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研究

2021-12-31 23:36陆安辉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量刑幅度检察官

陆安辉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0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的初衷是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在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在检察阶段占比最多,而最为重要的是“量刑建议”的提出,这对检察机关提出高质量的量刑建议有了更高要求,还尽可能的提出确定量刑建议,还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其量刑建议。当前,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为了追求认罪认罚适用率,对犯罪嫌疑人只是作纸质通知,值班律师沦为签字人的角色。从近几年数据反映来看,量刑建议提出比例较高,同时也出现了很困难,控辩协商形式化、不规范等。所以,需要对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基本内涵

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也是转变一直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现状,也是行使求刑权的表现。《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篇规定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及相关程序也开始完善,检察机关也作为一项必须办案程序进行运用。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备程序,这也影响着检察机关的权利运行,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与被追诉方共同协商下提出量刑建议,也是让被追诉方对结果有个心理预期,更容易接受最终结果和要负担的责任,减少因诉讼带来的不确定性,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突出表现在量刑方面,引导检察机关积极主动提出量刑建议。检察官要与犯罪嫌疑或者值班律师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提出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在其中起推动和主导作用,最为核心的是控辩双方在协商的基础达成合意,被追诉方提出的要求检察官不是一味妥协满足。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是过于形式化,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完全是检察机关单方行为,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并未参与其中,被追诉方只能做简单的同意与否,而大多案件量刑幅度过于宽泛,并未产生实质有效意义,这也是检察机关为了避免法院不采纳该量刑建议的常规方式。所以,对量刑建议提出的程序进行规范,保证量刑建议的质量。

2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

2.1 量刑建议缺乏有效的控辩协商

检察机关不是一味满足辩方的要求而进行讨价还价,要通过认罪认罚以及退赔退赃来争取从宽处理。该制度虽然与美国辩诉交易和法国认罪协商都不同,但设立的目的都是解决司法资源匮乏的状况,快速解决矛盾,因此,可以借鉴域外优异的做法,结合我国认罪认罚的本土情况相运用。从实地调研情况来看,检察官很少与被追诉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大多只做简单的通知径行作出了量刑建议双方沟通和协商形式模糊,被追诉方在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检察机关做出的量刑建议大多只能做同意与否的回复,并未完全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检察官在缺乏标准和依据时根据自身把握作出量刑建议,这使得检察官之间对量刑的把握有所失准。例如,有的检察官作出适用缓刑,而有的没有适用,这在类似案件中常常出现,这会影响检察机关的权威性。被追诉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控辩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合意。在量刑建议过程中要保证被追诉人参与协商的自愿性和平等性。当前值班律师基本上是对被追诉人进行劝说,早点认罪认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获得量刑上的从宽。转律师并未发挥其法律帮助上的功能,沦落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合法性的见证人附属于检察机关,帮助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从以上看出,量刑协商在地位上不具有平等性,导致协商过程沦为走过场,值班律师也没有发挥真正帮助被追人的效果。

2.2 量刑建议的提出缺乏量刑规范指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现在,经过了不断的重新把握和定位,只有提高量刑建议质量,才能最大效果释放该制度的优势。减少因量刑质量引发新一轮的诉讼,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这要提高量刑的精准性和法院采纳率。所以,当前迫切需要量刑建议指导规范的出台。传统改革之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办案的必须流程,检察机关都不愿提出量刑建议,即使提出,质量也不高,只是法条的简单堆砌,法院采纳的情况也不高。法院不采纳并不会有什么影响,这让当事人在心底一直存在不确定性。当前适用的《量刑指导意见》仅对23个罪名进行了量刑细化指引,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指导标准缺乏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也常常出现类似案件中不同检察官做出了不同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结果失准,这会严重影响该制度的推进和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只有量刑建议有精准化,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公平正义。

2.3 量刑从宽幅度不统一

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这也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符合的最低要求。如何保障检察机关对案件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必须要有量刑从宽幅度标注的统一。而这也是当前量刑问题上表现突出的地方,类似案件的从宽幅度不一,不同检察官作出的量刑幅度也有所差异,这就难免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和检察机关的权威性,以及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数量,甚至会影响到案件的公平正义。在当前尚未统一的量刑从宽幅度存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方面是量刑从宽幅度较小。之所以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引导犯罪人积极主动真诚悔罪、退赔退赃,从而获得量刑上的从宽,这也是恢复性司法所追求的。从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看,认罪认罚案件的裁判从宽幅度只有10%-20%,对比于外国的量刑从宽幅度要大得多,最多的能获得50%的从宽幅度。当前我国该制度还未释放出实质效果。第二方面是量刑从宽幅度不明。不同地区对危险驾驶罪在改革前后出现了不同的差异,有的地区反而在量刑上有所增加,各地量刑幅度不统一,并未真正体现认罪认罚后体现的从宽之处,这有违制度设置的初衷。《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也未对从宽幅度作具体规定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这让不同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对量刑幅度把握不一,长此以往,很难激发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

3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的措施

3.1 增强控辩双方有效协商

量刑协商过程过于形式,量刑建议并不是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致使审判结果不服,不执行裁判结果,也不利于恢复性司法的真正实现。量刑协商过程中值班律师没有发挥应承担的责任,犯罪嫌疑人并未获得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帮助,反而沦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合法性的保障。保障值班律师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相关机关应提供便利,这样值班律师才能真正了解案件及相关证据和犯罪人的态度,才能从案件本身提出有效的法律帮助。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大多不会查阅案件材料,并不正真了解案件本身,仅仅知道犯罪人所犯罪名,当前很多案件在协商和签署具结书时值班律师都不在现在现场,更多的是后续补签名字,让检察机关办案具有合法正当性。如果赋予值班律师提前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可以更好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践中值班律师更多是劝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未对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导致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和量刑协商上不具有平等性和自愿性。纠正值班律师的定位,这要从值班律师的报酬获取方式上开始,当前大多值班律师是检察机关聘请的,这使值班律师不会对提出不同意见,所以需要从设置上解决这一弊端。还有要保障值班律师了解案情及证据材料,才能保证能提出有效的法律帮助建议。允许建立值班律师做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这样有利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化解当前很多犯罪嫌疑人不信任值班律师能正真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当前影响因素还有值班律师的积极性较低,一是不了解案情,二是补贴收入较低,可以转变值班律师的设立方式,适当提高经济收入,还可以规定律师一年必须办理多少件法律帮助案件。

3.2 制定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指导规范

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提出规范精准的量刑建议需要有量刑指导规范的参照。保障罪责行相适应,最终达到公平正义想统一,建立统一的量刑建议规范,避免检察官把握上的量刑失准的问题。可以联合多部门制定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程序和量刑指南,根据案件常见情节制定所有罪名在内的量刑标准办案指南。适当运用大数据匹配检索功能,以免出现类似案件不同的量刑建议,从而更好实现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质量和能力。从而更好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更好解决司法案件压力的矛盾,正真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协调。

3.3 明确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幅度

从我国量刑建议提出情况看,不多是幅度刑,而且幅度范围较大,对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不具有有效作用。仅仅只是法条的简单堆砌,没有结合案情进行阐释作出具体量刑是多少,主刑、附加刑各是多少,这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有激励作用,更好服从裁判结果,积极履行裁判结果。可以对所有罪名细化具体量刑幅度,从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的阶段,退赔退赃等情况细化每个罪名的具体量刑,减小量刑幅度的范围,更好指导检察官作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精准科学的量刑建议是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前提,检察机关不能正确把握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之间的关系,会对量刑结果失准,有可能致使被告人当庭翻供,或者上诉,甚至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精准的量刑建议是对量刑情节的精确把握。认罪认罚鼓励犯罪嫌疑提早认罪,认罪阶段不同而获得的从宽幅度也是不同的,当前有学者提出“321”的从宽幅度标准,这既是激励犯罪人尽早认罪认罚,也是要求检察官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提出幅度刑也尽量减少量刑幅度。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导规范,最为核心的是对具体罪名的量刑情节划分具体的量刑幅度,最终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规范,针对不同的量刑情节划定不同幅度和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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