进步,虽然在适用的过程中还有许多的问题及弊端,但是总体方向向好,如今信息数据带动下的社会发展远超个体甚至是群体的认知,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最前沿,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急需跟上发展的步伐,然而在快速前行的过程中,也让我们的行政机关执法面临着更大的考验。虽然本文中所讨论的闯红灯人脸识别、曝光仅是自动化行政案例中的“沧海一粟”,但我们依然应当坚持探索,为的是能让行政执法在未来更好地服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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