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斯特巴的生物中心主义

2022-01-01 12:57刘琬舒
科学经济社会 2021年2期
关键词:非人类中心主义斯特

刘琬舒

一、多元主义意义上的生物中心主义

20世纪70年代以前,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伦理学的主流思想,该思想将道德关怀聚焦于人类本身,认为“人类对人以外的自然存在物不负有直接的道德责任或道德义务”[1]51。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全球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人类中心主义不再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足够的道德保障。此时,以动物解放/权利论和生物中心主义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发展壮大,并逐渐掌握环境伦理学发展的话语权,成为环境伦理学的主流思想。动物解放/权利论肯定动物的天赋价值,将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大到动物,但在生物中心主义者看来他们的视野还是太局限,动物之外的其他生命也拥有天赋价值,于是生物中心主义者将道德关怀的范围继续扩大,把所有生命都纳入道德关怀的范围[1]155。

生物中心主义的基本主张是,“人的道德义务的范围并不只限于人和动物,还包括所有生命;所有生命都是有资格获得道德代理人道德关怀的道德客体”[1]20。保罗·泰勒(Paul Warren Taylor)是生物中心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其著作《尊重自然: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被誉为“当代捍卫生物中心主义伦理学的最完整且最具哲学深度的著作之一”[1]166。泰勒提出尊重自然的态度,主张尊重大自然。尊重自然的态度要求一定程度的道德扩展,将动物和植物看作是有天赋价值的实体,并将它们纳入道德关怀的范围。在他看来,尊重大自然不仅是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精神,还是一种终极性的道德态度,其具体表现就是尊重所有的生命。泰勒拒斥人类优越性的主张,他认为人类和其他生物一样,都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成员。泰勒提出了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和补偿正义原则,以供我们解决人类与非人类发生利益冲突的两难困境,使得我们与生命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平等地共享地球资源,从而使人类与自然界的其他自在物共同发展。简言之,泰勒强调尊重自然的态度,把道德主体的边界扩展到自然界,提出了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和补偿正义原则五条环境伦理原则,构建出了一套完整的生物中心主义伦理体系。然而,泰勒的生物中心主义思想因太过个体主义而被诟病。此外,泰勒还因推导过程不明晰、理论与原则不一致、主张过于严苛而受到批评。

斯特巴(James P.Sterba)的生物中心主义思想由泰勒的生物中心主义发展而来,他一方面吸收了泰勒的部分生物中心主义思想,另一方面从多元主义的角度出发,将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相结合,对泰勒的理论进行修改,使其理论避免了泰勒生物中心主义的诸多弊端。

斯特巴对道德主体(moral subjects)重新定义,肯定了物种和生态系统的道德主体地位。泰勒认为:“所有的个体生物和物种种群都可以受益或受到伤害,并拥有自己的善,因此,它们都有资格成为道德主体。”[2]17-71值得注意的是,泰勒所说的天赋价值只针对个体生物,非生命物体、物种、生态系统并不具有天赋价值,因而否定了非生命物体、物种、生态系统的道德主体地位,“物种是一个种类名称,而种类本身是没有善的”[2]68-71。这是泰勒理论只注重个体是善的载体,忽略了善往往是物种整体的表现。在斯特巴看来,物种可以作为道德主体,“一个特定的鹿的物种,但不是该物种的个体成员可以对被捕食感兴趣。因此,物种可以受益,也可以受到伤害,并拥有自己的善,那么按照泰勒的观点物种也应该是道德主体”[3]192。此外,斯特巴还肯定了生态系统的道德主体地位,认为生态系统也是道德主体。他指出,“生态系统拥有成为道德主体的资格,因为生态系统可以受益,也可以受到伤害,生态系统本身也拥有善,而且生态系统具有其组成部分所不具有的特征和利益”[3]192。斯特巴还对道德主体重新定义,把道德主体描述为“一个持续处于低熵状态的生命系统,它通过新陈代谢过程来积累能量,其有机统一性和自我同一性通过内稳态反馈过程来保持平衡”[3]192。斯特巴通过对泰勒理论的修改,避免了生物中心主义过于个体主义的弊端,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构建多元论生物中心主义理论。

斯特巴多元主义论证直接建立在规范性的前提之上。泰勒认为,如果实体仅仅拥有自己的善,这一点并不能使我们尊重它们,尊重的建立需要四个论点:(1)人类是地球上生命共同体的成员;(2)所有生物都是相互依存的;(3)每个有机体都是目的论的生命中心;(4)人类优越性的断言是毫无根据的[2]99-168。在泰勒看来,前三个论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第四个论点成为他辩护的重点。他认为,尽管物种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这些差异并不能为任一物种的优越性提供支持,而且非人类物种也具有很多人类所不具备的独特特征和优势,因而声称人类更具优越性不仅无意义也毫无依据。因此,不论是人类还是非人类都具有自己的独特特征,将人类与非人类的独特特征进行交换并不会使任何一方变得更好,非人类之间进行交换也是如此,除非某些物种能够在保留本物种独特特征的同时获得其他物种所拥有的一种或另一种独特特征。然而,如果不对原物种进行实质性的改变,物种的许多独特特征是无法加在其他物种身上的。例如,“为了让猎豹获得人类所拥有的独特特征,它可能必须进行如此彻底的改造,使它的爪子变成像手一样的东西,以适应类似人类的心智能力,从而失去其独特的速度,不再是猎豹”,因此,拥有独特的人类特征对猎豹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3]193-194。为此泰勒认为,非人类不会因为具有人类的独特特征而变得更好,似乎没有循环论证(non-question-begging)的观点来判断人类的独特特征比非人类的独特特征更具有价值,因而人类优越性的断言是毫无根据的[2]134-135。他进一步辩护道,拒绝人类优越性的主张,以及更广泛地拒绝任何物种天生优越于任何其他物种的主张,就必须需要与之相对应的物种公正原则(the principle of species impartiality)[2]154-168。

斯特巴从多元主义的角度出发,将泰勒的论证进行重建:(1)我们不应该侵犯任何生物,除非有不证自明或无循环论证的理由;(2)认为人类整体上优于其他生物,就是通过牺牲这些生物的基本需求来满足人类的非基本需求来侵犯它们;(3)因此,我们不应该把人类整体视为优于其他生物的,除非我们有不证自明的或无循环论证的理由这样做(从1 和2 推导);(4)我们没有不证自明的或无循环论证的理由认为人类总体上比其他生物优越;(5)因此,我们不应该把人类整体看得比其他生物优越(从3 和4 推导);(6)不把人类整体上看得优于其他生物,就是把人类整体看得与其他生物平等;(7)因此,我们应该把人类整体与其他生物看做是平等的(从5和6推导)[3]194。在斯特巴看来,在泰勒的论证步骤中,我们无法确定论点是如何进行的,“泰勒太过关注他没有做出任何从‘是’到‘应当’或者从‘事实’到‘价值’的不当推导,他从来没有明确地指出物种公正原则是从哪一套完整的应该或价值中得出的”[2]47-53,154。这套多元主义的论证步骤明确了论点所依据的规范性前提(1和4),弥补了泰勒理论推导过程不明晰的缺陷。

二、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相结合的新伦理原则

与泰勒的伦理原则不同,斯特巴的四条伦理原则更易于理解且更具规范性,他将泰勒的自卫原则分为人类防卫原则和人类保护原则,用不对称原则替代了泰勒的对称原则和最小伤害原则,用恢复原则替代了泰勒的分配正义原则和补偿正义原则。

人类防卫原则(a principle of human defense),允许人们采取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侵犯的行为,即使这种行为需要杀害或伤害个别动物或植物,甚至破坏整个物种或生态系统[3]195。这条伦理原则与人类伦理学中的自卫原则(principle of self-defense)相似,“允许为保护自己或他人而采取的行动,以抵御其他人类的有害侵犯”[4]272。在斯特巴看来,制止人类侵犯非人类的方法比制止非人类侵犯人类的方法更多且更有效,因为我们无法控制非人类的行为,但却可以对人类的行为进行约束,并且在人类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对受到侵犯的人类进行事后补偿,这种事后补偿行为在非人类侵犯的情形下不可能实现[4]272。

人类保护原则(a principle of human preservation),为了满足个人或他人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必要行动是允许的,即使这些行动需要侵犯个别动物或植物的基本需要,甚至破坏整个物种或生态系统[3]196。斯特巴承认,在实际生活中基本需要与非基本需要之间难以进行明确的划分,不是每一种需求都能得到明确归类,但他认为这并不影响我们在明晰的情况下采取行动[4]273。在他看来,人类伦理中,没有任何原则与人类保护原则完全相似,在人类伦理中有一个自我保护原则(principle of self-preservation),即“允许为了满足自己或他人的基本需要而采取必要的行动,即使该行动不满足那些未采取行动的其他人的基本需要”,但“我们没有一个原则,允许我们侵犯一些人的基本需要,以满足我们自己或我们承诺或碰巧关心的其他人的基本需要”[5]365。显然,“我们的生存需要这样一种保护原则,允许我们为满足自己或他人的基本需要而侵犯至少一些生物的基本需要,而这种保护原则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是允许我们为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而侵犯任何人类或非人类的基本需要,第二种便是斯特巴给出的人类保护原则,允许我们为满足自己或他人的基本需求而侵犯非人类的基本需要[3]197。前者是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没有体现对人类的偏袒,而后者体现了对人类一定程度的偏袒。然而,斯特巴指出,这种偏袒与所有生物平等的主张是相容的,因为偏袒自己物种的成员是所有物种的共同特征,因而该原则中存在对人类一定程度的偏袒是合理的[3]197-198。

不对称原则(a principle of disproportionality),当满足人类非基本或奢侈需求的行为侵犯了个别动物或植物的基本需求,甚至破坏整个物种或生态系统时,这些行为将被禁止[3]199。斯特巴认为:“这一原则严格类似于人类伦理中的一项原则,即当与满足其他人的基本需求相冲突时,禁止满足某些人的非基本或奢侈需求。”[4]274泰勒的对称原则和最小伤害原则没有将非基本的人类利益、侵犯动植物基本利益的行为、尊重自然的态度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明晰地论证,使人们很难理解为什么有些侵犯符合尊重自然的态度,而有些侵犯不符合尊重自然的态度,因而饱受理论与原则不一致的诟病,用不对称原则替换泰勒的这两条原则即可避免这一弊端[3]199-200。

恢复原则(a principle of restitution),违反其他原则时,要求给予适当修复和补偿[3]200。泰勒的分配正义原则因太过于苛刻而被批评,该原则强调人类和非人类的利益应拥有平等的份额,斯特巴抛弃了这一原则,并对人类为了其他生物的利益所能要求的牺牲施加了合理的限制。他认为,“当基本需要受到威胁时,人类防卫原则和人类保护原则提出了更合理的要求”[3]200。恢复原则,是从泰勒的补偿正义原则而来,是其他原则被违反后的一项补救原则,在之后的生物中心主义相关研究中,这项原则也被称为纠正原则(a 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尽管该原则的内容比较模糊,但在斯特巴看来,“对于那些愿意遵守其他三个原则的人来说,应该是有可能在实践中纠正这种模糊的”[3]200。

斯特巴的多元论生物中心主义理论具有一定张力,他没有单一地站在整体主义或个体主义的立场,而是将两者结合,以人类的基本需要是否受到威胁为依据,以此来决定当下是采用整体主义还是个体主义的主张。整体主义以整体利益优先,认为整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基于整体主义的生物中心主义的观点是物种、生态系统等整体的利益优先于每个单独的生物个体的利益。而个体主义是个体利益优先,基于个体主义的生物中心主义观点则是认为每个单独的生物个体的利益都应得到尊重。如果单纯按照整体主义的观点,人类保护原则显然是不合理的,人类以自己的基本需要受到威胁为前提,侵犯个别动物或植物的基本需要,甚至破坏整个物种或生态系统,这完全不符合整体利益优先的主张。然而斯特巴指出,如果人类的基本需要已处于危急关头,在这种紧迫的情况下还要求人类做出牺牲是不合理的,而且会使理论再次陷入过于苛刻的境地,如果不是在危急情况下,那么完全可以采用整体主义的观点,防止物种、生态系统受到严重侵犯,但当现实处于危急情况时,则应采用个体主义的观点进行一定的干预,这不仅“在道德上是允许的,也是必需的”,斯特巴强调,“在人类的基本需要受到威胁时,同意个体主义者的观点是合理的,而在人类的基本需求没有受到威胁时,同意整体主义者的观点是合理的”[3]201。表面上来看,斯特巴的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相结合的主张对人类方有一定偏袒,非人类的牺牲比人类要大,而且他只对人类的基本需要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进行整体主义的干预做出了合理性解释,没有对人类的基本需要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只允许个体主义的干预进行合理性辩护,对此,斯特巴进一步解释道,“我们可以把整体主义强加于任何情况之中,但这样做实际上会涉及与那些仅仅是在人类保护原则允许的范围内,以他们唯一可能的方式努力满足自己基本需要的人进行斗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干预是不合理的”[3]201-202。

这种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相结合的思想不仅能够较好地处理我们与家养动物之间的关系,还有利于解决动物解放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对立关系,达成双方的和解。动物解放论者倡导素食主义的生活方式,斯特巴认为,如果人们(尤其是第一世界的人们)采用素食主义的生活方式,对环境是有好处的,“很大一部分牲畜生产消耗的谷物可以更有效地用于人类的直接消费,如此一来,通过素食主义的生活方式,人们,特别是第一世界的人们,可以显著减少为养活人口而必须保持生产的耕地数量。这反过来可以通过消除饲养牲畜造成的土壤侵蚀量和环境污染物,对整个生物群落产生有益的影响。”[6]234-235尽管素食主义的生活方式具有其合理性,但在斯特巴看来,所有人都成为完全的素食主义者不仅不符合农场动物和野生物种的利益,也无益于环境保护。从农场动物的利益来看,“在一个完全素食的人类世界,我们可能需要我们现在喂养牲畜的粮食的一半来满足人们的营养需求,特别是在第二和第三世界国家。那里根本就没有足够的粮食供应,并且随之就需要为子孙后代保护农田。因此,在一个完全素食的人类世界里,农场动物的数量很可能会大幅减少,许多农场动物会被送到动物园。似乎更符合农场动物的利益的是,它们在健康的条件下饲养,然后被相对无痛苦地宰杀并食用,而不是根本不饲养它们。”[6]235所以,完全素食的生活方式并不符合农场动物的利益。从野生物种和环境保护的利益来看,如果我们不对野生物种的数量加以控制,物种本身及其生存的环境都会遭到破坏,尤其是兔子等繁殖能力强的物种,如果不加干预,任由它们繁殖,那么很快就会超出环境的承载能力。因此,斯特巴强调,“为了某些野生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的利益,人类应定期干预以保持平衡”[6]235。

三、对物种平等的解释

坚持物种平等是生物中心主义的基本主张。多元论生物中心主义面临着一个困境——接受物种平等的主张,或者对物种平等的主张做出妥协。“如果它坚持所有物种都是平等的主张,它就强加给人类一种不合理的牺牲。如果它妥协,声称避免强加一个不合理的牺牲给人类,它是致力于一个站不住脚的人类中心主义”[3]204。在斯特巴看来,把握这一困境的两个方面是可能的,多元论生物中心主义可以达成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共识。

对于第一个方面,斯特巴通过类比人类伦理学中对人类平等的不同解释来理解物种平等,在主张物种平等的同时,避免对人类强加不合理的牺牲。

首先,从认识论上解释人类平等的主张,并以此来类比物种平等。在斯特巴看来,接受人类平等的主张不意味着对待不同人类的方式要完全一致,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对待人类,同样的,我们也可以在接受物种平等这一主张的同时用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物种。接着,以人类伦理学中的道德利己主义、自由主义、福利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对人类平等的不同解释加强论点合理性。在道德利己主义中,“尽管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自由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但这一权利使我们总是偏向于自己而不是别人,因为别人被认为是竞争游戏中的对手”;在自由主义中,“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然而,虽然这种权利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施加了一些限制,但它似乎允许我们避免去帮助那些有迫切需要的人”;在福利自由主义中,“每个人都有平等享受福利和机会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不必让我们承诺为每个人提供完全相同的资源”;在社会主义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自我发展的权利,尽管这一权利可能会让我们为每个人提供同样的资源,但它仍然允许我们有一点自我偏好”[3]204。因此,在斯特巴看来,对人类平等的解释是多样的,但无论是何种解释都允许我们区别对待人类,对待物种平等也是如此,具体来讲,人类防卫原则、人类保护原则、不对称原则符合这种形式的物种平等的要求。这三项原则不允许我们为满足人类的非基本需要而侵犯其他物种,但允许我们为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侵犯其他物种,也允许我们为保护自己物种成员的基本需要甚至非基本需要抵御其他物种的侵犯[3]204-205。

对于第二个方面,斯特巴先假定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接受人类具有优越性的主张,再通过一系列内在价值的相关论证,达成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共识——多元论生物中心主义。

首先,如果否认物种平等,那就意味着接受人类具有优越性的主张。斯特巴认为,在人类具有优越性的前提下,我们依然需要人类防卫原则和人类保护原则,关键问题在于人类是否还需要不对称原则。为满足人类非基本或奢侈需求而侵犯个别动物或植物的基本需求,这从人类具有优越性的角度上看似乎是合理的,但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这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人类具有优越性不意味着其他物种成员不具有内在价值。毫无疑问,其他物种成员在某些方面比人类更优越,“例如狼的嗅觉、鹰的视力”,因此“任何宣称人类优越性的主张都必须承认非人类物种的优越性”[6]237。接着,如果人类具有优越性的主张能够有任何道德力量,那么该主张必须建立在无循环论证的基础上,并能够对非人类中心主义作出毫无疑问的回应[6]237。这就需要论证人类的内在价值大于非人类的内在价值。然而,无论从客观的价值理论来看还是从主观的价值理论出发,内在价值的高低都是无法被界定的。斯特巴指出,“有人可能会反对,虽然环境伦理的内在价值不需要以人类为中心,因为它们暗示着人类优越性,但这些价值必须以人类为中心,因为人类会合理地持有这些价值”[6]240。为了迎合这类观点,尤金·哈格罗夫(Eugene Hargrove)以外星生物为例,指出“并不是所有的生物都像非人类中心的环境伦理学所主张的那样具有内在价值”[7]147。在他看来,“从本质上来说,一个生物的价值在于认识到不摧毁或伤害该生物的消极责任,以及保护它不被他人破坏或伤害的积极责任”[6]240。斯特巴认为,这一观点与多元论的生物中心主义并不冲突,而且恰巧是应用了人类防卫原则。“我们将设法以我们可以利用的任何手段杀死这些外星生物,但这为什么会妨碍我们承认他们具有内在价值,就像我们试图杀死那些对我们发动致命攻击的人会妨碍我们承认那个人具有内在价值一样?承认某物具有内在价值,并不排除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其他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而摧毁它。此外,承认表面上不破坏或伤害某物的消极义务和表面上保护它不被他人破坏或伤害的积极义务,完全符合承认在该物对我们进行致命侵略时毁灭该物的深思熟虑的义务。事实上,我们在这里所做的一切只是应用我们的人类防御原则,而且,正如我先前所论证的,没有理由认为应用这一原则会妨碍我们认识每一个生物的内在价值”[6]240。综上,无论是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都应该接受斯特巴的人类防卫原则、人类保护原则、不对称原则。

这样一来,斯特巴的多元论生物中心主义理论在接受物种平等主张的同时,避免了对我们物种的成员(人类)强加不合理的牺牲,打破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两难困境。

四、结语

在环境伦理学看来,以往的道德理论暗含着伦理等级观念,生物中心主义将道德关怀范围扩大,把生命本身当作道德关怀的对象,肯定了所有生命的平等道德地位,实现了对西方主流伦理学的超越。斯特巴的生物中心主义是对其他生物中心主义的继承与超越,不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生物中心主义理论,进而也丰富了整个环境伦理学思想。

在环境伦理学中,无论是动物解放/权利论还是生物中心主义都存在着个体主义倾向,关注点聚焦于个体生命的价值与福利,缺少整体主义的思考。斯特巴敢于站在多元主义的角度,在以往的生物中心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做出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相结合的尝试,不仅对道德主体的概念重新描述,肯定物种和生态系统的道德主体地位,还取两种主义之长,以人类的基本需要是否受到威胁为依据,按照实际情况来决定当下是选择整体主义还是个体主义的主张,这无疑是生物中心主义思想的重大突破。人类防卫原则、人类保护原则、不对称原则、恢复原则这四条伦理原则,相辅相成,规范合理,易于理解,不仅打破了泰勒伦理原则的局限,还在主张物种平等的同时,避免了对我们物种的成员(人类)强加不合理的牺牲,巧妙地调和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二元对立的矛盾。

遗憾的是,斯特巴的生物中心主义思想依然没有解决生物中心主义者一直面临的两个难题。第一,未对生物的道德重要性作区分。以往的生物中心主义者将所有的生命纳入道德关怀范围,认为所有的生命都具有相同的价值,然而从常识上来看,我们在实践中往往区别对待不同的生物,例如实验室动物和家养宠物。虽然所有生物都应获得道德关怀,但生物的道德重要性必然是不同的,所以应该提出一个判断道德重要性的标准,不然无法对我们区别对待不同生物的行为做出合理性解释。然而对生物的道德重要性的判断往往伴随着判断者本人的主观随意性,因此很难提出一个有说服力且公正的标准,生物中心主义者便拒绝对生物的道德重要性做出区分,“这样一来,人们在具体境况中所做出的符合实际义务的抉择又会缺乏客观的标准”[1]182。斯特巴的生物中心主义回避了道德重要性的问题,没有对生物的道德重要性作区分。第二,认为普通物种与濒危物种的天赋价值相同。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减少是环境危机的一个重要方面,当代环境主义运动提倡保护物种多样性,而保护物种多样性主要就是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多样性,因此,“保护野生的动植物,特别是濒危的动植物物种,是环境主义运动的一个主要目标”[1]182。生物中心主义者虽然把野生的动物和植物一并纳入道德关怀的范围,但却认为普通物种与濒危物种的天赋价值是相同的,当保护一种普通生物与保护一种濒危生物产生选择冲突时,生物中心主义无法为优先保护濒危生物的行为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1]183。斯特巴支持物种平等的主张,但他主要探讨了人类与非人类的生物、物种、生态系统等的关系,没有进一步探讨普通物种与濒危物种之间的关系。此外,斯特巴将物种和生态系统纳入道德主体范畴的做法受到质疑,“根本不清楚物种和生态系统能否与生物中心伦理并论,因为它们都不是直接意义上活的生命”[8]167。

总体上看,斯特巴的生物中心主义理论在环境伦理学中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斯特巴不仅为解决个体主义批评作出了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相结合的有益尝试,为解决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二元对立的局面提供了一条可行的方案,还为生物中心主义的合理性提供了有力的伦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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