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古峰
在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显得非常重要,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必须要通过社保信息系统来完成,社会保险信息化水平的高低体现了社保经办工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可对社保业实现务精准管理,依法依规高效快捷经办是社保工作的不懈追求。下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就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化建设谈谈自己的粗浅谈认识。
(1)服务功能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水平大幅提升。以标准化建设为契机,做好服务大厅改造提升工作,设立业务咨询区、自助办事服务区、办事自主取号区、服务评价器等,配置各项便民设施,给办事群众提供标准一致、设施较为先进的社保服务环境。
(2)服务效能稳步提高,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银川市社保立足“五险合一”经办,全面落实市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走在前的要求,聚焦政务服务便民化,逐步推进“综合窗口设置”,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核定等业务流程整合,实现五项社会保险3大类48项对外业务一窗服务,为办事群众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公共服务效率,降低了服务成本。
(3)服务方式更加便捷,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银川市社保经办工作以“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围绕“互联+社保”,从理念、制度、方式全方位转型改革,通过线上、线下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效率。通过“我的宁夏”“掌上12333”APP掌上办,实现个人手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互联网+医疗”走在全国前列,参保人员可通过签约“南风医生”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进行看病就诊,享受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工伤保险医疗费在院端即时结算;生育保险报销可通过院端申报生育津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报全覆盖;13项社保经办业务下沉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实现就近办的服务模式。
(4)服务模式树标杆,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银川市社保经办以信息化建设为引擎,瞄准马上办、网上办、掌上办的方向,以社保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努力打造品牌服务,使各项经办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受到群众和上级领导充分肯定。荣获“全国人社系统2017年至2019年优质服务窗口”荣誉称号,连续多年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评为全区社会保险经办考核一等奖。
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信息平台,而是由各省自行建立符合经办要求的社会保险经办系统。总体来说各省在各自社会保险平台系统通过“互联+社保”的方式,强化信息化建设,在实现社保经办工作网上办、掌上办、不见面办、快速办方面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办事群众和办事单位充分感受到银川社保经办工作方便快捷的服务。
社会保险相关数据信息的建设及高效利用是确保社保经办管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社保信息化共享建设不到位,数信息数据建设不全面、不充分,数据质量不高,就会影响社会保险管理发展水平及基金安全。虽然目前我们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不断努力向精准化迈进,但也普遍存在因社保信息共享建设方面滞后给经办管理带来的一些共性问题:
(1)死亡冒领养老待遇。一是死亡时间不实造成的养老金冒领。退休人员去世后,由于社保信息系统中没有民政和卫生、公安等部门提供的有关退休人员去世时间的信息,退休人员死亡时间的确定往往需要经去世人员家属提供死亡证明。一般在医院去世的需要提供医院去世时间的证明,在家里去世的,需要去世地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确认的死亡时间证明。在提供证明的过程中,有可能因办事人员对死亡时间确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死亡时间确认的随意性等原因,会造成去世人员家属多领取养老金。而家属伪造死亡时间证明也会造成冒领养老金的发生。二是多重领取丧抚待遇,即由于就业、养老、医疗保险经办系统信息不共享造成的重复领取丧抚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分别在不同的申报单位和各自独立的经办系统,如家属重复申报死亡待遇,容易造成重复领取丧抚待遇的情况,且事后追缴往往很困难,增加社保经办管理成本。另外参保人员死亡后由于死亡信息不共享造成医保个人账户没有及时停发,也会造成多领取医保个人账户额后续再追缴的困难。可见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不能从各职能部门信息网络上共享给经办工作带来的不便。
(2)重复领取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每人只允许参加并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目前全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平台、信息还不能共享,异地、跨统筹地区及不同社会养老保险险种参保人员信息也不能实时共享,造成参保人员在异地或同地,利用养老保险经办信息不共享或利用多重户籍多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金待遇,因信息比对核查不及时,有些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属还两地领取丧抚待遇,给社保基金造成一定的损失,后续追缴工作也非常困难。
(3)劳动仲裁调解遇到的困惑。社会保险补缴有时会涉及劳动关系问题,当事人需要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劳动仲裁或调解书。调解书一般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劳动仲裁部门予以出具。但有时办案人员因不知道用人单位成立时间,只根据劳资双方都认可劳动事实的情况就出具调解书,而社保部门在办理补缴保险费时,才发现依据调解书办理补缴的时间段该单位还没有成立。由于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不能共享造成劳动仲裁或调解与事实存在一定的差距,使社保经办部门在依据劳动仲裁、调解文书为当事人补缴保险费带来工作上的困难。
(4)服刑期间缴纳养老保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工作人员在劳动教养、拘投、受到刑事处罚的服刑期间是不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但在实际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有些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其家人或到经办机构或在手机APP上在经办机构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造成社保缴费政策在执行时,因服刑人员的司法信息不能及时共享,经办系统不能及时制止服刑期间的缴费行。
(5)服刑期间领取养老待遇。国家对服刑人员的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都做出了相应规定,由于有些服刑参保人员已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其人事档案中没有服刑判决书,社保经办系统中也没有其曾服刑的信息,在审批退休、核算其养老金待遇中就会造成养老金待遇计算有误和多发的情况。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内人事福字〔1959〕第740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文件,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6)劳动合同建立无信息共享给退休审批带来的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时要查阅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其中劳动合同便是人事档案中的一类资料。由于一些退休人员的原工作单位是私营企业,对职工的人事档案及劳动合同的管理并不规范,有些员工的劳动合同没有及时装入本人的人事档案造成遗失,给退休审批时造成困难。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审批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女职工一般退休年龄为50周岁,但对于长期(即年满50周岁时在技术和管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整个工作年限的三分之一予以确定)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延长至55周岁。如办理退休手续时劳动合同丢失,又无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劳动部门的电子备案资料,该女职工所从事的单位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难以确认,就给办理退休时确定该女职工是被审批为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带来困难。
综上所述,社保经办工作需要加强顶层设计,高度重视参保人员社会信息共建共享工作,切实推动社保经办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对社保经办信息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按照国家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总要求,坚持“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急用先行、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节约投资,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的原则,依托各省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加强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开发建设“大社保”信息交换共享系统,建立人社一体化经办系统,逐步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确保社保经办系统科学化、社保待遇管理和发放精细化,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经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2)加强人社系统内部信息共享建设。在省内乃至全国人社系统层面,一是各项社会保险险种间的信息实时共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质量,通过互联网信息建设,应用平台信息关联技术,在面对社会保险参保、待遇支付工作时,对于重复参保、可能存在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应及时、事前就予以发现并制止,而不是在已经造成重复领取后很长时间才发现。二是建立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对从参保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单位参保信息、劳动合同内容、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都应予以共享。
(3)多部门协同共建共享社保信息。推动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地方政务数据共享信息化建设,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壁垒,通过大数据集中各部门基础数据、互相联动,建立基础数据库,建设政务大数据共享智能平台,采取授权管理模式查阅、提取数据。同时提高数据质量,加强保密管理,确保共享信息安全,做到信息不泄露。对于公积金部门、出入境等部门需要办事群众提供社保信息的,通过信息共享,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提高部门办事效率。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公检法部门对有关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死亡、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社会救助、城乡低保人员等情况的基本信息可以与人社系统共享,工商、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的注册情况、缴纳税金是否正常的情况等。死亡信息共享可以即时确定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时间,以确保丧抚费、养老金发放的正确性,防止冒领。为防止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待遇,尽管有些社保经办机构与公检法部门达成协议定,以传递判决书这种方式堵塞违法犯罪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通道,但这种方式往往是事后告知,还是不能在社保业务经办工作前予以制止。事后追缴引发的困难和社会不稳定因素较大,只有在社保经办之前将有关死亡、判刑的部分信息的共享,即时做出制止社保经办操作,才能降低社保管理成本和工作难度。企业工商、税务等方面信息的共享,可以对社保征缴工作带来帮助。信息共享中更为重要的一点即各职能部门要注重共享信息的数据质量,只有扎实可靠、及时准确的数据才能为社保经办工作带来有力的保障。
推动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质量迈向更高台阶,信息共建共享工作势在必行,且任重而道远,不断提高社保经办信息化水平将是我们社会保障工作不断探索、改革和取得突破的重要节点,让我们社保工作者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实现政务服务大数据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