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享保时期对中国明清法典的借鉴*

2022-01-01 03:59杨怡悦
国际汉学 2022年3期
关键词:幕府北溪江户

□杨怡悦

日本历史上的享保时期,指的是江户时代中期德川幕府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在任的前20 年间(1716 — 1735)。在将军吉宗的推动下,这一时期的幕府在经济、政治、法律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改革。而在此之间,享保时期的法学研究以及法律实践作为享保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中日法律交流史添上了非常精彩的一笔。

有关中日法律交流史的研究自20 世纪以来一直受到我国、日本乃至西方学者的重视,但研究成果大量集中在唐宋时期与日本的交流,也就是中日律令制度比较领域。然而与律令制度比较的这种日趋成熟的研究现状相比,对于中日法律交流史上的另一高峰江户时期,国内却较少有学者问津,关于享保年间中国法在日本传播与影响的论述更是凤毛麟角。日本学者虽有涉足江户时期中日法律交流领域,但大多是从学术交流史与制度交流史角度进行研究。本文则不拘泥于这两种类型,拟结合史料与日本学者的现有成果,详细记述享保时期这一中日法律交流高峰的形成原因、剖析其发展过程,并进一步探究其对于整个江户时代所产生的后续影响。

一、享保时期中国法典在日本传播的研究现状

关于享保时期日本对中国法典的研究与借鉴的学术成果,主要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以学术交流史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关注德川吉宗在位的享保年间中国法典研究盛行现象。享保年间的中国法典研究产生了许多著述,由于这些历史文本的遗存,当代讨论享保年间明清律研究的论文、著作也相对较多,代表性成果如今中宽司《徂徕学的基础研究》a今中宽司:《徂徕学的基础研究》(『徂徠学の基礎的研究』),东京:吉川弘文馆,1966 年。、丹·亨德森(Dan F.Henderson,1921 — 2001)《18 世纪早期日本的中国法研究:学者与渊源》bDan F. Henderson, “Chinese Legal Studies in Early 18th Century Japan: Scholars and Sources,”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30,1970, pp. 21–56.、大庭修《德川吉宗与大清会典:享保时代中日关系管窥》c大庭修:《德川吉宗与大清会典:享保时代中日关系管窥》(「徳川吉宗と大清会典—享保時代におけtf日清交渉の一斑」),《法制史研究》(『法制史研究:法制史學會年報』)1971 年第21 期,第135 — 161 页。、高盐博《江户时代享保时期的明律研究及其所受影响》a高盐博著,张玉元译:《日本享保时期对明律的研究及所受的影响》,载刘俊文、池田温编《中日文化交流大系》(法制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 年,第166 — 176 页。;我国的相关研究有汪桂平《明清法律思想对日本的影响》b汪桂平:《明清法律思想对日本的影响》,载刘俊文、池田温编《中日文化交流大系》(法制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 年。、何勤华《试论明代中国法学对周边国家的影响》c何勤华:《试论明代中国法学对周边国家的影响》,《比较法研究》2001 年第1 期,第14 — 20 页。等。这方面的研究在法律思想史和哲学史上有着更大价值,然而从法律制度史角度来看,享保明清律研究只有作为江户时代部分法典在立法过程中所参考的立法资料才具有意义。

第二个层面是从制度史角度入手,研究享保时期法律制度对于中国法的直接借鉴。在这方面,国内学界不仅少有研究,有些还存在一定误解,即认为享保明清律研究之风盛行不久后制定了幕府法《公事方御定书》,因此《御定书》理所当然受到了明清律的极大影响。然而综观《御定书》就会发现,无论是从体例、内容还是思想上均与明清律相差甚远,如果说有借鉴也只是在极小部分规定中可现端倪。除《御定书》之外,可以看出享保时期仅有少许制度受到了中国法律的影响,这能够反映出享保年间以德川吉宗为代表的幕府统治阶层对于法律借鉴所持的谨慎态度。这一领域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小早川欣吾《明律令对我国近世法的影响》d小早川欣吾:《明律令对我国近世法的影响》(「明律令の我近世法に及flRAtf影響」),《东亚人文学报》(『東亜人文學報』)1945 年第4 卷,第197 — 257 页。、丹·亨德森《中国对18 世纪德川法典的影响》eDan Fenno Henderson, “Chinese Influences on Eighteenth-Century Tokugawa Codes,” Essays on China’s Legal Tradition.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 270–301.、高盐博《日本律的基础研究》f高盐博:《日本律的基础研究》(『日本律の基礎的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87 年。、小林宏《中国法对德川幕府法的影响:围绕吉宗的明律继受展开》g小林宏:《中国法对德川幕府法的影响:围绕吉宗的明律继受展开》(「徳川幕府法に及tiRAtf中国法の影響――吉宗の明律受容PH(X)Tiって」),《国学院大学日本文化研究所纪要》(『国学院大学日本文化研究所紀要』)1989 年第64 期,第70 — 104 页。等。h江户时代成文法对于中国法典的大规模效仿并未出现在享保时期,而是在享保改革之后几十年至上百年间。这一时期诸藩制定的藩法典之中有许多明显体现出了明清律的特征。目前国内鲜有关于江户时代藩法研究的成果,日本学者在此领域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有小林宏以熊本藩为研究对象的相关著述,如《中国法在熊本藩的功能》《熊本藩与大明律例译义》《熊本藩与清律例汇纂》,以及松下忠以纪伊藩为研究对象的著述,如《大明律研究中的纪州藩与园学派》等。

二、享保时期中国法典在日本传播的背景

日本从飞鸟时代末期的公元700 年前后开始大规模地效法唐律令,在此后的奈良时代效仿唐王朝建立起来的律令制一直是日本法律制度的主导。然而从平安时代末期开始,日本法律在对律令制进行修补的过程中,逐渐演变出与律令制相背离的、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律体系。此后幕府建立,武家法登上历史舞台,中国法在日本的影响力式微,这种状况从日本中世一直持续到了江户时代初期。那么为什么在历经数百年后的江户享保年间,日本再度兴起了对中国法典的研究与借鉴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固然是这一时期前后儒学的再度兴盛,另外它与时任幕府将军的德川吉宗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享保明清律研究的学问基础:江户儒学的兴起

江户前期日本文化的一大特点就在于儒学的兴盛,在德川幕府成立之初,利用武力取得政权的德川家康深知依靠武力治理天下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开始积极提倡学术的发展,而在诸多学问之中,作为“经世之学”的儒学就成为当时学者与当权者的第一选择。江户时代的儒学研究始于战国时代至江户前期的学者藤原惺窝。惺窝的学问以朱子学为基础,亦吸收了阳明学之所长,在文人之中颇具知名度,曾为丰臣秀吉和德川家康讲解过儒学。江户前期,德川家康邀请藤原惺窝出仕为官被拒,但作为补偿,惺窝举荐了他的门下弟子林罗山(信胜)前往江户任职a佐佐木润之介:《日本史概论》(『概論日本歴史』),东京:吉川弘文馆,2000 年,第167 — 168 页。。林罗山为幕府四代将军提供了学问支持,极大地推动了朱子学的发展并且逐步完成了儒学的官学化。此后,林罗山的子孙林鹅峰(春胜)、林凤冈(信笃)均出仕于幕府,进一步发扬了朱子学。幕府第五代将军德川纲吉在任期间任命林凤冈为大学头,将林家的私塾迁至汤岛圣堂以培养更多的儒家学者,并在圣堂祭祀孔子,足以看出其对儒学和林家的看重b坂本太郎著,汪向荣、武寅、韩铁英译:《日本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年,第290 页。。林家对于学问的兴趣绝不仅仅限于朱子学,凤冈就曾广泛收藏各类书籍,拥有自己的私人书库,其中包括多部明律相关的汉籍。凤冈的弟子受其影响,当中不乏享保年间注释明律者,高濑喜朴就是其中的代表c林凤冈的私人所藏汉籍的数量之多在江户时期颇为知名,加贺藩藩主前田纲纪等人曾向其借阅明律相关书籍。另外高濑喜朴在纪伊藩点校的朝鲜本《大明律例直解》一书即是从其师林凤冈处获得。。除林罗山外,藤原惺窝还培养了众多杰出弟子,包括松永尺五、那波活所、堀杏庵等,其中松永尺五的弟子木下顺庵曾先后仕出加贺藩与幕府,为推广儒学做出了巨大贡献。更值得一提的是,其门下人才辈出,代表人物“木门十哲”d“木门十哲”为江户前期大儒木下顺庵门下最优秀的十名弟子,包括新井白石、室鸠巢、雨森芳洲、祇园南海、榊原篁洲、南部南山、松浦霞沼、三宅观澜、服部宽斋、向井沧洲,其中以“十哲”的前五位最为知名,亦被称为“木门五先生”。之中,新井白石与室鸠巢成为江户前中期最知名的幕府儒者,他们对中国法典均有深入研习,并将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律思想融入了幕府政治e譬如在第六代将军德川家宣在任期间,在对一起刑事案件的分析当中,新井白石与室鸠巢、林凤冈皆引用了中国古代法律和事例来说明妇对夫的“忠”与子对父的“孝”之间的关系。《新井白石全集》与《折焚柴记》之中有诸多此类记载。。而室鸠巢、榊原篁洲等人则直接参与江户前中期中国法典翻译研究的相关活动f榊原篁洲在纪伊藩曾著成《大明律例谚解》一书,室鸠巢则在享保时期为《六谕衍义》做过和训与评注。。

江户前期朱子学最为繁荣,阳明学、古学等流派也纷纷兴起。其中阳明学的代表学者有中江藤树、熊泽蕃山等;古学学者以山鹿素行、伊藤仁斋、荻生徂徕最为知名。其中,古学名家荻生徂徕与其弟荻生北溪在享保年间均投身于明律研究活动。不仅如此,为能与明律同好互相切磋,荻生北溪还于享保年间成立了明律研究会,研究会的成员大多为知名儒者,包括其兄荻生徂徕、徂徕门生安藤东野、服部南郭、三浦竹溪等人,此外还招纳了数位幕府高官,明律研究会的活动无疑扩大了明律例在儒者乃至幕府之中的影响力。研究会成员之间的切磋交流直接或间接催生出了多部优秀的明律注释作品,如荻生北溪《官准刊行明律》、荻生徂徕《明律国字解》、三浦竹溪《律学正宗国字解》等。g关于明律研究会的具体情况,参见《日本律的基础研究》,第414–415 页。

(二)享保明律研究的直接发起人:幕府将军德川吉宗

若说江户前期的儒学盛行为享保年间明律研究打下了深厚的学问基础,那么享保明律研究的直接推动力则是幕府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德川吉宗出身于“御三家”h“德川御三家”指的是尾张德川家、纪伊德川家、水户德川家,御三家均为德川家康的直系后代,其藩主与后来的“御三卿”同为江户时期的亲藩大名。其中,德川家康在世之时曾留言“将军若无子嗣,即从尾张、纪伊家挑选养子继嗣”。之一的纪州德川家,原为纪伊藩的第五代藩主。正德六年(1716),年仅八岁的第七代幕府将军德川家继病死,在六代将军德川家宣正室的支持下,德川吉宗前往江户继任将军之位。德川吉宗的出生地纪伊藩从第一代藩主以来就保持着明律研究的传统,藩内曾聘请过多位在日本的中国人为藩儒们教授汉语和明律,并且任用了一些知名儒者专门从事明律研究,从而产生了一些经典明律注释作品,二代藩主德川光贞就曾命榊原篁洲撰写《大明律例谚解》一书。而德川吉宗对于中国法典的爱好又更甚于其父祖,到了吉宗任藩主期间,曾命藩儒高濑喜朴为朝鲜文《大明律例直解》一书做训点,之后又要求榊原篁洲之子榊原霞州、高濑喜朴等人先后参订《大明律例谚解》一书,参订工作到了吉宗离任藩主后的几年方才结束。由此可见,德川吉宗受纪伊藩传统影响,自身又对明律抱有兴趣,在继任将军之前就已经积累了大量明律研究的人才与经验。

除了纪伊藩有着悠久的明律研究传统外,吉宗本人更是一个爱好学问,乐于开拓新知识领域的人。综观吉宗的阅读研究经历,发现他并非仅仅偏好某一种类型的书籍,而是倾向于广泛积累自己的学问,以寻求执政中遇到各种问题的最优解决方案。德川吉宗从继任幕府将军的第一年享保元年开始,就频繁向幕府书库红叶山文库借阅书籍,其所借书籍的主题涵盖各个领域,其中以历史、法律书籍居多。在难以想象的阅读速度下,吉宗很快就对红叶山文库所藏书目了如指掌,他还不懈地催回了新井白石借阅多年未还的中国明律注释书等诸多外借的书籍a大庭修著,徐世虹译:《江户时代日中秘话》,北京:中华书局,1997,第85 页。。再后来红叶山文库似乎已经无法满足吉宗的需要,他开始将关注的重点转移至海外舶来书籍。德川幕府自宽永(1624 — 1644)年间就已经开始推行锁国政策,对外仅开放长崎港b关于闭关锁国的起因与过程,详见《日本史》,第283 — 288 页。,对于书籍则更是有着极为严格的审查程序,这种做法严重阻碍了学问的发展。而这一状况正是在吉宗的干预下方才得到了改善。享保五年正月,幕府将军德川吉宗发布了禁书缓和政策,规定舶来之书,只要不涉及邪教,即不再受过去的禁令限制,这些书不仅可供御用,也可在民间进行买卖。c政策内容详见大庭修:《德川吉宗与康熙帝:锁国下的日中交流》(『徳川吉宗と康煕帝: 鎖国下での日中交流』),大修馆书店,1999 年,第182 页。德川吉宗的这一举措促使多种学问的兴起,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兰学,吉宗还曾命幕府文官青木昆阳和野吕元丈学习荷兰语,此二人之后著有多部荷兰文化、经济、科学领域的作品。而在诸多舶来书籍之中,吉宗最感兴趣的还是汉籍,对于中国法典更是有着极为浓厚的兴趣。根据德川幕府官修史书《德川实纪》之《有德院殿御实纪》的记载,吉宗“喜好明律、时常阅读”,对于日本律令时代效法中国的法典也颇为熟悉“好延喜式,时常抄录”d参见《有德院殿御实纪》(『有徳院殿御実紀』),黑板胜美编《新订增补国史大系》(『新訂増補国史大系』)第46 卷,东京:吉川弘文馆,1964 年,第245 页。。吉宗颁布禁书缓和政策当年,他本人就在江户见到了舶来的《大清会典》一书,大为赞叹。享保五年五月,他便向长崎奉行要求再次向中国人订购《大清会典》和清代孙纶编写的案例集《定例成案》。《大清会典》在当时极难入手,中国商人多方探求仍无法获得刊本,只能将此书做成抄本辗转运往日本,吉宗于两年之后方才收到手抄本《大清会典》。e《德川吉宗与康熙帝:锁国下的日中交流》,第186 页。这一求书经历让人印象深刻,从侧面反映出了吉宗对于中国法典的热衷。

三、享保时期中国法典研究兴起的过程与主要作品

(一)官方推动的明律研究代表作品:《大明律例译义》与《官准刊行明律》

德川吉宗的到来为幕府注入了新的活力,他在继任将军的最初几年就开始着手经济相关的改革f主要是享保二年,新金银制度的推行以及享保四年关于私人金钱纠纷的相对济令。。由于幕府事务繁多以及一些新政策的推出,吉宗暂时没有空闲过问明律研究工作,然而随着改革推进至法律领域,进一步研究以明律为代表的中国发达法典就成为改革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到了吉宗上任的第五年,他即委托在纪伊藩时就从事明律训点研究工作的高濑喜朴著成一部高质量的明律注释书。高濑喜朴由于在纪伊藩时期已经有了大量的积累,享保五年十二月即完成了享保年间第一部明律研究的经典作品《大明律例译义》。《大明律例译义》是将明律以及作为其追加法的条例逐条翻译为日文的著作,全书共14 卷,正文12 卷,首卷与末卷各一卷。首卷为《律大意、译义凡例、目录》,末卷为《罪名、赎法、九族五服》,这两部分极具特色,充分反映出了高濑喜朴本人的儒家法律思想。《大明律例译义》行文通俗流畅,易于理解,从而流传甚广,之后成为江户时代多部法典制定时所参考的对象a关于江户时期幕府法与藩法所受《大明律例译义》的影响,详见《日本律的基础研究》,第414—415 页。。高濑喜朴对于中国法典的兴趣不仅体现在奉将军之命著成的《大明律例译义》,早先他曾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唐律研究,曾著有《唐律解》9 卷、《唐律谚解》16 卷。而在《大明律例译义》完成之后,高濑喜朴又经过数十年的积淀完成了《大明律例详解》。《大明律例详解》是高濑喜朴在晚年取榊原篁洲《大明律例谚解》与荻生徂徕《明律国字解》这两部经典作品之所长,再结合自己对于明律的深入见解所铸就的集大成之作。b同上,第401 页。

高濑喜朴的代表作品《大明律例译义》被后世学者誉为享保年间明律研究最优秀的成果之一,然而它有一个显著的缺憾是其中并未附有明律例原文,这不利于后世研究者与阅读者进行对照理解。于是德川吉宗又命幕府寄合儒者c寄合儒者是德川幕府的非常勤官职,在有任务需要的时候出仕于幕府,从事与学问相关的工作。荻生北溪训点大明律例原文。荻生北溪早在吉宗还未继任将军之时就已经开始研读明律例,对此有很多高明的见解,因此在吉宗任将军之后北溪颇得他的赏识。d西田太一郎校注:《徂徕集》(「徂徠集」),载《日本思想大系》(『日本思想大系』)卷36,东京:岩波书店,1973 年。荻生北溪此前就曾与包括其兄荻生徂徕在内的多名学友成立了明律研究会,并时常探讨。在接到将军的紧急命令后,北溪借助研究会的力量以最短时间内完成训点工作,并对研究会成员提出了相当严格的三点要求e荻生北溪对研究会的三点要求:“一、律为人命之所系,君大夫如有所问,当据文以对之,要慎于随意增减以迎其旨,勿因善于强记而轻忽之;二、律乃异代异国之法,勿动辄用于今世,以坏如今之法;三、律书文简义深,动辄难解,故古有法家,独为一家之学。勿以此授予鲁莽之人、贻害匪浅。”。有了研究会成员的协力,北溪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大明律例原文的训点工作。这版训点作品在将军吉宗的推动下受到了幕府的特殊关照和大力推广,于享保八年二月在京都出版,同年三月又在江户印制发行。在此之前,幕府曾禁止一切法律书籍的刊行,但却为这一训点本明律破了例f《日本享保时期对明律的研究及所受的影响》,第144 页。。幕府为了推行此书,甚至不惜以官方权威作保,将此书直接命名为《官准刊行明律》。几乎同一时期,荻生北溪还完成了自己的明律翻译作品《明律译》。除明律例的训点和翻译以外,北溪对于唐律亦颇有研究,德川幕府红叶山文库所藏《唐律疏议》是元代泰定四年刊本,极有可能是镰仓或室町时代舶来,之后在日本流传的版本。享保年间,吉宗命荻生北溪校订该红叶山文库本《唐律疏议》,北溪对其做出了细致的考察,除校订千余处错误外,他还将唐律与明律、日本律进行比较,最终于享保十年(1725)12 月向幕府提交了改订本的《唐律疏议》与报告书《唐律疏议订正上书》。g高盐博:《荻生北溪与唐律疏议订正上书》(『荻生北渓と「唐律疏義訂正上書」』),《国学院杂志》1985 年第4 期,第54—78 页。

(二)享保时期私人研究明律的代表作品:《明律国字解》

前文所谈到的《大明律例译义》和《官准刊行明律》都是儒学者直接受将军德川吉宗委托而形成的明律相关著作。在由将军发起的这一系列明律研究活动的影响下,享保时期的很多学者也纷纷开始私人翻译、解读明律,形成了享保时期学术研究的一种风潮,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有价值的著作。其中最为知名的当属江户前中期儒学家荻生徂徕所著的《明律国字解》。荻生徂徕,自茂卿,是日本江户时期“古学”的代表人物。他早年曾受教于朱子学者林鹅峰与林凤冈父子,但之后徂徕的人生经历曲折,在辗转学习的过程中逐渐背离了朱子学并形成了自己的学问体系,确立了“古文辞学”并将之作为研究中国古代经典的方法论。h尾藤正英:《荻生徂徕》(「荻生徂徠」),载相良亨、松本三之介、源了圆编《江户的思想家们》(『江戸の思想家ftち』)、东京:研究社、1979 年。荻生徂徕与其弟北溪不同,他并未任职于幕府,并且早先并未涉足法典研究领域。然而北溪在幕府为官之后,徂徕受其影响也加入了明律研究会,跟随研究会完成了明律的训点工作之后有了自己对律学的领会,于是著成《明律国字解》一书。《明律国字解》以日文(汉字假名混合体)写作,故名为“国字解”。《明律国字解》共30 卷,全书体例与明律完全相同,亦为六部体系,条例则附于每卷末。书中对于条文的翻译较为详细且通俗易懂。也正因如此,虽然按照徂徕的本意似乎只愿几位好友收藏,并不想让太多人看到这本书,但《明律国字解》最终还是流传开来,成为江户时期最知名的明律注释书,后人甚至将其与高濑喜朴所撰写的《大明律例译义》并称为江户时期明律研究的“双璧”。a《日本享保时期对明律的研究及所受的影响》,第148 页。

除荻生徂徕《明律国字解》以外,这一时期的其他学者也著成多部明律翻译注释书,这些注释书包括但不限于三浦竹溪《律学正宗国字解》、冈白驹《明律译注》、荻生金谷《明律疑义》、涩井太室《明律详义》、菅野白华《明律汇纂》等。

(三)享保时期学者对于《大清会典》的研究

前文提及享保五年,将军德川吉宗曾获得一部舶来本《大清会典》,虽然该舶来本的具体取得经过无从知晓,但是据时间推测这部会典应为《康熙会典》。整部会典鸿篇巨制,共162 卷,内容涉及行政机构运行的各个方面,对于日本人来说确实难以理解。因此吉宗在当年就命令幕府的寄合儒者、中国人的后裔深见玄岱、深见有邻父子开始着手翻译《大清会典》。深见父子在接受这一任务之后感到责任重大,为了能够更好地完成这一工作,深见有邻甚至于次年亲自前往长崎寻求帮助,在长崎当地中国人的协力下,经过五年时间方才完成了会典的翻译。《大清会典》进入日本后引起了多位幕府官员、学者的兴趣,然而在深见父子开始着手翻译后,其他学者苦于得不到原本。可能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将军吉宗才又一次向长崎奉行订购会典。享保七年《大清会典》再次舶来之后,一经入库即被借阅半年,借阅人正是训点《官准刊行明律》的荻生北溪。北溪对于《大清会典》中的多卷进行了深入研读,将吏部所有内容译为日文,对礼部、兵部的部分内容做了训点,并对清朝的各种官职做出了详细翻译和注释。北溪所有关于《大清会典》的研究都写成了报告书,并被收录在吉宗身边学者的研究报告集《名家丛书》b《名家丛书》收录了高濑喜朴、荻生北溪、荻生徂徕、深见有邻、林鹅峰、成岛道筑、青木昆阳、桂山义树等人的作品。这些学者或与吉宗关系密切,或对其所咨询问题进行讲解,《名家丛书》中收录文章多为这些学者向吉宗提交的研究报告。《名家丛书》原收藏于红叶山文库,现为日本国立公文书馆所藏。之中。荻生北溪对于《大清会典》的内容有选择地进行翻译或注释,这一点能够证明他所做的是面向实务的研究,极有可能目的在于解决吉宗幕府官僚机构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享保时期明清律研究对幕府法律制度的影响

种种证据表明,吉宗对于学问的热爱绝不仅限于学术研究本身,他更多地是将这些知识运用于国家管理当中。同样,日本享保年间学者对于中国法典的研究也并不仅仅是纯粹的学术研究,将这些律学研究运用于幕府和藩的实证法之中可能才是其最重要的目的。与飞鸟、奈良时代几乎全盘效法唐律令的做法完全不同,享保时期德川幕府对于中国法典的借鉴态度是十分慎重的,往往在重要的法律问题上会对明律和幕府原本适用的法令以及惯例一并探讨,将正反两方的观点反复进行论证,最后择其善者而从之。在这种情况下,采纳对于明律有着多年深入研究的学者的观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享保年间的法律制度改革之中,关于以下几个问题的争论就可以充分体现出这一点。

(一)关于目安箱的设置

“目安箱”是德川吉宗在享保年间所创设的一种幕府法律制度。与现代日语中的用法不同,“目安”在日本的幕府时代是一种法律用语,指代“诉状”之意,目安箱简单来讲就是诉状箱。民众可以向此箱内投放诉状,是一种向幕府将军提起直诉的方式。根据史料的记载,德川家宣时期,幕府的两位大儒新井白石和室鸠巢曾就将军是否应该全数接受诉状的问题展开辩论,家宣采纳新井白石的意见减少了对诉状的采纳。而到了德川吉宗当政时期,则听取室鸠巢的意见,认为“兼听则明”,不仅不应该拒绝接受诉状,而且他认为如果允许民众以更为简单的方式向将军提起直诉,那这些批评一定能对官僚起到监督作用,促使他们更加严于律己。有鉴于此,吉宗于享保六年闰七月在日本桥立起“高札”(布告牌)来说明目安箱使用的相关事项,而八月以后每月的二日、十一日、二十一日三天在幕府最高法院“评定所”门前放置目安箱,供民众投放诉状。到了享保十二年,京都、大阪也开始每月三次在町奉行所门前放置目安箱,这一点大概能够说明享保六年江户所施行的目安箱制度在实施后的几年间收到了还不错的效果。a详见辻达也:《德川吉宗公传》(『徳川吉宗公傳』),东京:吉川弘文馆,2019 年,第47 页。事实上目安箱制度的确在此后的日本存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不仅江户时代幕府和多个藩都设置了目安箱,甚至到了明治时代仍然在沿用,可以说是日本法律史上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而若为目安箱制度溯源,固然广纳诉状是幕府大儒室鸠巢多年所坚持的观点,但设置目安箱以接纳诉状的这个办法则更可能是将军德川吉宗的意见,因为史料表明吉宗还在纪伊藩担任藩主期间就曾在藩内设立过目安箱。虽然并无直接证据,但这一做法显然与吉宗在纪伊藩期间对于中国法律的深入研究有关。有学者推测目安箱制度可能源于中国的“登闻鼓”b关于目安箱制度可能源于登闻鼓的猜测,详见Henderson, op. cit., pp. 270–301.,笔者则认为除登闻鼓以外,唐代的“匦”亦有可能是享保年间设立“目安箱”的灵感来源。据《唐六典》载,庙堂之上东南西北各设四枚铜匦,“东曰延恩,怀才抱器,希于闻达者投之;南曰招谏,匡正补过裨于政理者投之;西曰申冤,负屈无辜受刑者投之;北曰通元,献赋作颂谕以大道及涉于元象者投之。”c《唐六典》卷9。目安箱从功能上来看更像是招谏匦与申冤匦的结合,吉宗极有可能在某部汉籍之中看到了类似的记载,便将此尝试用于纪伊藩,之后经过与室鸠巢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方才将这一制度运用到了幕府法律当中。

(二)“过料”与“赎铜”之辩

几乎各国的法律之中都曾有关于金钱的刑罚。在中国,使用最多、时间较早的就是赎刑。早在汉代,就曾有过平民买爵以免死罪的做法;之后,赎刑在唐律之中被系统化,并且基本上转化为替代刑,称为“赎铜”;而到了明代,赎刑之法律体系已渐趋完备。从形式上看,大明律正文以及问刑条例之中皆可见赎法,并且从内容上来看赎刑有着明确的限制,其主要针对特殊主体(如官员、留养亲者、妇女等)、特殊犯罪情形(如戏杀误杀过失杀、家庭纠纷等)。综上所述,以明律例之中规定为代表的中国古代的“赎铜”,主要指的是一种替代刑,即以金钱来代替某些刑罚的规定。在前文所述《大明律例谚解》一书当中,谚解的著者榊原篁洲与校订者高濑喜朴等人都曾对“赎铜”发表过自己的不同意见。转观日本古代法律,在律令时代以唐律为蓝本的养老律之中,亦效法唐律规定了赎铜。然而到了幕府时代的中世,中国法典的影响力大幅衰减,立足于日本自身社会状况的武家法占据了主流,武家法之中并未沿用赎刑规定,然而却产生了被称为“过料”的相当于罚金刑的刑罚,如镰仓幕府法《御成败式目》追加式目之中就规定了强抢妇女(女捕)罪名就需课以过料刑,大名过料二十贯文,百姓过料五贯文。d牧英正、藤原明久编:《日本法制史》(『日本法制史』),东京:青林书院,1993 年,第148—151 页。由此可见,与中国古代的赎刑有着明显不同,过料并非替代刑,而是一种作为基本刑的财产刑,并不具有普遍性,该罚多少钱财直接被规定在具体法条之中。在这一背景下,八代将军德川吉宗与享保时期的明律研究者们曾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在前述《谚解》一书中,原作者榊原篁洲认为赎刑会导致贫富不公,而校订者高濑喜朴等人则认为赎刑是一种对民的恩典,亦可丰富国库。为此,吉宗再次咨询了高濑喜朴对于明律之中赎刑的意见,并且在此基础上详细询问了加贺藩藩主前田纲纪在加贺藩实施过料刑的进展eHenderson, op. cit., pp. 270–301.,在对二者进行反复对比的情况下,最后采取了较为保守的做法,即沿用日本中世的罚金刑“过料”,在轻微犯罪之中以罚金作为基本刑,而非将其普遍化形成替代刑,这一选择最终体现在了享保三年(1718)德川吉宗颁布的法律之中a“过料三贯文或五贯文重者需缴纳十贯文甚至二十两、三十两,或者根据罪犯的收入、村庄产值与人口按比例估算金额,罚金总额将由法庭决定,款项需在判决后的三天之内缴纳。在罪犯无力缴纳的情况下,将被强制戴上镣铐。”该享保三年令之后被收入德川幕府法律汇编《公事方御定书》第103 条。。

(三)敲刑与入墨刑

江户时代的身体刑较中世时期有了较大的改变,这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影响。享保五年(1720),德川幕府的刑罚开始使用敲刑,这是将犯人置于牢房门前,避开脊椎部位,由狱吏在犯人肩、背、臀等部位连续责打的一种刑罚,敲的次数为五十下至一百下,该刑罚之后被收入德川幕府法律汇编《公事方御定书》中,并一直持续到了江户时代结束。高濑喜朴在《大明律例译义》之中曾对于“笞”做了注释,认为“笞”有“耻”之意,除了身体受罚,还要让受罚者感受到耻辱,而江户时期的敲刑也正有此意图。多位当代学者认为,敲刑有可能是源于日本律令时代笞杖刑的复兴,更有可能是受明清律之中笞杖刑的影响而制定的。b关于敲刑来源于明清律之中笞杖刑的推测,参见石井良助:《江户的刑罚》(『江戸の刑罰』),东京:中央公论社,1993 年,第65 页。同享保五年,幕府还开始使用入墨刑,即在犯人的手臂上刺字的刑罚,主要用于盗窃犯。由于这一刑罚在此前的日本并未使用过,可以判断它也是来源于明律。明律中的确有与入墨刑类似的“刺字”,刺字由上古时期的墨刑发展而来,历经多个朝代,与明之前类似刑罚所不同的是,明律中的“刺字”是将文字刺于手臂之上,并且主要针对的也是盗窃抢劫行为,由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享保年间的入墨刑更有可能是来源于明律而非之前的中国法典。

除对德川幕府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少许影响外,享保年间的明清律研究主要是为后世藩法的制定提供了范本。在享保改革过后的几十年到上百年间,前文中所述明清律例的研究成果陆续流传到了诸藩之中,在藩主和藩儒之间手抄复制,从而对包括熊本藩、纪伊藩、弘前藩、新发田藩等几个大藩的藩法典的制定产生了巨大影响。上述这些法典大都借用了明律的篇目,在内容方面也与明清律颇多相关,部分藩法之中甚至直接引用了享保年间明律注释书中的内容c譬如熊本藩的《御刑法草书》之中即直接援引了高濑喜朴《大明律例译义》之中对于律文和条例的和译,参见《日本律的基础研究》,第415 页。。当代的学者将这些法典统称为“明清律系”藩法,足见明清律在江户时代的影响力。

享保时期,由幕府第八代将军德川吉宗所推动的中国法典研究和法律改革运动不仅仅迎来了江户时代日本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发展的全盛期,也是继律令时代以来中日法律交流的又一高峰。这一时期中国法典在日本广泛传播所带来的后续影响是深刻而久远的,不仅江户时代中晚期的藩法对于明清律的形式和内容多有借鉴,甚至在明治初期,立法者也曾做出过效法明清律制定刑法典的尝试。这种不断借鉴的尝试多少能够反映出同为东亚国家的中日两国在社会基础上的同质性,然而享保时期日本对中国法典的研究与传播给我们带来的更大启示在于:立足于同质性基础的效法与借鉴固然重要,但对于效法对象做出深入的研究,对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并与本国固有制度进行对比,审慎选取其中更适合当前社会现状者予以采纳,这也许才是法律交流更为恰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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