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颖佳,王诚德
(南昌工程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99)
纵观人类技术发展史,每一项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出现之后,人类社会生活秩序都会随之发生巨大的震动,精神道德领域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也会反复地被学者们提及、解析。从本质上来看,这些连带性现象就是关于科学技术的再设计和最大价值探寻,也可以解读为“形而上学领域善的信息技术化”。上述非技术性努力又可以自然地反哺到“避免危害”与“争取效益”的技术语境。由此每一个新技术体的诞生都要求一个相对应的新道德体存在。在不断技术进化语境下的信息技术就掀起了一场巨大的道德风暴。信息技术的道德思想反映出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是道德进阶社会的新入口。
当今时代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虚拟实践、芯片技术为代表的成功的信息技术渐成会聚显学,通过无处不在的“计算机逻辑延展性”[1]1对人们的道德生活、道德行为、道德思维、道德认知诸方面均有着直接影响,也就是说,信息技术不仅仅改变了人在道德层面上做什么,而且还让人更加清晰地知晓自己是如何做到的这一切,甚至通过上述信息技术现象的渗透影响,一些学者开始重新去审视道德哲学领域的传统概念和经典话题。在其早期,更有学者维纳在《人类的人性利用:控制论和社会》一书中直接将“通信和控制本质”解读为“人内在生命的实质”,即“现代超高速计算机原则上是一个自动控制设备的理想的中枢神经系统”[2]。现在看来,当我们身在信息技术环境中就不得不去关注“泛技术化的道德细节”,目前也确实到了全面地理解研究信息技术之于道德的时候了。
信息技术本身就是一种基于信息浓缩的“人类力量增强”,这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最大善”所在。信息技术领域道德可以被拿出来进行探究的主要方面,就在于传统道德领域诸如“功利主义”“契约道德”“义务伦理”等方面并不能完全涵盖到宏观的信息技术道德学,两者更是一种“并行的关系”[3]。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追求善是信息技术的逻辑起点,也是道德领域的核心概念。两者的逻辑共同点都在于是一种“理性的产物”,只有在理性的指引下,人们才能实现更高水平的信息技术,同样正如康德所言,“只有理性才能引导人们去追求更高的目的和价值”[4]328。很多时候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的依据就在于“是否善”,假如我们将信息技术的诞生理解为一种“出于义务感的人类趋利避害而非为了追求个人名望”“信息技术者的职责履行而非心血来潮式体验”“或者去除个人喜好与偏好”等,那么,信息技术就是一种道德大善。众所周知,个体的偏好以及沉浸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往往不具有必然性,信息技术是出于尊重信息技术规律而产生的信息行为。由此来看,信息技术者服从理性支配,自决能力大大提高,尊重义务遵循规律,充分说明人类在其中追求一种大善。这里的“大善”不是一种特殊的偶然的纯粹主观物,而是一种普遍必然的带有客观性的依据。在其中,人就是信息技术的目的,而不是供信息技术任意遥控调度的“工具”。人是信息技术相关活动的立法者,也是守护者,当然人不是一种“被动地遵守”,更是一种自觉自主自在自为的“我意如此”[4]333。当然,最大善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完全没有恶”。从人类感性认识的角度来看,一旦被感官欲望所束缚,人们就会极其容易被自然界、信息技术世界等外在的客观存在所钳制。一般而言,在这个语境过程中,人类主体是很难称得上能够自由发展的。当信息技术介入到人的感性世界之后,就有人会迷失于感官刺激当中,自身往往被一时的情感、欲望所驾驭,实际上也直接体现出一种自律缺乏,人们始终生活在一种“信息技术偏好干扰”当中,没有什么所谓的价值创造。当一个人没有所谓的信息自由、信息价值和信息尊严,又何谈会有信息技术道德呢?总而言之,任何道德高尚的人不会因为信息技术的使用频次少而降低自己的道德水平。所以,我们只能断定,在理性层面上信息技术是一种人类大善,但是在感性层面上信息技术似乎就是一种“容易让人迷失自己”的工具。一般人都愿意将自身的欲望诉求服从了理性应当,但也不排除自然必然性与理性必然性的某种纠缠冲突。
处于不同演变阶段下信息技术的社会功效是不同的,其道德功效也是不同的。信息技术演变需要一个客观过程,信息技术融入道德世界也存在一个过程。一般而言,最初的信息技术往往只会被人们看作是一种“神秘的稀少的消遣玩物”,其道德影响力一般只停留在信息技术与社会结构物理环境等硬层面的结合,可以缓解人的身体疲劳与弥补人的身体生理缺陷。比如信息化假肢能够实现与残疾人群体的无缝融合,赋予健全人的身心体验,在弥补身心“功能缺失”的同时也实现了一种主体能力的增强。当消除地域限制的信息技术开始融入到整个社会时,这就意味着信息技术的道德影响逐步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远程办公、远程工作、虚拟社区、智能技术将会成为联结人与人的“一个积极的混凝土式参与者”,伴随着信息技术中“自我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与人、机器与人,机器之间的信息交流越来越呈现出“等效化趋势”,甚至数字计算机在实际劳动中已经开始替代“蓝白领工人群体”。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方式”与社会精神文化层面软方面结合,借助于“信息技术行为”去类比解释人类道德有机体。结构成熟后的信息技术,通过被人类广泛地应用,不断形成一种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规模化效应。当前,信息技术正在以芯片等方式嵌入到桥梁、人体、环境当中,在彻底融入中实现自身的道德影响力。一旦信息技术的道德结构可以复制人的道德结构,信息技术的道德能力可以复制人的道德能力,那我们就可以断定——包含金属、塑料、硅和其他材质在内的信息技术集合体正无限接近融通“小原子分子水平的”人。最后实现独立的善于深度学习的可以做出自己决策的电子人、信息人、智能体。这一系列过程始终存在着一个“道德选择权的问题”,这也意味着信息技术在突飞猛进的同时,基于道德伦理的“软硬件规则体”也在同步设计中。
也有学者从信息技术的具体结构中去探寻道德的本质、分类和范围。弗洛里迪尝试从“信息源伦理学”“信息产品伦理学”“信息目标伦理学”以及微观宏观信息伦理学等层面展开对道德的分析。[5]261当然,这些分类又不是最末端,其中的“信息源伦理学”又可以延伸出“信息源的实用性、可用性和准确性”“信息源的数字鸿沟、信息过剩”;“信息产品伦理学”又可以划分出“信息责任”“信息义务”“信息广告”;“信息目标伦理学”可以梳理出“信息安全性”“思想与言论的信息自由性”“信息过滤与内容监控”。信息技术中关联的“实体群”也都具有具体的正义性。比如,数据库的“存储之善”、超文本的“记载之善”、网络的“互联之善”、技术的“兼容之善”等,再如,在日常传统伦理与信息技术伦理的关系对照中进行互构研究——基线与延展,线上与线下,熟人与陌生人,还是立与破?信息技术并不是一种孤立的技术体,而是通过协同人类社会的其他创造性力量一起引发了道德革命。比如探究信息道德,就必然会涉及到信息法律与信息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信息生产与信息消费的关系问题以及信息隐私与信息监管之间的关系问题等。信息技术可以通过与战争因素相关联进行“网络战争模拟演习”,这对于降低实际战争风险是具有战略支撑的;将一些“太冷漠的工作类型”实现自动化,这对于提高整个人类的幸福指数是有帮助的;对一些残疾人或病人采取“信息技术化模拟功能辅助”,这对于弥补其身体或精神缺陷,实现生理或精神自疗具有一定的道德价值。
传统意义上的道德交往往往是单一的国家形式与有限的公共论坛空间,信息技术可以实现交往空间的极大化,实现与不受限制受众的直接沟通,公共生活成本大大降低,同时基于信息技术的“多对多的对话交往”大大丰富了公共信息沟通方式。我们也要看到信息技术存在着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的“大量控制”[6]1,毕竟,作为“无领土”的网络难以改变有领土的社会道德。
每一个人不是单纯的“网格结点”。在信息技术催化下,每一个道德主体都得到了新的内涵。每个人都是一个信息技术劳动者、调节者和生产者。大家可以通过自媒体等方式披露出很多“容易引起大众聚集”的信息。因为恐惧于这类信息的发布,企业在排污方面的思想和行为就可能会慎之又慎,电影电视行业在插播广告时就需要再三调整。不得不强调:信息技术消费者的“消费信息”能力也在大幅度提高。在信息技术时代,每一个人获取信息的方式成千上万,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去选择定制相关个性化信息,大数据等技术也会根据用户的需要通过智媒体进行信息推送,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实际上实现了自我隔离,只与志趣相投的朋友进行交流,每个人都在自己关注的某种领域“成为专家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还有一种共同经验,就像是一种社会精神领域的黏合剂,培养着几代人在数字空间当中的共同文化。但值得注意的是,相反的观点和看法链接一般因为“受众感觉不舒适”而极少会被提供。由此我们似乎需要高度注意的就是“群体极化”,这其中肯定存在着“集体立场吸引力的作用”,大量不对称的信息证据会促使个人的坚持失去防线,此外,群体极化往往牵连着很多群体行动,后者通过反复几个回合足以强化整个群体的结构与规模。在信息通信技术语境下,人们会有更多的虚拟空间去表达和发展自己的个性,甚至可以通过精心设计出自己另类的道德形象、道德情感和道德角色去和陌生人交往,由此,人与人之间建立在线联系的交流机会也是大大增强了。与此同时,每个人都具有了另一个身份,那就是“在线主体”“在线人”“信息自我”或者多重自我。
不可否认,信息技术一经出现,就与“外部的道德行为现象”以及“内部主观的道德意识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实际上,信息技术的道德行为是有意为之,本身包含着信息技术的道德意识,并与其基本保持一致;信息技术的道德意识也是始终关联着“人们对于信息技术的某种占有行为”,这一点也体现出行为外显的道德意向。在主体发生结构变化的同时,我们过的生活也开始电子化,这种生活方式实际上又是一种人类世界交往的新关系本体,互联网促进了理性信赖。匿名化的在线人会出现一些额外的“不道德”,也会出现“坑蒙拐骗”的信息行为。信息技术语境下的道德人就是一个个“物质、能力和精神信息复杂的模式”,符合动态的控制论思想的“实体”,整个社会就是一个有组织地联系在一起的“信息技术系统”。蓬勃发展是群体道德活动的总体目的。实现道德行为的多样性和可能性是道德活动的具体日常。人体就是一个自然的复杂的“信息处理系统”,基于信息技术的感知能力、组织能力、记忆功能、推理决策等社会生活无疑会赋予青年群体更多的选择可能。从人身特点上来看,相对于传统信息的撤回更正而言,信息的纠错融合速度和筛选效率太快。与此同时,信息技术语境下的“信息过滤”显著区别于传统媒体,从有利的方面来讲,一些潜在的偏见与麻烦制造者会被及时发现。与信息技术之“善”一并存在的道德衍生物就是信息技术之“恶”,我们面对的信息技术道德问题不仅是一种“数量的增加”,更是成套出现的“技术结构性对冲”。信息技术能够做很多事情但并不是意味着信息技术应该去做这些事情。法律、政策一般是涉及不到的地方或者“法律与道德新建的地方”,都意味着一种信息技术道德及其合理性的客观存在。毕竟信息技术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嫁接在原有社会结构上,这意味着信息技术自身不仅不会消灭这种社会群体的道德差异,还有可能会加剧道德层面上的“数字分化”,造成一种基于“城市与农村”“男性与女性”“不同年级”不同群体的新体制隔离。还比如在概念层面上,信息技术时代的“零成本复制”对于传统道德领域的“财产盗窃”概念而言。辩证地来分析,“客体变主体的”信息技术对于“主体变客体的”道德而言,显然是具备两个方面的效果——道德利益和道德危害。网络空间中的“无法不稳”与“无德不兴”的行为协同问题;信息产品生产者绞尽脑汁尽职尽责地生产玩家爱不释手的网络游戏与信息产品消费者沉迷其中不能自拔荒废学业之间的信息悖论行为;网络自由爆料遮蔽事实真相与信息过滤与监管守门人审查网络安全之间的行为混沌体;此外,信息拥有与信息缺失之间的差异性,有的人占有大量的信息资源,有的人始终处于信息社会的边缘地带,本来用来服务社会发展的工具,最后却造就了社会矛盾的新激化器。
显而易见,人类社会的道德需要与信息技术服务是存在关联的,便捷的信息技术与新衍生物不断提高着人类发展过程中道德生活质量,不同的道德需要观,自然也意味着信息技术相关行为。1971年罗尔斯提到了“不是不可以更改的”四种人类基本必需品,即基本权利和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那么,信息技术是否会是一种人类基本的道德需要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可以转换为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1)信息技术是否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人类基本道德需要?众所周知,信息技术既可以指向一种知识,也可以指向载体。显而易见,信息技术在这里可以倾向于个体人的道德力量增强。首先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可以获取知识的工具,理所当然地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其次,在信息时代,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早已经习惯了信息技术的普遍存在,自然也默许着信息技术介入到个体人的道德力量当中去。最后,人们在信息技术语境下可以感受到公正的力量,一系列价值观念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得到实现,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潜在的能力,可以帮助道德行为者完善自身。(2)当信息技术融入到其他四种基本必需品当中去,是否意味着其也算是一种人类道德基本需要?比如,信息技术可以帮助我们修改生活计划,在一些表面上毫无关联的现象之间厘清自己的基本权利,促使自己认清什么才是真正想要的自由;信息技术可以促使人们去思考、分析和评估自己的生存状况,这对于看清自己的人生机会有着重要的意义;信息技术可以丰富自身就业的新选择,有助于增加生活收入和财富;至于信息技术给人们释放出自尊红利,那就是很好理解的常见现象了。(3)假定信息技术是人类的基本道德需要,对于信息技术而言,意味着什么呢?首先,这意味着信息技术成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无论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大家平等地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生活条件。其次,大家公平地使用信息技术,都可以依据信息技术去制定属于自身的生活工作计划。再次,大家都有权利和义务从事信息技术相关的就业和生计。最后大家自然会在信息技术中增强着自己作为人类的自尊和幸福。
在信息技术的社会影响语境下,人与人的道德关系会不会更加和谐,人们的道德行为是不是更加文明,人与人的道德品质会不会更加高尚,这些都是人们对于信息技术进行建构的精神伦理考量,属于其中“更隐性、更深厚、更基本和更持久的因素”,也是道德哲学、道德规范在信息技术、信息文明空间领域的一种延展,回答着人类技术不断递进与“如何道德生活”之间的一种新融合。人类道德的信息化,信息世界的道德化,两者合力促使着一个“信息技术+道德伦理”的社会到来——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在信息空间下的道德行为。不可否认,信息技术确有其技术之新,同样我们也需要承认信息技术必然具有心灵之美。在后者当中,高尚的道德必然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信息道德、信息伦理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系列抽象的概念,始终指向着一个信息技术与道德哲学交互作用的共同体,其中涉及到“人类信息行为的规范化”,也包含着“人类信息关系的有序化”和“有信息道德素养的人”[7]282等方面。抑或讲,就是信息技术的“人化”层面——人的伦理观念、人的伦理行为准则、人的素质表现等等。显而易见,信息技术正在给人类不断提供充足的道德活动空间,拓展了人类的道德交往领域,新出现的道德关系也正改变着人们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方式,自然也会带来一些道德问题。比如“个人隐私权”[8]9、电子责任、电子信任、信息垄断等话题的不断涌现,实际上就引申出了信息技术的善用话题。探究这个话题,对于整个信息技术的建构研究都具有润滑剂的作用。
从已有成效来看,人类正在不断地在数字空间中凝聚共识、提高主体的道德能力。这也是未来社会发展趋势的一个主要方向。1995年理查德·斯皮内洛在《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中提出了信息技术善用的“无害原则”,强调人们不应该通过信息技术给别人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这也被称为信息技术领域的“最低道德要求”和“强制令”;后来,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列出了“十条戒律”;随后,英国标准协会正式颁布了机器人道德标准,其中涉及到“不许伤害、欺骗和成瘾”等细则[8]326;英国学者尼尔·巴雷特指出:“虚拟社会,不是也从来没有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简而言之,互联网不能成为“德外之地”[9]199;2001年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提出“五要五不要”网络要求,划出了信息技术使用的底线道德;2012年有学者提到了“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清污能力”[10]19;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网信工作会议上指出:“办网站的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开网店的要防范假冒伪劣,做社交平台的不能成为谣言扩散器,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11]。从未来趋势上分析,信息善用本身也是一种知识增长的过程。众所周知,每个人都极其容易受到外部生活条件的限制和支配,这些束缚从一定意义层面上来分析,又属于一种知识的不自由和精神奴性。信息技术的一大特点就是促使人类逐步走出了这种知识层面的困乏。信息技术不断用科学证明这个道德世界是可知的;信息技术不断将道德知识的世界认知提高到一个新境界;基于信息技术演变而来的道德知识体系正在形成气候;最终信息技术的自我复制能力被大大放大了。