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刑法对于著作版权的保护现状及完善建议

2022-01-01 05:49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赵婧靓
区域治理 2021年16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营利著作权人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赵婧靓

我们总在呼吁保护作者的版权,正所谓“抵制盗版,人人有责”,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对著作版权的保护给与如此高的呼吁度以及关注度呢?一方面作者创作作品往往会花费几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一些作者往往呕心沥血一生才会创造出一部优质的作品,倘若作者的作品被随意复制发行,篡改销售,那就会使作者的心血付诸东流,甚至会给国家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混乱。另一方面,著作权是一种混合性权利,它是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一种结合,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就好比盗窃他人的财物。我国刑法上将盗窃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或者符合某种情形时规定为犯罪,那么刑法上自然也会将侵犯他人著作版权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是符合某种情形时规定为犯罪。

刑法上关于侵犯著作权可能涉及犯罪的条文规定在第二百一十七条与第二百一十八条,也即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当然实践中侵犯著作权所可能构成的犯罪并不会只有这两项,还可能包括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等。笔者在本篇着重探讨知识产权类犯罪中刑法条文所明文列举的两项罪名中的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知,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首先,就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既遂标准来看,侵犯著作权罪是一种结果犯,即构成此罪需要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实不只是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的规定几乎全为结果犯,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此罪。然而实践中违法者却常用规避“数额较大”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既遂结果来逃脱刑事制裁。其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方面,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的刑罚有拘役、有期徒刑,此外还有可能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条规定可知,刑法对于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行为的打击措施有两种,一是自由刑,即一至六个月的拘役刑,六个月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二是罚金刑,即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似乎刑法上关于此项罪名所设置的刑罚种类类型较少。笔者通过对比中外法律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两点对于我国刑法关于此罪的完善措施:

一、适当降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既遂标准

实践中违法者常用规避“数额较大”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既遂结果来逃脱刑事制裁,比如最极端的基于恶意报复等原因故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关于此种行为,我们也可以适当借鉴国外法律有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如《美国法典》(UniteStatesCode)对著作权刑事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典第506条(a)(1)款把侵犯著作权罪分为三种情况:(1)以营利为目的,故意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行为的;(2)不以营利为目的,故意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行为的;(3)预备实施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行为的该法典第2319条(o) (1)款规定,没有数额限制的侵权行为,也属于犯罪(轻罪)。据美国此项规定可知,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类的刑事犯罪。《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文学和艺术产权”部分对侵犯著作权罪作出了具体规定,涉及到有关盗版侵权、侵犯邻接权(主要为文艺作品)和与侵犯著作权有关的犯罪三类。法典第L.335-2条和第L.335-3条第1款界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的范围,第L335-2条指出,违反有关著作权法律规定而从事文字出版、音乐制作或者传播、绘画或者印刷、雕刻制品的,都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构成犯罪;第L335-3条第1款规定,通过任何手段对知识产品进行复制发行传播的,也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类犯罪,据法国以上条款规定可知,法国的侵犯著作权类犯罪是不以营利为必要条件的。我国也可以参照美法两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类犯罪的规定,适当放低侵犯著作权类犯罪的入罪标准。

二、在关于此罪的刑罚中增加资格刑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从业禁止”条款的定性问题一直以来引起学界广泛的争议,然而在适用对象、适用期限、限制内容等方面从业禁止条款都可以与资格刑的属性要求相适应,在合目的性上,从业禁止条款也具有资格刑的目的要求,因此笔者在这里将资格刑等同于刑法上的从业禁止。从业禁止是指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法国关于此罪边设置了一定期限的资格刑:如在此类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司法机关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五年内参与相关行业选举的权利。从业禁止属于经济性术语,而我国刑法上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也多体现在各类经济法中,而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也包括我国的经济管理秩序。笔者认为将此种从业禁止列入侵犯著作权罪的刑罚措施中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既降低此罪的犯罪率,又能威慑其他此类违法犯罪人员。

就目前的社会环境而言,立法者更应当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著作权的保护,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当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知法守法,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不法分子应当勇于检举,学会用法律捍卫权利,营造一个更加有序的新时代法治社会!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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