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个体德性与国家治理

2022-01-01 03:56郑州大学郭旭
区域治理 2021年26期
关键词:公共性德性公务员

郑州大学 郭旭

一、引言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现代化实践的经验总结,又是对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期国家治理所面临各种挑战的主动回应。[1]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要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现代化,是要结合我国发展的具体实际进行理论的实践创新的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公共性是当前我国治国理政的灵魂,也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行政人员,其个体德性的高低影响着公共权力公共性的实现。[2]因此,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归根结底是人的现代化,培育公务员的公共精神、塑造公务员的德性品质对于明晰国家治理的价值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

二、公务员个体德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国推进深化改革进程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治理形式实现了由“统治”向“管理”到“治理”的跨越,实践探索的过程证明,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充满着德性正义精神的国家治理才能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幸福的目标。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归根结底是人的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价值主要依靠治理主体,国家治理主体虽然具有多元性,但是治理过程依旧是政府主导。因此公务员作为代理公民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其德性品质要与治理活动的道德属性相一致。[3]也就是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公共性价值要在公务员所具有的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符合人民根本利益诉求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中彰显。

“以人为本”的道德观在我国国家治理中具有突出的地位。马克思主义道德观把人类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共产主义道德的核心价值目标。自改革开放以来,西方国家推行的新自由主义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我国公职人员的价值理念有着较大的影响。新自由主义强调以工具理性为主,以个人为中心,这种国家治理方式是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悖的。实践证明,西方这种处理政府合法性危机的改革方式是不稳定的、不彻底的,其对于正义价值的追求仅仅具有形式,还削弱了国家治理的伦理道德基础。由于国情体制和国家治理目标的不同,我国不能完全依赖从西方国家的改革经验中汲取改革方法,以防陷入西方形式正义的沼泽,因此探索适合我国具体实际发展的国家治理方式,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结合起来,构建以实质正义为基础的服务型政府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有关德治的一系列新思想,其中包括以人民群众为本的价值理念,立德修德的价值目标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官无德不为。公务员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其内在德行与道德素质有着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公务员的个体德性对公民的道德建设具有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公务员的个体德行对政府执政合法性也有着深刻影响。总之,国家治理赖以生存的伦理道德基础不仅体现在制度伦理上,还体现一只具有美德正义的公务员队伍上。

三、公共性价值:完善公务员个体德性的基石

在后现代社会,对公共性价值的追求是国家治理普遍的伦理道德要求,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要将公共性价值作为完善公务员个体德性的基础,才能确保公共权力的运行始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共性价值也在与时俱进,并影响着国家治理的目标和手段,公共性价值的产生发展是推动公职人员的德性修养不断完善发展的基础性力量。在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是由君王统治,实行的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在这种治理方式下,国家的一切政治权力都属于君王以及官吏,执政者奉行的是的官本位的价值理念,他们将个人的利益凌驾于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之上,这种权力专制非常容易形成官员腐败的现象,助长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作风。这一统治型治理模式是缺乏对公共性价值的追求的。到了工业社会,在资本主义国家政权建立以后,国家治理的方式由“统治型”转变为了“管理型”,科层制的确立使得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方法越来越科学化和合理化,公务员的责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为了限制权力主体的政治权力,西方国家还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国家治理的公共性价值虽然没有明确,但是已经在治理模式中得到了显现。20世纪60年代,为了解决政府行政的合法性危机,西方国家推行的新自由主义使得国家的行政管理进入了“新公共管理”的阶段,这一时期的政府更加推崇技术理性与工具理性,国家治理的价值理念转变为了效率至上,政府也缺失了公共服务职能。由此可见,以效率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是不具备公共性价值的,更无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样,在这一时期,缺乏以公共性价值为道德支撑的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将完全以科学理性的视角对待公共事务中的人和物,行使公共权力时不可避免地具有私人性。进入后现代社会后,国家治理模式由“管理”转向“治理”,治理型国家的权力主体趋向多元化,并强调各主体以平等、合作、公平的手段共同参与国家治理,政府虽然在多元合作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始终将服务理念贯穿整个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切实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作为政府职责。由此公共性的价值理念在合作型国家治理模式中真正地展现出来。同时,公共性的价值理念由“形式”向“实质”的转变也对公务员的个体德性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的公务员法就明确指出要构建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4]纵观以上国家治理模式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公共性价值的引入对于公共行政人员建立起权力公共性的德性有着基础性要求。

四、公务员的德性培育路径

培育一支具有卓越德性品质的公务员队伍不仅是引导全社会公民形成良好道德风尚的要求,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基础。本文认为,公务员德性建设的具体目标是公务员要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明晰自身的角色定位,将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作为自身的核心责任,并以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那么,要规范和提升公务员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行为,就要将公共性价值融入公务员的德性建构中,并通过内在德性修养和外在制度保障实现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建设。

坚定公务员的道德信念意识。公务员首先要从思想上对公共行政活动有着高度的价值认知,即公共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这就要求公务员进入公共领域就要有为人民服务、为社会谋求公共利益的志向,要始终保持对党和人民高度的政治信仰和政治忠诚,要坚定公务员的道德信念和政治信仰,还要通过不断学习伦理经典,反思社会生活、感悟人生价值即不谋私利、心怀全局、着眼长远,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学习中将社会价值规范和社会伦理精神内化为个体的道德自觉。只有这样公职人员才能在复杂的行政生活中摒弃传统官僚文化中的不良风气,剔除明哲保身、得过且过的腐化思维,学习并弘扬积极进取、勇于担当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培育对公共行政的价值认同。

培育公务员的责任自律意识。公务员除了要有高度的道德信念,还要在实践中清楚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要明白自身行政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否合理、合法、合乎道德。这就需要公务员具有一定的责任自律意识。培育公务员的责任自律意识可以有效抵御公共权力异化的发生。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和伦理培训的方式提高公务员的德性认识能力,丰富以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的德性知识。在教育培训中使其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靠的是党始终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的成功之道,以此规正公务员的政治态度。[5]另一方面要通过榜样学习的方式加强领导干部政治荣誉感,对于那些道德素质高尚、道德行为规范的行政官员,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表扬并给予政治激励,公务员可能会因此唤起他们的自我实现需要,激发他们内心的精神需求,从而有效抑制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在制度伦理建设中强化公务员的公共精神。增强公务员的道德信念和责任自律意识构成了加强公务员德性建设的主观路径,那么制度伦理的建设就是公务员德性建设的客观需要。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规约公务员行使公共权力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但是,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以及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法律制度无法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行政问题,行政人员就被赋予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这时公务员的个体德性对于实现公共行政的目的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法律制度的设计首先要蕴含伦理精神,制度安排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要包含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其次,要推进道德立法,特别是对那些不想作为、滥用职权、公权私用等突出的行政道德问题进行立法控制。最后,要在问责机制和工作考核制度中引入公民伦理和正义要求,贯彻公民自主参与精神和权利义务统一精神,让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公民监督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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