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卢灵灵
1.淄博沂源县人民检察院;2.济南高新区检察院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通信设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接触性地骗取诱骗被害人,使其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是科技水平发展、互联网广泛应用以及人类生产生活方式信息化的产物近些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严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信息网络秩序,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具有诈骗罪的共有的犯罪特征,同时作为一种依托于信息网络的新型诈骗,电信网络诈骗还具有其独有的特征。
(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电信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罪的主观犯罪构成的“明知”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前后的客观行为及其供述,证人证言,依据行为人诈骗时的诈骗内容,分赃情况、金钱来往情况,以及微信、QQ等通信软件的聊天信息进行综合判定。
(2)客观上实施了诈骗对方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在根本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下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客观上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3)诈骗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根据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电信网络诈骗是借助互联网、智能设备等电信网络技术实施的诈骗犯罪,具有非接触性、涉众性、技术性以及团伙化等特征。(1)非接触性、隐蔽性。电信网络诈骗往往是借助手机电话、互联网等工具,采用电话、聊天、网络购物等方式在线上来实施诈骗行为,这类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须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就能将诈骗信息完整、快速、广泛的发布给被害人。(2)技术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技术型犯罪,是伴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普及而衍生的,犯罪行为人可以借助技术手段更换电脑IP地址,将网络服务器接到境外躲避侦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通过植入木马、远程侵入计算机系统、伪装成网络赌博的“杀猪盘①”等一些非法技术手段,增大案件侦查取证的难度。(3)涉众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传统诈骗罪,其覆盖范围广、辨别难度大、被害人数多且不确定。(4)团伙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呈现出团伙化、企业化的特征,其不再是传统诈骗中单人、单环节的诈骗,而是在团伙内部形成明确的分工,以“流水线作业”的形式步步推进,形成完整稳定的犯罪集团和成熟的诈骗“产业链”,从诈骗网站维护、诈骗信息编纂发布、诈骗对象的维系、诈骗金额的接收及后续处理等环节,分工明确。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账、套现、取现,按照刑法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罪既遂后的帮助犯的认定,要求在实施帮助犯罪行为人上“主观明知”;而成为共犯除了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还要求存在“事前通谋”“明知”与“事前通谋”在认定上都存在抽象性、模糊化的问题。
1.明知的认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和帮助犯的主观明知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在实务中对“明知”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客观表现,以及诈骗内容、账目、分赃情况、电话、微信等聊天工具的聊天记录,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明知。
2.事前通谋的认定
通谋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通过各种形式沟通犯罪内容,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法、地点、时间、分工、分账等。沟通方式可以是通过语言、文字协商交换意见,也可以表现为点头示意等表示同意共同犯罪人提议。从程度上看,“事前通谋”的认定标准比“明知”更为严格,应当结合行为人参与犯罪的时间,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等因素判断。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是简单的单环节犯罪,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和犯罪利益链,从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提供,到“伪基站”等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再到购买他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诈骗得手后利用转账汇款POS机套现、洗钱,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完整链条。在对诈骗罪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也要准确把握,严厉打击。
1.电信网络诈骗罪与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的区分
电信网络诈骗罪是犯罪行为人利用“伪基站”等群发短信或信息实施诈骗的,要求群发的内容属于诱导他们处置财产的内容的,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如果在实施上述行为时造成司法解释规定的“两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到一小时的”,同时构成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也有可能构成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罪。
2.电信网络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的区分
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对其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明知。如果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制作虚假链接诱骗他人点击,并通过链接中植入的程序窃取财物的,构成盗窃罪;相反如果行为人是通过虚构交易或服务,让他人基于认识错误点击链接处分财物的,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
3.电信网络诈骗罪与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的区分
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物品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销售违禁、管制物品犯罪信息的、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为其犯罪制作条件,达到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若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未骗取财物,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划分,②若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诈骗信息未达到5000条,且未骗取财物,但构成情节严重的,可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若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且未骗取财物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1)电子证据调取难。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或信息,设置专门程序规避查处或租用境外网络服务器,在被侦查机关发现后即刻关闭服务器,导致侦查机关很难及时有效提取到系统数据。
(2)侦查破案难。与传统诈骗犯罪不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遍布各地,给侦查机关收集证言增加了很大难度,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也难以与待证事实一一对应。为了逃避追捕,犯罪分子往往将诈骗点隐匿设置在境外,因被害人与犯罪证据均在分离,就涉及跨境办案的问题,增加了办案难度。
(3)案件管辖难。犯罪分子借助网络平台发布诈骗信息,利用网络支付工具转移赃款,对全国各地的被害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均区别于传统诈骗犯罪,其在管辖地上存在着不少争议。
(4)认定处理难。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单笔数额不大,有的报案数额只有几百、几千元,定罪处理很困难。
(5)关联犯罪和共同犯罪认定难。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其上下游犯罪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信用卡犯罪、扰乱无线电通信秩序犯罪等多个犯罪行为,在罪数和罪名认定上也存在着困难。③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依托互联网的新的犯罪形式,并逐渐趋向于有组织、有分工的团伙化作案,单独依靠办案机关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并不能有效地防范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是依靠信息网络、移动通信等技术精准获取不特定客户的需求,制造各种形式的电信网络诈骗。
一是加强与金融行业、电信通信运营商、网络公司、互联网平台的合作,革新技术手段,完善因网络技术问题存在的技术风险,强化技术防范,保障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二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借助网络监控平台过滤诈骗信息,对诈骗行为及时警报,不定期向公众发布和揭露各种电信网络诈骗手法的信息,提高民众预防电信诈骗的意识。三是强化对虚假身份信息的监控,规范互联网商家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收集泄露、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的行为。
注释
①杀猪盘一般是指伪装成网络赌博的网络诈骗犯罪:诈骗行为人建立赌博网站、租赁服务器,以打电话、网络投放广告等方法,吸引不特定多数人进入网站进行赌博,赌局结果看似随机,实际上诈骗行为人可以在网络后台操控赌局结果,被害人以为是输掉了财物,但实际上是被骗走了财物。诈骗行为人之间的黑话称被害人为“猪”,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赌博过程为“杀猪”,因此此网络赌博网站称为“杀猪盘”。
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③破解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五大难题《人民检察》2017年第11期第32页黄河;张庆彬;刘涛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