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2022-01-01 05:49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马丹
区域治理 2021年16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行动者韦伯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马丹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是现代社会学奠基者、德国社会学大师马克斯·韦伯系统整理其社会学理念的名著——《经济与社会》的导论部分,同时也是他构建理解社会学的根基所在。我们熟知的韦伯的实证研究都是基于这篇导论提到的概念与方法论。《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来源于韦伯在1913年撰写的一篇文章:《关于理解社会学的一些范畴》。相较之于后者,《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的改写更加精简、清晰,并且在简繁的拿捏上更加细致。与此同时,《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与《关于理解社会学的一些范畴》一样,其基本内涵在于“范畴”二字,是范畴学的纯粹理论研究。这本书可分为四大部分,其中包括三大概念——社会行动、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以及详述了一种带有特殊社会秩序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社会组织。

一、社会行动: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在第一章节中,韦伯开宗明义的定义了社会学、行动与社会的行动:“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行动指“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无论外显或内隐,不作为或容忍默认”。而社会的行动只包括“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关涉到他人的行为,而且指向其过程的这种行动”。因此,社会行动就是有意义的指向他人的行动。这三个概念的提出与区分,奠定了韦伯理解社会学的基调。从以上黑体的字句我们可得知韦伯的研究重点所在。事实上在紧接着的部分韦伯就对这样几个概念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它们是:意义、诠释性理解、社会行动,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理念型概念。

在前言部分韦伯就指出“意义”是他理解社会学的重点所在,“意义”的概念是社会行动概念的核心。因此对社会行动的研究追求的就是对行动者赋予的主观意义的理解与诠释,以追求一种“确证”。这就涉及到理解的确证这样一个问题。韦伯认为理解的确证包含两种特质:一种是理性的(逻辑的或者数学式的),一种是拟情式的再体验。前者被韦伯认定为一种概念式的纯粹类型,而后者对这种概念式纯粹类型的偏离便成为社会学应该分析与描述的部分。社会行动作为有意义的指向他人的行动,并不等同于许多人同样一致的行动、受到他人影响的每个行动以及“模仿”他人的行动。但韦伯同样提出这几种区分的模糊性与变异性,他认为区分并不是为了强调社会行动的重要性——事实上这几种行动的重要性不分伯仲——但就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发展而言,社会行动不仅是一个中心的主题,还是“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科学的‘建设性’要素”。

二、社会关系:相互指向的社会行动

在韦伯的规定中,社会关系是指“由多数行动者互相考虑对方。因此指向彼此联系的行为”,它“建立在人们可以就一种(有意义的)特定方式从事社会行动的机会上”。

首先,社会关系是社会行动的集合,社会行动又内涵了主观意义的赋予——即与韦伯对社会行动的定义一致——因此社会关系是内涵了主观意义的;其次,社会关系发生在多个行动者之间,是互相、彼此相联系的行为;再次,在主观意义上彼此指向的社会行动才构成社会关系。

韦伯还对社会关系发生时其意义内涵的易逝与多变进行了阐述。正因如此,在之后的章节中,他运用不同的标准挑选出很多组社会关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这些具体分析形成了韦伯构建的理解社会学所分析与诠释的社会关系的基本类型。第一组、社会关系是斗争、竞争和选择,这是从社会冲突的角度提出的;第二组、社会关系是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这是从社会整合的角度提出的;第三组、社会关系是开放关系与封闭关系,这是从社会开放度的角度来定义的社会关系;第四组、社会关系是代表和相互责任的社会关系。这是从社会责任归属的角度来定义的社会关系;第五组、社会关系是权力与支配的社会关系,这是从社会权力的角度来定义的社会关系。在对社会关系进行定义的同时,韦伯提出只有社会行动依照其意义内涵发生的可能性存在,才具有社会关系,也才具有社会学概念意义上的“集体”。虽然韦伯的社会行动与社会关系都是以个人作为起点的——个人是他认为的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单位——但是他从来都没有否认过集体、社会的重要性。只是与涂尔干的定义方式相反,韦伯是从个人的角度定义集体与社会的。

三、社会秩序:行动指向参与者相信的正当秩序

社会秩序是在定义了社会行动与社会关系提出来的。但是韦伯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社会秩序,而是指出了正当秩序是作为涉及社会关系的社会行动的指向而存在的。韦伯说:“行动,特别是涉及社会关系的社会行动,可以指向参与者相信存在的正当秩序”,而“这种行动真正会出现的机会”被称作该秩序的效力。因无明确的定义,对社会秩序这个概念的把握比较困难。韦伯所说的社会秩序既是社会行动与社会关系的外在环境与宏观规则,又是一定的涉及社会关系的社会行动的结果。它内含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社会行动、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在漫长的时间链条中互相影响,相辅相成。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就是韦伯相信,大部分的行动——尤其是涉及了社会关系的社会行动——都会指向某种正当的社会秩序,并且受这种秩序的制约,又不断再生产出新的秩序。

韦伯对正当秩序的设定并未将重点放在关于社会秩序的定义上,而是放在了秩序的有效性与正当性的基础之上。关于有效性,韦伯认为有效与无效并不存在严格清楚的区分,只要行动实际上有指向秩序的机会存在,此秩序就是有效地,因此“矛盾秩序的系统是可能同时存在的”。相比于秩序的有效性,秩序的正当性是一种与权力有关的外在的特性。

四、组织:具有特殊社会秩序的特殊社会关系

在对社会行动——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这套理论范畴进行了基本的定义与解释之后,韦伯简单分析了一种具有特殊社会秩序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组织。这也是他分析各种具体的组织的理论基础。

韦伯认为,组织是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一种对外封闭或者限制局外者加入的社会关系,当它的规则是由特定的个人如领导者,以及可能是管理干部来执行时,称之为组织”。这个定义涉及以上提到的几组基本的社会关系类型,涉及开放与封闭、权力与支配、结合体与共同体,也涉及代表式的责任归属。韦伯特别强调了并不是所有组织的行动都被称为“组织行动”。只有“为贯彻组织秩序,由管理干部本身凭借其执政权或代表权的正当性而执行的行动”和“组织成员们接受管理干部依据规章所指导的(和组织有关的)行动”才被称为“组织行动”。

在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中,其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秩序。韦伯指出两组重要的秩序。第一组是共识秩序与强制秩序:“共识秩序”是由自由协议订立的;“强制秩序”是由强制与服从订立的。第二组是行政秩序与规约式秩序:“行政秩序”指“导引管理组织行动的秩序”,指向这种秩序型态的组织被称为“行政组织”;“规约式秩序”指“规范约束其它的社会行动,并确保行动者享有由此一规则所开启的机会的秩序”,指向这种秩序型态的组织被称为“规约式组织”。

韦伯定义了三种不同类型的组织:经营组织、社团与机构。经营组织是一个抽象层次更高的组织,其最大的特点是其目的导向的持续性。因此,凡是满足这个条件的组织都可被称作经营组织。社团的特点是其成员自愿加入,拥有理性的明文秩序。机构也拥有理性的明文秩序,但是其成员是被强制性的接受这个明文秩序,而不是自发自愿的。

五、结语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不仅是韦伯构建作为科学的社会学这样一门学科的理论基础,还是他对社会学基本概念的总结与梳理,同时也是他的社会学理想的集中表现。

韦伯的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其中包括三个:社会行动、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意义”与“诠释性理解”是其中最重要的内核,也是韦伯认为社会学应该着重分析与理解的。因此,社会行动是韦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这个概念的定义要注意“行动者个体”“主观意义”“指向他人”三个方面。“行动者个体”是说韦伯认为个体是分析社会行动的基本单位;“主观意义”是说只有行动者赋予了行动主观意义才值得我们研究;“指向他人”是说只有赋予的这种主观意义与他人相关才构成研究对象的社会行动。对社会行动的研究在韦伯看来就是要“诠释性理解”其“主观意义”,从而可以进行因果性的解释。

理解社会关系要注意它是相互指向的社会行动,并且虽然它包含了多个行动者。但需要研究的仍然是这些行动者之间的意义关联而不是单纯地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宏观的研究。韦伯挑选出的几组基本的社会关系类型直到今天仍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分类分别显示了社会的冲突性质、整合性质、闭合程度、责任归属与权利性质,都是社会学研究的根本。后来的许多社会学家(派)都是挑选了其中的某一组关系进行研究从而奠定了其学术基础。

关于社会秩序,它既是社会行动进行的外在环境,又是特定社会行动持续的社会后果。它的内涵并未被严格的规定,因此它可以被替换成很多不同的名字,例如规范、法则、法律、常规、习俗、传统、信仰,等等。但这并不是韦伯关注的重点,他关注的重点在于某种秩序的正当性,涉及权力的概念。对于韦伯,或许这是更加社会学的问题。如果社会秩序的定义不是不言自明的,那么这种模糊性的定义还是让人颇觉遗憾的。

组织是实用性很强、也比较贴近社会现实的概念。其内在秩序与类型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基础,尤其是关于政治组织、国家与神权组织的分析。

韦伯的《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全面、细致的反映了他的理解社会学的理念,关于什么是社会学、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与基本目标、社会学研究的方法与概念工具,韦伯都给出了明确的解答。他缜密、广阔的思路与严谨的写作方式让人敬佩,他对社会学发展历时悠久的影响力让人折服。他丰富的社会学的想象力是我们要一直努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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