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价值、问题与实践逻辑

2022-01-01 00:59:03张春杨赵新影张曾曾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基础课民法典法治

张春杨,赵新影,张曾曾

(广东理工学院,广东 肇庆 526100)

2020 年5 月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法典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与普法工作,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对青少年加强民法典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渠道,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如何将民法典更好地镶嵌于高校“基础课”体系之内,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并准确把握这其中的价值逻辑、问题逻辑与实践逻辑。

一、价值逻辑:民法典融入高校“基础课”的时代意义

探讨民法典融入高校“基础课”的时代意义,就是要明确民法典与“基础课”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新时代中国高素质法治公民之间的逻辑关系,阐释民法典在三者中所占据的地位与发挥的作用,旨在回答“民法典融入高校‘基础课’何以必要”这一问题。

(一)教学需要:民法典应成为“基础课”体系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法治成果的精神凝练,是培育当代青年法治素养的重要源泉,应成为“基础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课”为弘扬民法典提供了肥沃的道德与法治土壤,民法典也必将成为未来培育高素质法治公民的重要载体。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立法的价值追求。民法典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就明确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对民法典制度设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决定着民法典编纂的旗帜和方向[1]。其次,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与民法典的实施具有高度内在契合性。法治中国应当成为当代大学生“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融入“基础课”正是赋予了当代大学生理解“法治中国”建设、培育法治思维的绝佳平台与途径。

(二)治理创新: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①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这一论述构建了中国民事法律谱系,阐述了民法典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中汲取养分,又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法治的系统性转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1.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逻辑前提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核心在于协调好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形成合作治理的良好格局,需要民法典这一重要规范体系作为制度支撑。民法典为公私权利主体间的协调提供规范依据。民法典被誉为公民权利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重在构建公民“生、老、病、死”全过程的权利保障体系,在保障私权自治的同时,也是在规范公权力。因此,民法典作为公权力的规范器,还为各级行政机关规定了大量法定职责,划定了行使职权的范围[2]。

2.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保障

全面实施民法典有助于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不偏离正确轨道。首先,从立法目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民法典已经成为我国民事主体自我治理行为规范的基本遵循,符合民法社会的运行规律,为社会主义法治市场经济发展提供规则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拓展了落地空间。其次,从制度文本角度来看,民法典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都是围绕承认和保护民事权利、指引主体如何行使权利展开的[3]。《民法典》所确立的绝大多数制度,包括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都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关联,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具体体现[4]。

(三)现实诉求:民法典是提升新时代大学生法治素养的重要载体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的重要命题。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中国梦”的中坚力量,其法治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效果。可见,提高大学生法治素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它也是高等教育培养合格人才的应有内涵[5]。通过“基础课”这个思想政治教育主渠道的形式,将民法典的价值、理念与内容等融入大学生的头脑之中,提升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治素养,以法安天下,以德润人心。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是当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现实要求,是将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具体实践,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之义。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那样:“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6]

二、问题逻辑:民法典融入高校“基础课”的现存阻碍

民法典在“基础课”中的关键地位和法治育人的独特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当前民法典融入高校“基础课”仍然存在一些阻碍,主要表现为民法典的重要意义还未得到全面阐述、民法典的现实指导性还未得到足够重视、民法典法制宣传的软硬件准备还不充分。

(一)价值短板:民法典的重要意义还未得到全面阐述

民法典融入高校“基础课”的最终目的,是让大学生这一当代重要的青年群体以民法典的时代价值为引领,把个人的理想信念、抱负融入法治中国建设乃至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去。由于民法典颁布至今时间尚短,民法典目前还未较好融入“基础课”体系之中,民法典价值层面的宣传活动在“基础课”中还未普及开来,大学生对于民法典的重大时代意义还停留在潜意识阶段。调研发现,部分“基础课”教师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往往对民法典的世界性、中国性、时代性与人民性等价值意蕴、价值引领阐述并不充分,存在着单纯追求抽象的、高大上的不良教学倾向,或者直接通过短视频机械播放的方式以代替讲解等做法,这必将影响大学生对于民法典认识的深度与广度。导致出现部分学生对于民法典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重要作用的认识不足,甚至存在着法制宣传缺位的状态,这将使得部分大学生对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和时代价值形成片面性认识,影响大学生对民法典的宏观整体把握,不能够全面、理性与客观评价民法典。

(二)方法不当:民法典的现实指导性未得到足够重视

当前部分高校“基础课”中对于民法典的讲解,还存在着方法不当的三种现象。

1.对于民法典的规范效应过于夸大

民法典虽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其调整范畴主要为民事权利领域,其不但要与其他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甚至与刑事法律规范等统筹协调,而且还要将民法典置于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视野下予以考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①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因此,“基础课”教师应尊重事实、回归理性,精准把握民法典调整范畴与法律位置。

2.只讲理论不讲案例,实践性不足,导致过于学术化与专业化

“基础课”的基本定位是学校的一般公共课程,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环节。“基础课”带有很强的基础性、公共性与政治性,这是其区别于高校的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等其他专业课程的重要特征。因此,部分“基础课”教师只讲理论不讲案例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的学情,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科背景学生的问题关切与理解力,影响教学效果。

3.只讲案例不讲理论,学理性不足,导致过于碎片化与庸俗化

民法典是事关公民日常生活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将民法典中的高空抛物、高铁霸座、个人隐私、离婚冷静期等社会舆论热点予以案例化,更容易让大学生理解民法典。但部分“基础课”教师因知识更新能力不足等原因,往往在课堂上过于强调案例重要性,理论总结与凝练明显不足,这就使得上课教学语言体系与理论话语体系、教材体系与实践体系间呈现一定程度张力,导致大学生对于民法典的理解可能呈现出“散、乱、差”的状况。

(三)知识更新:“基础课”教师自身的法治素养提升刻不容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关键在教师,关键在发挥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②摘自2019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由此来看,“基础课”教师对“基础课”抬头率的提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7]。目前,我国普通高校的“基础课”教师队伍专业学科背景、知识结构体系相对复杂,这对于民法典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如何讲清楚制定与实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如何讲清楚制定与实施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如何讲清楚制定与实施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尤为关键的是民法典如何具体落实到“基础课”教材体系的具体章节之中,并实现知识体系与教材体系的较好融合。上述问题是每位“基础课”教师未来教学面临的重大现实而又迫切的问题。因此,高校“基础课”教师应站在“中国之治”的高度,从“法思想”“法感情”“法技术”三个维度出发,不断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与研究,重构自己的民事法律规范知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把民法典讲明白、讲透彻,使得民法典精神植入大学生心中。

三、实践逻辑:民法典融入高校“基础课”的路径探讨

考察民法典融入高校“基础课”的有效路径,发挥其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除需要抓住“基础课”教师这一关键主体外,还需将新发展理念思维逻辑贯穿其中,将民法典与思政教育内在的一致性相互关联,才能将“基础课”中单纯民法典知识供给上升为对民法典的信仰重构新高度,这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

(一)守正创新:增强大学生对民法典的使命感

1.教师要准确把握民法典的价值意蕴

首先,编纂民法典是完善“中国之治”的现实需求与应然之举。民法典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义务与权利、人身与财产关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良性运转的最为基础性的法律规范之一,已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次,编纂民法典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更高水平的法治经济,而民法典中的代理、物权、合同等制度,为市场交易安全和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基本行为规范与遵循。最后,编纂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价值理念的最佳诠释。民法典是一部民事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权利确认、保护与救济的法律,其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人民,切实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

2.教师要全面解读民法典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是中国自己的民法典,具有中国自己的鲜明特色,不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具体内容,都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典[8]。我国民法典没有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三编制”或“五编制”的体系,而分为七编制,即由总则、人格权、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组成。民法典中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独特的合同中心主义的确立、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以民事权利为红线构建民法典体系、采取从确权到权利救济的结构,这些都是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创新[9]。

3.教师要研究将民法典精准融入教材体系之中

“基础课”在融入民法典时,应该注重分工合作、各有侧重,避免重复。其中,“基础课”应是讲授民法典的主干课,可以将民法典全部贯穿于整个“基础课”之中,尤其注重教材中的第四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章(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与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与民法典的精准对接。

(二)平衡协调:增强大学生对民法典的责任感

1.协调好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基础课”教师对民法典的法制宣讲不宜做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要把握好此问题应当协调处理好民法典与其他法律间的关系。尤其需要注意处理好民法典与宪法的关系,无论是从逻辑体系还是从法律体系,宪法构成了包括民事权利在内的整个法律权利体系的规范来源[10]。因此,民法典的编撰与实施、宣传都必须在宪法的统领之下,接受宪法原则的辖制与辐射。“基础课”教师要讲清楚宪法与民法典的权利源流关系,帮助学生建立起系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公民权利的谱系图,打通宪法与民法典双向驱动的法治教学体系,可有效拓展时代新人践履使命担当和民族复兴的教学路径[11]。

2.协调好民法典政治性与学理性的关系

坚持政治性与学理性统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本质属性,是高校“基础课”教师立德树人的使命呈现[12]。民法典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层面的上层建筑,“基础课”教师对其宣传必须坚守“政治正确第一”的底线思维。民法典的政治性与学理性的关系,本质上是政治与法律间的关系问题。民法典的政治性是民法典立法政策层面的问题,由政治家群体来主导;民法典的学理性是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由法学家群体来操作。纵观我国民法典编撰全过程,始终坚持政治性与学理性的高度统一,较好实现了政治家群体与法学家群体的“协同”。因此,“基础课”教师应以政治家与法学家的立场与视角,来解读民法典制度的“中国性”。

3.协调好民法典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关系

“基础课”教师应深耕与民法典有紧密联系的教材相关章节,尊重教材原意与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民法典的解读,给学生全新的民法典知识感受。尤其是需要通过系统理论讲授、专题教学研讨、实践课时等新的教学方式,充分借用大数据、AI 仿真模拟等先进信息技术手段,结合社会时事热点问题,消除大学生关注的性骚扰、高空抛物、见义勇为、校园贷、离婚冷冻期、高铁霸座等道德与法律困惑。另外,把“思政小课堂”同“社会大课堂”结合起来,鼓励有条件、有能力、有兴趣的学生走出校园、走进法院、参与基层调研活动,例如将民法典融入普法宣传、扶贫支教、文艺下乡等大学生暑假志愿服务活动之中,这样才能培育学生民法典素养,深化学生对民法典的认知,增强学生的责任感。

(三)绿色原则:增强大学生对民法典的生态感

民法典第九条确立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13]。如何让这部“绿色法典”融入“基础课”之中,同样是“基础课”教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基础课”教师应从时代意义、规范内容与适用贯彻三个维度阐述。

1.阐述好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的时代意义

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是对“生态文明入宪”的制度回应,是贯彻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体现,是落实“绿色”新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最终归宿是为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建设“美丽中国”的意愿。

2.全面解读民法典中的“绿色条款”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绿色原则”作为普遍性的“绿色约束”,加上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17条有关“绿色义务”的明确规定,形成民法典中的“绿色条款体系”[14]。例如,物权编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此条款将合同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纳入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体系,对双方主体的权利边界予以“绿色”限定。在生态文明领域,此条款某种程度上初步形成对“合同自治”原则的有效抗辩。

3.如何适用贯彻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而法律的顺利实施则需要多方的协同治理。立法者要基于依法、科学与民主等立法原则,“立、改、废、释”生态与环境相关法律规则与制度;执法者应贯彻“谁执法、谁普法”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司法者应通过民事诉讼审判实践,发挥司法的规范效应,提升民法典的公信力;守法者要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践行生态、低碳生活理念,深化对民法典“生态感”认知。

(四)开放包容:增强大学生对民法典的立体感

民法典只有拥有开放与包容的基因,才能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之功效。教师需从两个逻辑阐述民法典的包容与开放,以增强学生对民法典的立体感。

1.由民法典的时代性、中国性与世界性所决定

时代性主要从计算机网络、数据信息与生物科技快速更迭的时代角度来讲。中国性主要是指民法典的编纂伴随着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与开放的历程,我国民法典中有类似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极具中国元素与色彩的法律制度,而这些法律制度又会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做出相应调整。世界性主要从国别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来予以阐述,我国民法典编纂既有借鉴《德国民法典》本身的优势,也有对中国国情的现实考量[15]。

2.立法内容与立法程序的开放与包容

首先,立法内容条款的开放与包容。这集中体现在框架性立法或概括性立法上。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种概括性规定囊括尽可能多的医学与科研活动类型,为未来身体权、生命权等权利新内涵开拓更多新空间。其次,立法程序的开放与包容。民法典是一种私权自治的治理性的法律,需要立法规制下的合作治理。再加上其调整内容之宽泛,决定了民法典立法程序必须民主化,必须超越利益门阀、法学家群体与政治家群体,从民族利益和国家治理的大格局中看待民法典的立法程序。

(五)共建共治共享:增强大学生对民法典的获得感

增强大学生对民法典的获得感,需要多方主体在以下几个方面协同治理。一是发挥“基础课”教师的积极性、主导性。“基础课”教师发挥课程的主导性作用,最为关键的是学深、学透、学活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民法典如何更好融入思政教材体系路径这一问题的研究,线上线下多样化渠道,用理论赢得学生,用案例吸引学生,用情感感化学生,打造思政民法典“金课”,这是发挥学生主体性的基础与前提。二是发挥大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新生力量与建设“法治中国”的中坚力量,应自觉学习民法典,并将其贯穿于“基础课”之中,努力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三是发挥“课程思政”的协同效应。民法典知识体系可跨越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领域,尤其要调动起高校法学院师生普及宣传民法典的积极性,实现马克思主义学院与法学院民法典资源共享互用,增强“基础课”、专业课与公选课“三位一体”的叠加效应,真正让民法典从“基础课”走向“课程思政”。四是发挥学校、行政与司法等部门的协同育人作用。高校要主动开展以民法典为主题的学术交流、党团活动、法律文化节等活动,提升大学生对民法典的理解和体悟。另外,行政与司法部门可联合高校、律师所等其他有关机构共同开展“民法典进校园”“法官进校园”等普法交流活动,进一步优化高校法治文化环境与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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